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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6:11: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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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劳动部、国家计委于1995年印发了《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289号),明确了申办高级技工学校的基本条件和要求。两年来,大多数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积极创造条件,为发展高级技工学校打下了良好基础。
为加快高级技工学校的建设,保证办学质量和提高规模效益,劳动部制定了《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对原来规定的办学标准进行了调整,对教学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领导班子、教师配备和专业设置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现将《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劳动就业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第二条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受教育者有较高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掌握高级职业技能,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第三条 以培养高级技术工人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技师、高级技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及其他培训任务。
第四条 办学规模要与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建设和生产发展相适应。在校生规模达到1200人以上,其中高级工培养规模不少于400人(边远地区和特殊行业的学校经批准,可不受此限)。
第五条 专业设置能适应本地区、本部门对高级技能人才的需求,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4个。
第六条 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52000平方米(80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32平方米;实习、实验场地及附属用房面积不少于9000平方米。
第七条 要建立高级技工学校咨询委员会,聘请当地企业界、经济界和政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专家任咨询委员,定期听取咨询委员的意见。
第八条 高级技工学校生均经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普通高等学校的标准。
第九条 要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教学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文化水平的专职校长,配备专职思想政治工作的负责人。
第十条 各门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分别配备具有高级讲师及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1人;各门专业生产实习课程至少配备高级实习指导教师1人,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操作技能达到高级工水平。
第十一条 本校专职教师中的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技师、高级技师人数不少于教师总数的25%;兼职教师人数不超过专职教师人数的1/3。
第十二条 要设立专业教学指导研究机构,及时收集生产领域中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信息,制定跟踪新技术的教学方案,保证教学具有先进性和超前性。
第十三条 所开设的专业必须有经省级劳动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并有适用的教材。
第十四条 有适应专业特点,满足教学需要的专用教室和实验室,并按照专业性质、学生人数分别配备教具、挂图和先进的实验仪器、设备,以及较先进的电化教学设备。
第十五条 图书总数不少于4万册,并按70%的比例配备技术书籍,教学资料、报刊、杂志能满足需要,图书资料应反映最新科技发展信息。学校每年用于图书、刊物、资料等的投入不少于教学经费的2%。
第十六条 实习工厂或实习基地必须配备国内先进技术水平的生产设备(或仿真模拟装置),配齐工、卡、量具。
第十七条 要结合专业,选择技术设备先进的企业作为学生定点实习基地,并参与企业技术改造或攻关项目。
第十八条 要建立与劳动力市场沟通的渠道,及时了解社会和企业用人需求,为毕业生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1997年12月10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的通知

卫办医管发〔2010〕 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美容行业取得了较大发展,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美容需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医疗美容行业存在着准入标准不高、人员素质偏低、质量管理不严等问题,部分地方医疗美容相关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频发,甚至出现因接受医疗美容服务而导致死亡的严重事件。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现就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于医疗美容服务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医疗美容服务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医疗美容机构的监管要做到“底数清、项目明、全公开、责任实”,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大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管工作力度。要指导各级各类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进一步提高依法执业的意识,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技术水平,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严格执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制度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核心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二、做好资质核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目录》的要求,对辖区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美容机构和医疗机构内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名称、诊疗科目、人员、设备、医疗美容项目等基本准入资质情况进行核查,严把“准入关”。对于达不到基本标准条件的医疗美容机构或医疗机构内设医疗美容科室,应当依法坚决予以取缔。要对本辖区内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注册信息与我部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有遗漏和错误的,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和修正。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医疗美容机构名单及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等信息。

三、开展专项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2011年3月15日前,组织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检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分级管理原则,有关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发挥卫生监督机构的作用,对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美容机构和医疗机构内设医疗美容科室的执业行为及主诊医师执业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查处超出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违法发布医疗美容广告、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违法行为。对于未经批准和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违法医疗美容广告的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四、建立长效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医疗美容服务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医疗机构校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等工作,建立医疗美容服务监管的长效机制。要加强对医疗美容服务的日常性监管,原则上每个校验周期内,至少组织一次对医疗美容机构和医疗机构内设医疗美容科室的执业行为、医疗质量等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校验的重要依据。要加强对医疗美容相关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通过组织医疗损害鉴定等方法,明确事件相关责任,依法作出妥善处理。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监管工作过程中,可以委托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具体执行工作,并注意发挥相关学会和协会的作用,引导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2011年3月底前,统一将医疗美容专项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及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检查结果报告表以纸质版和电子版形式同时上报我部医管司。我部将适时组织专家对部分省(区、市)医疗美容服务监管工作进行抽查。电子邮箱:mohygs@163.com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资金筹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资金筹集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7〕73号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盐城市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资金筹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盐城市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资金筹集办法


为提高城市防洪抗灾能力,确保市区城市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防洪条例》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的通知》(苏政发〔2002〕86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筹资目的
根据《盐城市城市防洪规划》(2000—2010)和《盐城市市区城市防洪工程近期实施方案》,筹集市区第Ⅲ、第V防洪区防洪屏障和重点排涝工程建设所急需的资金,为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二、筹资任务
根据《盐城市城市防洪规划》(2000—2010),城市防洪规划总面积为19842平方公里,依据市区城市防洪实际和资金筹措承受能力,从2006年起,争取用3年时间完成市区第Ⅲ防洪区和第V防洪区(市开发区和亭湖区开发区)135平方公里的急办防洪骨干工程建设任务,约需筹集资金388亿元。
三、筹资用途和期限
(一)筹资用途:所筹资金全部用于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二)筹资期限:从2007年起,暂筹5年。
四、筹资渠道
(一)土地出让金切决。从2007年开始,在市本级土地出让金中每年定额切块1500万元用于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以后视工程建设情况,适当增加。
(二)城市建设维护税安排。根据省政府苏政发〔2006〕149号文件精神,每年从市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安排1000万元用于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三)财政预算内专项安排。2007年市财政预算专项安排1000万元用于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从2008年起每年专项安排1500万元。
(四)防洪保安资金专项使用。根据省政府苏政发〔1999〕46号文件精神,按省规定的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应收尽收。专项用于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五)银行贷款。为加快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确保用 3年时间完成第III、第V防洪区防洪急办工程项目的实施,考虑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资金筹集额度和进度不能满足工程建设所需资金额度和进度要求的实际,可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先行向银行贷款,以后用筹集的城市防洪建设资金逐年偿还。
(六)争取上级项目资金。由市发改、财政、交通、国土、环保、水利等部门分别向上申报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项目资金投入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五、筹资责任
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资金中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维护税、财政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洪保安资金由地税、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亭湖区、盐都区、市开发区要积极配合,向上争取资金,具体项目安排由市城市防洪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提供,市各相关部门每年要提出向上争取项目计划,市政府实行专项考核。所筹集的资金必须在每年 6月底和12月底前分别按各50%比例筹足到位。
六、筹资使用和管理
(一)市财政设立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资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根据工程建设计划,按工程建设时序进度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二)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监管。对所筹集的城市防洪工程资金使用情况,由市审计局进行跟踪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七、盐都区、亭湖区、市开发区可参照以上办法自行确定。
八、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水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