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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登记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09 15:57: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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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登记管理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登记管理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企业在本市承包工程的登记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装饰、勘察设计工程和提供承包工程经济技术咨询及承包工程经营管理的外国企业,均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外国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其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
外国企业的经营活动,应当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外国企业在本市承包建设工程资格的审查机关。外国企业在承包建设工程前,须到该机关办理承包建设工程资格审查手续,经审查合格后,领取承包建设工程许可证。

第五条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外国企业在本市承包工程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外国企业应在签订承包合同后三十日内到该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第六条 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登记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由外国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经营范围、承包项目和内容、驻华主要人员的名单及其职务和简历;
(二)经发包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签署的承包合同;
(三)外国企业所在国(地区)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本信用证明。
承包建设工程的外国企业,除提供上述证件资料外,还应提交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给的承包建设工程许可证。

第七条 外国企业经登记机关核准注册登记后,取得承包工程登记证。
经核准注册登记的外国企业应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向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

第八条 承包工程登记证的有效期为承包合同期。如在承包合同期内核准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承包建设工程的外国企业因工程需要欲在国内成建制招聘施工队伍的,须持承包工程登记证和承包合同到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招聘手续;招聘临时工的,须持上述证件到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领取“务工许可证”。

第十条 外国企业一经登记,须持承包工程登记证和承包合同到税务机关、海关、外汇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外国企业劳务收入汇出国外时,须凭承包工程登记证和缴纳税收凭证到外汇管理机关和银行办理汇款手续。

第十二条 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应按照承包工程登记证所规定的内容从事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应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对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合同双方如需要延长合同期限或合同期满,应于合同期满前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企业和发包单位,登记机关可以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两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直至责令其停止非法承包:
(一)未经登记从事承包或超出核准登记的承包范围的;
(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拒绝监督检查,或在接受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十五条 在本市承包工程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的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一九八八年八月三日发布的《青岛市关于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91年9月23日

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厅字〔2005〕18号

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人事部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为了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始注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自2005年6月1日开始受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申请。

  凡通过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经2003年度考核认定合格,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般应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6个月内经所聘用单位同意,申请初始注册,并提供继续教育证明,方可注册。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符合注册条件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3张。

  6.申请前半年内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证明。

  7.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初始注册人员首先应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初始注册申请表。

  2.经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上述需提交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3.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初始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认真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4.对符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在申请人员的初始注册申请表上加盖本机构的公章,连同《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人员汇总表》及其他注册材料一起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对不符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未通过初审的原因,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复议。

  5.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向国家注册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其中,表格一律用Microsoft Excel软件制作,并连同软盘一并上报。

  6.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提交的初始注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工作。对符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对审查不合格的,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其不合格的原因。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二、续期注册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的人员,在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执业的,应在注册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申请续期注册。

  (一)续期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续期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原件。

  3.本次注册有效期内的业绩考核证明。

  4.本次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证明。

  5.本次注册有效期满前半年内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证明。

  6.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续期注册的人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续期注册的人员首先应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续期注册申请表。

  2.经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上述需提交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3.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续期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续期注册审核工作。

  4.续期注册审核完成后,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在通过续期注册审核人员的续期注册申请表上加盖本机构的公章,连同其他注册材料一起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对不符合续期注册的人员,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未通过续期注册审核的原因,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复议。

  5.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提交的续期注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工作。对符合续期注册条件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给予办理续期注册手续,在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续期注册栏内盖章;对核查不合格的,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其不合格的原因。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年,自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

  三、变更注册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的人员,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聘用单位的,应在变更聘用单位后2个月内向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变更注册。

  一年内两次或两次以上变更聘用单位的,不予办理变更注册。

  (一)变更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变更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原件。

  3.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

  4.本次注册有效期内在原聘用单位的业绩考核证明。

  5.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注册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首先应向原聘用单位和现聘用单位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填写变更注册申请表,经原聘用单位和现聘用单位同意并盖章后,连同其他需提交的材料一起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2.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变更注册审核工作。

  3.变更注册审核完成后,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在通过变更注册审核人员的变更注册申请表上加盖本机构的公章,连同其他注册材料一起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对变更注册审核不合格的人员,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未通过变更注册审核的原因,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复议。

  4.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提交的变更注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工作。对符合变更注册条件的人员,给予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在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变更注册栏内盖章;对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的人员,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其不合格的原因。

  (三)跨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变更注册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 1.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首先应向原聘用单位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填写变更注册申请表,经原聘用单位同意并盖章后,连同其他需提交的材料一起报原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2.原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变更注册审核工作。

  3.变更注册审核完成后,原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在通过变更注册审核人员的变更注册申请表上加盖本机构的公章,连同其他注册材料一起交还变更注册申请人。对变更注册审核不合格的人员,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其未通过变更注册审核的原因。

  4.变更注册申请人在收到经原聘用单位和原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盖章的申请表和其他注册材料后,向现聘用单位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经现聘用单位同意并盖章后,连同其他需提交的材料一起报现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5.现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变更注册审核工作,并在通过变更注册审核人员的变更注册申请表上加盖本机构的公章,连同其他注册材料一起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对变更注册审核不合格的人员,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未通过变更注册审核的原因,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复议。

  (四)通过变更注册人员的注册证,由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发至现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再由现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发给通过变更注册申请人。

  国家注册管理机构每年将通过政府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准予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及变更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承担具体注册事务及日常注册管理机构的相关工作。

  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两部门关于2009年度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燃煤电厂核查及处理结果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0年 第67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和《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2号)等要求,依据环境保护部组织实施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现场核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组织开展的全国节能减排电力价格大检查结果,现将2009年度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燃煤电厂核查及处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核查结果

(一)山西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

该公司现有两台燃煤发电机组,装机容量均为13.5万千瓦,2007年6月建成投运,烟气脱硫设施同步建成投运,采用一炉一塔半干法脱硫技术。2009年全年享受脱硫电价。该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的法律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脱硫设施长期不正常运行,不按操作规程添加足量脱硫剂,监测系统中脱硫剂消耗量、烟气入口和出口二氧化硫浓度数值人为作假,致使烟气在线监测数据失真,二氧化硫长期超标排放。经核查,该公司2009年全年发电量为15.1亿千瓦时,煤炭消耗量93.6万吨,平均硫分0.67%,脱硫设施全年投运率78%,综合脱硫效率61%,二氧化硫排放量为0.39万吨。

(二)广西方元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来宾电厂

该厂现有两台30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60万千瓦,2007年6月建成投运,烟气脱硫设施同年建成投运,采用一炉一塔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技术,2009年全年享受脱硫电价。该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的法律要求,烟气脱硫设施经常开启旁路运行,二氧化硫经常超标排放。经核查核实,该公司2009年全年发电量为26.53亿千瓦时,煤炭消耗量112.6万吨,平均硫分4%,脱硫设施全年投运率90%,综合脱硫效率81%,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37万吨。

(三)广西来宾法资发电有限公司

该公司现有两台36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为72万千瓦,分别于1999年和2000年建成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于2009年10月建成投运,采用一炉一塔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技术。该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的法律要求,脱硫设施长期不能正常运行,无法实现全烟气脱硫,二氧化硫长期超标排放。经核查核实,该公司2009年全年发电量42.63亿千瓦时,燃煤量186.8万吨,燃煤平均硫份2.5%,脱硫设施全年投运率不足20%,二氧化硫排放量7.47万吨。

(四)广西柳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现有两台22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为44万千瓦,分别于1994年和1995年建成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于2006年建成运行,采用两炉一塔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技术。2009年全年享受脱硫电价。该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的法律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脱硫设施经常停运,开启旁路运行,脱硫效率低。经核查核实,该公司2009年全年发电量17.4亿千瓦时,燃煤量77.9万吨,燃煤平均硫份4%,脱硫设施全年投运率90%,综合脱硫效率75%,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25万吨。

(五)四川嘉陵电力有限公司

该公司共有三台燃煤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35.9万千瓦,其中11号和12号机组(单机装机容量均为14.2万千瓦)于1999年月建成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于2007年12月建成投运,采用湿法石灰石-石膏脱硫技术。 2009年5月开始享受脱硫电价。该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的法律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11号和12号机组脱硫设施运行不稳定,故障率较高,经常开启旁路运行,在线监测系统故障率高,测量数据失真,二氧化硫浓度超标排放严重。经核查核实,11号和12号机组2009年全年发电量6.84亿千瓦时,煤炭消耗量63.68万吨,平均硫份0.84%,脱硫设施投运率46%,综合脱硫效率为39.1%,二氧化硫排放量0.52万吨。两台发电机组自享受脱硫电价后烟气脱硫装置投运率分别为82.4%和83.8%。

(六)四川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该公司现有5台锅炉, 锅炉蒸发量450吨/时,其中1、2、3、4号为75吨/时,5号为150吨/时,采用氧化镁-电石渣浆湿法脱硫工艺,1、2、5号锅炉烟气脱硫装置为三炉一塔,3、4号为两炉一塔。该公司违反有关技术规范,原烟气无在线监测、出口在线监测数据人为设定上限,二氧化硫长期超标排放。经核查,该公司5台锅炉燃煤量41.6万吨,平均硫份为2.99%,综合脱硫效率为50%,全年二氧化硫排放量1万吨。

(七)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

该公司共有三台60万千瓦燃煤机组,总装机容量为180万千瓦,分别于2008年和2009年建成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与发电机组同步建成运行,采用一炉一塔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技术,1号和2号机组从2008年开始享受脱硫电价、3号机组于2009年11月开始享受脱硫电价。经检查核实,该公司脱硫装置运行时间少于发电主机运行时间,却按主机运行时间所发上网电量享受脱硫加价收入。2009年,该公司发电量62亿千瓦时,煤炭消费量334万吨,燃用煤炭硫份2.1%,综合脱硫效率58%,二氧化硫排放量4.7万吨,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严重超标。2009年2月至12月,1号和2号发电机组烟气脱硫装置投运率分别为85.78%和90.87%。

(八)湖南益阳发电有限公司

该公司共有四台燃煤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为180万千瓦,其中一期两台30万千瓦于2000年建成投运、二期两台60万千瓦于2007年和2008年建成投运。一期和二期烟气脱硫设施分别于2007年和2008年建成运行,均采用一炉一塔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技术,2009年四台机组全年享受脱硫电价。经检查核实,该公司脱硫装置运行时间少于发电主机运行时间,却按主机运行时间所发上网电量享受脱硫加价收入。2009年,该公司发电量59亿千瓦时,煤炭消费量280万吨,燃用煤炭硫份1.29%,综合脱硫效率72%,二氧化硫排放量1.62万吨,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标严重。1号、2号、3号和4号发电机组烟气脱硫装置全年投运率分别为97.37%、94.83%、91.26%和94.43%。

二、处理措施及相关要求

(一) 责成山西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烟气脱硫设施整改方案,报送环境保护部备案;2010年年底前,必须完成整改任务。

(二)山西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公告核定的2009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确定各机组(锅炉)应全额缴纳的2009年二氧化硫排污费金额,核实已经征收的二氧化硫排污费,追缴差额部分。追缴情况向社会公布。

(三) 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山西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广西方元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来宾电厂、广西柳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嘉陵电力有限公司、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湖南益阳发电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和上述公布的机组脱硫设施投运率,扣减停运时间上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对脱硫设施投运率低于90%的,按规定处以相应罚款。从发电企业扣减脱硫电价形成的收入,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上缴当地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布。

(四)对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弄虚作假的山西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四川嘉陵电力有限公司和四川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不正常运行脱硫装置、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的山西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山西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将上述处理结果及时报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燃煤脱硫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和脱硫电价执行力度,按要求向社会公告所辖地区各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效率、排污费征收以及脱硫电价扣减等有关情况,确保完成国家“十一五”二氧化硫减排目标。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