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鹤政发〔2010〕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专项规定,全面推进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各级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根据中央和省、市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参与支持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对本辖区、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坚持“一岗双责”,领导班子的正职对系统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副职按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单位、系统、行业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党组会,一次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听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本辖区、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有关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
(三)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对所辖地区、部门、单位、系统、行业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涉及“三重一大”问题的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重点项目、工程、公共资源交易、国有(集体)资产处置等必须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并请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全程监督。
(六)在推荐、选拔和任用干部过程中,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七)严禁向下级政府、政府部门和单位进行乱摊派。(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及时研究处理执法执纪机关呈报的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领导班子正职主要领导责任: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有关反腐倡廉的总体要求,研究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召开党组会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明确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三)支持、督促执法执纪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批办对重大案件的查处。
(四)监督党组和政府职能部门及下一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对违法违纪苗头性问题,及时督促其纠正;问题严重的,及时向党委、监察机关报告,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责成有关部门或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五)遵守和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规定推荐、选拔和任用干部,对所管辖的主要领导干部中出现的严重问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六)严格管理身边工作人员和亲属,对其出现的廉政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副职根据工作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单位、系统、行业制定贯彻意见和措施,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
(二)定期听取分管部门、单位、系统、行业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汇报,及时指导和帮助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监督党组及政府职能部门和下一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单位、系统、行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违法违纪苗头性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问题严重的,及时向党委(党组)报告,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四)支持、协调执法执纪机关依法查处分管部门、单位、系统、行业的违法违纪案件。
(五)遵守和督促分管部门严格按照规定推荐、选拔和任用干部,对所管辖的主要领导干部中出现的严重问题,承担领导责任。
(六)严格管理身边工作人员和亲属,对其出现的廉政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包括派驻机构)在上级监察机关和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协助党委、政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第八条 成立由党委(党组)书记任组长,行政正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任副组长,纪检、监察、组织、人社、法制、统计、审计等部门参加的考核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工作。
第九条 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考核和工作目标考核等结合起来,每年年终考核一次,必要时可组织专门考核。
第十条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民主测评。
第十一条 各县(区)、各政府部门应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在次年一月前报上级政府和同级党委、纪委;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陈述,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结果由纪检监察机关登记备案,装入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监察机关不认真履行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责令写出检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辞职。对执法执纪机关报批的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无特殊情况而久拖不决、超过有关规定时限、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领导班子正职诫勉谈话或免职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不履行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分管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中的组织处理,由组织、人社部门负责;纪检监察机关可向党委(党组)、政府及职能部门提出建议,由主管机关、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追究责任后,需进行离任审计的,由组织、审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和党委规定相违背的内容,按上级和党委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卫生部关于狠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的实施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狠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的实施意见
卫生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国务院廉政会议精神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1999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继续做好狠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工作,经认真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医疗卫生工作者充分认识到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的危害性、治理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要从讲政治和改革、发展、稳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摆正关系,从自身做起,克服厌倦、畏难情绪,
按照统一部署把继续狠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工作做好。
二、巩固成果、狠抓落实、认真解决突出问题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一定要结合实际,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和坚持以往行之有效的做法,认真解决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1、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药品价格管理的政策和规定,按照《1999年卫生系统纪检监察工作要点》的要求,严肃查处医药购销活动中的各类回扣行为,重点查处为追求高折扣和变相折扣而购进假劣药品、危害人民健康的行为。
2、继续抓好《关于在医疗活动中严禁临床促销费开单费等回扣行为的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严禁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从药品销售方谋取私利,严肃查处医务人员以“开单费”、“统方费”、“处方费”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
查的问题。
3、按照卫生部党组提出的“利用三年时间,在医疗卫生系统进行一次以开展优质服务、树立行业新风、建文明窗口为主题的作风整顿和建设活动”的要求,坚持纠建并举,整顿和建设相结合的方针,继续推进卫生系统的行业作风整顿和建设工作。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
组织本地区医疗机构进行自查自纠,认真整改,并以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对自查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整改情况和检查结果将作为对其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4、要积极推广医疗机构的“放心药房”活动。做到药品质量、药品价格和药房服务“三放心”,杜绝假劣药品流入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三、深化卫生改革、加强监督、建立健全制约机制
治理医药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在刹风整纪、狠抓治标的同时,要着力于治本,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尤其要通过深化医药体制改革,从体制、法制、制度、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1、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实行收入上交、合理返还
为控制药品费用过快增长,切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药品营销之间的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各地要按照新的《医院财务制度》规定,对医院实行核定药品总收入,超收上缴的办法。对大中型医院实行药品结余上交、合理返还的办法。以上做法将有利于改变医疗机构以往多卖药多收入
的利益机制,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纠正不合理用药现象。
2、增加药品采购工作的透明度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对药品采购的管理,增加透明度。积极探索药品公开招标采购、定点采购或政府指导下的集中采购等形式。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采购成本,减轻不合理的社会医药费用负担。招标采购机构必须依法办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建立健全药品采购中的监
督制约机制,规范药品采购行为。
3、规范医疗行为,切实提高医疗质量
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减轻患者负担,着力解决近年来社会、群众反映卫生行业的热点问题。
医疗机构要紧密围绕“以病人为中心”采取有效措施,服务病人、方便病人。临床上应尽量使用疗效高、价格低既能满足疾病诊断、治疗需要,又能减轻病人痛苦和经济负担的药品。根据适应症和“基本药物目录”合理用药,避免增加病人和社会的药品不合理支出负担。
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与医疗服务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及行业标准。对医疗机构诊断和治疗仪器设备的应用进行规范,根据适应症进行检查治疗,切实控制检查治疗费用。对于医疗机构应用新技术的人员素质、设备条件、医疗保障措施等进行资格认定,从技术管理上严格规
范。
4、严格执法,加大监督处罚力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强化日常监督和管理,规范药品折扣,坚决打击收受药品回扣的违法行为。在药品购销活动中,法律允许的折扣,必
须以明示方式由购销双方如实入帐,在帐外暗中给予或收受钱物的,无论是单位或个人一律都属于回扣,是违法行为,以行贿受贿论处。其中,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收受药品回扣构成刑事犯
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决不姑息。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本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组织协调,认真履行职责;要与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明确责任;坚持纠建并举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在承担联席会议成员职责的同时,加强对本部门狠刹
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保证继续狠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工作顺利进行。
199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