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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判、快杀的调子不能再弹/毛立新

时间:2024-05-15 19:10: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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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判、快杀的调子不能再弹

毛立新

临近“6•26”国际禁毒日,毒品犯罪问题备受大家关注。面对严峻形势,司法机关坚持“依法从重从快”,实行严厉打击,是十分正确和必要的。但是,如果把重刑、死刑当成灵丹妙药,甚至追求多判、快杀,则是走进了“重刑主义”的误区。近日,法制日报以《刑罚禁毒最有力,收回死刑复核权影响效果》为题,报道了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位副院长的采访。(《法治日报》6月22日)从报道中,我们又看到了“重刑主义”的影子,因而值得加以警惕。
报道认为“刑罚禁毒最有力”,这其实是个伪命题。多年来,我国对毒品犯罪实行严刑峻罚。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冰毒50克以上均可判处死刑,严厉程度已属罕见。据法院部门的统计,毒品犯罪总量虽然在全部刑事犯罪中所占比例并不大,但判处死刑数量却位居第三。1997年新刑法实施后,我国死刑人数逐年下降,但毒品犯罪判死刑的依然不断增加。如此严刑峻罚,并没有使毒品犯罪形势有所缓和,原因何在?可以找出许多解释,但至少有一点要承认:多判、多杀并没有起到预想的作用,因而也并非禁毒的灵丹妙药。
正如那位副院长介绍的,现在抓到的毒品犯罪人,其身份多为城市下岗工人,贫困地区失地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这些人多属穷苦人,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往往是为了赚取一点运费,不惜冒生命危险为老板充当“马仔”,人体藏毒、带毒、运毒。从某种意义上讲,他们也是受害者,既可恨又可怜。这些人被抓获后,就有可能按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而幕后的老板和处于毒品犯罪关键环节的买方、卖方却难以查获。结果就造成,掐了芽子根还在,纵然杀了众多“马仔”,但却治标不治本,无法遏制毒品犯罪蔓延势头。
至于死刑复核权收回会影响禁毒效果,更不知从何说起。死刑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这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所谓“收回”实乃“归位”,是贯彻落实法律。20多年来,死刑复核权逐渐下放省级法院,造成二审判决直接代替死刑复核,使死刑复核程序悬空,弊端良多。而其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则有助于维护法制统一,落实“少杀、慎杀”,确保司法公正。因而,在社会各界呼吁下,最高人民法院今年3月就已明确表示要收回,目前正在组建专门的死刑复核庭。
但那位副院长却认为:死刑复核权收回至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时间很可能延长,会给看守所带来压力,并可能影响及时惩治毒品犯罪。这使我想起毛泽东说过的话:“反革命早杀几天,迟杀几天,关系并不甚大,唯草率从事,错捕错杀了人,则影响很坏。”连“反革命”都不能“速判快杀”,对毒品犯罪分子慢杀几日,就会影响禁毒效果?要知道,“杀头不能像割韭菜那样,韭菜割了还可以长起来,人头落地就长不拢了。”人命关天,惟有务求公正、慎之又慎才是正确的态度。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等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政府农林办公室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北京海关 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下发《北京市关于鼓励农业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等


区(县)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农业利用外资步伐,落实“市农业利用外资工作会议”精神,现将《北京市关于鼓励农业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关于鼓励农业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农业利用外资步伐,充分开发农业各类资源,促进三高农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鼓励及正确引导外商进入农业开发领域,根据《国家指导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提出有关政策。
第二条 本文适用范围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农业项目。

项目范围及项目审批
第三条 鼓励外商投资农业项目范围:
1.荒山、荒滩、荒地的农业开发和利用。
2.中低产农业资源的开发、改造和提高。中低产田开发改造主要是提高农田水利灌排标准和能力,增加农业生产资料特别是有机肥;林地开发改造主要是改善土壤条件、提高种植集约化水平。
3.优质高产农作物新品种、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4.水利灌溉、农田节水工程。
5.蔬菜、花卉无土栽培、无公害系列化生产。
6.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7.优良种畜、种禽、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珍贵优良品种)。
8.农业及农产品加工业“三废”资源的综合利用。
9.蔬菜、水果、肉食品、水产品贮藏、保鲜、加工新技术、新设备。(屠宰及皮革制品加工除外)。
10.农膜生产新技术及新产品开发(纤维膜、光解膜、多功能膜等)。
11.兽用抗生素(动物专用抗生素、动物用躯体内外寄生虫抗生素、动物用抗生素新剂型)、兽用驱虫药。
12.农业机械设备、农具及相关零配件的生产销售。
第四条 总投资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资、合作农业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县计委和有审批权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审批。
第五条 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的中外合资合作农业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计委审批。
第六条 总投资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独资农业项目,章程由区、县外经贸委审批,300万美元以上的报市外经贸委审批。
第七条 项目材料报到各级审批部门,材料齐全后10日内提出意见。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抓紧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企业适当扩大与项目相关的经营范围。

土地使用
第九条 外商投资兴办农业项目,可以按国家建设征地程序,将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以出让或划拨的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外商以出让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为50年,期满后,可依法申办延期手续。外商以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合同年限(合营期限)交纳土
地使用费。
第十条 乡村利用集体所有土地兴办外商投资农业项目,按国家《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只改变土地使用权,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
第十一条 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以集体所有的土地资产作价入股,兴办外商投资农业项目,但集体土地股份不得转让。
第十二条 荒山、荒滩的开发依据《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发后用于林果、种植业、养殖业。在集体土地上建筑房屋等非农业用地,按《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征、占用手续。

所 得 税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项目,符合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条件,经营期10年以上的,可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可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
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
%的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产品出口的农业外商投资企业,在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总产值的70%,经税务部门批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税务机关确认的“产品出口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十五条 农业项目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十六条 农业项目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在本市新投资农业项目,经营期不少于5年,退还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
第十七条 1996年3月31日前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宽限期内(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在1997年12月31日前;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在1996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在投资总额以及经批准追加的投资额内进口的机器
设备,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对超出投资总额进口的设备,应照章征税。在规定的宽限期内仍执行不完的,通过外经贸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批准可延长宽限期。1996年4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应照章征税。
第十八条 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物料,由海关按保税货物进行监管。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农业项目进口自用的种子、种畜等,96年底前经批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农业企业出口属于应征出口税的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品种外,免征出口关税。

其 它 税 费
第二十一条 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1-3年内免收农业特产税。
第二十二条 外商在北京边远山区60个乡(镇)投资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按有关规定享受用电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其容积率大于0.1(含0.1)的,按规定缴纳防洪费,其容积率小于0.1的酌情给予减免防洪费。

资金筹措及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 对外商投资农业项目,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在国家下达的规模内优先安排境外借款中方担保指标、外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指标。
第二十五条 在同等条件下,银行优先给予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并适当降低企业自有资金的比例。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未涉及的其它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如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新政策为准。
一九九六年七月



1996年7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富汗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5年3月24日 生效日期1965年3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鉴于中国阿富汗联合勘界委员会根据一九六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条约的规定,本着友好合作、平等协商和互谅互让的精神,顺利地完成了两国边界的勘察和树立界桩的工作,从而明确地标定了两国的边界线,深信这将进一步巩固两国的睦邻关系,为此,根据中阿边界条约第三条的规定,签订本议定书。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中阿两国之间从南端起点到克克拉去考勒峰(波万洛什维科夫斯基峰)的边界线,已经双方根据中阿边界条约第一条所述沿穆斯塔格山脉分水岭而行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实地勘察,予以标定。对于双方所勘定的两国之间的边界线的走向,在本议定书第二部分内作了比条约更为详细和准确的叙述,并已标在本议定书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地图”上。今后,两国边界线的具体走向即以本议定书的规定和上述附图为准。

  第二条 为了明确地标定两国的边界线,双方在边界线上的四个达坂(山口)处树立了五颗界桩,并依次编为1号到5号。

  第三条
  一、中阿边界界桩全部用钢筋混凝土制成,每颗界桩长215厘米,露出地面部分的高度为165厘米。在界桩底座中心埋有直径为1.5厘米、长80厘米的铁杆一根。
  二、界桩上刻有国名、界桩编号和界桩树立年份。对着中国的一面刻有中文的“中国”字样,国名下刻有阿拉伯数码的界桩号和树桩年份;对着阿富汗的一面刻有波斯文的“阿富汗”字样,国名下刻有波斯文数码的界桩号和树桩年份。树桩年份中方用公历,阿方用阿历。
  三、界桩的式样和大小尺寸见附件。

  第四条
  一、本议定书中所述的界线长度是水平距离,系从实测的1∶50,000图上量取的;其它任何两点之间的距离都是对直水平距离,已分别注明是实地量取或根据有关两点实测的座标计算而得的。
  二、本议定书中所述的磁方位角是在实地测定的,真方位角是根据有关两点实测的座标计算得来的。
  三、本议定书中所述的和本议定书附图中的1∶50,000图上所注的高程,凡用正体数字表示的,是在实地测定的;凡用斜体数字表示的,是按图上的等高线推得的。

            第二部分 界线走向

  第五条 从中阿边界南端起点即塔什科老干河、瓦罕河和洪札河三水系之间分水岭相交处高程为5587米的山峰(东经74度34分00.9秒、北纬37度01分57.4秒)起到克克拉去考勒峰(波万洛什维科夫斯基峰)的一段边界线,系沿着以中国境内的塔什科老干河的支流卡拉秋库尔苏河为一方、阿富汗境内的瓦罕河的上游瓦合知尔河和阿克苏河的上游诸支流为另一方的穆斯塔格山脉的分水岭而行,长度为92.45公里。根据本议定书附图中的1∶50,000图写成的这段界线走向的详细叙述,载于本议定书第六条到第十条。

  第六条 从中阿边界南端起点即塔什科老干河、瓦罕河和洪札河三水系之间分水岭相交处高程为5587米的山峰(东经74度34分00.9秒、北纬37度01分57.4秒)到南瓦根基达坂(瓦根基达坂)上的2号界桩的一段边界线,长度为16.54公里,这段界线走向详细叙述如下:
  从高程为5587米的山峰起,界线沿着以中国境内的卡拉秋库尔苏河的支流铁铁吉勒尕沟和瓦根基河为一方、阿富汗境内的瓦合知尔河为另一方的穆斯塔格山脉的分水岭大体西北行,经高程为5702米的山峰到高程为5565米的山峰,再大体转西到高程为5585米的山峰,再大体转南到高程为5668米的山峰,再大体西行,经高程为5537米的山峰到高程为5567米的山峰,然后大体转北向西再大体转北行,经4942米高地到南瓦根基达坂(瓦根基达坂)上南部山脚下的1号界桩。这段界线长度为16.28公里。
  从1号界桩起,界线继续沿上述分水岭向北偏西行,穿过由中国的克克吐鲁克通往阿富汗的瓦合知尔河的一条驮运路,然后向北偏西转北偏东行,到南瓦根基达坂(瓦根基达坂)上北部山脚下的2号界桩。这段界线长度为0.26公里。

  第七条 从南瓦根基达坂(瓦根基达坂)上的2号界桩到东克克吐鲁克达坂(克克吐鲁克达坂)上的3号界桩的一段边界线,长度为32.94公里,这段界线走向详细叙述如下:
  从2号界桩起,界线沿着以中国境内的卡拉秋库尔苏河的支流瓦根基河为一方、阿富汗境内的瓦合知尔河和阿克苏河的上游支流卡拉吉勒尕沟为另一方的穆斯塔格山脉的分水岭而行,向北偏东到高程为5576米的山峰,再大体转西北行,经高程为5703米的山峰,到高程为5578米的山峰,然后大体东北行,经高程为5665米的山峰到北瓦根基达坂(卡拉吉勒尕达坂)。这段界线长度为11.38公里。
  从北瓦根基达坂(卡拉吉勒尕达坂)起,界线沿着以中国境内的卡拉秋库尔苏河的支流克克吐鲁克河为一方、阿富汗境内的阿克苏河的上游支流卡拉吉勒尕沟、彼台吉勒尕沟和伊尔卡普恰勒沟为另一方的穆斯塔格山脉的分水岭而行,向北偏东到高程为5605米的山峰,再大体转西北,到高程为5844米的山峰,再向北偏西到高程为5625米的山峰,再大体转东北行,到高程为5709米的山峰,再大体向北经高程为5716米的山峰,到高程为5710米的山峰,然后转东偏北到西克克吐鲁克达坂(伊尔卡普恰勒达坂)。这段界线长度为11.98公里。
  从西克克吐鲁克达坂(伊尔卡普恰勒达坂)起,界线沿着以中国境内的卡拉秋库尔苏河的支流克克吐鲁克河为一方、阿富汗境内的阿克苏河的上游支流伊尔卡普恰勒沟和克克吐鲁克沟为另一方的穆斯塔格山脉的分水岭大体向东偏北行,经高程为5482米的山峰到高程为5750米的山峰,再大体转东南行,经高程为5768米的山峰到高程为5685米的山峰,然后转东北到东克克吐鲁克达坂(克克吐鲁克达坂)上的3号界桩。这段界线长度为9.58公里。

  第八条 从东克克吐鲁克达坂(克克吐鲁克达坂)上的3号界桩到托克满素达坂(米赫曼育里达坂)上的4号界桩的一段边界线,长度为21.67公里,这段界线走向详细叙述如下:
  从3号界桩起,界线沿着以中国境内的卡拉秋库尔苏河的支流克克吐鲁克河和克排恰克吉勒尕沟为一方、阿富汗境内的阿克苏河的上游支流克克吐鲁克沟、乌尔塔吉勒尕沟、卡拉吉勒尕沟为另一方的穆斯塔格山脉的分水岭而行,向北偏东到高程为5634米的山峰,再转东偏南到高程为5544米的山峰西北约55米处的山顶上,再转北偏东到高程为5645米的山峰,然后向东南转南行,到高程为5694米的山峰。这段界线长度为10.43公里。
  从高程为5694米的山峰起,界线沿着以中国境内的卡拉秋库尔苏河的支流卡拉吉克的沟和托克满素河为一方、阿富汗境内的阿克苏河的上游支流库尔木尕尔吉勒尕沟、古木尔吉勒尕沟、米赫曼育里河为另一方的穆斯塔格山脉的分水岭而行,向东南到高程为5709米的山峰,再大体转东北,经5196米高地和高程为5638米的山峰,到高程为5601米的山峰,然后向东南再转东北行,到托克满素达坂(米赫曼育里达坂)上的4号界桩。这段界线长度为11.24公里。

  第九条 从托克满素达坂(米赫曼育里达坂)上的4号界桩到沙拉克塔什达坂(铁盖满苏达坂)上的5号界桩的一段边界线,长度为18.82公里,这段界线走向详细叙述如下:
  从4号界桩起,界线沿着以中国境内的卡拉秋库尔苏河的支流托克满素河和沙拉克他什沟为一方、阿富汗境内的阿克苏河的上游支流米赫曼育里河和铁盖满苏河为另一方的穆斯塔格山脉的分水岭而行,向东到高程为5475米的山峰再大体向东南行,经高程为5496米、5397米和5520米的山峰,到高程为5445米的山峰,然后向东偏北行,经高程为5515米和5445米的山峰,到沙拉克他什达坂(铁盖满苏达坂)上的5号界桩。

  第十条 从沙拉克他什达坂(铁盖满苏达坂)上的5号界桩到克克拉去考勒峰(波万洛什维科夫斯基峰)的一段边界线,长度为2.48公里,这段界线走向详细叙述如下:
  从5号界桩起,界线沿着以中国境内的卡拉秋库尔苏河的支流沙拉克他什沟为一方、阿富汗境内的阿克苏河的上游支流铁盖满苏河为另一方的穆斯塔格山脉的分水岭而行,向东到高程为5564米的山峰,然后向北到高程为5554米的克克拉去考勒峰(波万洛什维科夫斯基峰)。

            第三部分 界桩位置

  第十一条 1号界桩
  位于南瓦根基达坂(瓦根基达坂)上南部山脚下的边界线上,东经74度29分12秒、北纬37度05分54秒处,高程为4861米。
  双方境内各有一方位物:在磁方位角32度28分、距离130米处中国境内有一独立石;在磁方位角176度35分、距离71米处阿富汗境内有一独立石。上述磁方位角和距离都是实地量取的。
  1号界桩到高程为5587米的山峰的真方位角为135度37分45秒,距离为10.21公里(根据有关两点实测的座标计算得来)。
  2号界桩
  位于南瓦根基达坂(瓦根基达坂)上北部山脚下的边界线上,东经74度29分13秒、北纬37度06分01秒处,高程为4865米。
  双方境内各有一方位物:在磁方位角153度49分、距离108米处中国境内有一独立石;在磁方位角336度11分、距离56米处阿富汗境内有一独立石。上述磁方位角和距离都是实地量取的。
  2号界桩到1号界桩的真方位角为183度21分02秒,距离为0.21公里(实地量取)。
  3号界桩
  位于东克克吐鲁克达坂(克克吐鲁克达坂)的边界线上,东经74度35分17秒、北纬37度14分25秒处,高程为5246米。
  双方境内各有一方位物:在磁方位角142度06分、距离360米处中国境内有一人工垒成的石堆(下埋有铁杆);在磁方位角318度47分、距离287米处阿富汗境内有一刻有“十”字的岩石。上述磁方位角及距离都是实地量取的。
  3号界桩到2号界桩的真方位角为210度06分51秒,距离为17.96公里(根据有关两点实测的座标计算得来)。
  4号界桩
  位于托克满素达坂(米赫曼育里达坂)的边界线上,东经74度44分10秒、北纬37度17分11秒处,高程为4959米。
  双方境内各有一方位物:在磁方位角225度22分、距离113米处中国境内有一人工垒成的石堆(下埋有铁杆);在磁方位角296度45分、距离102米处阿富汗境内有一人工垒成的石堆(下埋有铁杆)。上述磁方位角和距离都是实地量取的。
  4号界桩到3号界桩的真方位角为248度47分59秒,距离为14.09公里(根据有关两点实测的座标计算得来)。
  5号界桩
  位于沙拉克他什达坂(铁盖满苏达坂)的边界线上,东经74度52分45秒、北纬37度13分25秒处,高程为5210米。
  双方境内各有一方位物:在磁方位角179度00分、距离103米处中国境内有一人工垒成的石堆(下埋有铁杆);在磁方位角308度00分、距离557米处阿富汗境内有一人工垒成的石堆(下埋有铁杆)。上述磁方位角和距离都是实地量取的。
  5号界桩到4号界桩的真方位角为298度47分26秒,距离为14.47公里(根据有关两点实测的座标计算得来)。

         第四部分 关于边界线和界桩的维护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应对界桩加以维护,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界桩被移动、损坏或毁灭。
  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另立新的界桩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分界标志。

  第十三条
  一、为了有效地维护界桩,双方同意1号到5号界桩由双方共同维护。
  二、如果任何一方发现界桩被移动、损坏或毁灭,应尽速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并由双方具体商定在原址按原定规格予以恢复、修理或重建。如果被移动、损坏或毁灭的界桩由于自然原因不能在原址恢复、修理或重建,在不改变边界线的原则下,可以由双方协商另行选择适当地点树立。
  三、对于界桩的恢复、修理或重建,双方应作成共同记要。如果另行选择地点树立界桩,双方应就此签订文件,按照本议定书第三部分的内容和格式说明该界桩的位置,并测绘标明该界桩位置的地图。上述文件和地图经双方签署后,即成为本议定书的附件。

  第十四条 缔约双方对于本议定书第三部分所述用以说明界桩位置的方位物应加以保护,使其不受移动或损坏。

  第十五条 缔约双方应在本议定书生效后每十年对两国之间的边界进行一次联合检查,但是经双方同意,可以推迟检查的时间或只对边界的某些地段进行联合检查。如一方提议并经另一方同意,双方可对边界的某些地段进行临时性的联合检查。
  在检查时,双方应根据本议定书第十三条的规定,商定他们认为必要的措施。
  每次联合检查后,应作成共同记要,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凡需就本议定书第四部分所规定的有关事宜彼此联系或协商处理时,由双方为此指定的官员负责进行。

            第五部分 最后条款

  第十七条 本议定书所叙述的边界线走向和界桩位置,标明在本议定书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地图”上。
  上述附图分别印成中波(斯)文本和波(斯)中文本,两种文本内容一致,计各包括1∶200,000图一幅、1∶50,000图四幅和1∶25,000的界桩位置图二幅共四图。

  第十八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根据一九六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条约第三条的规定,本议定书自生效时起即成为该条约的附件,本议定书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地图”即代替该条约原附的地图。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在喀布尔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波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界桩式样和边界地图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富汗王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