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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采购市场:司法不能缺位/谷辽海

时间:2024-05-18 20:26: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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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采购市场:司法不能缺位
作者:谷辽海
来源:浙江法制报第七版
http://zjfzb.zjol.com.cn/
发表时间:2006年1月6日

  自1980年招标采购的竞争方式引入我国的公共采购市场后,我国的公共采购市场发展迅猛。但与之相应,我国的公共采购市场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
  我国现行的公共采购制度中的监督机制存在着以下的缺陷。其一,招标公司为“权力寻租”提供了合法场所。不论是《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均允许以营利为目的的招标公司代理公共采购业务。这在国外的公共采购制度中是非常罕见的。我国现行法律对招标公司的法律定位是中介代理机构。实践中,一般都是较大的公共采购项目由招标公司代理,表面上来看,采购人似乎不掌握公共采购项目的最终决定权,供应商获取公共采购项目不是直接从采购人的手中拿到的,而是由招标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在公平竞争的情况下获得的。但细细分析,在一些招标采购项目中,招标公司为“权力寻租”的实现提供了桥梁。在公共资源稀缺的情况下,采购人选择招标公司的余地非常大,为了使自己掌握的资源获取更多更高的“权力租金”,必须与熟悉的中介机构进行交易。而在强手如林的竞争对手面前,招标公司为了获得采购代理业务,也必须进行寻租,支付相应的“权力租金”才能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在此情况下,招标公司为了支付“权力租金”,只能从供应商身上下手。哪个供应商给付的酬谢最高,就将采购项目给谁。
  现行公共采购制度所存在第二方面的缺陷是,评标专家制度为“权力寻租”的实现提供了方便。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购人(指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通常指名称各异的招标公司)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以外的供应商中确定中标、成交的供应商。这表面上来看,似乎非常透明和客观公正。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评标委员是招标公司临时组建的,评标专家是招标公司聘请的,酬金是招标公司给付的。
  俗话说,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评标专家不能不听从招标公司的意见,不可能独立地站在第三方的公正立场选择适格供应商。而一次采购项目评标结束,评标委员会就解散了,也不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由于我国公共采购市场存在着巨大的隐蔽性,目前普遍存在的“权力寻租”现象通常还不为人们所关注。对此,我国各级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非常有必要对我国公共采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监督,从而使我国的公共采购市场有序地、健康地发展。
  (注:本文摘自《法治下的政府采购》,该书已由群众出版社出版)

关于进一步加快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进一步加快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的通知

环办[2008]92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湖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
  
  “十一五”以来,国务院陆续批复了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三峡库区及上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黄河中上游、滇池、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在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稳步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重点流域规划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治污项目开工少,工程建设进度缓慢,治污资金到位率低等突出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决策,加快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经商国家有关部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快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认识
  
  国务院批准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是指导各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实现“十一五”约束性环保目标的重要保证。加快规划实施,不仅对改善流域水环境,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当前扩大内需,拉动流域各地方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规划实施的重要性,进一步发挥团结协作精神,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开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新局面。
  
  二、努力加快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的建设进度
  
  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规划批复的要求,在保障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推进规划项目建设进度。一是加快在建项目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帮助解决治污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加快工程进度,确保项目在计划时间内竣工投产。二是抓紧启动开工一批社会和环境效益明显、前期工作完备的规划项目。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对还需要完善开工条件的项目,采取特事特办,通过部门会商、联合审批等方式,推动一批项目尽快启动。三是优先安排流域环保基础设施等拉动面广、能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项目。四是抓紧准备一批对改善流域水环境效果明显的备选和后续项目,前期工作成熟的,可以优先实施。
  
  三、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
  
  流域各地有关部门要制定加快规划实施的工作计划,对各项措施和任务进行分解落实。要强化规划实施的目标责任制,加强对规划实施进展的监督检查,按部门、按市县、按进度、按任务指标、按责任人抓好落实。各地环保部门要扎扎实实搞好规范、高效服务,在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各项环保法律、法规的同时,对规划的重点项目提前介入,提高工作效率。要充分发挥环保部门的牵头作用,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水利等相关部门间的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指导和协调,统筹配置资源,积极推动规划实施。
  
  四、认真做好水污染治理资金的筹集工作
  
  在争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的同时,重点流域各级环保部门也要积极协调当地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将项目纳入各级计划或财政部门资金支持计划,保证资金投入,将地方财政资金和中央资金配套使用,形成合力,确保规划项目按期实施。同时,要按照财政部《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加强对资金到位、工程进度、竣工运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强对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估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求,我部已商相关部门制定了规划执行情况评估暂行办法,将于近期印发实施。自2009年起,我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于每年上半年组织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请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重点流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省辖重点流域规划执行情况的考核评定工作,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贵阳市国营企业职工离退休金社会统筹试行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国营企业职工离退休金社会统筹试行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搞好国营企业职工离退休金的社会统筹,平衡企业负担,保障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生活,促进安定团结和生产发展,适应城市经济体制和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贵州省国营企业职工离退休金统筹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部、省、市、区属国营企业及市、区供销社(不含按规定由部、省实行行业统筹的企业、区以下基层供销社)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和预备工(以下简称在职职工),一律实行离退休金社会统筹。
第三条 贵阳市劳动保险统筹委员会主管全市国营企业离退休金统筹工作。由市劳动局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管理处)办理日常事务。
第四条 离退休金统筹项目:
(一)离休费;
(二)退休(职)费;
(三)副食品补贴;
(四)粮食补贴;
(五)生活补贴;
(六)丧葬补助和发给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费。
第五条 离退休金统筹(以下简称统筹金)的提取,根据“以新养老、循环调剂、以支定筹、略有结余”和“合理负担、区别对待”原则,以及“区分档次、按年核定”的办法计提:
(一)按单位离退休职工人数占在职职工人数的不同比例;
(二)按单位离退休费用占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不同比例。
以上两种办法在同一年度内,由市劳动局确定一种。
第六条 企业缴纳统筹金,应在税前提取,营业外列支。由市管理处委托银行收款或支票结算,免签合同。
国营企业兼并其它企业,统筹金基数应合并计算,由兼并企业缴纳。
国营企业发生转让,其离退休职工的统筹金,由接收企业缴纳。
租赁承包企业,统筹金由承包人缴纳。
第七条 统筹金以专户存入银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银行按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统筹金不征税。
第八条 统筹金除用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项目外,还应从中分别提留积累金和管理费,统筹金实行差额结算,对尚未列入统筹的项目及当年新增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用,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放。
在统筹金出现支大于收,动用积累金仍难弥补时,由市管理处申请市财政部门补助。
参加统筹的企业,如因倒闭,其离退休职工的离退金,由市管理处发放。
第九条 统筹金的收缴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检查监督。
第十条 参加统筹的企业,职工退休(职)的,应报经市管理处审批;干部离休,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报市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和预备工提取的统筹金,应分别记帐,统一调剂使用。
合同制工人、预备工缴纳的统筹退休养老金,按人头记帐。
本人应按工资3%缴纳的部分,由企业在其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二条 由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并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按调入前连续工龄年限补交退休养老基金的,其补缴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实际工龄,合并计发退休费。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跨地区转移,应按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转移退休养老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局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贵阳市国营企业职工离退休金实行社会统筹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注释:①本办法原规定提取的积累金和管理费分别占统筹金的3.5%和0.5%;现根据《贵州省国营企业职工离退金统筹试行办法》改为5%和1.5%。



198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