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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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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5〕159号 2005年11月29日

《西安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电子政务建设,提高电子政务应用实效和政府公共管理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属行政机关从事电子政务建设及其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建设,是指行政机关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组织结构和工作环境的优化,向社会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公共管理与服务的信息系统建设。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市属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电子政务建设的主管部门。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电子政务建设工作。
第五条 电子政务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信息公开、保障安全、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电子政务规划与实施


第六条 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西安市电子政务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可以根据市电子政务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报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有关部门安排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和资金时,应当以电子政务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为主要依据,优先安排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优化社会监管、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以及提高应急指挥能力的应用系统建设。
第九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应当经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将电子政务建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电子政务项目建设。


第三章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 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顶层网络平台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为各级行政机关提供服务。
电子政务顶层网络平台由政务外网、政务内网和政务门户网站三部分组成。
第十二条 市级各行政机关建设本机关或者本系统电子政务工程,应当遵守国家和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利用已有网络基础、业务系统和信息资源,不得重复建设。
跨部门、跨区域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必须建立在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之上。
第十三条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在招、投标阶段应有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推荐的专家参与。
第十四条 从事电子政务网络及应用系统的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和保障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电子政务工程。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揽或者以其它单位名义承揽电子政务工程。
第十五条 从事电子政务工程设计、开发、实施、服务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时,应当有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本市实行电子政务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承揽电子政务工程的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对电子政务工程履行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第四章 电子政务应用与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建立业务信息资源库,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应当符合电子政务发展规划要求,遵循国家和省统一的信息交换标准,注重应用实效。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推广使用统一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和公文传输系统,提高行政效率。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应用系统的维护,及时更新数据,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连接和利用政务门户网站,加强政务网站的内容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推行政务公开,加强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逐步实现公共管理事项的网上申请和办理,并接受网上监督与投诉。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机关的管理职能、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二)履行职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数量、收费项目和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实施结果等;
(四)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各部门的行业规划、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五)政府财政预算和决算、城市基础和公共设施建设投资情况、政府采购等公共资金使用情况;
(六)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扶贫救济、教育卫生等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的实施情况、执行标准和条件等;
(七)与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重大疫情、灾情、突发事件的发展和处理情况;
(八)公务员招考、录用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
(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二十五条 下列政务信息免于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但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除外;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侵害的,但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除外;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行政执法检查、调查取证或者会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不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务信息,可以在其政务门户网站上公布或者提供网上查阅窗口,也可以采用其他便于社会公众获知的方式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方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用其他方式公开政务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政务门户网站上提供查询指引。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其政务门户网站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允许公众免费下载。
第二十八条 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建设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整合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加强信息共享,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和政府协同办公相关的信息资源应当进行整合。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市电子政务基础信息交换目录和信息交换协议。行政机关应向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提供交换接口。
第三十条 电子政务公共基础数据库和跨部门、跨区域的信息资源库,原则上应由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存储。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由业务部门存储。其他信息资源库由业务部门存储。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因业务需要,依照信息交换协议,可通过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共享相关信息资源。

第五章 电子政务安全保障体系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安全管理,保证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系统。电子政务工程的设计方案、使用的产品、验收以及相关服务,应当执行信息系统安全的相关标准。
第三十三条 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必须符合安全规范,充分利用已有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备份制度。对重要文件、数据、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进行定期备份。
(二)信息资源分级管理制度。对政务信息资源的使用和维护实行分类分级授权管理,不同级别的访问者、管理者享有不同的权限。
(三)应急处理制度。针对可能发生的网络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保证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及时、有效;对于重要系统,要做好容灾备份建设,及时采取系统数据灾难恢复措施。
(四)与本单位政务信息安全要求相适应的其他制度。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进行电子政务建设不得使用盗版软件。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计算机知识、技能的培训,建立安全防范制度,增强安全意识。
第三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任何危害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活动,不得利用电子政务网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章 电子政务建设效果评估


第三十八条 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电子政务效果评估。电子政务效果评估一般由第三方机构执行。
第三十九条 评估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可行性、实效性,是否符合资源整合、政务公开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等。
第四十条 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视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政务项目组织应用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改进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和安排财政运转维护费用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电子政务安全规范、电子政务安全保障技术要求和工作制度、电子政务建设效果标准与实施方案由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之外的其他市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事电子政务建设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局所属各单位党组(党委、总支、支部),机关各司(室)党支部: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是在我国即将完成“十一五”规划,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全会听取和讨论了胡锦涛总书记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温家宝总理就《建议(讨论稿)》向全会作了说明。胡锦涛总书记在会议结束时发表了重要讲话。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的重大意义

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建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结合当前国际国内新形势,站在历史的新高度,从战略全局出发,明确提出了“十二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奋斗目标、主要任务、重大举措,描绘了我国在新世纪第三个5年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纲领性文件。学习贯彻落实好五中全会精神,对于继续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好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报告和讲话,学习好温家宝总理就《建议(讨论稿)》向全会作的说明,充分认识五中全会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形势的基本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关于“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上来,更加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为实现由测绘大国向测绘强国的转变做出贡献。

二、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的精神实质

学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要深刻领会七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深刻领会“十一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和宝贵经验,进一步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心和信心;二是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这个主题,进一步增强加快科学发展、实现率先发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三是深刻领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努力做到在发展中促转变、在转变中谋发展;四是深刻领会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进一步增强抢抓机遇、加快发展的机遇意识、忧患意识;五是深刻领会“十二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奋斗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进一步明确今后努力方向;六是深刻领会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定群众立场,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做到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发展成果让群众共享;七是深刻领会全会对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为推动科学发展提供强大组织保障。

认真学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是各级党组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集中学习、报告会、交流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五中全会精神。国家测绘局要充分利用“测绘大讲堂”进行五中全会精神的宣讲和辅导。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充分发挥中心组理论学习的龙头作用,先学一步,多学一些,学深一点。要充分运用《中国测绘报》和国家测绘局网站等有效载体,大力宣传五中全会精神,使广大党员、干部全面了解和把握我国发展的前进方向、奋斗目标、美好前景。要认真总结和大力宣传测绘事业“十一五”时期取得的主要成绩,及时报道各部门各单位学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的进展情况,大力营造认真学习和全面贯彻五中全会精神的浓厚氛围。

三、结合实际,切实抓好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

各部门各单位要在认真学习领会五中全会精神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切实抓好五中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五中全会精神要与科学谋划测绘发展“十二五”规划紧密结合。要立足当前,放眼长远,深入调研,集思广益,科学制定测绘发展“十二五”规划。要结合学习领会五中会全精神,全面总结“十一五”时期测绘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宝贵经验和存在不足。要按照中央对国际国内形势的综合判断,准确把握测绘事业长远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坚定信心,明确方向,不断巩固测绘事业发展的良好势头。要把科学发展这一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主线贯穿测绘发展“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工作中,明确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和重大措施,使之更加符合中央精神、更加符合测绘实际、更加符合人民意愿。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科学谋划发展蓝图,加快本部门本单位“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工作。

贯彻落实五中全会精神要与做好当前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要以学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为动力,全力做好当前各项工作。要切实做好公众版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天地图”系统后续运行工作,使用户享受到更全面、更完整、更详细、更准确的地理信息服务。要扎实推进“数字城市”建设,充分发挥“数字城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要认真开展2010年度全国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年度测绘工作考评工作,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要认真做好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工作,广泛开展扶贫帮困送温暖活动,切实维护职工群众利益。要积极谋划和安排部署好2011年工作,开好全国测绘局长会议,确保测绘工作“十二五”时期有一个良好的开局。

贯彻落实五中全会精神要与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紧密结合。要把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成果源源不断地体现和转化到五中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中去,在学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的实践中不断推进创先争优活动的深入开展。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增强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科学把握发展规律,主动适应环境变化,有效化解各种矛盾,更加奋发有为地推进测绘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要切实改进作风,真抓实干,做到高度负责、甘于奉献,集中精力、心无旁骛,一抓到底、善始善终。要通过各种活动载体和有效抓手,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围绕中心创先进,立足本职争优秀,充分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推动测绘事业科学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组织保证。

请各部门各单位将学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的情况及时报国家测绘局党组。

国家测绘局党组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孝感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孝感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资金是指以财政预算安排、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用于城市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城市建设资金管理遵循"合理计划、规范管理、运行有序、风险可控、职能明确、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是城市建设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年度计划,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编制城市建设资金筹集计划、城市建设资金年度用款计划和城市建设资金年度还款计划(以下分别简称筹集计划、用款计划、还款计划);
  (二)根据经批准的筹集计划、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负责资金的筹集、拨付及偿还;
  (三)负责对资金运行的全过程监管,防范资金运营风险;
  (四)负责和参与协调金融机构、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关系;
  (五)负责市政府交办的涉及资金运营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财政局的职责为:
  (一)参与编制筹集计划、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
  (二)负责将年度预算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依程序按时间进度拨付到市城投公司;
  (三)负责对城市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偿还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审计局的职责为:
  (一)负责投资工程预算草案评审;
  (二)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跟踪审计;
  (三)负责工程竣工后的决算(结算)审计;
  (四)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的年度综合审计。
  第七条 城市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的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编制项目预算草案,为市城投公司编制筹集计划和用款计划提供依据;
  (二)负责依照法定程序完成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和招投标等前期工作;
  (三)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依据项目合同和工程进度,申报工程进度款拨付额度,明确拨付对象;
  (四)负责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五)接受有关部门对工程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后评价。
  第八条 市发改、监察、审计、建设、环保、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城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项目申报及城市建设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计划
   
  第九条 城市建设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市城投公司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城市发展需要和规划,编制筹集计划、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
  第十条 筹集计划应根据上年度城市建设投入的资金总量和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年度计划进行编制,明确筹集渠道、筹集方式和筹集金额等。
  第十一条 用款计划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资金筹集计划,结合各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建设预算进行编制,明确拨付的金额、用途和方式。
  用款计划应优先保证民生工程、重点项目和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确保市城投公司当年银行还本付息的资金需求。
  第十二条 市城投公司应结合城市建设资金运营情况,科学、客观、合理评价债务风险,于每年12月上旬前制定下年度的还款计划,明确年度还款额度和还款方式。
  第十三条 筹集计划、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资金运行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二)市级财政可以支配的部分土地出让收益;
  (三)市城投公司通过融资方式筹集的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四)从中央、省争取到的用于城市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和融资建设项目的补贴资金;
  (五)城市资产经营和投资所得收益;
  (六)市政府其他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第十五条 当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项所筹集的资金无法满足当年城市建设计划的资金需求时,市城投公司依据经市政府批准的筹集计划,通过向金融机构或社会进行融资解决。市城投公司向市政府申报融资计划前应就融资项目、融资额度等征询融资对象的意见。
  第十六条 城市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已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的以下建设项目:
  (一)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维护,包括道路、桥涵、路灯、排水等;
  (二)园林绿化设施建设、维护,包括公园、公共绿地建设等;
  (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维护;
  (四)其他公共设施建设投资;
  (五)由于建设以上项目而发生的规划设计、勘测、预算编审等费用;
  (六)清偿城市建设发生的政府融资负债;
  (七)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使用范围。
  对供水、污水处理等经营性领域的投入,应作为市城投公司对使用该设施单位的资本投入。通过融资方式建设的项目,转为市城投公司的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市城投公司设立城市建设专项资金账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城市建设资金统一由市城投公司依下列程序负责拨付:
  (一)工程款申报:项目建设单位凭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进度表,经项目建设业主、项目监理单位签署意见,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原则上每月向市城投公司提交一次工程款拨付申请报告,填写工程款申报审批表;
  (二)工程量核查:市城投公司组织有关单位现场对申请拨付工程款的项目进行工程形象进度、建设质量等核查,形成核查意见;
  (三)工程款拨付审批:市城投公司对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拨款额度及相关凭证进行审验,将审验确定的工程款拨付额度报请市政府签批;工程款审批的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80%;
  (四)

工程款拨付:市城投公司根据市政府签批意见,将工程款直接拨付至施工单位在招投标程序中确定的基本账户;
  (五)工程决算:工程竣工,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申请市审计局对工程实行决算(结算)审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综合验收报告及决算(结算)审计结果,在扣减5%的质量保证金后,计算出需支付的剩余工程价款总额,报市城投公司依上述程序进行工程总价款结算;质量保证金的退付时间,在工程保修期满,由建设单位与接管单位履行交接手续后,依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工程审计:市审计局按孝感政规〔2009〕2号文件的规定,负责对城建资金项目的全程跟踪审计,根据规定出具审计报告报市政府,并送市城投公司。
  第十九条 工程的规划设计、勘测、审计、预算编审等费用(达到招投标或政府采购规模的项目,履行相应的规定程序),根据市政府审定的标准,按合同约定和工作进度同步拨付;特殊规划设计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与规划设计方签订合同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 配套国家政策性扶持或上级部门财力支持的项目,必须提前使用或超范围使用城建资金的,由市城投公司提请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经研究决定实施的,由市城投公司相应调整用款计划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用款计划执行,主要用于已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未纳入用款计划的,原则上不得使用城市建设资金,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城市建设资金的,需经市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五章 项目融资

  第二十二条 市城投公司进行融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融资申报:根据市政府批准的筹集计划,由市城投公司在就融资项目、融资额度等征询融资对象意见的基础上,向市政府提出融资申请;
  (二)制定计划:市城投公司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制定融资年度计划,计划包括项目可行性报告、融资总规模、融资条件、实施步骤、债务期限、还款来源等;
  (三)初步审核:市城投公司的年度融资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讨论后,于每年12月上旬前报市城投公司决策管理委员会审核;
  (四)最终审定:经市城投公司决策管理委员会审核的年度融资计划,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组织实施:市城投公司依据市政府的决定组织实施;
  年中因项目或金融政策变化而发生的临时融资行为,由市城投公司向市政府报送专题请示,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设资金的筹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项目预算多渠道、多元化筹集资金。严禁高息集资和变相高息集资。
  
  第六章 债务清偿
  
  第二十四条 市城投公司根据还款计划和借贷合同所确定的还款额度、时间和方式等报市政府批准,偿还政府融资负债。
  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当年的还款计划无法执行的部分,由市城投公司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补救,并纳入下年度的还款计划。严禁采取债务沉淀方式超计划使用城市建设资金。
  
  第七章 风险控制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城投公司建立城市建设资金流向监测制度,对城市建设资金的流向实行定向跟踪,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用款计划、工程概(预、决)算、工程施工进度和用款程序使用城市建设资金,并按月向市财政局呈报城市建设资金收支情况表。
  第二十七条 市城投公司根据年初公司债务余额或当年应还债务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偿债准备金。偿债准备金实行单独核算,主要用于需要由公司直接偿还的债务,偿还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债务项目完全丧失还款能力的债务,临时垫付尚未产生效益的到期项目债务等。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对城市建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向市城投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督促市城投公司按月报送城市建设资金收支平衡表,对城市建设资金的收支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每季度对市城投公司城建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出具分析报告,报市政府审议。
  第二十九条 市审计局每年对市城投公司城建资金的筹集、使用、偿还等情况进行综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报市政府审议。
  第三十条 市监察局依法依规对城市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监督,加强资金安全和廉政管理,对在使用城市建设资金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凡不履行职责的,对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