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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7〕第7号

时间:2024-07-03 00:53: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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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7〕第7号

中国人民银行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等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7〕第7号



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7年3月8日起,《关于印发〈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的通知》(银发〔2000〕58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体育活动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体育活动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体艺[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2005年11月14日晨,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沁源二中初中二、三年级800多名学生,在17名教师的组织带领下,在马路上出早操跑步,返校途中,一辆大货车撞入学生队伍中,酿成21名师生死亡、18名学生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这起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给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造成了重大的伤害。为了汲取这起特大交通事故的沉痛教训,保证在学校体育工作中师生的安全与健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杜绝此类事故隐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校开展一切体育活动的目的,都是为了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在体育活动过程中首先要高度重视学生的生命安全,要切实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立即开展一次学校体育工作中安全隐患的大检查,认真落实近年来关于学校体育工作中涉及校园安全、师生生命健康的一系列法规和通知精神,要对学校体育活动场所、设施、器材进行全面检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二、城镇学校的早操、跑步等体育活动要尽量安排在校园内进行,严禁学校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跑步等体育活动。农村学校如确因体育场地欠缺,只能安排在校园外开展体育活动的,可以组织在附近的安全场所内进行,应避开交通要道,要选择适宜的路线和场所,并周密计划,确保学生的生命安全。

  三、学校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事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和支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学校对体育活动时间要合理安排,校内活动场地不足的,要采取错开体育活动时间、开展不同形式的活动内容等措施,寄宿制学校要合理安排早操时间。

  五、学校要加强学生上学、下学交通安全的教育,切实增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教育学生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防止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立即制订出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和措施,并将落实情况报我部。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编制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外经[1999]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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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编制项目建议书

  (一)由中方投资者编制,主要论述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包括:

  1.项目投资目的及内容(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主要结合对本行业及本地区的产品结构调整及扩大出口);

  2.中外合作方的国别、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及经营状况;

  3.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比例及资金来源;

  4.拟转移的生产技术、设备及带动出口的原材料、零部件情况;

  5.产品的市场(含周边市场及转口可能性)及项目经济效益的初步分析。

  (二)申报项目建议书时,应报送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1.合作外方的资信情况;

  2.合资、合作的初步意向书;

  3.向我驻外经商机构(去未建交及特定国家向外交部)汇报情况的纪要,或由中行驻外机构及国外专业资信调查机构出具项目的初步咨询意见;

  4.国内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特定项目)。

  二、关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由合作的各方共同(或委托)编制,应为拟建项目的决策提供全面、科学的依据。包括:

  1.项目合作各方的基本情况;

  2.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资金落实方案;

  3.根据市场调查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含对本地区相关产品结构调整的影响);

  4.技术设备和工艺过程的选择及依据;

  5.市场情况分析(含周边市场及转口可能),经济效益(含汇率风险考虑)及投资环境的评估;

  6.项目进度计划;

  7.结论、问题和建议。

  (二)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报送下列文件(或复印件)一式二份:

  1.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2.国内有关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对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

  3.外汇管理部门对项目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和风险审查的意见;

  4.产品返销国内情况:一般不返销国内;需返销国内的,要有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5.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需提交国家甲级咨询机构的评估报告;

  6.我驻外机构或外交部(未建交及特定国家)对设立项目的初步意见,或由中国银行驻外机构及国外专业资信机构出具的项目咨询意见。

  三、其他注意事项请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根据要求,指导企业认真做好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并严格把关。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委对外经济协调司联系。(完)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