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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非正式报刊管理规定》的批复

时间:2024-06-17 18:35: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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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非正式报刊管理规定》的批复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1993]7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非正式报刊管理规定》的批复




市新闻出版局:
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非正式报刊管理规定》,由你局发布施行。


1993年12月17日





北京市非正式报刊管理规定
(1993年12月17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年 月 日北京市新
闻出版局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非正式报刊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正式报刊的出版、印制、发放,均按本规定管理。
本规定所称非正式报刊,是指不列入国内统一刊号、有固定的刊期、开版(本),用于本系统、本单位、本行业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的非商品性报纸和期刊。
第三条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是本市非正式报刊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正式报刊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非正式报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宪法规定、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办刊宗旨;
(二)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县、团级以上)和明确的出版专业范围和编辑方针;
(三)有承担管理责任的上级主管机关;
(四)有健全的编辑部。编辑部成员应是主办单位编制内的正式人员。编辑部和主办单位应在北京市;
(五)有办刊必需的资金,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承印单位;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五条 创办非正式报刊,由主办单位向市新间出版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其上级主管机关(中央单位为主管部、委)的批准文件,经市新闻出版局核准,领取《非正式报刊准印证》。
未领取《非正式报刊准印证》的,不得出版非正式报刊。
第六条 非正式报刊的编辑部和主办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刊载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破坏民族团结、危害国家安全和宣扬淫秽色情、封建迷信、凶杀暴力等内容,以及其他国家明令禁止刊载的内容。
(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陈列、征订和销售非正式报刊。不得在广播电视和正式报刊上刊登播放宣传广告。不得通过交换或赠送的方式,将非正式报刊(纯学术性非正式报刊除外)传播到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纯学术性非正式报刊需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交流的,应报经市新闻出版局批准。
(三)按市新闻出版局的规定,定期办理换证手续,《非正式报刊准印证》不得转让、转借、出租、出卖、擅自更改。
(四)非正式报刊出版时,必须在报刊上刊登主办单位、出版日期、主编姓名、承印单位、工本费以及准印证全称和编号。
(五)非正式报刊不得发放记者证。需要进行采访业务的,可持主办单位证明。
(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版非正式报刊增刊、增页,不得用《非正式报刊准印证》出版其它出版物。
(七)非正式报刊出版后10日内将样报、样刊送寄市新闻出版局。
(八)不得以非正式报刊名义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包括经营广告、有偿咨询服务等活动)。
第七条 主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机关应当加强对非正式报刊编辑出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定期检查报刊内容。
第八条 非正式报刊违反本规定的,由市新闻出版局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的,予以取缔,并对主办单位处以一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二)违反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报刊,责令停刊整顿,并对主办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非正式报刊准印证》。
(三)违反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刊整顿、直至吊销《非正式报刊准印证》。
(四)违反第六条第八项规定的,责令停刊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非正式报刊准印证》。
上述行为违反工商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国务院副秘书长和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呈批公文办法几点意见的通知》的报告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国务院副秘书长和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呈批公文办法几点意见的通知》的报告

国中医药办秘〔1999〕 213号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

我局收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国务院副秘书长和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呈批公文办法几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函〔1999〕60号)文件后,局领导非常重视,朱庆生局长两次批示,责成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贯彻落实。局办公室召集专门会议,组织学习和讨论。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呈批公文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研究并提出了如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贯彻中央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后转变政府职能和国办函〔1999〕60号文件精神,狠抓审核把关、督查落实和催办登记工作。

(一)进一步发挥好本部门职能,做好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推诿、不上交,督查各司办委认真按时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凡呈报国务院的请示性公文,如涉及其它部门职权范围,做到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与协办部门会签。

(三)严格遵守呈报程序。凡呈报国务院的请示性公文,做到先呈报卫生部。呈报国务院领导同志请示性公文,一般不直接向个人报送。

(四)必须呈报国务院的请示性公文,建议和意见做到职责清晰、内容明确,局一把手签发。

二、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局公文管理,提高司、局发文的质量。

(一)加强局领导批示情况交流,对局领导批示情况,局办公室将以内部一定形式向有关司室通报。

(二)加强对报局审批的请示性公文审核,对不符合办文要求的,提出意见或建议,退回呈办部门重新办理。对符合要求的,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提出意见后,

呈分管局领导同志审批。

(三)进一步提高公文质量,严格执行公文处理程序,加强对局各司办委公文的审核把关。局各司办委发文要同时抄送局办公室备案。

(四)坚持全局“一盘棋”原则,加强各司办委之间的协调。凡涉及全国各省市的会议、活动,需先报局办公室协调、统筹安排。对涉及机构的设置包括冠以局名称的业务中心、资金的安排等,可先与相关司协商或会签,并根据工作职能由主办司办文,报局领导签发。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中柬关于相互承认船舶证书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驻柬埔寨王国大使馆 柬埔寨王国政


中柬关于相互承认船舶证书的换文



(一)我方去文
柬埔寨王国政府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向柬埔寨王国政府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申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并促进两国商船的友好往来,建议双方承认各自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证书并交换该证书的样本。
  如蒙外交部向大使管转达王国政府对上述建议的意见,则不胜感谢。
  顺致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柬埔寨王国大使馆
                    (印)
                 1962年2日9于金边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驻柬埔寨王国大使馆
  柬埔寨王国政府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致意,根据大使馆1962年2月9日和4月26日CBD/18/62和34/62号的来照,荣幸地通知大使馆:王国政府对于中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由两国政府任何一方主管部门颁发的航行证书并互换上述证书的样本的建议,并无反对意见。
  外交部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重申崇高的敬意。
                    柬埔寨王国政府外交部
                       (印)
                  1962年5月23日于金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