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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7-13 10:21: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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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条第四款。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凡从事采矿、挖砂、取土、炸石、淘金、挖药材、烧木炭、烧砖瓦和培育木耳等易造成地貌和植被破坏的工副业生产,必须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电力企业、矿山企业及其它工业企业,必须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湖北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


(2013年5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革命老区,是指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革命老根据地。本省革命老区的具体名录及重点扶持对象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帮扶、社会参与、自我发展,实行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相结合、产业发展与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相结合、政策扶持与社会多元投入相结合、多方帮扶与自力更生相结合。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革命老区所在地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革命老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投入,整合资源,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支持革命老区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革命老区发展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老区发展的组织协调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扶持革命老区工作。

第六条 支持革命老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运用市场机制,引进市场主体、项目和资金,促进革命老区发展。

革命老区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发挥自身优势和潜力,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七条 实行革命老区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科学考核评价体系,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政府及相关部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对促进革命老区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革命老区发展规划,确定革命老区发展目标、工作重点、推进步骤、保障措施。

制定革命老区发展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与国家和省发展规划、发展战略相衔接,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尊重革命老区人民意愿,体现革命老区特色,其规划内容应当涵盖人力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支柱和特色产业培育、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民生改善和社会保障建设等方面。

革命老区发展规划采取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方式编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条 加快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功能完善的基础设施体系。推进革命老区交通建设,加强县、乡、村公路升级改造,提高县乡公路建设和通村通组公路管理养护的补助标准,发展农村公交客运,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实施基本农田设施建设、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和天然林保护工程,加强能源、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支撑力。

第十一条 支持革命老区以产业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依靠科技进步,因地制宜发展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加强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逐步壮大经济实力。提高革命老区居民收入,其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第十二条 发展革命老区社会事业,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加强对革命老区教育的投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推进革命老区教育的信息化、现代化,改善革命老区办学条件,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各类技术培训。加强边远艰苦地区教师生活保障,改善中小学寄宿生生活条件,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实施中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高考招录中制定面向革命老区的定向招生计划,确保革命老区学生公平接受优质教育的机会。

推进革命老区县(市)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所等公共设施建设与维护,支持乡镇文化站、群众性健身设施建设。

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改善革命老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卫生院(室)的条件,提供优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提升卫生服务保障能力和重大疾病、多发病的防控能力。

完善革命老区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就业信息、政策指导、权益保障等服务,扶持就业资金重点向革命老区倾斜。

第十三条 完善与农村扶贫制度相衔接的革命老区社会保障制度,对因灾因病等陷入贫困人口提供救助。

建立和完善对革命老区优抚对象的帮扶机制,解决老红军、老党员、烈军属、烈士后代、复退军人、五保户的生活困难。

第十四条 加强革命老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开展水生态系统治理,加强森林植被保护与恢复,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开发利用农村清洁能源,加强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实行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应当纳入革命老区发展目标考核评价的范围。

第十五条 推进革命老区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扶贫搬迁、饮水安全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等项目建设,提高革命老区人民生活水平。

第十六条 推进革命老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建设产业聚集、商贸流通、生态良好、宜居休闲的中心城镇,培育具有红色文化、民俗风情、地方特色的城镇和村寨。支持革命老区创建区域中心城市。

第十七条 大力宣传红色文化,弘扬革命老区精神。加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建立修缮、维护、利用机制。加大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的经费投入,提高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免费开放的补助标准。充分发挥红色旅游资源优势,完善旅游配套服务,大力发展红色旅游。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加强革命老区产业发展扶持力度,对革命老区的产业从规划引导、项目安排、要素配置和财税扶持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倾斜。

建立健全产业发展激励约束机制,发展符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要求的产业。

第十九条 建立促进革命老区发展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大财政对革命老区资金转移支付力度。省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中安排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增长,其幅度高于省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在预算中安排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严格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在革命老区投资兴办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省级开发区的土地供给、规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依照国家规定,扩大扶贫贴息贷款规模,重点扶持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支持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及社会事业项目,带动产业结构调整、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农民增收。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在革命老区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信用担保机构,创新担保机制,为企业发展提供有效的融资平台。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革命老区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贷款门槛,在革命老区的信贷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他地区。推广农业保险,提高农村抗灾能力。

第二十三条 加强革命老区用地保障,在安排用地规划指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因地制宜开展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和工矿废弃地复耕利用,加大对废弃矿山植被恢复和生态建设工程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四条 建立革命老区生态环境共建共享的长效机制,完善森林资源保护、水源地保护、流域水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生态补偿制度,提高补偿标准。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对重要矿种按照规定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二十五条 完善革命老区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加大革命老区与发达地区干部、教师、医生和科技人员交流工作力度。国家和省重大人才工程和引智项目向革命老区倾斜,鼓励专业人才向革命老区流动。

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对革命老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在安排专项资金时,对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给予倾斜。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对长期在革命老区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农业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革命老区特殊工作津贴,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业务培训、子女入学、医疗服务等方面实行倾斜。

第二十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革命老区先行先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优化各方面资源,建立支持革命老区发展的长效机制。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革命老区经济建设,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口帮扶机制,协调和组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驻鄂部队、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参与革命老区对口帮扶和共建活动。对口帮扶单位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在资金、项目、人才、技术上给予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扶贫基金会)、扶贫开发协会和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在促进革命老区发展中的作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革命老区发展资金由中央下拨财政扶贫资金、国家扶贫信贷资金、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和政府部门安排的革命老区建设项目资金以及社会捐资组成,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产业培育、科技成果推广、民生与社会保障以及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等项目,专款专用。

革命老区发展资金应当及时拨付到位,采取专账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套取。

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筹资用于革命老区建设的资金,应当列入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分配和项目实施计划,按时拨付到位。

第二十九条 革命老区发展主管部门依据革命老区发展规划建立项目库,根据年度扶持资金计划和革命老区发展的需要确定年度扶持项目。项目实施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

第三十条 使用省革命老区发展资金的,由被扶持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和立项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及市(州)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对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确定下达后,项目单位应当严格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原程序报批。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革命老区发展资金的监督机制。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革命老区发展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和监察。

革命老区发展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对革命老区发展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等情况予以公告公示,公开受理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咨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活动以及革命老区发展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情况等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革命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专项工作报告,将促进革命老区发展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不按照规定实施扶持项目和使用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革命老区属于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或者贫困地区的,在适用本条例的同时,按照规定享有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及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扶持老区建设条例》同时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第二批废止文件目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第二批废止文件目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1]第16号


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已经省政府讨论通过,现将第二批废止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钮茂生


2001年11月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局《关于省管大中型水利工程防汛、安修采取划分定点用工办法的请示》(冀政[1980]10号 1980年2月25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邮电管理局关于执行邮政编码制度的几点意见的报告(冀政[1980]72号 1980年6月6日)(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有条件的事业单位逐步实行企业经营的通知(冀政[1980]79号 1980年6月1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河北省发展城镇集体商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冀政[1980]130号 1980年8月30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民办教师生活待遇的通知(冀政[1980]139号 1980年9月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冶金工业局关于改变省属冶金企业、事业单位干部、劳动管理的请示报告(冀政[1980]143号 1980年9月22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增加非农业人口的通知(冀政[1980]175号 1980年10月30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河北省冶金工业总公司管理条例(试行)》的通知(冀政[1980]184号 1980年11月17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原盐自销,打击偷税漏税走私贩运活动的通知(冀政[1980]202号 1980年12月10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我省派代表团(组)出国的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冀政[1981]46号 1981年3月16日)(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经营工作的通知(冀政[1981]47号 1981年3月17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组织城镇待业青年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试行规定(冀政[1981]53号 1981年3月27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成套局关于围绕国民经济调整加强设备成套工作的意见的报告(冀政[1981]89号 1981年5月15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保险事业的通知(冀政[1981]141号 1981年7月11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1981]146号 1981年7月23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宽城县政府关于潘家口水库流域综合治理意见的报告(冀政[1981]161号 1981年8月11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出版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年画、年历、挂历印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报告(冀政[1981]163号 1981年8月16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委关于集体商业服务业网点发展情况及今后意见的报告(冀政[1981]210号 1981年10月17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河北省度量衡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81]235号 1981年11月21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纤检工作中问题及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1]46号 1981年6月17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解决邯郸地区一些社队乱开小煤窑问题的报告(冀政办[1981]63号 1981年8月26日)(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选拔录用税务干部工作的通知(冀政[1982]16号 1982年1月29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核定企业发放奖金限额和控制计件超额工资的通知(冀政[1982]80号 1982年4月17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商业二级站干部仍归所在地市管理的通知(冀政[1982]83号 1982年4月22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发《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冀政[1982]113号 1982年6月2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劳动局《关于我省劳动就业和劳动管理工作情况和意见的报告》(冀政[1982]174号 1982年8月21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疏通城乡商品流通渠道扩大工业品下乡的决定(冀政[1982]177号 1982年8月23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几项制度(试行)(冀政[1982]197号 1982年9月25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副产品购销政策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冀政[1983]13号 1983年1月31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计划、工交工作会议四个专题文件的通知(冀政[1983]20号 1983年2月2日)(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申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通知(冀政[1983]58号 1983年3月25日)(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1983]64号 1983年4月9日)(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卷烟生产、销售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冀政[1983]82号 1983年5月14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人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奖励工作中几个问题意见的报告(冀政[1983]100号 1983年6月29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卷烟生产、销售工作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冀政[1983]117号 1983年8月6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领导方法和工作作风的决定(冀政[1983]132号 1983年9月4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委关于太行山区开发研究问题的报告(冀政[1983]148号 1983年9月20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等单位关于改革经营管理体制加强燃料统一管理问题的报告(冀政[1983]153号 1983年9月30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编制综合财政信贷计划的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3]64号 1983年6月29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农副产品购销政策的通知(冀政[1984]32号 1984年3月6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企业干部管理制度的几项规定(冀政[1984]59号 1984年4月2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营企业劳动工资制度的几项规定(冀政[1984]61号 1984年4月29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几项规定(冀政[1984]69号 1984年5月19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群众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1984]73号 1984年6月1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发《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若干规定》(冀政[1984]88号 1984年7月16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秦皇岛、石家庄、邯郸、唐山四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冀政[1984]91号 1984年7月19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升级奖励、开除处分审批权限的通知(冀政[1984]106号 1984年9月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保护专业户的若干规定(冀政[1984]112号 1984年9月20日)(已过时)


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1984]151号 1984年12月11日)(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录音录像制品管理细则》的通知(冀政办[1984]11号 1984年1月30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人厅等关于纠正滥发图书资料费的情况和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4]22号 1984年2月15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省政府机关“文山会海”问题的通知(冀政办[1984]32号 1984年3月13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加快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的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4]39号 1984年3月2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市县建立烟草专卖机构和控制外省卷烟流入的通知(冀政办[1984]52号 1984年5月8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参观、游览点建设的意见》(冀政办[1984]55号 1984年5月1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实施《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具体意见(冀政[1985]1号 1985年1月8日)(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定(冀政[1985]30号 1985年2月12日)(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行年休假制度的暂行规定(冀政[1985]45号 1985年3月20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的补充通知(冀政[1985]75号 1985年5月23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标准计量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意见的报告(冀政[1985]127号 1985年10月4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国营企业工资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85]138号 1985年11月20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冀政[1985]146号 1985年12月14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海、坝开发问题几个文件的通知(冀政[1985]151号 1985年12月26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编办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种公司的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5]26号 1985年3月14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引进技术设备检验索赔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冀政办[1985]50号 1985年7月19日)(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商业厅关于控制市场物价具体措施的报告(冀政办[1985]69号 1985年10月11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省政府文牍、会议的通知(冀政办[1985]74号 1985年10月24日)(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给县放权充分发挥县级作用的几点意见(冀政[1986]12号 1986年1月31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统配化肥分配办法的通知(冀政[1986]20号 1986年3月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6]30号 1986年3月27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羊毛价格和市场管理的通知(冀政[1986]36号 1986年4月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乡镇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1986]41号 1986年4月29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环京津地区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冀政[1986]59号 1986年6月7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机管理工作的报告(冀政[1986]65号 1986年6月26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允许平、高价原材料进行调剂串换意见的通知(冀政[1986]71号 1986年7月9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关于在全省试行〈河北省企业股票、债券管理暂行规定〉的报告》(冀政[1986]76号 1986年7月21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改革进一步增强国营工业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冀政[1986]89号 1986年8月26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几项规定(冀政[1986]90号 1986年8月26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扶持乡镇集体企业发展的规定(冀政[1986]91号 1986年8月26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保险公司等部门关于中央企业应积极参加保险的报告(冀政[1986]147号 1986年12月31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标准计量局加强乡镇企业标准计量工作几点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6]6号 1986年2月1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六部门关于增加黄金生产的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6]19号 1986年4月14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对市场调节的钢材、生铁价格进行指导协调的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6]44号 1986年7月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引进技术设备检验管理工作的报告(冀政办[1986]51号 1986年7月29日)(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加强我省出口玉米检验管理的报告(冀政办[1986]72号 1986年10月12日)(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地区计委、乡镇企业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建筑企业管理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6]90号 1986年11月29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召开全省性会议的通知(冀政办[1986]91号 1986年12月5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政[1987]37号 1987年3月31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领导干部实行临时职务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1987]51号 1987年5月1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物价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冀政[1987]60号 1987年6月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审计局、财政厅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定期审计制度问题报告的通知(冀政[1987]77号 1987年7月25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通知(冀政[1987]82号 1987年8月5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冀政[1987]84号 1987年8月17日)(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冀政[1987]85号 1987年8月22日)(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利用外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1987]86号 1987年8月24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烟草专卖局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市场专卖管理意见的通知(冀政[1987]88号 1987年8月22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口货源管理的通知(冀政[1987]97号 1987年9月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印刷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7]111号 1987年10月11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通知(冀政[1987]113号 1987年10月14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省政府机关“文山会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1987年5月18日)(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部门申请召开会议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发布1987年6月9日)(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保险公司等三部门关于对我省地方企业和中央驻冀企业实行财产保险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7]41号 1987年8月2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卫生厅关于我省粉尘危害情况及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7]66号 1987年11月20日)(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银行关于对我省实行黄金价外补贴意见的报告(冀政办[1987]69号 1987年12月10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1988]1号 1988年11月23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推动横向经济技术联合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88]5号 1988年12月14日)(已过时)


河北省保持企业领导人依法行使职权的规定(试行)(省政府令[1988]6号 1988年12月14日)(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试行)(省政府令[1988]8号 1988年12月31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1988]9号 1988年12月31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禁赌博活动的通知(冀政[1988]3号 1988年1月6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编委等三部门关于基层计划生育临时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报告的通知(冀政[1988]7号 1988年1月12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关于确定我省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规模的意见的报告(冀政[1988]9号 1988年1月12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地膜计划管理的通知(冀政[1988]12号 1988年1月1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城市信用社的通知(冀政[1988]15号 1988年1月23日)(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88]16号 1988年1月22日)(与国家法规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搞活科研机构放活科技人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8]29号 1988年2月16日)(已过时)


河北省录像放映管理暂行规定(冀政[1988]33号 1988年3月1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民单位计划外用工管理的通知(冀政[1988]36号 1988年3月8日)(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集资办电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88]44号 1988年3月24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88]53号 1988年4月11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商品猪生产基地的通知(冀政[1988]56号 1988年4月12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改进外宾接待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冀政[1988]61号 1988年4月19日)(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城镇集中式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1988]62号 1988年4月20日)(与国家法规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在全省分期分批推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1988]67号 1988年5月12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社会用字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8]71号 1988年6月1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关于制定义务教育必备办学条件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冀政[1988]75号 1988年6月9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炉窑烟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1988]77号 1988年6月21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海河流域平原农业开发治理规划工作的通知(冀政[1988]81号 1988年6月29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冀政[1988]88号 1988年8月2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制造销售假冒劣质农药、化肥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问题报告的通知(冀政[1988]94号 1988年8月20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几项规定(冀政[1988]96号 1988年8月23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88]102号 1988年9月5日)(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综合治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通知(冀政[1988]110号 1988年9月15日)(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物价管理保持市场稳定的通知(冀政[1988]119号 1988年9月22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88]120号 1988年9月22日)(与国家政策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我省运输车辆行车难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1988]121号 1988年9月27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税收工作的通知(冀政[1988]128


号  1988年10月6日)(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减免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88]129号 1988年9月30日)(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88]130号 1988年10月6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蔬菜工作的通知(冀政[1988]132号 1988年10月13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生流失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冀政[1988]144号 1988年10月26日)(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发展民办科技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88]146号 1988年10月26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通知(冀政[1988]147号 1988年10月25日)(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实施意见(冀政[1988]154号 1988年11月11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粮油市场,做好粮油购销工作的通知(冀政[1988]156号 1988年11月10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8]158号 1988年11月15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外提供测绘资料和涉外建设项目测绘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政[1988]163号 1988年11月24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意见的通知(冀政[1988]170号 1988年12月3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通知(冀政[1988]180号 1988年12月31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血源管理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8]1号 1988年1月5日)(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盐业市场管理的通知(冀政办[1988]5号 1988年2月4日)(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工作的通知(冀政办[1988]14号 1988年3月28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提取和分配扶持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基金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8]21号 1988年5月14日)(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供销社关于大力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8]24号 1988年5月18日)(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农研中心、土地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殡葬改革大力推行火葬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8]34号1988年8月14日)(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冀政


办[1988]38号  1988年9月19日)(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关于组织实施“燎原计划”试行方案的通知(冀政办[1988]43号 1988年10月13日)(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畜牧水产局关于控制近海捕捞机动渔船报告的通知(冀政办[1988]49号 1988年11月6日)(已过时)


河北省自学成才青年奖励办法(试行)(省政府令[1989]10号1989年1月6日)(已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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