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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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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方案的通知
吉政发〔2003〕28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卫生厅、财政厅、农委、民政厅、审计厅、农行制定的《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方案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省农委

省民政厅 省审计厅 省农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精神,按照卫生部关于2003年下半年重点要抓好浙江、湖北、云南、吉林4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本着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建立起以大病统筹为主,以实施贫困家庭医疗救助与医疗扶贫相配套的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断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

(二)目标。从2003年开始,通过试点,用5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农村逐步建立起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使广大农民真正受益,减轻农民因病带来的经济负担,基本解决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管理。1.组建领导机构。省政府成立由主管副省长任组长,由省卫生厅、财政厅、农委、民政厅、审计厅、计委、教育厅、人事厅、计生委、药品监管局、体改办、扶贫办、农行等部门参加的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省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各地的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试点县(市)所在市州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2.设立办事机构。省、市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调查研究、制定政策、督导检查、收集信息等日常工作。试点县(市)要建立由政府主管县(市)长任主任,有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根据需要配备人员,具体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经办机构挂靠在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根据需要可在所辖乡(镇)设立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委托经办机构。(二)基金筹集与管理。1.基金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人筹资标准不低于30元。其中,个人筹资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相应提高个人缴费标准。持有证件的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参加当地的新型合作医疗,个人筹资部分由民政部门从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基金中支付。在乡重点优抚对象需要交纳的资金可以从医疗保障资金中支付。有条件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出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地方财政每年人均补助10元,其中县(市)、市州财政各补助3元,省财政补助4元。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地方财政可适当增加投入。2.基金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采取县级统一核算的办法管理,由农业银行作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结算银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农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扶持资金,由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及其委托经办机构收缴,并及时转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市州、县(市)两级财政支持资金,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和比例,按规定及时拨付。省财政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卫生厅对各县(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和市州、县(市)财政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复核后拨付。(三)补助原则与方式。1.补助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也可采取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相结合的办法。2.补助方式。确定补助方式要遵循以收定补、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起付线由各县(市)依据近3年发病人群医药费支出情况和筹资水平确定,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费用支付比例一般确定在30%-70%范围内,可采取分段支付的办法,费用越高,支付的比例越高,具体办法由各县(市)政府制定,报市州政府审核批准,同时报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县级(含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支付的医药费,可采用直接减免的方式给予补助。在市州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费用采取先由农民垫付,再按规定报销的方式进行补助。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年内没有使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要免费安排其进行一次常规体检,体检内容由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确定。(四)医疗服务管理。由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经审查合格后,发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农民群众防病治病的需要。县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收费标准和《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试行)》,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严格执行诊疗项目及技术规范,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便捷、优质、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五)监督管理。

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情况,省每年组织检查一次,市州每年至少检查两次,县(市)经办机构不定期自查,检查和自查都要有详实的报告和整改措施,实行分级管理。同时在各经办机构都要建立健全基金预决算制度,内设财务会计制度。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审计部门根据统一安排,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和管理、基金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吸收部分农民代表,参加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事务,并采取必要措施,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具体收支和使用情况,保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有选择权、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实施步骤

(一)试点阶段。2003年,在省内选择九台、蛟河、敦化、公主岭、镇赉、扶余6个试点县(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共覆盖农村居民278万人,占全省农村居民的21%。省、市州、县(市)三级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下半年全面启动试点工作;2003年第四季度,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组织对各试点县(市)的情况进行考核和验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二)推广阶段。

2004年试点扩大到16个县(市),覆盖人口约517万人,占全省农村居民的39%;2005年试点扩大到25个县(市),共覆盖农村居民约808万人,占全省农村居民的61%;2006年试点扩大到33个县(市),覆盖人口约1066万人,占全省农村居民的80%;2007年试点扩大到全省41个县(市),覆盖所有农村,使全省广大农村居民都能够受益。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卫生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搞好调查研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民政部门要摸清贫困家庭底数,严格把关,确保把有限的资金用在最需要救助的人群上;审计和农业部门要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定期对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保证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计划、教育、人事、计生、药品监管、体改、扶贫等部门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本部门工作内容;农业银行要提供支持条件,完善资金管理网络系统,确保资金安全。省、市州、县(市)三级政府签订目标任务责任书,要在加强领导、工作任务、资金保证、管理监督四个方面明确责任,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二)制定相关政策和配套文件。

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试行)》、《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宣传提纲》、《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试行)》、《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会计制度》、《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吉林省关于建立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吉林省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考评标准(试行)》等,为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证。

(三)设立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基金,建立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基金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统筹、核算和管理。基金渠道有三个:一是从国家、省、市州、县(市、区)当年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部分;二是地方政府在乡镇公共事业经费中安排一部分;三是省、市州、县(市、区)从捐赠款中提取一部分。救助对象主要是农村持有五保证的分散供养五保老人和集中供养五保户,农村孤儿;农村因自然灾害、疾病、残疾等原因导致生活贫困,无自救能力持有特困证的贫困对象;持有相关证件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农村见义勇为及因公受伤、致残的贫困对象。救助办法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可统一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的合作医疗,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享受合作医疗待遇。二是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对患重病的救助对象给予适当的医疗补助。具体办法由县(市)政府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吉民发〔2003〕59号)和《关于建立全省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吉民发〔2003〕2号)确定。各地还要结合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适应农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在距离城市和县城相对比较偏远,农村人口较多,经济基础和医疗卫生服务比较薄弱的地方,将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卫生资源下移,建立扶贫医院,实施医疗扶贫。有条件的乡(镇)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要设立扶贫病房或扶贫门诊。

(四)统筹兼顾,推进农村卫生配套改革。为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实施,要大力推进农村卫生改革,建立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医疗卫生队伍素质和技术水平,提高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综合服务能力。一是理顺乡(镇)卫生院的管理体制,2003年度上划率达到90%以上,2004年全部完成上划任务;二是健全网络,调整布局,强化功能,重点加强乡(镇)中心卫生院的建设,改善一般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和设备条件;三是深化农村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全员聘任制;四是开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对家庭、缴费、补助、个人健康档案、资金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统一的微机管理,建立快捷、准确的报销机制,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资金安全,为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供基础条件。

(五)强化培训,搞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队伍建设。

组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农村卫生的相关政策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方案设计与补偿测算、管理与监督、评估与调整等有关专题,进行普遍培训。分期举办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人员、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班,进一步统一思想,规范运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并保证质量。

(六)广泛宣传动员,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将宣传动员工作贯穿整个试点工作的全过程,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单、受益农民典型宣传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千方百计调动起广大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七)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要组织力量,按省、市州、县(市)三级政府签订的目标任务责任书,定期对各试点县(市)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不断总结交流试点工作的典型经验,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整体推进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附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目标任务责任书)

附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目标任务责任书

依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为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试点县(市)及所在市州和省政府承担如下任务和责任:

一、加强领导

(一)各级政府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纳入重点日程,按要求制定工作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完善保障措施并做好实施工作。(二)省、市州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县(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加强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并设立办事机构,配备人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工作任务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和管理委员会要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及时分析、研究、协调、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二)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事机构要有具体工作计划和工作职责,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及运行规则。(三)加强县(市)、乡(镇)、村三级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满足基本医疗保健需求,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标准。试点县(市)所属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上划率达到100%。(四)设立扶贫医院或扶贫病房和扶贫门诊,对五保户、特困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等实施医疗扶贫。(五)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工作,试点县(市)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手段,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义和有关政策,宣传覆盖面和农民知晓率达到95%以上。

三、资金保证

(一)按照省、市州、县(市)三级财政4∶3∶3比例(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省级补助4元、市州和县市各补助3元),在结算年度内补助资金到位率100%。(二)试点县(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际缴费人数占全县农村人口的80%以上。(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缴费到位后,县(市)及所在市州和省财政补助资金依次到位。

四、管理监督

(一)严格按照《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进行管理,做到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保证资金的安全。(二)对专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省每年组织检查一次,市州每年至少检查两次,县(市)经办机构不定期自查,各级检查都要有详实的检查报告和整改措施。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审计部门根据统一安排,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和管理、基金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其检查及审计结果作为考核试点工作的主要依据。

省人民政府负责人:

市州人民政府负责人:

县(市)人民政府责任人:

年 月 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3月8日云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规划要求
二、政策措施
三、方法步骤
四、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实施办法》,把我省的义务植树运动深入持久地开展起来,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规划要求
(一)根据国务院《实施办法》的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各单位要将人数据实统计上报当地绿化委员会,作为分配具体任务的依据。县级绿化委员会在分配义务植树任务时,要按照每
人每年植树三至五棵的要求,确定具体指标,因地制宜地进行灵活多样的安排”,“对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我省可以参加义务植树的人口约二千万人。近几年内,每人每年义务植树的指标定为五株,每年平均植树一亿株左右。


(二)义务植树的重点,放在城镇工矿区、风景名胜区、交通沿线、村庄附近的近山、面山、丘陵、平坝及水库、河流沿岸。近期内,一是昆明、个旧、下关、大理、东川、景洪及其它地、州、市、县所在城镇的街道,以及这些城镇周围的荒山;二是工矿企业、农场、机关、部队、学
校等单位驻地以及农村村寨的“四旁”绿化;三是风景名胜,昆明市要把从凤凰山到金殿、松花坝水库、黑龙潭、筇竹寺、西山,从碧鸡关到温泉的荒山绿化起来,形成一个连片的林带。大理的苍山和洱海周围的荒山,石林周围的荒山、景洪周围和三达山,要优先绿化;四是交通沿线,重
点应放在昆明至石林、昆明至下关、昆明至曲靖、昆明至玉溪、小勐养至景洪等公路沿线,把行道树和公路两侧的荒山都绿化起来;五是滇池、洱海、阳宗海、程海、抚仙湖、异龙湖、杞麓湖、星云湖等湖泊的周围,以及畜水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库区范围内也要抓紧绿化。
(三)因地制宜,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和“一刀切”。村寨附近,以营造薪炭林、经济林为主;城镇面山以营造速生用材林为主;风景名胜园林地区以种植观赏树种、花卉为主;道路两旁、江河两岸以栽植常绿、水源函养树种为主。
(四)划分义务植树区域,按单位落实责任地段,承担整地育苗栽植和管护任务。也可以按相应劳动量,分配承担造林绿化的某一单项或几个单项任务,分片包干,一定几年,包栽包活。各级绿化委员会必须对义务植树和整个造林绿化作出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做到连片种植,方便管
理。有国营林场或社队林场的地区,要优先安排在林场范围内义务植树。
(五)加强苗圃的规划建设。每年义务植树一亿株,需苗圃四万亩,现在全省仅有一万八千四百多亩,且分布不平衡,今年可提供苗木约一千万株,只占需要量的十分之一。因此,必须把育苗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各级都要建立自己的苗木基地,地、州、市、县、社、队至少要办好
一个骨干苗圃,努力培育速生、优质、适宜当地栽植的壮苗,现有的国营和社队苗圃,要搞好建设,加强管理,没有的要尽快建立,机关、部队、厂矿、学校等单位都要积极自建苗圃,人数少的单位,可以联合兴建,争取一两年内解决苗木问题。
(六)根据我省干湿季分明的自然条件,造林最适宜的季节是雨季来临的端午节前后,为了在最好的节令集中开展植树活动,确定每年的六月份为我省的植树月。要在六月份组织大规模植树造林,春季着重在有水灌溉地区进行“四旁”植树和经济林嫁接,秋冬季节要认真搞好采种育苗
,为来年作好准备。今年由于苗木不足,没有树苗的,可以采取打塘播种或扦插、压条等办法开展义务植树。

二、政策措施
(七)把义务植树与计划造林结合起来,既要搞好义务植树,又要完成年度造林绿化计划。义务植树是法定的、无报酬的、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是每个公民的光荣职责。与谁种谁有的植树造林在政策上应加以区别,在工作上又要紧密联系,因此义务植树和计划造林在苗木、经费
、技术力量的使用和林木管护等方面要统筹安排,要通过义务植树加快造林绿化的步伐。对一个地方来说完成了义务植树任务,但整个造林绿化工作没有作好,不能给予表扬和奖励。
(八)权属问题。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中,在国营林场、社队林场、国社合作林场种植的林木,归林场所有;在城镇公共地段种植的林木和花草,归城建、园林部门所有;在交通沿线、风景名胜区、水库周围种植的行道树和林木、花草,归经营管理单位所有;单位庭院绿化种植的林木、
花草,归本单位所有;社队集体土地上义务种植的林木,归社队集体所有。没有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所有。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发给证书,保障其合法权益。
在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同时,提倡农村社员、城镇居民、机关学校、厂矿职工家属在房前屋后零星空地种植水果、竹、木,实行谁种谁有,长期不变。
(九)严格管理保护。对义务栽植的树木和现有的林木,必须认真培育管理,严肃法制和纪律,建立爱林护林的乡规民约。新造幼林实行封山育林,严防山林火灾和牲畜践踏,采伐更新必须按照《森林法》的规定经过林业和园林部门批准。全民种树,必须专业管理,林木所有单位或承
担管护义务的单位,应根据情况建立林场、专业队或确定专人,划分护林责任区,建立健全各项管护责任制,确保成活成林。
(十)义务植树的苗木费、管护费本着自力更生,勤俭节约的原则,由林木权属所有单位解决。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内开支;国营厂矿在企业留成的生产基金中开支;集体企业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农村社队在公共积累中开支。任务较大又确实无力全部承担所需费用
的,可按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适当帮助解决。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所需交通等费用,由参加单位自理。

三、方法步骤
(十一)搞好试点。各地各部门,要在搞好规划安排的同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和单位搞好试点,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逐步铺开。
(十二)义务植树应就地安排。要实行点、面结合,先易后难,由近及远,逐步推开的办法。平坝地区没有荒山的社、队,除搞好“四旁”绿化外,要就近参加风景名胜、交通沿线等公共场所的义务植树。
(十三)讲究科学种树。要加强技术指导,大力培训骨干,严格按技术规程操作,确保植树造林质量。

四、组织领导
(十四)各地、州、市、县要尽快成立绿化委员会,绿化委员会由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的负责同志组成,下设办事机构(部队按总参、总政、总后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公社,应成立绿化领导小组,固定专人负责日常工
作。绿化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搞好义务植树的动员组织;部署审定义务植树、绿化造林的规划;制订措施办法;组织检查验收,评比奖惩等项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和领导好义务植树,及时研究解决植树运动中的问题,坚
持不懈,抓出成效。要把义务植树和绿化造林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发挥青年的突击队作用。林业部门和城市园林部门,要在各级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努力搞好规划设计、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苗木培育、调剂等工作;基层机构不健全的,应当充实和加强。
(十五)要认真解决好义务植树和绿化造林的认识问题,联系实际,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把义务植树和绿化造林的宣传教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每年植树节前后和植树月期间,要集中一段时间,广泛深入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的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义务植树、绿化
造林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新闻、报刊、广播、电视,要及时组织宣传报导,传播经验,开展表扬和批评。教育部门要在学校增设植树造林、绿化祖国的基础知识课,加强对学生热爱祖国一花、一草、一木的品德教育。
(十六)建立义务植树的检查、验收、评比、奖惩制度。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在每年末对当年义务植树组织一次检查验收,定期进行评比,对造林、护林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对无
故不履行义务植树的成年公民,要进行批评教育,限期补栽或实行经济制裁。检查验收的结果要进行详细登记,建立档案。
(十七)严肃林业法制,加强以法治林,对于损坏林木的,要赔偿损失;对于破坏森林的,要区别情节给予经济处罚直至法律制裁。
(十八)各级政府每年应将义务植树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政府作出报告。
(十九)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2年3月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燕化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燕化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6年9月10日 证监发字[1996]217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燕化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A 股的发行方案已

经我会证监发字[1996]216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 号文和

[1996]169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应先验资后配号,

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发行结束

后15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的明细磁盘报送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