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对城市低保家庭接受义务育子女实行“两免一补”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6:27: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对城市低保家庭接受义务育子女实行“两免一补”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对城市低保家庭接受义务育子女实行“两免一补”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5〕9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拟定的《关于对城市低保家庭接受义务教育子女实行“两免一补”政策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对城市低保家庭接受义务教育子女
         实行“两免一补”政策的意见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二○○五年六月)

  为全面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城乡贫困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两免一补”制度,现对我省城市低保家庭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子女实行“两免一补”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本意见中的“两免一补”是指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科目的教科书、免收杂费(含取暖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对学生学习费用给予补助。凡持有省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均可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二、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资金,由省教育厅会同省民政厅根据低保家庭学生人数(2005年小学生为18365人,初中生为14673人)、省教育厅印发的《学生必要用书目录》规定教科书以及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局、省财政厅核定的教科书价格进行测算,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设立专户,并与农村牧区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的教科书一并实行政府采购,发给学生。
  三、学校对城市低保家庭子女按城市一费制收费标准免收杂费(含取暖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后形成的公用经费缺口,如实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纳入当年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给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按学校实际免收数额划拨到校,确保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的开展。
  四、对城市低保家庭子女在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习补助资金,其中:初中每生每年30元,小学每生每年20元,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民政厅统计核定的人数,划拨给实施地区的财政部门;当地财政部门按学年一次拨付到校,再由学校以现金形式发给受助学生本人。发放助学金的花名册由受助学生或家长签字后作为财务依据,其他任何人不得代签代领。

实现宁南山区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对策与措施

马孝国 马文芳


  生态环境问题不仅仅的是一种简单的社会问题,也不仅仅是一种对资源对环境的管理问题,而是一种影响经济,并且关系政治的问题。因此在恢复生态系统,保护环境的过程中,就要应用法律等政治的手段去解决。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中,湖锦涛主席明确提出了“以人为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并且明确指出“人于自然和谐相处”的内容,把保护环境提高到与人之生存相关的高度。 江泽民书记在很早就提出“要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要抓紧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所需要的法律法规,同时严格执法,坚决打击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加强环境法制建设是贯彻依法治国方针的需要,是确保环境保护工作顺利开展的有利武器。这样可以极大地增强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是党和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建设小康社会,解决“三农”问题最终达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有力保障。
  宁夏南部山区生态环境有其致命的弱点,荒山草地无节制的滥垦有限的水资源被无情的污染,大量原始植被遭受破坏。近年来严重的沙尘暴、干旱、水土流失等问题日益突出,广大农民保护湖那竟意识淡薄法制观念落后;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对生态环境管理的手段滞后,立法、执法等相关环节脱节等主客观因素的长期存在,有力削弱了对宁南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因此要实现宁夏南部山区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加强法制建设有其特殊的意义,也是实现宁南山区经济、社会、生态走和谐发展的唯一保障。
(一)环境立法和环境执法
  加强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制定,是实施依法治国,应用法律武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以达到在遇到生态环境问题时“有法可依”。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以及调整热门在开发利用资源与保护环境活动中在生产的各种社会关系,存而保护与改善环境质量,以便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维护社会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所制定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制定保护环境法律法规的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就指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医科从法条中看出,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简单和的可持续发展是环境立法的 最终目的。当目前为止我国政府及 各省、市、自治区所颁布的有关保护环境的法律达千余种,其中包括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近20部。这些具有强制性质的法律是保护环境的有力武器。
  宁夏南部山区生态环境基础薄弱,文化知识落后、交通信息闭塞、人与环境的矛盾异常尖锐。这些突出的特点说明,在宁南山区贯彻依法保护环境的难度很大,加之一些领导一味追求经济增长忽视生态保护的做法,则更加增强了依法保护环境的难度。所以克服困难、大力推进依法保护环境成为宁南山区恢复生态,保护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中之重。具体的途径有:
  第一、努力贯彻适合于本区的各种已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区的各种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充分利用宪法赋予给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完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有效利用的规章制度。
  第二、要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好《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城市规划法》、《公路法》、《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的关系,要修改完善《宁南山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制定《农业开发用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有效解决土地利用的各种问题。
  第三 努力克服薄弱环节,切实加强环境执法。在宁南山区法律普遍滞后,对环境执法不够坚决,环境执法程度不够规范,执法监督机制不够健全,执法队伍素质不高,装备和手段不够强。因此要加大环境责任意识,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不断提高环境执法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加强各项环境责任制度,促使个人、企业依法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大量推进宁南自然环境向着良性话的方向发展。
(二) 政策上的保护
  环境问题通常不是孤立从在 的,而事实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有密切的关系。对一个地方来说,政府的经济发展政策和大的社会发展战略直接影响该地区产业结构的改变,进一步影响到生态环境发生变化。本文所说的“政策上的保护”是指政府运用除法律、法规之外的手段,引导、鼓励生态农业,循环经济发展,从而达到社会经济与环境双赢的目的。更明确的说,就是用政策引导竟,通过政策引导实现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
  宁夏南部山区,是国家级的贫困地区。由于先天资源匮乏 ,生产模式单一加之环境恶劣等各种因素导致该地区成为国家经济扶持的重点对象之一。近几年来,在大力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政府努力寻求各种以减轻环境压力,增加农民收入的途径,并取得了一定成果,如加强对宁南山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乡乡通公路”“村村通电话”等,使信息闭塞的农村“对外开放”。再如大量的生态移民政策将六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绿岛”去内居住的农民整体搬出,停止在保护区的生产活动,保护和恢复区域内的生态环境,是一直适应客观规律的主动退却战略。另外,通过挑战产业结构,对整个区域进行规划,宜草则草,宜林则林,宜工则工,并针对不同区域各自的特点因地制宜以退牧、退耕、还草、还林、封山禁牧等措施,引导经济向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
  近几年来收到的成果,让我们能够看到,只要继续坚持各项环境政策,宁南山区实现生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指日可待的。
(三) 坚强发展宣传的重要性
  法制宣传是法律、法规得到遵守的重要途径,是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一部有关环境资源的法律制定出来,没有向公众宣传,公民不了解其中的内容,这就等于没有法律或者法律是一纸空文,使法律得不到有效贯彻执行,则就起不到对环境保护的作用。因此法制宣传是“依法治国”的需要,是“依法保护环境”的必然要求。
  宁夏南部山区,地貌状况复杂,山大沟深、贫困落后,广大农民群众生态环境的认识水平低。加之文化知识水平低下则对保护环境的相关发展得不到很好的理解,有时还会出现一种抵触心理,这样回严重阻碍法制普及的深入,进而影响生态环境法制化的进程。因此加强分之宣传,对宁南山区走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近些年来,在自治区政府的领导下,宁南各县加大了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把环境保护的法律知识与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相结合,通过向外宣传环境保护知识来提高光蛋民群众的环境意识,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向外界公布了对环境 造成不利影响的企业,并对其行为进行暴光,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之处。也对广大的公众产生很大的教育作用。因此加强法制宣传,进行环境监督,对宁南山区走生态环境可持续的道路具有教育意义,并且能够增强广大农牧民守法,护法的自觉性,为进一步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打下坚实的基础。

结语与展望

  在宁夏南部山区正在实施的“以粮代辰,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以促进生态环境的建设中,必须牢记宁南山区的历史教训,充分认识恢复和重建的重要性,处理好先恢复后研发,先生态后经济的因果互补关系,把退耕还林还草保持水土,整治沙漠,美化环境作为基础工作,要以六盘山为主体并以北边的黄河为依托建立农牧相结合的经济新体系。必须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系,要妥善处理好善待环境与恢复环境改善环境的关系。因地、因时制宜,实行分区治理。加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要加大植树力度,逐步扩大面积,搞好对水土流失小流域治理的工作,重点抓好基础设施建设增加自然保护区的数量,扩大保护区范围,大力种树种草,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草。
  进一步控制人口增长,发展科技教育,提高人口素质,加快人才培养。把发展经济与自然的承载能力结合起来 ,坚持禁止过度性的放牧、掠夺式的采矿、毁灭性的砍伐、掠夺自然破坏环境的做法。把防止新的污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起来,实现宁南山区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全面进步,资源永续利用,环境不断改善和生态良性循环协调统一,努力加强环境法制建设,提高山区群众的生态环境意识,逐步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和谐相处,实现生态文明,再造美丽的宁南。


西吉法院 马孝国 马文芳


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执行"四项警令"规定(试行)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公安厅令

第1号

《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执行"四项警令"规定(试行)》、《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执行"四项警令"规定(试行)》已经厅党委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8年9月10日起施行。

公安厅厅长 贾东军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执行"四项警令"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办理治安案件中认真贯彻执行"有警必接、有案必查、查办必果、失职必究"的"四项警令",切实解决执法办案中不作为、乱作为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有警必接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无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必须立即接受。

第四条 接受报案的民警必须向报案人问明案件的有关情况,制作笔录,如实登记,并填写《接受案件回执单》(式样另行制定)交报案人收执。报案人查询案件办理情况的,必须随时告知。

第五条 如果所报案件是现行行为,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出动警力赶赴现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处警民警接到出警指令后,在城区8分钟内到达现场,在农村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并作好处警记录。

城区包括城市市区、县城城区和乡镇政府机关所在地的居民聚居区。各市县公安局自行确定农村出警时限并对社会公布。

第六条 公安机关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必须立即制作《受案登记表》,依法及时办理。对应当移交的案件,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必须在24小时内移交,同时告知报案人。对依法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各种情形,必须先处置后移交。

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安机关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必须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先行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第三章 有案必查

第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的治安案件,必须在24小时内指定专人负责查处。

第九条 受案公安机关必须查清以下案件事实:(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五)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十条 办理案件需要的,必须依法及时进行传唤、询问,并履行告知义务,制作询问笔录。

第十一条 办理案件需要的,必须依法及时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对违法行为场所和物品进行检查,制作现场勘验和检查笔录。

第十二条 办理案件需要的,必须依法及时进行鉴定和检测,及时将鉴定意见和检测结果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人身伤害案件,必须由法医依法及时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三条 办理案件需要的,必须依法及时主持对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或者违法嫌疑人的辨认,制作辨认笔录。

第十四条 办理案件需要的,必须依法及时对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进行扣押,按规定开列扣押物品清单。

第十五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必须依法及时先行登记保存。

第十六条 对依法可以进行治安调解或现场调解的案件,在达成协议后公安机关必须主持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或《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并履行协议。


第四章 查办必果

第十七条 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检测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案件的期限。

第十八条 治安案件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治安管理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四)对需要给予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

(五)对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呈报劳动教养;

(六)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

(七)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第十九条 治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结案:

(一)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

(二)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

(三)作出治安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第二十条 治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公安机关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切实提高办案效率,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治安案件。

对因客观原因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应当继续调查取证。被侵害人提出案件查询的,必须当场给予答复。


第五章 失职必究

第二十二条 办案单位和民警办理治安案件必须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对有警不接、有案不查、查办不果、失职不究等不履行或不及时、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检举、控告、投诉。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收到检举、控告、投诉后,必须认真调查核实。对违反本规定的失职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有警不接或者处警不及时、不认真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辞退或者开除处分。

(二)对有案不查或查案不及时、不认真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辞退或者开除处分。

(三)对超过办案期限久拖不结又无正当理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辞退或者开除处分。

(四)对有警不接、有案不查、查办不果、失职不究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相关领导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辞退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里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指的是责任人不履行或不及时、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主观过错严重,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影响恶劣的;"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指的是责任人不履行或不及时、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主观过错特别严重,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影响十分恶劣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自2008年9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