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国营企业全面整顿验收奖惩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地方国营企业全面整顿验收奖惩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了鼓励企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2]2号文件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具体部署,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改善企业素质,加快企业全面整顿的步伐,特制订如下奖惩试行办法:
一、凡在各地区、各部门企业整顿规划规定的验收时间内完成“五项工作”,验收合格,发给“验收合格证”的企业,实行以下奖励办法:
1.对在整顿中成绩突出,经济效益显著的企业,主管部门应给予奖励。除登光荣榜或通报表扬等荣誉鼓励以外,并可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省级主管部门、地县企业整顿领导小组批准,在不突破核定的奖金总额的前提下,发给一定的一次性资金,但企业不得按人平均发放。
2.对在整顿中贡献突出,企业素质明显改善,经济效益显著的企业领导干部,可由企业“职代会”建议,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记功、表彰及晋升工资一级(列入企业百分之一晋级名额之内),并填写记功、表彰及晋级的事迹登记表载入档案。
二、在各地区、各部门企业整顿规划规定的验收时间之内,不能按照按质完成“五项工作”,到期验收不合格,限期在三个月内进行补课整顿的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在补课期间实行以下惩罚办法:
1.全厂按核定的奖金水平减发百分之二十的奖金。
2.厂级领导干部停发奖金。
3.停止厂长当年行使百分之一的晋级权。
三、对一次限期整顿仍不合格,须再次限期整顿或停产整顿的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在再次补课期间实行以下惩罚办法:
1.停发全厂奖金。
2.停止厂长当年行使百分之一的晋级权。
3.对无法搞好企业整顿和办好企业的书记、厂长,应自动向主管部门申请辞职或就地免职,并不得调到其他单位任同等及现职以上职务。
四、经过整顿验收合格的企业,如有严重“回潮”,应限期在三个月内搞好巩固性的整顿,停止执行第一条规定的各项奖励,并执行第二条规定的各项惩罚办法;如到期仍未恢复和达到验收标准,由颁发“验收合格证”的单位吊销合格证并执行第三条规定的各项惩罚办法。
五、第一批整顿已验收合格的企业,经颁发合格证的部门批准,按本办法执行;尚未验收的企业,由各地区、各部门纳入一九八三年整顿规划,按上述规定实行奖励或惩罚。
六、本办法适用于国营工业、交通、建筑、财贸、农垦、农牧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由主管部门制订具体的整顿验收奖惩办法。
1983年11月22日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商业步行街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铁岭市人民政府文件
铁政发[2005] 28 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商业步行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铁岭市商业步行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七月八日
铁岭市商业步行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商业步行街的管理,促进城市文明发展和区域经济繁荣,根据省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步行街(以下简称步行街)是指由城市大道和小巷组成的以从事商品贸易为主的专门区域(在这个区域内禁止机动车通行)。
第三条 步行街沿街各单位和进入步行街内的人员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步行街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和以街养街、有偿服务的原则,逐步建成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商业区。
第五条 步行街管理办公室负责步行街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步行街的环境整洁、卫生保洁、车辆管理、公共设施维护、室外公共活动管理等。
公安、工商、城建、房产、规划、环保、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步行街区域内有关管理工作,步行街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
第六条 步行街实行封闭管理。除依法执行公务和步行街物业管理组织的物业管理、服务车辆外,未经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均不得擅自进入步行街,不得在步行街内及各出入口停放车辆。
第七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会同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在出入步行街区域地段设置明显的交通管理标志,并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交通管理方案。
第八条 凡在步行街沿街一侧增设台阶、坡道和摊亭、门斗、窗改门及装修建筑立面,在户外设置广告、牌匾、橱窗等,必须经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同意,并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步行街沿街单位应当做到牌匾规范,文明服务,环境优美,建筑立面及橱窗装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采用美观、防腐耐用的装饰材料。
第十条 步行街内设施按照步行街管理办公室的统一规定进行维护,景观灯光设施由步行街管理办公室统一设计。
第十一条 在步行街内施工、经营和组织娱乐活动等产生的噪声、粉尘和气体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 在步行街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征得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同意:
(一)举办展览、咨询、文艺表演、体育活动等;
(二)张挂标语、横幅等宣传品;
(三)拍摄商业性影视片。
第十三条 进入步行街内的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随地吐痰;
(二)不得践踏绿地;
(三)不得损坏座椅、清洁器具等公共设施;
(四)不得将猫、犬等宠物带入步行街内;
(五)不得随地露宿、流浪乞讨、卜卦算命等;
(六)不得随便堆放物品、焚烧杂物等。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分别由主管部门委托的组织或有关部门依照《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