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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5:21: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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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废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建法函[2003]18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部机关各单位:

  经2003年7月29日第1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文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87]城规字335号)。

  2、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85]城乡字558号)。

  3、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技术人员支援村镇建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7]城乡字511号)。

  4、《建设部关于加强施工企业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管理规定》([89]建施字379号)。

  5、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建[1993]78号)。

  6、建设部关于颁发村镇规划设计单位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通知(建村[1993]252号)。

  7、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建监招[1996]41号)。

  8、建设部关于历史名镇(村)申报工作的通知(建村[1997]87号)。

  9、《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建房[1998]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集体企业改制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对策
郭俊然 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目前我国集体企业改制的基本思路是建立股份合作制,形成“经营者持大股,职工参股”的新的产权模式。对于经营者而言,改制以后其不仅是管理者,而且也是持大股者。经营者在管理、经验、信息、地位等方面与参股者的职工相比都明显处于优势地位。那么如何保护职工的利益,如何防止大股东的专断和独裁,是切实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体现。笔者在改制实践中得出了以下几条建议,以期能够对现今集体企业的改制工作提供参考。
一、充分发扬民主,实行业务公开。
在改制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调动职工的改制和参与热情,让职工能够真正选出自己的代表。如此就必须强化监事会的职能,让职工的代表尽可能充当监事,以强化对经营者和大股东行为的监督。充分发扬民主也体现在在股东会中能够让职工选出自己信赖的代表充当经营者。
所谓:“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防止暗箱操作,大股东的肆意专断,就必须推行业务公开。推行业务公开就是要让每一分钱花到明处,让每一分钱都能够体现到其应有的价值。那么实践中就要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同时企业改制后的章程中必须明确规定业务公开的方式、方法。
有的企业采取每二个月或三个月通报一次企业的经营情况。本阶段中公司发生了那些业务,支了多少钱,进了多少帐都应该让股东们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如此就能有效地制约经营者的违法乱纪损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充分发挥股东会的作用。
股东会是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当然,股东会的权力如果能够充分发挥无疑是对大股东和经营者的最大制约因素。但是在小股东们不能形成多数优势的时候,股东会的作用就显得非常有限。
要充分发挥股东会的作用,企业就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人的治理结构建立。公司章程必须明确具体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同时还要让职工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同时也要了解权利行使的途径和方法。
三、提其无效行为之诉。
对于公司董事会实施违法行为,违背诚实信用义务时,根据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有权提起诉讼确认行为无效,并有权要求负有责任的董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此外,《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还规定,董事违法以公司资产为股东提供担保的,还要承担责令取消担保、将非法所得收归公司所有及由公司给予处分等后果。
四、引入强制退股,职业禁入制度。
笔者认为:以上三点对惯于违法乱纪者难以起到预防和威慑作用,因此可以考虑修改现行法律,强制其退出部分或全部股份,以降低其在股东会的作用。这种方式可以由公司的章程予以规定,并明确其具体的行使方式和方法。
对于行为情节特别恶劣、严重者可以考虑一定期限和范围的职业禁入。如规定三年或五年,甚至终身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者,同时可对公司企业的性质和范围再作限定。
如此,通过事前事后、企业内外的各种制约,对于预防和惩治大股东的专断,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厦门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适应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建设事业的需要,加强园林绿化工程管理,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系指专门从事园林工程(包括植物造景、假山、水池、喷泉、园路、园中给、排水、供电等)、园林建筑(亭阁廊榭、园桥和建筑小品等)以及城市绿化(街道、广场、公共建筑、住宅区等)的施工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凡在本市承接园林绿化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独立组织生产和进行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
(二)有与承担的施工任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工人;
(三)有与承担的施工任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四)有健全的会计制度和经济核算办法,能独立进行经济核算;
(五)有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的手段和设施。
第四条 凡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可向厦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批,核发《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证书》和《施工许可证》后,向市工商局和税务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任务。
第五条 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按技术资质和企业规模,分为一、二、三级。具体条件如下:
(一)一级企业:
1.具有10年以上的园林绿化施工经历,担任过两个以上大中型项目的总包工程,拥有50名以上固定职工;
2.设有对口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师、会计师;
3.具有技术经济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少于5名;
4.具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机械设备,全员平均技术装备率达人民币2000元以上。
(二)二级企业:
1.具有7年以上园林绿化施工经历,拥有30名以上的固定职工;
2.设有对口专业的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工程技术人员和助理会计师或从事会计工作15年以上的会计人员;
3.具有技术经济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
4.具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机械设备,全员平均技术装备率达人民币1500元以上。
(三)三级企业:
1.具有4年以上园林绿化施工经历,拥有20名以上的固定职工;
2.具有对口专业的技术员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从事会计业务5年以上的会计人员;
3.具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机械设备。
第六条 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必须按规定的范围营业,不得越级承揽工程任务。
(一)一级企业可以承担本行业、本专业的各类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任务;
(二)二级企业可以承担本行业、本专业的普通园林绿化工程,但不得承包公共绿化工程和造价在20万元以上的重点园林绿化工程;
(三)三级企业只限于承包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下的小型绿化工程。
第七条 一切园林绿化工程都应严格按设计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用于绿化工程的苗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必须达到验收标准,并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
第八条 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厦门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提供竣工资料和统计资料。
第九条:外地企业和境外(地区)企业在厦门承揽园林绿化工程必须持所在省、市(地)政府或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证件,向厦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经资格审查批准后,向厦门市工商局和税务局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方可承揽园林绿化工
程。
第十条 对违章企业,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进入本市的职工人数和需在本市雇佣的劳力,均应按本市有关施工队伍与使用劳力的规定办理,任何企业未经批准不得私雇劳力,违者将予以停工及罚款处理。
(二)如企业违反本办法,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提出警告,并限期改正,如未能在限期内改正,将酌情予以罚款、停止其承包活动、吊销施工许可证。
(三)未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施工者,为无证施工,为甲、乙方将处以罚款或停止施工。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承担任务的所有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在本办法公布前已经承揽园林绿工程的企业,一律于1987年10月底前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补办审批手续。今后每年进行一次复查。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厦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1987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