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费补助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服发[2002]50号
2002.04.29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适应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需要,帮助我市年龄较大的城镇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实现再就业,现将《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费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费补助办法》
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费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帮助年龄较大的城镇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实现再就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中,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人员(以下简称自谋职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费补助:
(一) 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0周岁;
(二) 已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个体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
(三) 在市或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
(四) 本人在户口所在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参加了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自谋职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
(一) 自取得个体营业执照之日起超过60日的。
(二) 已享受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补助费或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安置费的。
(三) 已享受过社区弹性就业社会保险费补助或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经费补助的。
第四条 自谋职业人员按下列标准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
(一) 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6%的费率,补助19%,个人缴纳7%。到达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 失业保险费。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费率,补助1.5%,个人缴纳0.5%。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 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按照7%的费率,补助6%,个人缴纳1%;按《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上述标准遇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时,按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 申请社会保险费补助的自谋职业人员,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的,经批准可连续享受最长60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补助;女年龄不满45周岁,男年龄不满55周岁的,经批准可连续享受最长3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补助。
自谋职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社会保险费补助。自谋职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助费后,再次失业并自谋职业的,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
第六条 自谋职业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停止社会保险费补助:
(一) 不按规定时间到社保所足额缴纳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办理缴费手续的。
(二) 因各种原因歇业、停业、转租以及个体营业执照未通过年检的。
(三) 个人提出高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四)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费补助期满的。
第七条 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助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自谋职业人员持已办理就业登记和个人委托存档的证明材料、个体营业执照(副本),到户口所在街道社保所填写《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助审批表》(样式见附1),向社保所提出申请。
(二) 社保所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 社保所对批准给予社会保险费补助的,与其协商签订《自谋职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协议书》(样式见附2),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补助手续;对未批准的,应通知本人。
(四) 自谋职业人员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的,由社保所填写《停止自谋职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审批表》(样式见附3),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通知自谋职业人员。
第八条 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助经费,由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年度预算、按月审核、定期划拨街道社保所的方法进行管理,具体方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 区(县)和街道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自谋职业人员的政策指导、职业培训,严格按规定审核自谋职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的相关材料,加强对补助经费的管理。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对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市促进就业经费管理办法》(京劳就发[1998]70号)中有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中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补助费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号:淄政办发〔2006〕8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淄博市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全面完成我市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全市节能降耗目标考核的对象是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属及以上重点用能工业企业。
第四条 对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的考核内容包括基本要求、主要指标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基本要求包括节能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建设、法规政策的执行、执法工作、舆论宣传、责任制的落实、建立考核机制等内容。
主要考核指标包括万元GDP能耗(吨标煤燉万元)、万元GDP电耗(千瓦时/万元)、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吨标煤/万元)、万元GDP取水量(立方米/万元)、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取水量(立方米/万元)、新建工程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量占当年竣工工程总量的比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量占既有建筑总量的比例共7项指标。
第五条 对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考核内容包括基本要求和主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基本要求包括节能机构建设情况、法规执行情况、节能绩效考核情况、建立能源管理制度情况、能源统计情况、采取节能措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情况、节能宣传情况、节能培训情况、接受政府监督管理情况等内容。
主要考核指标包括节约能源量和主要产品单位能耗2项指标。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节能降耗考核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经贸委、市统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和市质监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负责对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属及以上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的考核。对市属以下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的考核,由区县、高新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同时将考核结果报市节能降耗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节能降耗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认定。
第七条 对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的考核,每年组织一次,于次年一季度对上年度进行考核。
第八条 考核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的7项定量指标和考核重点用能企业的2项定量指标以统计部门报表数据为依据。定量指标的考核得分由市节能降耗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
第九条 对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的考核采取听取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个别访谈、抽查企业等形式进行;对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的考核,除采取以上形式外,还要采取查阅台账、实地考察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评价意见。
第十条 考核程序包括考核准备、现场考核、总结评价、情况通报等环节。
第十一条 考核采用累计计分制,综合评价按累计分计算,800分以上(含800分)且完成主要考核指标为合格,低于800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列入对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核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完成节能降耗指标并对节能降耗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区县政府领导干部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没有完成节能降耗指标任务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对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辖区重大能源浪费或对节能违法行为处理不力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市政府对考核合格且完成主要考核指标的市属及以上重点用能工业企业颁发节能先进单位奖牌,并对前10名给予奖励。排名1-3名的企业奖励其法定代表人人民币5万元;排名4-10名的企业奖励其法定代表人人民币3万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当年内不得申报淄博市工业百强企业、市级以上技术中心。
第十四条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对区县属单位及市属以下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节能降耗目标考核表
http://www.zibo.gov.cn/UploadFiles/2006122791749370.xls
2.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降耗目标考核表
http://www.zibo.gov.cn/UploadFiles/2006122791840513.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