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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分类原则

时间:2024-07-09 00:47: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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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分类原则

公安部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分类原则

公安部

1997/04/21



  【题注】GA163-1997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分类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涉及实体安全、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三个方面。

  实体安全包括环境安全,设备安全和媒体安全三个方面。

  运行安全包括风险分析,审计跟踪,备份与恢复,应急四个方面。

  信息安全包括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安全,网络安全,病毒防护,访问控制,加密与鉴别七个方面。

  二、分类原则

  为了保证分类体系的科学性,遵循如下原则:

  1.适度的前瞻性;

  2.标准的可操作性;

  3.分类体系的完整性;

  4.与传统的兼容性;

  5.按产品功能分类。

  三、术语定义

  3.1计算机信息系统 Computer Information System

  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3.2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 Security Products for Computer InformationSystems

  是指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专用硬件和软件产品。

  3.3实体安全 Physical Security

  保护计算机设备、设施(含网络)以及其它媒体免遭地震、水灾、火灾、有害气体和其它环境事故(如电磁污染等)破坏的措施、过程。

  3.4运行安全 Operation Security

  为保障系统功能的安全实现,提供一套安全措施(如风险分析,审计跟踪,备份与恢复,应急等)来保护信息处理过程的安全。

  3.5信息安全 Information Security

  防止信息财产被故意的或偶然的非授权泄露、更改、破坏或使信息被非法系统辨识,控制。即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和可控性。

  3.6黑客 Hacker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授权访问的人员。

  3.7应急计划 Contingency Plan

  在紧急状态下,使系统能够尽量完成原定任务的计划。

  3.8证书授权 Certificate Authority

  通过证书的形式证明实体(如用户身份,用户的公开密钥等)的真实性。

  3.9安全操作系统 Secure Operation System

  为所管理的数据和资源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而有效控制硬件和软件功能的操作系统。

  3.10访问控制 Sccess Control

  指对主体访问客体的权限或能力的限制,以及限制进入物理区域(出入控制)和限制使用计算机系统和计算机存储数据的过程(存取控制)。

  四、类别体系

  4.1类别(A)实体安全

  4.1.1类别(A10)环境安全

  本类产品提供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环境的安全保护,主要包括受灾防护和区域防护。

  4.1.1.1类别(A11)受灾防护

  本类产品提供受灾报警,受灾保护和受灾恢复等功能,目的是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免受水、火、有害气体、地震、雷击和静电的危害。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1)灾难发生前,对灾难的检测和报警;

  (2)灾难发生时,对正遭受破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采取紧急措施,进行现场实时保护;

  (3)灾难发生后,对已经遭受某种破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灾后恢复。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1.1.2类别(A12)受灾恢复计划辅助软件

  本类产品为制订受灾恢复计划提供计算机辅助,它主要是以受灾恢复计划辅助软件的形式提供。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1)灾难发生时的影响分析;

  (2)受灾恢复计划的概要设计或详细制订;

  (3)受灾恢复计划的测试与完善。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1.1.3类别(A13)区域防护

  本类产品对特定区域提供某种形式的保护和隔离。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1)静止区域保护,如通过电子手段(如红外扫描等)或其它手段对特定区域(如机房等)进行某种形式的保护(如监测和控制等);

  (2)活动区域保护,对活动区域(如活动机房等)进行某种形式的保护。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两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1.2类别(A20)设备安全

  本类产品提供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的安全保护。它主要包括设备的防盗和防毁,防止电磁信息泄漏,防止线路截获,抗电磁干扰以及电源保护等六个方面。

  4.1.2.1类别(A21)设备防盗

  本类产品提供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的防盗保护。

  本类产品所提供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

  使用一定的防盗手段(如移动报警器、数字探测报警和部件上锁)用于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和部件,以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和部件的安全性。

  任何提供以上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1.2.2类别(A22)设备防毁

  本类产品提供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的防毁保护。

  本类产品所提供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1)对抗自然力的破坏,使用一定的防毁措施(如接地保护等)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和部件;

  (2)对抗人为的破坏,使用一定的防毁措施(如防砸外壳)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和部件。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两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1.2.3类别(A23)防止电磁信息泄漏

  本类产品用于防止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电磁信息的泄漏,从而提高系统内敏感信息的安全性。如防止电磁信息泄漏的各种涂料、材料和设备等都属于本类。

  本类产品所提供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1)防止电磁信息的泄漏(如屏蔽室等防止电磁辐射引起的信息泄漏);

  (2)干扰泄漏的电磁信息(如利用电磁干扰对泄漏的电磁信息进行置乱);

  (3)吸收泄漏的电磁信息(如通过特殊材料/涂料等吸收泄漏的电磁信息)。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1.2.4类别(A24)防止线路截获

  本类产品用于防止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通信线路的截获和外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通信线路的干扰。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四个方面:

  (1)预防线路截获,使线路截获设备无法正常工作;

  (2)探测线路截获,发现线路截获并报警;

  (3)定位线路截获,发现线路截获设备工作的位置;

  (4)对抗线路截获,防止线路截获设备的有效使用。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可归入本类。

  4.1.2.5类别(A25)抗电磁干扰

  本类产品用于防止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电磁干扰,从而保护系统内部的信息。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1)对抗外界对系统的电磁干扰;

  (2)消除来自系统内部的电磁干扰。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两种功能的产品可归入本类。

  4.1.2.6类别(A26)电源保护

  本类产品为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的可靠运行提供能源保障,例如不间断电源、纹波抑制器、电源调节软件等都属于本类。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1)对工作电源的工作连续性的保护,如不间断电源;

  (2)对工作电源的工作稳定性的保护,如纹波抑制器。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两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1.3类别(A30)媒体安全

  本类产品提供对媒体数据和媒体本身的安全保护。

  4.1.3.1类别(A31)媒体的安全

  本类产品提供对媒体的安全保管,目的是保护存储在媒体上的信息。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1)媒体的防盗;

  (2)媒体的防毁,如防霉和防砸等。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二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1.3.2类别(A32)媒体数据的安全

  本类产品提供对媒体数据的保护。媒体数据的安全删除和媒体的安全销毁是为了防止被删除的或者被销毁的敏感数据被他人恢复。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1)媒体数据的防盗,如防止媒体数据被非法拷贝;

  (2)媒体数据的销毁,包括媒体的物理销毁(如媒体粉碎等)和媒体数据的彻底销毁(如消磁等),防止媒体数据删除或销毁后被他人恢复而泄露信息;

  (3)媒体数据的防毁,防止意外或故意的破坏使媒体数据的丢失。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2类别(B)运行安全

  4.2.1类别(B10)风险分析

  本类产品提供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人工或自动的风险分析。它首先是对系统进行静态的分析(尤指系统设计前和系统运行前的风险分析),旨在发现系统的潜在安全隐患;其次是对系统进行动态的分析,即在系统运行过程中测试,跟踪并记录其活动,旨在发现系统运行期的安全漏洞;最后是系统运行后的分析,并提供相应的系统脆弱性分析报告。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四个方面:

  (1)系统设计前的风险分析。通过分析系统固有的脆弱性,旨在发现系统设计前潜在的安全隐患;

  (2)系统试运行前的风险分析。根据系统试运行期的运行状态和结果,分析系统的潜在安全隐患,旨在发现系统设计的安全漏洞;

  (3)系统运行期的风险分析。提供系统运行记录,跟踪系统状态的变化,分析系统运行期的安全隐患,旨在发现系统运行期的安全漏洞,并及时通告安全管理员;

  (4)系统运行后的风险分析。分析系统运行记录,旨在发现系统的安全隐患,为改进系统的安全性提供分析报告。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2.2类别(B20)审计跟踪

  本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人工或自动的审计跟踪、保存审计记录和维护详尽的审计日志。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1)记录和跟踪各种系统状态的变化,如提供对系统故意入侵行为的记录和对系统安全功能违反的记录;

  (2)实现对各种安全事故的定位,如监控和捕捉各种安全事件;

  (3)保存、维护和管理审计日志。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2.3类别(B30)备份与恢复

  本类产品提供对系统设备和系统数据的备份与恢复,对系统数据的备份和恢复可以使用多种介质(如磁介质、纸介质、光碟、缩微载体等)。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1)提供场点内高速度、大容量自动的数据存储,备份和恢复;

  (2)提供场点外的数据存储,备份和恢复,如通过专用安全记录存储设施对系统内的主要数据进行备份;

  (3)提供对系统设备的备份。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2.4类别(B40)应急

  本类产品提供紧急事件或安全事故发生时,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继续运行或紧急恢复所需要的一类产品,如应急计划辅助软件和应急设施两个方面。

  4.2.4.1类别(B41)应急计划辅助软件

  本类产品为制订应急计划提供计算机辅助,它主要是以应急计划辅助软件的形式提供。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1)紧急事件或安全事故发生时的影响分析;

  (2)应急计划的概要设计或详细制订;

  (3)应急计划的测试与完善。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2.4.2类别(B42)应急设施

  本类产品提供紧急事件或安全事故发生时,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应急计划所需要的一类产品,它包括实时应急设施、非实时应急设施等。这些设施一般由专门厂商提供。实时应急设施、非实时应急设施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对紧急事件发生时的响应时间长短上。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二个方面:

  (1)提供实时应急设施,实现应急计划,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行;

  (2)提供非实时应急设施,实现应急计划。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两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3类别(C)信息安全

  4.3.1类别(C10)操作系统安全

  本类产品提供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硬件和软件资源的有效控制,能够为所管理的资源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它们或是以底层操作系统所提供的安全机制为基础构作安全模块,或者完全取代底层操作系统,目的是为建立安全信息系统提供一个可信的安全平台。

  4.3.1.1类别(C11)安全操作系统

  本类产品是安全操作系统,是指从系统设计、实现和使用等各个阶段都遵循了一套完整的安全策略的操作系统。

  任何具有不同安全级别的安全操作系统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3.1.2类别(C12)操作系统安全部件

  本类产品是操作系统安全部件,目的是增强现有操作系统的安全性。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1)通过构作安全模块,增强现有操作系统的安全性;

  (2)通过构作安全外罩,增强现有操作系统的安全性。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两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3.2类别(C20)数据库安全

  本类产品对数据库系统所管理的数据和资源提供安全保护。它一般采用多种安全机制与操作系统相结合,实现数据库的安全保护。

  4.3.2.1类别(C21)安全数据库系统

  本类产品是安全数据库系统,即从系统设计、实现、使用和管理等各个阶段都遵循一套完整的系统安全策略的安全数据库系统。

  任何具有不同安全级别的安全数据库系统均可归入本类。

  4.3.2.2类别(C22)数据库系统安全部件

  本类产品是数据库系统安全部件,是以现有数据库系统所提供的功能为基础构作安全模块,旨在增强现有数据库系统的安全性。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1)通过构作安全模块,增强现有数据库系统的安全性;

  (2)通过构作安全外罩,增强现有数据库系统的安全性。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两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3.3类别(C30)网络安全

  本类产品提供访问网络资源或使用网络服务的安全保护。

  4.3.3.1类别(C31)网络安全管理

  本类产品为网络的使用提供安全管理。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四个方面:

  (1)帮助协调网络的使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2)跟踪并记录网络的使用,监测系统状态的变化。如提供对网络系统故意入侵行为的记录和对违反网络系统安全管理行为的记录;

  (3)实现对各种网络安全事故的定位,探测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确切位置;

  (4)提供某种程度的对紧急事件或安全事故的故障排除能力。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3.3.2类别(C32)安全网络系统

  本类产品对网络资源的访问和网络服务的使用提供一套完整的安全保护。

  本类产品是安全网络系统,即从网络系统的设计、实现、使用和管理各个阶段遵循一套完整的安全策略的网络系统。

  任何具有不同安全级别的安全网络系统均可归入本类。

  4.3.3.3类别(C33)网络系统安全部件

  本类产品是网络系统安全部件,是对网络系统的某个过程、部分或服务提供安全保护,旨在增强整个网络系统的安全性。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1)对网络资源访问的某一过程提供安全保护,例如身份认证是对登录过程的保护,旨在防止黑客对网络资源的访问;

  (2)对网络资源的某一部分提供安全保护,例如防火墙是对网络资源的某个部分(本地网络资源)的保护;

  (3)对网络系统提供的某种服务提供安全保护,例如安全电子邮件服务是对网络系统提供的电子邮件服务的保护。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3.4类别(C40)计算机病毒防护

  本类产品提供对计算机病毒的防护。病毒防护包括单机系统的防护和网络系统的防护。

  单机系统的防护侧重于防护本地计算机资源,而网络系统的防护侧重于防护网络系统资源。计算机病毒防护产品是通过建立系统保护机制,预防、检测和消除病毒。

  4.3.4.1类别(C41)单机系统病毒防护

  本类产品提供对单机系统的病毒防护,既可以是软件产品,也可以是硬件产品。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1)预防计算机病毒侵入系统;

  (2)检测已侵入系统的计算机病毒;

  (3)定位已侵入系统的病毒;

  (4)防止病毒在系统中的传染;

  (5)消除系统中已发现的计算机病毒。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3.4.2类别(C42)网络系统病毒防护

  本类产品提供对网络系统的病毒防护。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1)预防计算机病毒侵入网络系统;

  (2)检测已侵入网络系统的病毒;

  (3)定位已侵入网络系统的病毒;

  (4)防止网络系统中病毒的传染;

  (5)清除网络系统中已发现的病毒。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3.5类别(C50)访问控制

  本类产品保证系统的外部用户或内部用户对系统资源的访问以及对敏感信息的访问方式符合组织安全策略。本类产品主要包括:出入控制和存取控制。

  4.3.5.1类别(C51)出入控制

  本类产品主要用于阻止非授权用户进入机构或组织。一般是以电子技术、生物技术或者电子技术与生物技术结合阻止非授权用户进入。

  本类产品包括:

  (1)物理通道的控制,例如利用重量检查控制通过通道的人数;

  (2)门的控制,例如双重门,陷阱门等。

  凡是采用电子技术、生物特征技术以及与其他技术相结合以实现出入控制的安全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3.5.2类别(C52)存取控制

  本类产品提供主体访问客体时的存取控制,如通过对授权用户存取系统敏感信息时进行安全性检查,以实现对授权用户的存取权限的控制。

  本类产品提供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1)提供对口令字的管理和控制功能。例如提供一个弱口令字库,禁止用户使用弱口令字,强制用户更换口令字等;

  (2)防止入侵者对口令字的探测;

  (3)监测用户对某一分区或域的存取;

  (4)提供系统中主体对客体访问权限的控制。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3.6类别(C60)加密

  本类产品提供数据加密和密钥管理。

  4.3.6.1类别(C61)加密设备

  本类产品提供对数据的加密。

  本类产品提供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对文字的加密;

  (2)对语音的加密;

  (3)对图象、图形的加密。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3.6.2类别(C62)密钥管理

  本类产品提供对密钥的管理。例如证书授权中心(提供对用户的公开密钥的管理)和密钥恢复,都属于本类。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六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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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十政发[1999]74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驻市各单位:
  《十堰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
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十堰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支持军队建设巩固国防事业,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志愿兵退出现役安
置暂行办法》和《湖北省拥军优属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置办)。安置办设在民政部门,
负责退役士兵安置的日常工作。编制、财政、劳动、人事、公安、粮食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
民政部门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及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每年退
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系指按规定退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现役的义务兵和志愿兵。
  第四条 每年接收安置的对象、范围和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人民政府当年
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安置原则
  第五条 回原征集地安置的原则。士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
由原征集地人民政府负责接收、接待和安置。
  第六条 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退役士兵的父母或配偶凡有工作单位的,按
其所在工作单位的系统分配安置。
  第七条 合理配置,均衡负担的原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
组织形式,只要有机构、有人员、有生产经营活动场地的任何单位,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都要按照一定比例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第八条 政府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凡申请自谋职业
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第九条 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士兵退出现役后在上岗前应当参加当地退伍军人两用人
才机构举办的岗前培训。各级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设立的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中心
和劳动部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积极开展育才、荐才、用人一体化服务。为退伍军人自谋
职业、组织就业提供保障服务,最大限度地拓宽安置渠道。
               第三章 农村退役士兵安置
  第十条 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和从农村入伍、服现役不满十年的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经
原征集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后,回农村安置(国家政策规定允许在城镇安置的除
外),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其生产和生活。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
役士兵。
  第十二条 优先选拔退役士兵两用人才充实乡(镇)村企业和村、组基层自治组织,充
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带动和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农村退役士兵发展兴农、支农实业。对以退役士兵为主体兴办的
经济实体,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市场信息、生产经营场地和办理证照上要提供方便
,在税收上要给予优惠政策。
               第四章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
  第十四条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和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原征集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接收并安排工作。
  第十五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实行社会统筹安置与“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相结
合的办法。对系统单位退伍子女、配偶实行“边接收边安置”,即退伍军人回地方报到后,
安置部门就及时将档案和工作关系介绍信开到其父母或配偶所在系统(或单位)包干安置。
对入伍前原是单位职工的,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没有系统单位的退伍子女、配偶,实行社
会统筹计划调节安置。安置部门根据政府统筹安置计划,直接向各单位派遣,任务单位依据
安置办公室介绍信接收,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安置部门在统筹派遣工作中,应优先安置志愿兵、女兵、伤残军人、二等功
以上功臣人员和特殊兵种退役士兵,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安置部门统筹安置的对象
,阻扰安置部门工作。
  第十七条 落实国家“区域包干安置”政策。凡跨省、跨地区安置的,应经省安置部门
审批。市内跨县(市)安置的,应经市安置部门审批。市安置办要从严控制进市安置对象,
不符合进市安置条件的一律不许进市安置。
  第十八条 经安置部门分配安置的退役士兵,劳动、人事、公安、粮食、编制等部门,
应依据《安置介绍信》办理相关手续。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向其收取企业风险金、就业培训
费等任何附加费用。
  第十九条 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自行制定与退伍安置政策相抵触的规定;任何单位、部
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任务。凡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配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上级主管部门不得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
  第二十条 对当年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确有困难,在规定时间内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
经单位申请、政府批准由同级安置部门按每人不低于5 万元的标准收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安
置费,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收取的转移安置费专项用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不执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既不接受安置计划任务,又拒不交纳有偿转
移安置费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落实退役士兵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待遇。凡安置部门分配安置的退役士兵
,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因接收单位责任造成退役士兵不能及时
上岗工作的,由接收单位补发自安置部门开具安置介绍信之时起的工资。
  第二十三条 退役士兵应当服从统一分配安置,按规定时间报到上班。逾期不报到又无
正当理由的,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二十四条 退役士兵安置后,即是单位职工,应当拥护单位改革,服从单位管理。对
到股份制企业就业的退役士兵,交纳股金有困难的,接收单位应从国防大局出发予以照顾,
实行分期分批交纳或按月扣交。
  第二十五条 下列退役士兵,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一)城镇户口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的。
  (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三)入伍前三个月、服役期间、退伍以后购买城镇户口的。
  (四)服役期未满,部队作中途退伍处理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被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和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置期间因犯罪(过失罪除外)受到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退役士兵安置保障
  第二十六条 实行退役士兵安置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
退役士兵安置社会保障体系。
  市(县、市、区)应当建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其来源是同级财政预算拨款,主要用
于《兵役法》所规定的对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
性经济补助和对符合安置条件自愿回乡或自谋职业的志愿兵增发的安家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安置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因素对当年安置保障
金预算总额进行控制和测算。
  (一)当年当地接收退役士兵人数;
  (二)当年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三)预计当年当地退役士兵待安置时限;
  (四)预计当年当地自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的人数。
  第二十八条 安置保障金支出范围:
  (一)符合安置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二)自谋职业不需要政府安置工作的符合安置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
助;
  (三)符合安置条件自愿回乡或自谋职业、不需要政府安排工作的转业志愿兵的安家
费。
  第二十九条 按以下三个方面确定支出标准。
  (一)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计
发;
  (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按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法定服
役年限2的标准计发现役增加1年,总额递增10%。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发;最多不超过3
万元。
  (三)对符合安置条件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自谋职业、不需要政府安排工作的志愿
兵,除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外,另增发安家补助费1万元。
  本条所述“待安置期间”,是指符合安置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回到原征集地至到所分
配的工作单位报到之日止的这段时间。
  第三十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理程序是:
  (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二)安置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批准;(三)安置部门和申请自谋职业者签订书面协议(一式六份:本人一份、安置部门一
份、存档一份、补偿金发放单位财务部门二份),填发《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四)
依据协议和证书发放一次性补偿金。
  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由安置部门在办理安置手续时一次性造册发放。
  第三十一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享受下岗职工优惠待遇。对从事个体经营和兴办私营企业的,工商、税务等部门
要按照《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若干问题的决定》(鄂发
[1999]11号文)执行。
  (二)通过社会招聘或考试参加工作的,补助费不予收回。其军龄可以合并计算为所在
单位连续工龄。
  (三)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当地要为其划分责任田,免交当年税费,并帮助解决
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四)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因种种原因未能就业,其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的,可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和有关证明,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三十二条 经政府安置的退役士兵待岗期间,接收单位按规定应当计发工资;计发工
资有困难的,由接收单位负责发给生活补助费。
  本条所述“待岗期间”,是指自政府安置部门出具《安置通知书》之日起,至接收单位
安排上岗时止的这段时间。
  第三十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纳入同级财政社保专户统一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
用,不足予以追加,余额结转下年,禁止挪做他用。同级民政安置部门开设对应“支出帐
户”,具体支出由安置部门按分类标准报财政审核后预拨,年终对帐、核销。
  第三十四条 各地县以上财政应按当年退役士兵人平不低于50元的标准安排专项资金,
用于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和岗前技能培训;按当年退役士兵人平不低于50元的标
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退役士兵生产、生活、住房的困难补助。各级退伍军人安置办公
室的工作经费,根据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由同级财政列入年度支出预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

铁道部 水利部


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

一、为在铁路建设中保护生态环境,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国家投资、地方投资、国内集资合资、中外合资、国外投资的新建、在建、扩建、改建铁路,独立枢纽等铁路建设项目。
三、铁路建设必须贯彻国家关于水土保持的法规,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防治因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铁路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铁路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铁路建设、施工单位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的铁路工程,应在可研阶段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同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成部分单独成册。
六、建设单位负责提出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初步设计中的水土保持措施。
七、凡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同时,委托熟悉工程情况、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
铁道部管理的建设项目,在建设单位尚未明确时,由铁道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单位代行建设单位提报水土保持有关文件方面的职责,同时通报国家及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八、铁道部管理的项目由铁道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国家及有关省、地级水行政部门参加进行预审;铁路局管理的建设项目,由铁路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进行预审。
九、铁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项目水土保持方案30天内组织预审,在完成预审后45天内向负责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报预审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预审意见后60天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已被确认。
十、工程勘测设计中的路基、边坡防护设计应包括水土保持的内容;对隧道、路堤、路堑及站场工程的取弃土、碴必须进行水土保持设计。
十一、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中,应按行政区划列出水土保持设施清单和相应投资,并纳入相应阶段的工程概算。
十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费比照环境影响评价费经核实后纳入概算。
十三、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括施工期水土保持措施的设计及组织管理。
十四、建设单位应把工程中土石方集中工点的水土保持工程及措施,纳入工程招标和工程监理范围。
十五、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水土保持意识的教育和管理,严格按设计施工,禁止随意弃土、弃碴以及对非施工用地范围的地表植被造成破坏。
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995年5月30日以后开工建设的重点在建铁路工程未做水土保持方案的,应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