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管理暂行办法
卫生部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管理,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外医学技术的交流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是指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
第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四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有在华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邀请或聘用单位可以是一个或多个。
第五条 外国医师申请来华短期行医,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与聘用单位签订协议。有多个聘用单位的,要分别签订协议。
外国医师应邀、应聘来华短期行医,可以根据情况由双方决定是否签订协议。未签订协议的,所涉及的有关民事责任由邀请或聘用单位承担。
第六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协议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目的;
(二)具体项目;
(三)地点;
(四)时间;
(五)责任的承担。
第七条 外国医师可以委托在华的邀请或聘用单位代其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 邀请或聘用单位分别在不同地区的,应当分别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条 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
(三)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四)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五)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前款(二)、(三)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公证。
第十一条 注册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申请的单位。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文字材料的真实性;
(二)申请项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申请项目的先进性和必要性。
第十二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第十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应当事先依法获得入境签证,入境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或停留手续。
第十四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 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外国医疗团体应邀或申请来华短期行医的,由邀请或合作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八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医师或医疗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卫生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1996年9月23日 证监[199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各期货交易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
排意见>>一文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组织所在地的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公司等机构传达,认真领会并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切实搞
好今年的证券期货市场工作。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意见的通
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
期货工作安排的通知
1996年9月2日 国办发[1996]37号
各省、自治区、地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
工作安排意见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1996年8月)
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第6次会议精神,1996年证券、 期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
的各项任务,积极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
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证券工作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
和股票融资。今年证券市场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密围绕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
认真贯彻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市场行为,积极稳
妥地发展债券和股票融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证券市场,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服务。期货监管工作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证券委、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
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请求的通知>>(国发[1996]10号),加强管理,努力提高期货
市场规范化水平。今年期货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采取有力措施,继续清理
整顿期货市场,强化监管力度,进一步遏制过度投机,坚决打击各种非法境外期货
交易和外汇按金交易,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持期货市场的稳
定。
今年证券、期货工作的具体安排是:
一、加快立法进度,强化执法工作
(一)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一简称证监会)要积极配合有关方面,继续做好<<证券法>>(草案)的修改工作,
加快制订单项行政法规,为证券、期货市场法制化、规范创造条件。证券委和证监
会要认真行使国务院赋予的监管职能,加强对有关证券、期货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
检查;对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
(二)有条件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要建立稽查机构,充实稽查人员,完
善执法手段,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执法工作。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也要进一步
健全稽查制度,充分发挥一线监管作用。 对各类大案要案,一经发现,要及时
报告,依法严肃处理。
二、改进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做好新股发行上市工作1995年下达的股票发行计
划,还有一部分未发行上市、今年要继续做好有关工作。今年下半年,将根据宏观
经济发展情况,编制新股发行计划。针对目前新股发行中存在的问题,今后下达新
股发行计划,改为“问题控制,限报家数”的管理办法,即由国家计委、证券委共
同制定股票发行总规模,证监会在确定的总规模内,根据市场情况向各地区、各部
门下达发行企业个数,并对企业进行审核。
三、加强证券交易扬管理,清理证券交易中心
(一)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管理,发挥其一线监管作用。证监会要督促证券交易
所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发挥会员大会、理事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作用,逐步形成内
部制衡机制,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清算业务和登记公司的监管;
证券交易所要加强对会员、上市公司和市场的监管,发挥一线监管作用。
(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交易中进行清理整顿。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22号)规定,
证监会要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抓紧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经清理保留的证券
交易中心,逐步移交证监会统一监督管理。
前一时期,一些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中心违反有关规定,借用证券回购名
义变相拆借资金,严重地了正常金融秩序。各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请示的通知> >(
国发[1996]20号),主动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抓紧进行清理,做好善后工作。
四、继续做好对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授权工作证监会要继续做好对具备
条件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授权部分监管职能的工作。已经获得的地方监管部
门要按照以下要求,在授权范围内切实做好监管工作。
(一)地方监管部门要维护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集中统一管理,并按照授
权范围,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要及时请示证监会;
(二)地方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时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证券委、证监会发布
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进行,不得自行制定与国家有关规定相冲突的规定和办法。确
需制定工作程序性办法的,应事先报经证监会同意,并在发布的同时报证监会备案;
(三)地方监管部门不得干预被监管对象的正常业务活动,不得主办或协办有
关证券、期货类报刊。
五、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期货市场
(一)继续加强期货交易所的建设。各期货交易所要结合实际,总结经验教训,
找出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则。今年要完成各期货交易所会员制
改造工作,建立全体会员共担风险、共同监督的约束机制。目前,对已设置的异地
同步期货交易点中存在的问题,
要尽快制定办法加以解决。各期货交易气概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今后任
何交易所由于管理不当出现问题,都要严肃处理,并该交易所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以期货经纪机构的监管。暂停审批新的期货经纪公司,进一
步提高现有公司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尽快完成对期货兼营机构、证监会将建立年检
制度,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对严重违规的,要从严处理直至吊销期货经纪业务许
可证。
根据国发[1996]10号文件的规定,金融机构有得从事商品期货交易活动。目前
有些金融机构仍在收购、友爱股或控股期货经纪公司的做法不利于稳定金融秩序,
也不利于期货市场的正常发展,应当予以制止,这类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兼营机构,
证监会不予核发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三)采取切实措施,把扰乱期货市场的机构和个人坚决清除也期货市场。证
监会要尽快制订<<关于对操纵期货市场行认定和处罚的规定>>。对少数凭借资金实
力联手操纵市场的机构和个人,一经查实,除按照有关法规进行经济处罚外,证监
会要通报各交易所和经纪机构,不得再接纳其从事期货交易。
(四)坚决打击并取缔各种非法期货活动。在对期货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和期货
兼营机构审批工作结束后,凡未取得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单位,要
立即停止期货经纪业务。地方监管部门要组织力量严厉查处各种非法期货交易活动,
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对违反规定,继续非法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和外汇按金交易的,
各地监管部门要配合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等部门予以坚决取缔各种名目
的变相期货交易场所。
六、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
上市公司质量是证券市场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各有关单位要十分重视,加强
这方面工作。
(一)建立上市公司动态监管系统,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明确证监会和
交易所在信息披露监管工作上的分工。证券交易所负责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及时、准
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发现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及时报告证监会,以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要建立对上市公司的定期抽查制度,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从今年开始,证蟠会将组织力量,对上市公司进行抽查,抽查的重点内容是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况。
(二)积极帮助上市公司完善章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要帮助和督促上
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完善公司章程,充分发挥股东大会权力机构
的作用,建立健全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的制衡机
制。让监会和交易所还要抓好对上市公司有关负责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以及与证券业务有关的中介机构的管理,积极稳妥地
开发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一)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证监会要根据有关规定对证券经营机构的承销
和自营业务进行系统监管,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严格分开,降低经营风险,保护
投资者利益。要定期检查证券经营机构执行各项法规的情况,对不符合条件、违法
违规者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吊销其证券业务许可证。根据分业管理的要求,创造条
件,逐步由证监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实行统一的审批和监管。
对与证券业有关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信
息咨询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要加强监管,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证监会有权暂
停、取消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二)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有利于大中型企业发行股票,增加股市资金供应。
要尽快出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按照该办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国
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共同审批,共同管理。今后逐步由证监会对投资基金实行统一审
批和监管。
八、进一步做好境外上市工作,扩大B股试点范围
(一)进一步做好境外上市工作,近期选择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作为第四批境
外上市预选企业。在继续做好以香港资本市场为重点的境外上市工作的同时,要稳
妥地开辟新的国际资本市场,并抓紧与有关国家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要认真
总结上市经验,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严格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要求使用资金,提
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二)加强对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的管理。这项工作必须经过严格审批,各地不
得自行其是,未经证券委批准,任何企业不处擅自境外间接上市.
(三)总结发行B股的经验教训,扩大试点范围。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股
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89 号)及证券委关于推荐B股
预选企业的通知,认真做好筛选工作,选择一些效益好、规模大、有发展前景的企
业发行B股并不断完善B股市场。
九、加强债券市场的监管,做好可转换债券的试点工作
要加强对国债及企业债券上市、交易和清算活动的监管。证券交易所要尽快制
定企业债券上市交易规则。企业债券经证券交易所审核、证监批准后方可上市,并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发行企业债券要经过信用评级。
为开辟新的融资渠道,积极稳妥地做好或转换债券的试点工作,证监会要尽快
制定试点办法,明确规定统一的审批程序,防止一哄而起。
十、完成证券市场”九五“时期发展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制定工作
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了“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和股票融资,
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证券市场”的要求。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民经
济发展的新形势,要抓紧制定证券市场“九五”时期发展规划,在不断规范的基础
上,使证券市场在规划和质量上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十一、加强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队伍建设
首先要加强各级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领导班子建设。要努力学习邓小平同志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要讲政治,加强民主集中和勤政廉政建设。其次
要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对涉及证券、期货市场的重大政策性问题,要组
织力量,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调研工作。三是要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必要的干部交流。
四是各地监管部门要加强机构内部建设,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带好队伍,做好监管
工作。五是必须重视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专家水平的监管人才。六是要对从来人员
进行严格的资格考试和认定,提高整个行业人员的技能素质,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工作新闻报道和宣传的管理。有关新闻单位,特别是
证监会指定报刊,在新闻报道中,要正确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证券、期货工作的方针
政策,加强正面宣传和引导;在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时,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