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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业街区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22 17:32: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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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业街区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街区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05]976号

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迎接2008年北京奥运会,促进我市商业街区的发展,提升首都商业形象,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商业街区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商业街区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北京市商业街区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迎接2008年北京奥运会,促进本市商业街区的发展,提升首都商业形象,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街区改造资金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符合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北京市商业发展规划商业街区均在本办法支持范围。

本办法所指商业街区包括特色商业街区(含特色市场)和综合商业街区。商业街区的长度一般为300--800m左右,商业店铺沿街两侧或单侧分布。其中,特色商业街区内经营同类商品或提供相关服务的店铺数量或经营面积,应占全部店铺数量或经营面积的50%以上。

(一)特色商业街区根据辐射的范围和影响力可分为全市性特色商业街区和区域性特色商业街区。

全市性特色商业街区(含特色市场)是指在国际、国内或全市范围内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经营或服务内容能够充分体现北京的历史、文化、人文等方面特色,功能辐射整个城市乃至国内外的商业街区(市场)。
区域性特色商业街区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具有浓厚的区域特色,能充分体现其所在区(县)的历史、文化、人文等特色,服务范围和功能辐射半径主要在区(县)范围内的商业街区。区域性特色商业街区的支持,原则上每区(县)不超过2条。

(二)综合商业街区根据规模、功能定位、辐射范围等方面可分为全市性综合商业街区和区域性综合商业街区。

全市性综合商业街区是指功能辐射整个城市,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遍及全国乃至全世界,一般由百货店等大型店铺作为核心店,辅以各类专业店、专卖店等零售业态和餐饮娱乐设施的商业街区。
区域性综合商业街区是指总体规模较小,功能辐射本区域及周边地区,一般以百货店、超市、专卖店等零售业态和文化娱乐、餐饮等服务业为主,可提供休闲、健身、娱乐等公共空间的综合商业街区。区域性综合商业街区的支持,原则上每区(县)不超过2条。

第三章 资金的用途

第四条 支持商业街区改造资金主要用于对街区前期规划、标志、标识、街景美化、环保、环境整治、交通、停车、开放性空间等为街区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改造。

第四章 资金支持方式及限额

第五条 对于商业街区改造项目,原则上采取一次性资金补助的方式。其中:全市性特色商业街区改造项目,补助资金不高于400万元(全市性特色市场改造项目,补助资金不高于200万元);区域性特色商业街区改造项目,补助资金不高于300万元。全市性综合商业街区改造项目,补助资金不高于300万元;区域性综合商业街区改造项目,补助资金不高于200万元。

第五章 资金的申请审批与拨付程序

第六条 资金申请、审批及拨付程序比照《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第五章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执行。

第六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区(县)财政局负责对商业街区改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区(县)商务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对项目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商业街区改造资金。

第九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同级财政、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本专项资金等情况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解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8〕13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重府发〔1997〕40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



一、为控制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坚持以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生长,保护文物古迹,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

三、主城区和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特殊保护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四、各类功能区分别执行相应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类功能区以外所设300m宽的缓冲带,原则上按一类功能区对应的相关标准执行。

五、个别区域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及社会经济状况发生改变需作调整,属市划部分由市环保局负责调整,并报市政府备案;属区县(自治县)划部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六、本规定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表(市划部分)



附件:



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表(市划部分)



区县(自治县)名称
功能区类别
序号
适 用 区 域

万州区
一类
1
王二包自然保护区

2
乌龙池森林公园

3
泉活森林公园

4
青龙瀑布风景名胜区

5
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天生城景区)

6
龙泉风景名胜区

7
歇凤山风景名胜区

8
潭獐峡风景名胜区

黔江区
一类
1
黔江森林公园

2
小南海国家地质公园(包括小南海风景名胜区、小南海自然保护区、仰头山森林公园)

涪陵区
一类
1
大木山自然保护区

2
武陵山森林公园

3
乌江森林公园

4
小溪风景名胜区

渝中区
二类
1
渝中区所辖区域

大渡口区
一类
1
大渡口森林公园

二类
2
大渡口区所辖城镇和农村(不含辖区内一类功能区),重钢厂区在搬迁完成之前按三类区管理,但其新改扩建设项目按二类区标准执行。

江北区
一类
1
铁山坪森林公园

二类
2
江北区所辖城镇和农村(不含辖区内一类功能区)

沙坪坝区
一类
1
缙云山自然保护区(沙坪坝辖区部分)

2
歌乐山风景名胜区

二类
3
沙坪坝区所辖城镇和农村(不含辖区内一类功能区),特钢厂区(即石井坡街道包括詹家溪街道一、二、三段、井口镇、长春沟社、姜家社)在搬迁完成之前按三类区管理,但其新改扩建设项目按二类区标准执行。

九龙坡区
一类
1
白市驿三多桥白鹭自然保护区

2
白塔坪森林公园

3
尖刀山森林公园

二类
4
九龙坡区所辖城镇和农村(不含辖区内一类功能区)

南岸区
一类
1
长生林场

2
南山森林公园

二类
3
南岸区所辖城镇和农村(不含辖区内一类功能区)

北碚区
一类
1
缙云山―钓鱼城风景名胜区(北碚辖区部分)

2
金刀峡―胜天湖风景名胜区

二类
3
北碚区所辖城镇和农村(不含辖区内一类功能区)

万盛区
一类
1
黑山―石林风景名胜区

渝北区
一类
1
华蓥山自然保护区

2
玉峰山森林公园

3
南天门森林公园

4
张关―北岩风景名胜区

5
统景风景名胜区

二类
6
渝北区所辖城镇和农村(不含辖区内一类功能区)

巴南区
一类
1
桥口坝森林公园

2
南泉风景名胜区

3
东温泉风景名胜区

二类
4
巴南区所辖城镇和农村(不含辖区内一类功能区)

北部新区
二类
1
北部新区所辖区域

长寿区
一类
1
楠木院森林公园

2
长寿湖风景名胜区

江津区
一类
1
四面山自然保护区

2
大圆洞森林公园

3
云雾坪森林公园

4
黑石山―滚子坪风景名胜区

合川区
一类
1
九峰山森林公园

2
缙云山―钓鱼城风景名胜区(合川辖区部分)

永川区
一类
1
茶山竹海森林公园

2
代家店森林公园

3
云龙山森林公园

南川区
一类
1
金佛山自然保护区

2
楠竹山风景名胜区

綦江县
一类
1
老瀛山自然保护区

2
古剑山森林公园

3
长田森林公园

潼南县
一类
1
定明山―运河风景名胜区

铜梁县
一类
1
巴岳山―西温泉风景名胜区

大足县
一类
1
玉龙山森林公园

2
大足石刻文物保护区

3
龙水湖风景名胜区

荣昌县
一类
1
岚峰森林公园

璧山县
一类
1
缙云山―钓鱼城风景名胜区(璧山县辖区部分)

2
青龙湖森林公园

梁平县
一类
1
东山森林公园(菩萨顶景区)

2
百里竹海风景名胜区

城口县
一类
1
大巴山自然保护区

2
九重山森林公园

丰都县
一类
1
南天湖自然保护区

2
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名山景区)

垫江县
一类
1
宝鼎森林公园

2
明月山风景名胜区

武隆县
一类
1
白马山自然保护区

2
仙女山森林公园

3
芙蓉江风景名胜区

4
天生三桥风景名胜区

5
后坪天坑风景名胜区

忠 县
一类
1
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石宝寨景区)

2
甘井沟风景名胜区

开 县
一类
1
雪宝山自然保护区

2
南山森林公园

3
南岭森林公园

云阳县
一类
1
七曜山自然保护区

2
四十八槽森林公园

3
龙缸国家地质公园

4
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张飞庙景区)

奉节县
一类
1
三岔河森林公园

2
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白帝城景区)

3
天坑地缝风景名胜区

巫山县
一类
1
五里坡自然保护区

2
江南自然保护区

3
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小三峡景区)

巫溪县
一类
1
阴条岭自然保护区

2
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巫溪县辖区部分)

3
红池坝风景名胜区

石柱县
一类
1
大风堡自然保护区

秀山县
一类
1
太阳山自然保护区

2
凤凰山森林公园

酉阳县
一类
1
大板营自然保护区

2
金银山森林公园

3
乌江百里画廊风景名胜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和增补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成员的复函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和增补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成员的复函
国办函〔2006〕29号

公安部:
  你部《关于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增加成员单位和调整成员的请示》(公部请〔2006〕1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为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召集人,调整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汪民为联席会议成员。
  二、同意增加监察部、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办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增补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工商总局副局长刘玉亭、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环保总局副局长张力军、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孙华山、能源办副主任马富才为联席会议成员。

  附件: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三日


附件:

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
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成 员:陈冀平  中央综治办主任
      欧新黔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陈昌智  监察部副部长
      汪 民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黄淑和  国资委副主任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蒲长城  质检总局副局长
      张力军  环保总局副局长
      孙华山  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
      马富才  能源办副主任
      苏树林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王作然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党组成员、纪检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