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湘教发〔2007〕37号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
为积极推进我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切实规范普通高中的学分认定和管理,现将我厅制定的《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指导所属各高中学校认真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附件: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办法(暂行)
湖南省教育厅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办法(暂行)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和《湖南省关于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教发〔2007〕11号)、《湖南省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湘教发〔2007〕12号)等文件的要求,自2007年秋季开始,对全省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学生的课程修习状况实行学分管理。为规范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和管理行为,确保学分认定的科学性、真实性、严肃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毕业的学分要求
(一)学生每学年应在每个学习领域都获得一定的学分。每学完一定的课程并通过考核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学分认定是对学生可否获得学分的判定。学分认定的意见分“同意认定”、“不予认定”两种。
(二)学生三个学年必须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其中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还要获得28个以上选修学分,其中在选修Ⅱ中至少要获得6个学分;总计必须达到144个学分方可毕业。
(三)学有余力或希望多方面发展的学生达到毕业所需的144个学分后,学校应当创造条件鼓励其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和发展潜力修习更多课程模块,并通过考核获得更多学分。
普通高中课程设置及学分分配以及学年学分分配详见《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施)〉的通知》(湘教发〔2007〕12号)
二、学分“同意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语言与文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七个学习领域课程学分“同意认定”的基本条件是:
1、修习该模块的学时至少达到规定要求(依据学校详尽的学生出勤考查表);
2、学生在课程修习过程中表现良好,作业能按时、独立完成(依据学校制定的学生成长评价表);
3、模块考试(考查)。模块学习结束,由学校组织考试。考试除笔试外,还应根据不同模块的要求,设置听说能力测试、实验操作能力测试和专业测试等。学校应在每一模块考核后及时予以认定。
(二)综合实践活动领域学分“同意认定”的基本条件是:
研究性学习活动
1、开题报告或活动方案;
2、过程记录;
3、学生所获得的成果;
4、学生自评、学生互评及教师评价记录;
5、实际参加活动的时间每1学分不少于12学时。学校应在学生完成每一课题或项目后及时予以认定。
社区服务
1、学生参与社区服务的活动计划、总结;
2、学校制定的学生社区服务活动卡,卡上内容应该包括学生的服务对象(机构或个人)的名字、活动日期、服务的总时间、服务项目或内容、学生自己的签名、服务对象的签名(或加盖公章)、服务对象的简短评语及联系方式;
3、三年内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10个工作日。学校应在学生参加社区服务后及时予以认定。
社会实践
1、学生按照学校的要求,每年深入工厂、农村、部队、企业和其他社区进行调查研究、训练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达到预期的活动目标;
2、学生的活动计划、记录、总结;
3、学校或相关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
4、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的时间不少于1周。学校应在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后及时予以认定。
(三)选修课程(包括必修模块、建议选修模块、学校课程模块)“同意认定”的基本条件是:
1、学生的学习时间要达到一定标准;
2、学生的学习过程及其表现良好;
3、学生参加考核成绩合格。学校应在每一模块考核后及时予以认定。
三、学分认定的基本程序
学分认定工作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学校成立学分认定委员会,校长任主任,委员由学校领导和学科骨干教师组成。学分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按要求学完一个模块的课程,并通过学校组织的考核,或学生完成某一综合实践活动以后由学生或任课教师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学分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学科任课教师或综合实践活动指导教师根据学分认定条件,提出对学生学分认定的初步意见。
(三)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对学生申请和任课教师提出的初步意见进行审核,作出认定结论,并由学分认定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
(四)“同意认定”学生学分的,应在学校范围内公示。“不予认定”的,要书面通知学生并告之原因。
(五)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学分认定意见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或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复议要求。学分认定委员会自接到学生复议要求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议,及时给学生书面回复,并做好思想工作。
(六)学校对学分“不予认定”的学生,应根据原因指导学生补足学时、重考、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模块。但必修课程不得改修。
(七)学分认定工作一般在每个学段结束时进行,学校应及时将学分认定情况分别记入学生学分档案。
四、学分认定的管理
(一)学分与学籍
1、学生学分认定档案应包括学生在该课程(模块)修习的课时、修习过程评价、考试考查成绩、学分认定时间等。学生学分认定档案应分别记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和学生成长记录(或学生素质发展手册)。
2、学校不得以学分奖励学生。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可在学生成长记录和学籍管理卡的相应栏目内予以记录。
3、学校按照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录取入学的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使用统一编制的学籍号,便于学籍管理以及学分查询。
4、在省内学校之间转学的,学分互认。由已经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的省(市、自治区)转入的,必须提供必要的学分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应当认定学生在原学校所获得的学分。由尚未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的省(市、自治区)转入的,转入学校应当根据原学校提供的学习成绩证明,并按照其所学内容与新课程模块内容之间的关系认定相应的学分。我省学生转外省(市、自治区)就读的,应将该生学分认定情况随学籍档案一并转出。
5、由于休学等原因造成学习过程间断的,其学分及有关材料可连续计算或使用。
6、学生的学分档案以及学籍档案必须是原始而真实的,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
(二)保障监督措施
1、学校要建立和逐步完善学分认定管理工作制度,特别要建立学分管理诚信制度。
学校要组织家长代表和有关人士对学分认定及模块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家长委员会报告学分认定及模块考核工作情况。学校要为授课教师、学科学分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建立诚信档案,纳入教师年度考核内容。对在学分管理工作中有不良行为的教师应予以批评教育和必要的处理。
2、学校每学期要将学分认定结果上报其直属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各市、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分学期(年)及时将学分认定档案登记,并结合学籍管理备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分管理工作要适时进行检查和指导,进行有效监督,并对学校学分管理质量作出评估。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公告学校学分管理质量情况。学分管理质量的检查评估结果作为评价普通高中办学质量的重要指标。对学分管理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学校,应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关于印发《丹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丹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2010〕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0年4月26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丹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下简称“土地出让”)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丹东市属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以及环保产业园辖区内的土地出让原则上采用先收储、后出让程序,以净地出让方式组织实施。
第三条 土地收储与出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计划性原则。土地收储与出让要实行以市场为主导的计划管理,土地收储计划与出让计划要相互衔接,杜绝土地收储与出让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效益优先原则。要把土地收储与出让效益放在优先位置。
(三)政府主导原则。土地收储与出让涉及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实行市、区两级政府负责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丹东市土地征用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储备中心”)为土地收储法人单位和土地出让工作平台。主要职责:
(一)对宗地出让收入与出让成本摸底测算后,提出宗地收储与出让建议。
(二)按市土地收储领导小组批准的土地收储计划,组织实施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土地前期开发等土地收储工作。
(三)根据宗地收储成本、宗地出让净收益预期等,提出宗地出让底价建议。
(四)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总成交价款收缴土地出让收入。
(五)对土地出让费用、土地经营成果实施核算,并对土地经营成果负责。
(六)根据土地收储需要测算土地储备资金需求量,并筹集资金。
(七)分析、预测土地供求变动状况与土地市场价格变动趋势。
第五条 成立由市领导担任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综合执法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审计局和市属各区政府为成员单位的土地收储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协调土地收储与出让工作。
市土地收储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研究决定土地收储与出让管理政策和制度、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审批土地收储与出让计划、土地收储费用预、决算以及土地出让底价。
(三)组织推进土地收储与出让工作。
(四)考核土地收储成本与土地经营成果,对各区政府及市储备中心实施奖惩。
(五)协调各成员单位分工协作事宜。
第六条 市土地收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土地收储与出让计划编制;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标准拟定与执行监督;会同财政部门拟定土地出让底价;对集体土地征收和拆迁安置补偿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发生的争议实行裁决。
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土地收储与出让费用预算审核与决算审查;土地收储与出让费用支出监管;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参与土地出让底价核算。
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土地储备与出让涉及的规划指标、规划条件管理;征地和拆迁涉及的公有房屋管理;城市规划区内拆迁补偿的监督管理;城市规划区内拆迁安置补偿的争议裁决。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监督土地利用规划条件的执行,查处超规划容积率使用土地行为,并追缴应补缴的土地出让收入。
市林业局:负责征地和拆迁涉及的林地、林木管理。
市文化局:负责征地和拆迁涉及的文物保护与管理。
市监察局:负责查处土地收储与出让中的违法、违规与违纪行为。
市法制办:负责审核拟由丹东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有关土地收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市审计局: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制度的执行审计;土地收储与出让费用支出审计;参与土地收储与出让费用的预算审核与决算审查。
市属各区政府:负责本区工业项目用地计划的编制;本区工业项目用地收储资金的筹集;承担市土地收储领导小组指派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与土地前期开发工作。
第三章 土地收储管理
第七条 土地收储计划应根据市储备中心提出的土地收储建议组织编制。
各区工业项目用地收储建议,应根据各区政府申报的工业项目用地计划提出。其他用地收储建议,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土地出让收益测算情况等提出。
第八条 各区工业用地收储涉及的摸底调查等工作,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其他用地收储涉及的摸底调查等工作,由市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与土地前期开发等,原则上委托各区政府实施。
委托各区政府实施的项目,市储备中心应与相关区政府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完成质量、完成时限以及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经费原则上由相关区政府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第九条 由各区政府承担拆迁安置补偿与土地前期开发任务的宗地,其出让净收益可按一定比例奖励各区政府。
根据土地出让收益实现情况,可按土地出让净收益一定比例与市储备中心经费挂钩。
第十条 工业用地实行土地收储保证金制度。各区政府在实施本区工业项目用地收储时,应按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征地补偿以及土地出让等所需费用总和,向市储备中心缴纳土地收储保证金。土地出让后缴纳的土地收储保证金予以返还。若未按计划用地,缴纳的土地收储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四章 土地出让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计划应根据市储备中心提出的宗地出让建议,并按照土地出让用途分类编制。
各区工业项目用地的出让建议,应根据各区政府工业项目用地计划与实际需求提出。其他用地的出让建议,应根据土地市场需求变化与土地市场价格变化等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调整要求,遵循效益主导原则提出。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应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并应与土地收储工作实际相衔接。计划外需办理的土地出让,应报市土地收储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底价应根据市储备中心提出的土地出让价格建议核算并报批。
各区工业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土地收储与出让费用预算、按规定应计提的各项专项资金(基金)之和。其他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土地收储与出让费用决算、土地出让预期净收益之和。其他用地如需于土地收储前确定出让底价的,出让底价中的土地收储与出让费用按预算核定。
各区工业用地的土地收储与出让费用预算由各区政府评估测算。其他用地的收储与出让费用预算、出让预期净收益由市储备中心评估测算。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收入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全额征收,入缴国库,并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 各区工业项目用地与其他用地的土地出让收支实行分账核算与管理。
各区工业项目用地的出让净收益扣除按规定应提取的各项专项资金(基金)后,全部用于补助各区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其他用地的出让净收益扣除按规定应提取的各项专项资金(基金)后,全部用于市本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章 土地收储与出让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各区工业用地的收储与出让费用,由市财政于土地出让后按各区政府评估测算的费用预算拨付给市储备中心,由市储备中心与相关区政府结算。
土地出让前应支付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费用和税金、征地补偿费用以及土地出让费用等,由市储备中心使用相关区政府缴纳的土地收储保证金先予垫付。
第十七条 其他用地的土地收储与出让费用由市财政于土地出让后按批准的费用决算拨付给市储备中心,由市储备中心按规定办理结算。土地出让前应支付的费用,由市储备中心使用土地储备资金,按批准的费用预算先予垫付。
土地收储与出让费用决算超出预算部分,须经市土地收储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支付。
委托各区政府实施的项目所需费用,由市储备中心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垫付给相关区政府,待土地出让后,由市储备中心按照批准的项目决算与相关区政府办理结算。
项目决算超出预算部分的,从市财政核拨给各区政府土地出让奖励资金中安排解决。
第六章 土地储备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采用市、区两级政府出资与市储备中心贷款办法筹集。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贷款规模由市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储备工作的需要提出建议,由市土地收储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十条 市、区两级政府应分别设立土地储备资金专户,专门用于管理土地储备资金的收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