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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进口废钢船进行卫生检疫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15:11: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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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进口废钢船进行卫生检疫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对进口废钢船进行卫生检疫的通知

((84)卫防字第86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建设的需要,国家进口废钢船的数量逐年增加。为防止废钢船携带病媒昆虫、噬齿动物以及传染病传入我国,对进口废钢船必须实行卫生检疫和卫生监督,特做如下规定:

  一、进口废钢船在我国水域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条例实施规则”第四章规定的有关事项。

  二、进口废钢船在锚地(或指定的停泊点)接受卫生检疫,办理有关手续和必要的卫生处理。

  三、卫生检疫机关对进口的废钢船要进行严格的卫生检查,根据卫生检查结果,确定卫生处理方案,提交船方予以配合。

  四、卫生处理工作(消毒、杀虫、灭鼠),应在船舶交接前实施。在保证卫生处理效果的基础上,尽量缩短卫生处理时间。

  五、对废钢船实施联合检查和卫生处理前,任何人不得上下船,不得卸下任何物品。

  六、废钢船所带的一切药品、消毒剂由卫生检疫机关统一收缴处理。

  七、卫生检疫和卫生处理所需费用由船主支付。  

  八、废钢船经检查和卫生处理,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规定的,发给《废钢船卫生合格证书》。

  附件:《废钢船卫生合格证书》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八日

              废钢船卫生合格证书

船舶名称:                 净吨位

国籍:                   出发港:

经停港:                  目的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规则》的有关规定,经检查和卫生处理,特发卫生合格证书。

  该船做了如下卫生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检疫所

日期               卫生检疫人员签字

  (19*27cm)



关于印发天津市耕地保护模范区县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津政办发 〔2008〕99 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耕地保护模范区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天津市耕地保护模范区
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耕地保护模范区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强化基层土地执法工作,
确保耕地保护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促进我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耕地保护模范区县管理工作,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模范区县,是指我市区县中模
范遵守和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成
效显著,并经过一定程序评选出的具有示范作用的先进典型。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耕地保护模范区
县创建工作的开展、组织、检查、考核和评选表彰工作。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是区县人民政府创建耕地保护模范区县活
动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协助区县人民政府做好与创建活动有关
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五条 耕地保护模范区县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禁
止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
  第六条 耕地保护模范区县的标准是:
  (一)区县人民政府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
重视国土资源执法和管理工作, 并将耕地管理和保护纳入本地区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实际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耕地管理和普
查等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职责,落实耕地保
护目标和任务;
  (二)严格实行耕地特殊保护制度,区县人民政府每年按乡
镇、村、户逐级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
确保本地区年末耕地保有量与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规定的标准;
  (三)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使用土地,年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不超
过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四)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
制度,保持耕地动态平衡,保证新开垦的耕地与建设占用的耕地
数量、质量相当,年内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不少于市
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五)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无
违法批地行为,无严重的违法用地案件,能够按照市国土资源和
房屋管理局与区县人民政府签订的《落实治理违法用地责任协议
书》要求,对违法用地及时予以制止;
  (六)国土资源执法和管理工作基础扎实,做到耕地保护的图
表、账册、档案资料齐全,与实地相一致,各项业务基础建设健
全、完善;
  (七)建立耕地保护长效机制,发挥村级土地信息员作用,
形成区县、乡镇、村土地监管网络,完善耕地保护和治理违法用
地预防、举报、监管、查处、奖惩等各项制度,把违法用地行为
遏制在萌芽状态;
  (八)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土地、规划、建设、法制、
公安、法院、监察和综合执法队伍及水、电、气、热等相关部门
治理违法用地联动机制的作用,各尽其责,联合作战,做到早发
现、多角度、立体化地遏制违法用地行为;
  (九)加强对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培训,把耕地
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深入到每家每户,让群众学法、懂法、守
法、用法,提高依法管地、依法用地意识,打牢落实耕地保护基
本国策的基础;
  (十)区县定期召开专项会议,总结部署土地管理、耕地保
护工作,抓好正反两方面典型,对保护耕地卓有成效的个人和单
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缺乏管理、屡发土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
果的,按规定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前款规定将内容具体化,并制
定评分标准。
  第七条 经自查评分合格的区县,应于每年10月底前,由区
县人民政府提出创建工作总结和书面申请报告,报送至市国土房
管局接受考评验收。确认达到耕地保护模范区县标准的,报请市
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全市公布,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 取得耕地保护模范区县称号的区县,每年年底要将
本区县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市
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国土房管局。
  市国土房管局每年对考评验收达标的耕地保护模范区县进行
复核。复核合格的,建议市人民政府保留其称号;复核不合格的,
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其称号。
  第九条 发现有虚报、谎报、瞒报真实情况而取得耕地保护
模范区县称号的,除撤销其称号、收回奖励的用地指标外,追究
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8月31日废
止。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对组织包机专列大巴团队来新旅游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对组织包机专列大巴团队来新旅游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 2008 ] 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对组织包机专列大巴团队来新旅游的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新乡市对组织包机专列大巴团队来新旅游的奖励办法

  为充分激励和调动各旅行商组团来新旅游的积极性,强力开拓我市国内外旅游客源市场,实现新乡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对组织包机、专列、大巴来新旅游的旅行社进行以下奖励:
  一、对组织旅游包机者的奖励
  (一)从省外引来一架旅游包机,团队游客人数不少于100人,在新乡至少游览两个以上(含两个)景区,其中至少有一个景区门票35元以上,并在新乡住宿一夜的,奖励组团旅行社每架次2万元。其中,组织每架次人数在120人以上境外游客旅游包机来新旅游的,奖励承办旅行社每架次3万元。本办法施行之日起首架来新包机的奖励金额另增2万元。
  (二)一年内累计引来5架次(含5架)以上旅游包机的,另外奖励人民币1万元,引来10架次(含10架)以上旅游包机的,另外奖励人民币2万元。
  二、对组织旅游专列者的奖励
  组织旅游专列团队人数达到600人以上(含600人),游览两个以上(含两个)景区,其中至少有一个景区门票在35元以上,并在新乡住宿一夜的,奖励组团旅行社2万元。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来新的首列专列奖励金额另增3万元。
  三、对组织旅游大巴者的奖励
  旅游大巴团队一次达到500人以上(含500人),游览两个以上(含两个)景区,其中至少有一个景区门票在35元以上,并在新乡住宿一夜的,奖励组团旅行社2万元。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来新的首个大巴团队奖励金额另增2万元。
  四、奖励审批程序
  凡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组团旅行社申请奖励的,应在发团5日前,向新乡市旅游局报告,由市旅游局告知其奖励的有关注意事项,具体要求由市旅游局另行规定。旅游活动结束后1周内,组团旅行社应提供有关的票据、合同、传真等相关资料,经市旅游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市旅游局按审批意见兑现奖励。
  新乡市旅游局咨询电话:0373-3076898
  五、附则
  (一)本办法奖励资金由新乡市旅游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本办法自2008年3月26日起施行,原《新乡市对组织专列(大巴)团队来新旅游的奖励办法》(新政办〔2006〕45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