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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关于印发朝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13:05: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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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关于印发朝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朝政发〔2007〕3 号]

朝阳市关于印发朝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朝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朝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明确决策责任,确保决策质量,防止决策失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朝阳市第八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重大决策是指朝阳市人民政府就下列重大行政事项作出的决策: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市政协的重大建议,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
  (二)制定或调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工作方案;
  (三)制定或调整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编制市财政预决算、重大项目财政资金安排;
  (五)制定或调整农村建设、城市发展、土地利用、城镇体系、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及其他重点领域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六)制定或调整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商贸、旅游、科教文卫等重大行业规划;
  (七)制定或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为维护交通和社会治安秩序而需长期采取的重大管制措施;
  (八)制定或调整政府投资、采购、工程招标、国有资产处置、招商引资等方面重大事项的相关政策;
  (九)制定或调整产业发展规划,规划或调整经济发展区域和产业区域布局;
  (十)制定或调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保护、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一)制定或调整有关行政管理体制、行政区划及民主政治建设、基层政权建设的重大措施;
  (十二)制定或调整人事管理制度和人事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三)决定以市政府名义成立的重要临时性工作机构;
(十四)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实施表彰奖励的事项;
(十五)决定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
(十六)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政府重大决策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二)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正确处理经济与社会、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人与自然的关系,使决策符合实际,合理可行。
  (三)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效能决策原则。提高行政决策效能,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及时作出正确的决策。
  第四条 政府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兼顾效率与公平,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和不宜公开的以外,政府重大决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朝阳政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并加强决策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决策形式

  第六条 政府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一般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议决。需提交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按市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的要求进行。
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由市政府行政首长或行政首长委托市政府分管领导对重大行政事项作出决策的,事后应当以适当方式在必要范围内通报决策情况。
第七条 市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市政府分管领导、市长助理和秘书长协助市政府行政首长决策。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本级政府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政府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市政府法制、政策研究、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及政府法律顾问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咨询等有关服务。

第三章 方案准备

  第十条 由市政府领导提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定决策承办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提出需要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的,经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其自身为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做好政府重大决策的准备工作:
  (一)提出方案。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信息,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未经认真调查研究的事项不得提交市政府决策。
  (二)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有关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或直属单位的,要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未经充分协商的事项不得提交市政府决策。
  (三)听取意见。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充分征求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和公民、企业法定代表人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公开征询等形式进一步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论证评估。组织咨询机构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家对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等进行论证评估。是否需要进行论证评估,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确定。应论证评估而未论证评估的事项不得提交市政府决策。
  (五)备选方案。对需要多个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存在争议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协商、征求意见、论证评估中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专家评审组应当由3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专家组成, 并要遵守工作规则,作出严谨的评审结论,并对确认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二)遗漏必要的信息;
  (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四章 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决策备选方案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应当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 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政府重大决策议题,由市政府行政首长确定。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决策事项,须报送决策方案汇报材料。汇报材料应综合反映如下主要内容:决策依据、决策条件、决策事项的成本效益分析、决策风险预测、专家评审意见、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决策建议等。必要时可就汇报内容分解形成专项材料,以附件形式提请审议。
  对提请审议决策的汇报材料,应当按照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政府重大决策方案,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参加会议;
(二)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分管决策事项的市政府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
(五)市政府行政首长在组成人员讨论之前原则上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十七条 市政府行政首长根据讨论情况,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再次审议或搁置的决定。
  作出同意决定的,形成文件后由市政府行政首长或其授权的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市政府行政首长或其授权的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搁置时间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
第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做好政府重大决策会议记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市政府行政首长的决定。
  第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政府重大决策档案,归档内容包括政府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报送的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作出决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重大决策形成后,由市政府相关分管领导负责领导决策的执行工作。其中,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应确定一位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其他有关领导配合。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对政府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确定执行机构,明确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有关执行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政府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要完善政府信息网络系统,建立健全反应灵敏、运行快捷、协调有效、覆盖全市的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机制,并定期对政府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调整和完善的,应及时提请市政府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第二十四条 根据政府重大决策执行要求,决策执行机构应当将政府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决策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政府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时,应当书面向市政府报告,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市政府可以根据决策执行机构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参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程序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同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紧急情况下,市政府行政首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同时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负责政府重大决策执行的督促落实和考核评价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专项督查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办法而导致政府重大决策失误的,决策执行机构违反本办法而导致政府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准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受有关机关委托参与政府重大决策论证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在政府重大决策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应依法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一般行政事项决策以及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办法。市政府行政首长和市政府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应当按照合法、科学、效率、公平的原则和有关要求,择优决策,并将决策结果以适当方式向市政府其他有关领导通报。
对需经上级政府批准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行政事项,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后,将相关报告或议案按法定程序报上级政府批准或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和管理权限,结合实际,制订本地、本部门、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市政府办公室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印发《山东省关于易货贸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印发《山东省关于易货贸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通知
现将《山东省关于易货贸易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开展易货贸易,以进带出,进出结合,有利于充分挖掘我省出口商品货源潜力,减少库存积压,解决经济发展所急需的物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保证完成国家出口计划的前提下,积极做好这一工作。
本办法与国家今后下达的易货贸易办法不一致的地方,按国家规定的办法执行。

山东省关于易货贸易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外易货贸易,扩大出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易货贸易的原则:
一、易货贸易必须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出口收购计划任务(包括政府协定贸易)的前提下进行。计划内商品,可搞以进带出的对等贸易。
二、易货贸易的国别和商品方案,必须报请经贸部审查批准。
三、易货贸易的重点是东欧和中近东、非洲、拉丁美洲等第三世界国家,对日本、美国、加拿大欧洲共同体等工业发达国家及港澳地区,原则上不进行易货贸易。
四、易货贸易出口收入的外汇可全部用于易货进口(主要用于企业更新改造的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出口产品急需的原材料进口),但不再计算留成,外汇应自行平衡。
五、易货贸易出口要自找货源,进口自找销路,财务自负盈亏。
第三条 易货贸易以库存滞销商品为主,或组织计划外收购。紧俏商品一般不作易货贸易。开展易货贸易不得打破国内进出口经营渠道。 #13第四条 易货贸易必须遵循国家各项进出口法规。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应按规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
第五条 我省易货贸易由省经贸委组织协调,具体的管理工作由省外贸局负责。
第六条 山东省对外贸易总公司是我省易货贸易的综合经营部门,负责易货贸易的组织实施、外汇综合平衡和财务综合核算工作。
第七条 各外贸进出口分公司、工贸公司,在外汇自行平衡的前提下,亦可进行易货贸易。如进出口货物超出经营范围或外汇不能自行平衡的,可委托省外贸总公司代理和平衡。有关易货贸易商品的出口,省外贸总公司也可委托有关外贸专业分公司代理。
第八条 易货贸易的程序:
一、各地、各部门易货贸易方案,包括易货贸易的国别、进出口商品名称、数量、金额,应事先报山东省对外贸易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综合平衡后报省外贸局;各外贸分公司易货贸易外汇不能自行平衡的报省外贸总公司平衡,属分公司进出口经营范围之内且外汇能自行平衡的,可径
报省外贸局。
二、全省易货贸易综合方案,由省外贸局负责编制,经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
三、易货贸易方案经批准后,属总公司组织的由省总公司实施商务谈判;属分公司组织的由分公司实施商务谈判。对东欧的商务谈判,需委托有关专业进出口总公司代理。
第九条 外贸经营单位和易货用户应签订易货贸易协议;属外贸代理的,还应签订代理协议,以保证易货贸易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易货贸易进度表,由省外贸局负责汇总,按月报送对外经济贸易部,抄省经贸委、省计委。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6年6月26日
摘要:众所周知,公证活动是一种非诉讼法律活动,较之诉讼活动,没有经过辩论和质证程序,直接进入到认证程序。整个公证活动都是由公证员和公证机构主宰的,缺少外部力量的制衡,处于相对封闭状态。长此以往,公证员的思维方式必然呈现单一性等特征,因缺乏对公证对象的深度了解而导致错假证频发。认识公证活动的天然性缺陷,积极培养公证员抗辩性思维,应成为我们整个行业的共识。
关键词:公证、缺陷、抗辩性思维
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用相当的篇幅(14-19章)系统地阐述了地理环境决定论,并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孟德斯鸠认为,地理环境对居住在那里的人民的性格影响巨大,并进而影响到那里人民的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法律规定和社会政治制度。毋庸置疑,社会环境对人的影响也是巨大的,任何一种社会职业环境都会给其从业者打下深深的职业烙印。因而一个存在天然性缺陷的职业环境将会严重影响从业者的思维,进而影响着其在从业过程中的处事态度和效率。那么公证活动究竟有哪些特点,它会对公证员的思维方式产生哪些影响呢?
一、公证活动的天然性缺陷及对公证员思维方式的影响
我们把公证员职业环境和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律师、检察官、法官的职业环境做一比较,可以发现,律师、检察官、法官的职业环境处于相对开放的状态。以诉讼活动为例,他们在庭审中经历的是完整的辩论、质证和认证的过程。“作为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必须给予各方当事人充分陈述其理由的机会并对他方当事人的论证提出反驳或质疑。由此,在诉讼证明中,对特定事实命题的证明已经不再是单纯的证实或证伪,而是证实与证伪交叠进行的论证活动。”①这个过程充满了抗辩性。迫使对立的双方或多方必须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和缜密的逻辑思维应对,追根究底,把问题厘清。否则在庭审过程中就会不能自圆其说。
而公证活动与诉讼活动相比较,则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是在没有抗辩的情况下进行的非诉讼证明活动,整个公证活动都是由公证员和公证机构主宰的,缺少外部力量的制衡。“公证证明是公证人对申请人所申请公证事项真实性的认定与宣告。……公证证明中,没有利益上的对立,没有主张事实命题的论证和反驳。既使是在有多方主体参加的合同、协议类公证中,权利义务的分配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自决的结果。在合同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各取所需,互相依存。当事人在公证人面前互相附和,而不是互相反驳。从某种角度上讲,当事人相互附和的内容和形式正是公证人认识和证明的对象。因此,公证人对证明对象的认识是单向度的。公证证明活动中,公证人认识事物的方向被利益协调一致的当事人左右,他听不到反对者的声音。公证人所能做的,就是对自己看到的、听到的一切进行(法律上的)概括和记录。” ②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的缺陷或瑕疵,有时即使是常识性的,也有可能被有意或无意忽略。公证审批作为一种内部制约手段在很多时候流于形式,问题常常是在事后暴露。如在公证书使用过程中出了问题,引起当事人投诉,或在行业内部组织的质量检查时发现问题,而不是在过程中发现,往往无法弥补。更可笑的是有些所谓的行业潜规则,由于缺乏制约(当然也有利益驱动的因素)而长期存在。如金融公证领域公证员不与公证当事人见面的问题,在安徽省司法厅2012年开展的公证质量事故“零容忍”活动中,明确要求各地加以改正,居然遭到了不少公证处的抵制,问题之严重可见一斑。
综上所述,公证活动的天然性缺陷是公证员职业环境封闭、缺乏外部力量制衡。在这种职业环境下,公证员极易养成单一的、定向的、僵化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在公证实践中危害极大,如不认真加以克服,则会阻碍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公证员执业过程中抗辩性思维的培养
本文的抗辩性思维中“抗辩”一词,是从诉讼法理论 “抗辩式诉讼”的概念中借用的。业界对这一命题没有统一说法,上海市东方公证处薛凡用的是“合理的怀疑”③,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徐小蔚用的是“假定思维”④,笔者所在的池州市九华公证处在其编写的《公证业务指引》中用的是“存疑意识”。笔者以为还是用“抗辩性思维”比较规范易记,并尝试给其定义如下:“抗辩性思维是指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站在公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代理律师的角度,审视自身公证程序是否合理并是否经得起质疑的换位思考的过程”。
培养抗辩性思维,对公证员提高办证质量,提升行业公信力,防范执业风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那么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如何培养抗辩性思维呢?
(一)公证员应养成对每个细节进行经常性的自我质疑的习惯。
以遗嘱公证受理环节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为例,如从抗辩性思维角度考量,就会发现以前我们习以为常的事情,现在有许多地方值得反思。我们可以设想,立遗嘱人在公证申请表上的签名,利害关系人如不承认而立遗嘱人又死亡了,死无对证怎么办?假如立遗嘱人不会签字,在公证申请表上盖的是私章,公证后立遗嘱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承认是立遗嘱人盖的章又怎么办?因为私章随处可刻。假如立遗嘱人是捺手印的,而公证员又提取了其供比对的10个指印,立遗嘱人死亡后,利害关系人不承认又怎么办?因为国家没有建立权威的、统一的指纹库,利害关系人完全可以怀疑指纹的真实性。当这些现象真的发生且因此诉至法院时,公证员又如何应对?在以后办证时如何去完善?
这种经常性的自我质疑,对公证员抗辩性思维的培养具有很好的作用。
(二)以抗辩性思维理念制定处内相关业务规定并严格执行,力求将待证事项“包圆”,不留隐患。
笔者所在的池州市九华公证处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公证实践,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规定,确保公证的真实性不被怀疑,有效地防范了错证假证的发生。例如我处对涉及财产处分的公证(如遗嘱和处分财产的委托书公证等)一律要求全程录像。对当事人提交的财产证明和身份证明一律核实,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用复印件存档的,不但要求核对人在复印件上签名,还要求提交人也在复印件上签名。当事人在签收公证书时,我处要求对当事人低头签字和抬头动作各拍一张照片存档。公证人员外出核实的,要在核实地用数码相机拍张本人的照片存档自证。诸如此类的规定还有许多。这些规定在当时都高于司法部、中公协及省公协相关规则、细则及指导意见的规定和要求。以上规定都是在抗辩性思维指导下制定的,在实践中起到了很好的防范执业风险的效果,有的已被省公证协会在制定相关标准时采用。
(三)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解剖,从反面吸取经验教训
省级以上的公证协会应组织力量编写公证投诉赔偿方面的典型案例,认真加以解剖,从中总结出一些带有普遍规律性的问题,编辑成册,供公证员学习、思考和借鉴。这些反面教材所起的警示作用是正面学习所不能替代的,对培养公证员抗辩性思维意义重大。
(四)加强学习,注重知识和经验积累,是培养抗辩性思维的基础。
公证员的抗辩性思维是建立在深厚的知识和经验基础上的。只有不断向书本和实践学习,眼界才能开阔,思维才能活跃而不至于僵化,才能避免“三种陷阱”,即疏忽大意的陷阱、恶意当事人所设置的陷阱,以及无知的陷阱⑤,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公证执业风险。
(五)运用抗辩性思维创新公证理念和思路
抗辩性思维极具创新性特点,公证员应当学会在办理公证过程中结合业务特点,立足实际,创新思路,破解公证难题。在确保公证合法性的前提下,高度重视公证核实工作,避免假证错证的发生。同时还应注意高科技手段在公证领域内的运用。只有不断创新公证理念和思路,才能增强公证的服务功能,提高公证的公信力。
三、结束语
公证活动是一种非诉讼法律活动,较之诉讼活动,没有经过辩论和质证程序,是在没有抗辩的情况下进行的非诉讼证明活动,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因公证活动的天然性缺陷而易呈现单一的、定向的、僵化的思维方式,稍不注意,就会办错、假证,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培养公证员抗辩性思维,对提高办证质量,提升行业公信力,防范执业风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①②张百忠:《公证证明与诉讼证明的区别》
③⑤包文捷 谭志朋:“如果你停下来,世界不会等你”全国优秀公证员薛凡访谈录,《中国公证》2007.10
④徐小蔚:公证执业过程中的假定思维,《中国公证》2013.06

本文作者:
池州市九华公证处 洪高峰
池州市司法局 方贤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