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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1996年劳动工作要点》的通知

时间:2024-05-21 00:31: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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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1996年劳动工作要点》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1996年劳动工作要点》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工资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
现将《1996年劳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贯彻落实。

1996年劳动工作要点
1996年是实施“九五”计划的第一年。努力做好今年的劳动工作,开好头,起好步,对于巩固和发展“八五”期间劳动制度改革的成果,适应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新要求,顺利完成“九五”时期的各项劳动工作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1996年劳动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总要求,把劳动工作的指导方针统一到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上来,把劳动工作的政策措施统一到“九五”计划目标的实现上来,统一思想,齐心协力,奋发进取,讲求实效,在新的一年里做出新的
成绩。
1996年劳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紧紧围绕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继续以贯彻《劳动法》为统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紧密配合企业改革,加快各项劳动制度改革步伐,为实现“九五”计划目标创造
一个良好的开端。
1996年劳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认真研究落实企业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措施,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步伐,保持就业局势和劳动关系的稳定,加大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力度,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新的成绩。
一、继续把贯彻实施《劳动法》放在统领地位,加快劳动工作法制化进程
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完善劳动监察制度,加快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深化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企业收入分配宏观调控,进一步落实各项基本劳动标准。
针对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把贯彻实施《劳动法》与推进劳动制度配套改革结合起来。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地区要带头全面落实《劳动法》,率先建立起新型劳动制度,并以其典型示范作用影响和带动其它地区。
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的起草、修改,争取尽快审议颁布。
加强地方劳动立法工作,争取多出台一些符合《劳动法》基本原则、具有地方特色的地方法规。
二、努力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稳定就业局势
把就业工作作为劳动部门的头等大事来抓,力争将城镇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
广开就业门路,在发展经济中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制定有关政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第三产业,发展中小型企业,发展集体、合作经济。引导和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实现就业。
把就业培训和转业培训作为促进就业的一个重要手段来抓,努力提高就业质量。动员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运用政策引导,调动各种培训实体的办学积极性,结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提高持证上岗的比例,增强劳动者就业和再就业能力。
紧密配合企业改革,着力抓好“再就业工程”的实施。重点在200个城市落实政策措施,加强就业服务,帮助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使全国失业职工再就业率达到50%以上。
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坚持就近就地转移为主、适量有序跨地区流动为补充的方针。通过发展乡镇企业,发展农村第三产业和加快小城镇建设,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认真贯彻国务院部署,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全面落实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尽快
实现在岗民工证卡合一,持证务工。加强乡镇劳动服务站建设,做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的登记、组织管理和培训工作;发挥华南、华东、华北三大区域信息网的作用,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向大城市流动的速度和规模。
三、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完善社会保险体系
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6号文件精神,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深化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季度前,各省和实行行业统筹部门的改革方案全部出台;已确定改革方案的地区,尽快进入以城市为单位的实际运转;确定重点联系城市,加强指导。
按照劳动部“覆盖计划”的要求,加紧扩大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争取在“九五”期间把城镇职工都纳入养老保险体系。健全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加快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要扩大覆盖范围,实行国家、企业、劳动者个人共同负担的办法。加强基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保证基金主要用于失业救济,同时,发挥促进失业者再就业的作用。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在总结九江、镇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每个省、自治区选择2个城市进行试点。利用现有的管理基础,把医疗保险管理与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管理紧密结合起来。进行企业医疗机构社会化的试点。
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要在扩大实施范围、规范制度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强化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收缴,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管理,严禁违法使用。社会化服务工作,也要下大气力抓出成效。
四、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企业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管理工作
改革和完善分配体制,着力理顺和规范收入分配关系。
严格执行、不断改进弹性工资计划和工效挂钩办法。继续严格执行弹性工资计划,改进工效挂钩办法,强化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审核下达到所有挂钩企业。完不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加强对职工工资外收入的综合治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过调查研究,查清职工工资外收入的项目、水平、来源,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分别进行治理。
加强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继续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在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中积极稳妥地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办法,试点工作先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和其它具备条件的企业中进行,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加大对垄断性行业工资收入的调控力度。对不同行业实行分类管理,从严掌握其实发工资的增长速度。重点加强对工资水平偏高、增长过快的流通领域各类公司、商业性金融机构(公司)的工资管理。对工资收入尚未纳入劳动部门管理的企业,要尽快纳入并加以规范。继续严格执行《
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对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的联审。
建立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国有企业工资收入的提取、发放及其它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企业要予以惩处。
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研究建立收入申报制度,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发挥再分配环节对工资收入的监督调节作用。
五、加大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力度,促进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
把职业技能开发作为新形势下劳动工作一件大事来抓。树立职业技能开发与就业紧密结合的思想,把提高劳动力素质和就业能力作为扩大就业的基本手段。
职业技能开发要紧紧围绕劳动力市场需求来进行,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变化,制定培训计划,安排培训内容。
职业培训必须调动社会、企业、劳动者的积极性,探索建立培训与就业、培训与工资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认真做好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制定工作,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完善职业资格鉴定社会化管理,尽快实现50个技术工种的持证上岗。
继续深化技工学校改革,扩大规模,提高质量。加快高级技工学校的建设,充分发挥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等高级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作用。
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长短结合、功能多样、面向劳动力市场的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深入持久地开展职工培训和技能竞赛,建立技能人才奖励基金和表彰制度。引导企业建立培训制度,并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企业负责人任期目标,保证培训的投入。推动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全面开展。
六、巩固发展劳动用人制度改革成果,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
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大力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促进新的用人机制的有效运行。积极稳妥地推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做好北京、福建、广东、深圳、成都、大连、厦门、青岛等省市的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争取在有条件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
营企业率先建立起这一制度。
密切注意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后劳动关系的新变化,注意解决转制后出现的问题,重点帮助煤炭、森工、军工等行业企业做好劳动组织调整和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提高监察水平和质量。加强市县(区)两级劳动监察机构建设,围绕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制度建立、最低工资保障、社会保险费用收缴、基本劳动标准等,进行重点监察。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法规情况的
监察,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案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行常规监察、专项监察和群众举报专查相结合。
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健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完善劳动争议仲裁的三方机制,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时效,使劳动争议的结案率达到90%。注重基层调解工作,努力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做好突发事件的平息和处理工作。探索总结劳动法庭和劳动行政执法试点经验。
七、重视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千方百计解决部分群众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和在西安召开的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和分流安置座谈会议精神,与有关部门一起组成解困工作领导班子,纳入议事日程,确定目标责任制。
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列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制定解困的工作方案,确定职能部门和专人负责。
结合实施“再就业工程”,建立地方扶困基金。有条件的地区,经报省级财政部门核准,并经省级政府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市(地)级扶困基金,专门用于困难企业职工的生活救济和生产自救,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的资金来源。
八、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遏制重大事故发生
全面担负起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国家监察职能,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监察力度。坚持预防为主,强化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和治理。抓好事故调查,对事故责任者依法惩处。
督促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减少职业危害。国有企业主要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企业生产特点,逐步试行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继续以贯彻《矿山安全法》为中心,以控制瓦斯事故为重点,加大执法力度,争取使重大矿山事故得到控制。加强对乡镇办矿的安全监察,不合格的要
限期整改,到期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关闭。
推动《安全生产纲要》的落实,推进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增强职工遵规守纪的自觉性,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周等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全面提高广大职工及全社会安全意识。
九、加强科研、宣传、信息、信访等项基础工作,为全面实现劳动工作目标服务
劳动科研工作。贯彻全国科技大会精神,结合劳动工作的实际,建立有利于科研与劳动工作紧密结合的科研体制。抓住劳动工作的重点,围绕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着重研究经济增长实行集约方式以后的就业、培训问题,控制工资总量过快增长和缓解社会分配不公问题,在各
类企业建立三方调节机制问题,实现养老、医疗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问题。探索运用现代技术研究预测就业、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数量关系,使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有机结合。加强对事故预防、安全技术、职业危害防治的研究。
劳动宣传工作。围绕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适应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要求,继续宣传好《劳动法》,加大就业、培训、社会保险和安全生产等项工作的宣传力度。重点做好劳动工作的新闻宣传,与新闻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劳动法律、法
规、政策和典型经验,让各级领导、社会各界、企业经营者、广大职工充分了解劳动工作,支持劳动工作。
统计工作。下力气建立和完善劳动统计指标体系,在搞好全面统计报表的基础上,大力推广抽样调查,组织对热点、难点问题的统计分析研究,提高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信息工作。建立和完善劳动系统政务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馈政务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扎实的依据。
信访工作是密切联系群众,听取群众意见的重要渠道,是劳动政策执行情况的反馈途径,应给予特别的重视。贯彻《信访条例》,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解决的一定要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基层,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国际合作。紧紧围绕劳动工作重点,认真吸取消化国际上的通行惯例和成功做法。注重提高交流与合作的质量。
十、深入开展“学习、团结、勤政、廉政”活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继续深入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政治鉴别力,增强政治敏锐性,加强政治纪律,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发扬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工作作风,依法行政,杜绝行业不正之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办实事,讲实效,精简会议,精简文
件,集中精力,狠抓落实,圆满完成各项劳动工作任务。



1996年1月8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处罚主体(组织)的决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处罚主体(组织)的决定

 (1998年10月8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审核确认,将市级行政处罚主体(组织)公布如下:


  一、以下行政机关(含行政性机关)依法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淄博市计划委员会、淄博市经济委员会、淄博市财政贸易委员会(淄博市贸易局)、淄博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淄博市建设委员会、淄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淄博市教育委员会、淄博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淄博市体育运动委员会、淄博市交通委员会、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淄博市国家税务局、淄博市地方税务局、淄博市土地管理局、淄博市地质矿产局、淄博市规划局、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国家安全局、淄博市司法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劳动局、淄博市统计局、淄博市林业局、淄博市水利水产局、淄博市文化局、淄博市卫生局、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农业局、淄博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淄博市技术监督局、淄博市环境保护局、淄博市广播电视局、淄博市烟草专卖局、淄博市审计局、淄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淄博市旅游局、淄博市档案局、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淄博市新闻出版局(淄博市版权局)、淄博市黄河河务局、淄博市畜牧局、淄博市人事局(淄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乡镇企业管理局、淄博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淄博市医药管理局、淄博市煤炭工业管理局、淄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淄博市人民政府地震办公室


  二、以下行政机关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依法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淄博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淄博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淄博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淄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淄博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征收分局、淄博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淄博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淄博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淄博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征收分局、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淄博管理处(淄博市无线电管理处)


  三、以下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淄博市公路管理局、淄博市文物事业管理局、淄博市邮电局、淄博市供销合作社、淄博市公安消防分局、淄博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淄博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淄博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淄博市物价检查所、淄博市专利管理处、淄博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淄博市勘测管理处、淄博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淄博市植物检疫站、淄博市森林植物检疫中心站、淄博市卫生防疫站、淄博市渔政监督管理站、淄博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四、以下事业单位受行政机关的委托并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淄博市环境监理总站、淄博市纤维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淄博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淄博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淄博市河道管理处、淄博市油区工作办公室、淄博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淄博市种子管理站、淄博市能源监测中心、淄博市职工健康监护监督所、淄博市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淄博市园林管理处(淄博市旅游规划建设办公室)、淄博市建筑管理处、淄博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淄博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淄博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淄博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处、淄博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淄博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淄博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五、以下行政机关的直属机构或者视为内设机构的组织以其主管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淄博市太河水库管理局、淄博市供销社盐政管理办公室、淄博市文化市场管理处、淄博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淄博市萌山水库管理处、淄博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淄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淄博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淄博市交通稽查支队、淄博市技术监督稽查大队、淄博市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办公室、淄博市农机修配管理站
  以上市级行政处罚主体(组织)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事业单位应当有行政机关的委托书,行政机关应当对所委托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不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和组织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否则,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权拒绝、检举和控告。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管理办法

国家建材局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管理办法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干部政策和规定精神,结合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由国家建材党组管理,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任免、调配、考核、奖惩、培训、退(离)休、工资待遇等。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党组织协助局党组管理。
第三条 国家建材局党组领导干部范围:
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的行政领导正、副职、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以下通称“三总师”),调研员;
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第四条 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是国家建材局党组管理干部的办事机构。

第二章 任职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职数:
地师(司局)级事业单位、大型联合企业、大型企业行政领导(含三总师)职数一般为3-5人;县团级单位行政领导职数一般为3-4人;党委领导干部职数一般为1-2人。
第六条 任职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思想素养;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勇于开拓,锐意改革;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协调能力和决策水平,具备相应的现代管理知识和专业知识;
(四)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工作水平,作风民主、知人善任、廉洁奉公、公道正派、团结同志、身体健康;
(五)一般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在下一级任职时间一般满二年以上,且年富力强。
第七条 行政领导干部一般通过素质考察、民主评议、组织任命的方式产生。实行行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八条 行政领导班子换届,应按程序进行。
(一)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单位换届程序是:
①组织考核,同时进行审计;
②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提出班子配备意见;
③国家建材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行局文任命;京外单位班子配备在征求单位所在省、直辖市党委或地方上级党委意见后任命;
④递交任期目标责任书,由国家建材局批准后实施。
(二)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单位换届程序是:
①组织考核,同时进行审计;
②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提出行政正职人选; ③国家建材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征求单位所在地上级党委的意见,行局文任命;
④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对行政正职提出的行政副职人选进行考核,提出人选意见;
⑤国家建材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征求单位所在地上级党委意见,行局文任命;
⑥递交任期目标责任书,由国家建材局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在任期内调整行政正职由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察后,确定人选,征求单位所在地上级党委的意见,报国家建材局党组决定。
在任期内调整行政副职(含三总师)采取国家建材局党组直接任命或由单位提出任职建议报国家建材局党组任命两种方式。单位提出建议时,应根据班子成员职数和缺员的情况,由行政正职提名或党委推荐。经组织考察后,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单位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单位提交由党委书记主持党政领导联席会议(不设党委的由行政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均以党委(不设党委的由行政)名义向国家建材局党组提出任免建议。
第十条 建材工业协会,硅酸盐学会的领导干部由国家建材局党组推荐人选,经理事会议选举通过后,行局文任命。
第十一条 党委正副书记、纪委书记,按《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必要时由国家建材局党组指派。
第十二条 不足二年到退(离)休年龄的党政正、副职,一般不再进入新一届领导班子,经考核称职者,可任调研员。

第三章 免职、辞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免去其领导职务:
(一)经组织考核确认不称职者;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者;
(三)离职在国内、国外学习、进修期限超过一年者;
(四)已到退(离)休年龄,因工作需要,决定延长退(离)休时间,不再担任领导职务者;
(五)转任领导职务者;
(六)因其它原因需要免去领导职务者。
第十四条 在任期内,领导干部可申请辞职,但必须经国家建材局党组批准后,才能离任。未批准前,必须履行职责。

第四章 任期
第十五条 行政领导干部任期一届为四年,可以连任。党委、纪委领导干部任期按《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行政领导干部的任期从国家建材局正式任命的时间算起:党委、纪委任期从上级党组织审批的时间算起。
第十七条 进入任期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正职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作调整。在任期内到退(离)休年龄的行政正职可在任期届满后再办理退(离)休手续。
第十八条 在任期内调整行政正职不属换届,继续实施本届班子制订的任期目标,如修改目标,需报国家建材局批准。

第五章 待遇
第十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享受所任职级的政治、生活、福利待遇。工资升级由国家建材局党组审批。奖金(含浮动工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交叉兼职者,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按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被免职后,一般不再保留任职期间的职级待遇。担任新职务者,享受新任职务相应职级的待遇。领导干部辞职不保留原职级待遇。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离任后可保留原职级待遇:
(一)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到退(离)休年龄,及时办理退(离)休手续者;
(二)虽然免领导职务,但因工作需要,决定延长退(离)休时间者;
(三)由于领导班子调整,经考核称职,但因工作需要,组织决定不再进入班子者;
(四)在任职期间因工致伤或因病不能继续任职者。

第六章 交流和回避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材局党组根据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具体情况,结合班子换届和局部调整,对领导干部实行有计划地交流。
第二十四条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及其配偶关系、近姻亲关系的干部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领导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人事、监察、纪检、审计、财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在处理公务时,如果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问题,必须回避,并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考核是对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作出恰当评价,为领导干部的任免,奖惩、升级及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提供依据。考核以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和领导完成工作目标情况为主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对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考核分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年度考核在党委领导下,由本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考核组实施;任期届满考核,由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会同有关部门及党的关系所在地的上一级党委联合组成考核组,由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领导干部和班子拟写述职报告;
(二)召开中层干部及职工代表会听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
(三)中层干部及职工代表民主评议;
(四)个别谈话,听取各级领导及职工的意见;
(五)综合评价,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
(六)形成考核材料,归入考绩档案;
第二十九条 对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奖惩,依据国家建材局所确认的工作目标,根据考核结果,按奖惩规定进行;对工作成绩突出、效益显著者由国家建材局给予荣誉奖或晋升工资奖励。对在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或玩忽职守,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者和严重违反党纪、政纪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培训与提高
第三十条 国家建材局应有计划地对领导干部进行定期脱产培训,学习成绩归入干部档案,作为任用干部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 坚持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制度和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制度,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政治思想素质。国家建材局领导和人事改革司及主管业务部门应有计划地参加直属单位的民主生活会。
第三十二条 在领导干部考核、任免、转任、奖惩、退(离)休时坚持国家建材局领导、人事改革司或委托单位党委与领导班子成员谈话制度。党政主要领导每年应向国家建材局党组汇报一次班子的工作和思想作风建设情况。

第九章 退休与离休
第三十三条 凡已到退(离)休年龄的领导干部,一般应在到龄的下个月办理退(离)休手续。不需本人申请。
第三十四条 担任领导干部的高级技术人员、知名专家,在到达退(离)休年龄时,确因教学、科研等技术工作需要,本人能坚持正常工作,需延长退(离)休年龄者,由单位提前二个月申报,经国家建材局批准可延长工作时间二至三年;延长期间不再担任领导职务。
第三十五条 即将到退(离)休年龄的领导干部确因身体状况不适应继续任职者,可以提前退(离)休。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