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请转发《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所得税缴纳及财政返还问题的通知》的函

时间:2024-07-22 14:51: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9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请转发《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所得税缴纳及财政返还问题的通知》的函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请转发《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所得税缴纳及财政返还问题的通知》的函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
最近,据有的代理经办行反映,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对其代理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的利息收入在当地缴纳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国家开发银行所得税、营业税均实行由总行集中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的办法,并由总行向财政部申请从中央总金库退付税款。
为了使代理经办行掌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业税、所得税的规定,请协助尽快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7号文件转发至所属经办我行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所得税缴纳及财政返还问题的通知

(1995年7月27日 财税字〔1995〕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金融体制改革,促进国家政策性银行的发展,根据国务院组建国家政策性银行的文件精神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现对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所得税的缴纳及返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性银行营业税的缴纳及返还
对国家政策性银行已缴纳的营业税的返还,原则上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已集中缴纳的营业税,由其向财政部业务主管司提出返还营业税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纳税凭证复印件由财政部留存),经财政部核准后,在一个月之内,开具“收入退还书”,从中央总金库退付。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及其以下机构缴纳的营业税,统一由其省级分行集中缴纳,并由其省级分行向同级财政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提出退税申请,经核准后,在一个月之内开具“收入退还书”,从地方金库退付。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协助此项工作。
二、政策性银行所得税的缴纳及返还
根据政策性银行的实际情况,对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企业所得税暂实行由总行集中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的办法。
对国家政策性银行已缴纳所得税的返还,原则上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办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1995年9月7日

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12月10日 财建[2003]72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我部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来,有关部门和地方来函来电要求对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有关问题作进一步解释。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在建项目执行新旧基建财务制度如何衔接。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的特点,凡在2002年10月后开工的在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2002年10月前开工的在建项目可继续执行原基建财务制度,直至项目竣工。
二、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其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能否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目前,对基建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试点,只批准在个别行业进行,具体基本建设项目,按并轨要求一时还难以做到的,经主管部门同意,仍可比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关于财政性资金的具体范围。基本建设项目使用的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
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2.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3.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4.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5.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四、一个建设单位同时承建多个建设项目可否统一核算。根据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
五、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能否统一划分标准。目前,单从项目所属行业和性质难以划分清楚并做出明确规定。同类项目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可以分别划分为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因此,只能在项目完工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主管部门意见判断确定。
六、对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具体要求和规定应明确在基建财务制度中。因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工作正在逐步开展,有些做法尚未成熟,还需要不断修改完善,目前还不宜将具体要求和规定写入基建财务制度。
七、财政部门是否可以预留项目工程尾款。基建财务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但没有明确财政性资金是留在建设单位账上还是财政国库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同时5%是最低比例,资金的具体预留比例和时间,有关各方可根据规定或合同(协议)确定。
八、项目存款利息的处理。项目存款是指建设项目的所有建设资金,包括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等,其产生的利息收入一律冲减项目建设工程成本。
九、非经营性项目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如何处理。非经营性项目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比照经营性项目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即冲减工程成本。
十、建设单位按规定留成的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使用时,是否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基建财务制度已明确建设单位留成资金的使用范围,财政部门可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但不必再进行审批。
十一、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的起止时间和计算基数。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明确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开支。考虑到不少建设项目前期筹建期间管理性开支没有渠道,建设单位管理费修改为:建设单位从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以项目投资总概算为计算基数。
十二、建设单位单项工程报废处理。建设单位单项工程报废是指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报废,施工单位施工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计入待摊投资。
十三、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与竣工财务决算审批问题。
为减少审批,财政部对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不再审批,地方或主管部门是否审批,由地方或主管部门自行决定;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审批。
十四、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如何处理。根据基本建设制度规定,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考虑到资产重复计算等因素,本次修改明确为: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经项目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作转出投资处理。
十五、关于项目试运期、竣工验收条件标准问题。因各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差别较大,不可能制定统一的项目试运期、竣工验收标准。有关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分行业、分规模的项目试运期、竣工验收条件等规范标准,报财政部备案,以利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和批复。
十六、中央级项目和地方级项目如何划分。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划分,凡是财务关系在中央部门的,属中央级项目,凡财务关系在地方的,属地方级项目。
十七、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问题。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后,财政部门取消了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做法,各部门自行实施投资包干责任制的,财政部门不予认可。
十八、建设项目收尾工程如何确定。可根据项目投资总概算5%掌握。尾工工程超过项目投资总概算5%,不能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十九、违反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如何处理。对没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或违反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行为,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通过口头警告限期纠正、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拨款、撤销项目和对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等手段进行处罚。
二十、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如何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目前,我部正在根据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代建制项目的特点,研究制定加强代建制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管理指导意见,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可按此执行。



浅谈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简 今 胜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目标,是新时期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而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社会和谐的前提是法律的和谐,法律和谐的关键是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和谐,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批准和决定逮捕、提起公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以及诉讼监督等重要职责,应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充分履行职能,把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作为各项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正确、妥善地化解社会矛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民主是法治的追求,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法治的顺利实现,离不开各方面的监督,特别是法律监督,人民通过民主的程序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检察机关就必须通过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来维护民主法治建设顺利进行。现代法治社会中任何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的制定都必须依靠民主程序进行,司法、执法又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但是,任何国家的法律之间、司法、执法之间都存在矛盾,不出现矛盾是不可能的。关键是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去对待可能存在的矛盾,利用何种方法去转化消除矛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与依法治国是保障国家各项事业兴旺发达的基础。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本身的职能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密切相关。首先应以民主法治观念强化队伍素质,通过“三有一好”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等教育活动,提高队伍的整体思想水平,通过教育培训、开展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多途径、高效果地提高队伍的执法水平,全面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其次通过侦查监督、诉讼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使依法治国方略得到落实,还要通过发检察建议、作出司法解释等非法律手段,促进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通过进行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所以,检察机关的每一项职权,都应围绕民主与法制建设来开展。要认真全面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扎扎实实地做好每一项检察工作,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康发展。
二、加大诉讼监督的纵深力度,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
社会利益关系的协调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内容,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是社会利益关系协调的关键,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要求的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在人民群众心目中,腐败和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是典型的社会不公平,是正义和邪恶的颠倒。公职人员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平正义,毒化社会风气,妨碍经济发展,诱发不稳定因素,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极大危害。因此,检察机关一方面要强化诉讼监督工作力度,将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执法、司法不公作为打击重点,紧紧围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四项刑事诉讼监督,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漏捕漏诉、以罚代刑、量刑畸重畸轻、违法减刑假释等明显不公的案件,不断拓宽监督领域,更加注重监督效果,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在监督过程中,要追根求源,严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问题,对于涉嫌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司法人员要严厉查处。对于判决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案件要依法提起抗诉,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正确的判决,要耐心做好服判息诉工作,维护司法权威。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犯罪案件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让侵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者得到惩处,让正义得到伸张。在加大查办案件力度的同时,注重预防,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研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建立长效的教育、监督并重的预防腐败体系,实现在社会各阶层消除特权,平等共享社会利益。通过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要让人民看到客观公正的过程,得到体现公平正义的结果。检察机关要成为维护司法公正的坚强防线,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神。
三、正确处理化解矛盾,着力维护社会稳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的过程,又是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从而不断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康、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刑事司法系统基本功能之一就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也即是保障社会生活的和谐。有效打击犯罪,及时遏制犯罪,努力改造罪犯,尽量减少社会中不良人群的数量,是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整个刑事司法系统乃至全社会所追求的目标。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检察机关要从创造安全的社会环境的高度出发,对于破坏社会秩序的一切犯罪要从严从快打击,坚持“严打”方针,保持对犯罪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盗窃、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和毒品犯罪,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的社会治安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要严惩生产销售伪劣商品、金融诈骗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秩序。同时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各类违法犯罪的发生。检察机关要正确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来信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真心实意地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妥善地化解矛盾、排除纠纷,让人民群众的合理要求得到解决,确保不出现群体上访、越级上访,努力维护发展稳定大局。
四、严格依法办案,以司法诚信树立良好的法治形象。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也是检察机关在建立和谐社会的作用中具体体现,诚信友爱是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诚信是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之一。检察机关运用法律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通过职能的履行对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等产生影响,更应以诚信为立身之本,以司法诚信带动整个社会诚实信用准则的确立,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在办案中,坚持实事求是,对于证据的收集采信,要客观真实,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绝不能搞刑讯逼供、打击报复,既要收集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既要查明对被告人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又要落实兑现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政策规定。坚持文明办案,以人为本,要做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相结合,维护法律尊严与人文关怀相结合。要把案件质量视为案件的生命,把每一件案子都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在人民群众中树立法律的权威,树立司法机关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
和谐是社会发展的至高境界,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整个社会的和谐,社会建设的社会性,要求我们尊重社会发展规律,搞好社会系统各部分之间的分工合作,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要立足本身职能,找准自身位置,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整个社会的和谐运行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