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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27 12:06: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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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



政府令26号

《日照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于建成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日照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和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条调整容积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所在区域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增加建设强度的;
(二)建设用地区域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
(三)建设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住宅建设用地,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还须满足周边区域公共配套设施(如中小学、幼儿园等)所能承担的条件;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调整容积率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和具体调整方案,并附调整后的建筑设计方案。
(二)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调整容积率的申请后,组织初审、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评审,报市政府城建专题会议研究审批。
(三)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差价。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
第五条因提高容积率建设而补缴的土地差价,按新设定的容积率的土地市场评估价减去原容积率的土地市场评估价计算。
第六条因提高容积率建设而补缴的土地差价由财政部门管理,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七条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因历史等客观原因无规划设计条件的,土地出让合同中确定了容积率指标的,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土地出让合同中未确定容积率指标的,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按小于0.8、其他区域按小于1.1核定容积率。
第八条提高容积率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妨害公共权益。
第九条鼓励支持建设人防设施和地下停车场。人防设施不计算容积率,其中地下停车部分,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日照市区内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处理。




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


  《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守盛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实行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坚持及时、适度、公平、公开的原则。困难群众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自主创业,积极改善生活条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将临时救助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

 (一)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家庭人均收入一般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赌博、吸毒等参与非法活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七条 因较大范围的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签署意见,由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并公示。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对因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可以简化程序,必要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直接受理。

  第十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将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况,在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情况紧急的,可先救助后公示。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也可采取实物救助。临时救助一般一年内救助一次,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情况特殊的,经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后一年内可以给予二次救助。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省、市州、县市区根据所辖人口和省上确定的列支标准按1∶1∶1比例安排预算资金,省财政直管县市州承租部分由省财政负责筹集;

 (二)各级财政临时投入和城乡低保年度结余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民政部门应当追回救助款物,两年内不予受理其临时救助申请。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3年6月14日 生效日期1983年11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促进技术合作,决定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主权平等和互利的原则,将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开展技术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的技术合作包括下列方式:
  一、交换专家、技术人员和实习生,以便相互提供专家服务,传授专门技术知识和实习;
  二、相互提供技术指导和训练机会,其中包括讨论会、工厂实习和技术训练班;
  三、缔约双方商定的其他必要的技术合作方式。

  第三条 有关技术合作的具体项目,专家、技术人员和实习生的待遇及双方对具体项目应负的责任等事宜,双方将另签文件加以规定。

  第四条 必要时,缔约双方代表进行会晤,互相通报本协定的执行情况以及有关缔约双方发展技术合作等事宜。

  第五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通知对方有关生效的一切法律手续已经履行完毕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在期满前六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顺延。
  双方代表经各自政府授权签订本协定。
  本协定于一九八三年六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已相互通知完成了生效所需的法律程序,本协定自1983年11月2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 学 谦          马 纳 柳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