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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重新核定各行备付率和加强备付金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5-18 22:53: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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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重新核定各行备付率和加强备付金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重新核定各行备付率和加强备付金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备付金管理,在保证全行正常支付的基础上,努力提高资金效益,根据人民银行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备付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备付金由各行存放在人民银行往来户的存款和库存现金两部分构成。对按规定存入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如大额转汇移存资金、特种存款等,不计算在备付金范围之内。各行备付金占一般存款的比例即为备付率,现根据各行情况,总行对各行备付率作重新核定。在核定的备付率中
包括现金备付率,其一般月份应保持在总行核定的额度以内,12月份和元旦、春节期间,现金备付率不得超过1.5%。
二、对各行备付率采取按旬考核和五日考核相结合,以按旬考核为主的办法。
三、各行要加强资金统一调度,合理运用各项资产、负债,努力将备付率维持在总行核定的比例之内。凡未达到最低比例的,要求在10日内补足。否则不得增加贷款,或向外拆出资金、存放同业、对系统内其他行借款等,直至达到规定比例为止。凡超过核定备付率上限的,必须将超
出资金上存总行,或归还超占总行资金及借用总行的各项资金。有超额备付金而不及时缴存总行,不服从总行调度的分行,将根据调拨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各行在总行核定的备付率比例内,对所辖分支机构合理核定备付率,并进行考核检查。对辖内资金要认真调度和管理,目前尚未办理集中开户的城市行,应按总行要求尽快抓紧办理。要积极采取措施,减低现金备付率。如备付率不足而经自身努力后仍难以补足的,要及时向总行请
调资金或申请临时借款,以确保正常支付,维护我行信誉。
五、各行备付金管理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1995年7月19日

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48号)


  《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许仲林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经贸、财政、建设、交通、水利、通信、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一)重大建设工程:
  1、公路、铁路干线的特大型桥梁、大型桥梁以及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
  2、铁路干线上大型站的候车室和枢纽的主要用房;4D标准以上机场;5000吨级以上港口、码头工程。
  3、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和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500千伏以上的变电站;省、市电力调度中心大楼。
  4、大中城市长途电信枢纽、终局容量10万门以上程控电话端局和承担特殊重要任务的市话局、一级邮件处理中心。
  5、省、市、县级中心医院主体建筑;大中城市广播电视中心主体工程及广播电视发射塔;大中城市大型供水、供气的主体工程。
  6、80米以上高层建筑工程;大型影剧院、大会堂、体育馆以及单体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7、位于地震动参数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内的新建大中型工程;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城市、大型厂矿企业和新建开发区。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的大型水库大坝和重要中型水库大坝及其堤防。
  (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五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按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第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依照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规定,除依法应当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外,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审定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九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建设、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和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