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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

时间:2024-07-06 03:39: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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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1月29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86年2月1日颁布)


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对适龄儿童和少年所实施的九年的学校教育,国家、社会、家庭都必须予以保证。
九年制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包括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两个阶段。其学制为“六、三”或“五、四”制,也可为九年一贯制。
第三条 1990年在全省普及初等义务教育;1995年在全省占70%人口的地区普及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到本世纪末在全省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为实现这一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制订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规划,分地区、分阶段、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保障适龄儿童和少年受
教育的权利。
在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同时,积极发展幼儿教育,发展盲、聋、哑、残人和弱智儿童、少年的特殊教育。
第四条 年满六周岁至十五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推迟到七周岁至十六周岁)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都必须入学,受完应接受的义务教育。因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入学和坚持学习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申请,经医院或有关方面证明,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予
或延缓入学或辍学。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城镇居民委员会和学校,应互相配合,做好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动员和巩固工作。
第五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使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并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履行此项义务者,由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采取行政措施,强制其履行义务。
克服重男轻女的思想,保证女学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对阻挠女学龄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从严处罚。

第六条 积极扫除现有少年中的文盲、半文盲。校外十二至十六周岁的少年未受完初等教育的,父母或其监护人应送其参加扫盲班或夜校学习,使之达到小学毕业程度。凡宣布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地方,这一年龄段的少年均须受完初级中等教育。违者,按第五条处理。
第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招用未受完义务教育的学龄儿童、少年就业。违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批评教育,责令清退,仍不改正者,对招用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
第八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减、免杂费。实行减免杂费的步骤和办法,城市由区人民政府、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订,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实施。
实行助学金制度,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第九条 实行义务教育的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共产主义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学校要积极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正确使用国务院公布的规范化简化汉字。
第十条 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和建设必须由县和市辖区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小学要方便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学校的开办、停办或合并,须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学校的正常秩序,不得在学校进行封建迷信或宗教活动,不得污染学校环境,不得损坏或侵占校产、校地,侵占的必须限期退还,造成损失的,必须按价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各类学校教师应有高尚的思想品德,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逐步分别达到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和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或相应的业务能力。
提倡尊师爱生。禁止体罚、变相体罚和辱骂学生。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努力办好师范院校,培养合格师资,并加强教师的培训提高工作。
教师的资格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和审定。对于经过培训、考核仍不合格的,应逐步调整。
第十三条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教育事业。对优秀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成绩特别优异的授予荣誉称号。各级人民政府都要积极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逐步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
保障教师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对侮辱、殴打、伤害教师者,必须及时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从严惩处。
鼓励教师到农村、山区任教。对由城市、县城到农村,特别是去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边远山区和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规定,给予优惠待遇。
保证教师集中精力搞好教学,不得向教师摊派义务工。
改善教师住房条件。城镇和农村教师的住房,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列入建设规划,优先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 民办教师应与公办教师在政治上一视同仁,经文化业务考核合格者要同等使用。民办教师实行工资制,除国家补助部分外,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按月发给。在工资福利待遇上争取逐步做到不再分公办、民办。
第十五条 公办和民办教师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未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抽调、借用合格教师或截留师范院校毕业生改做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办学单位必须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学校的校舍和设施要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首先要做到“校校无危房,班班有教室,学生人人有课桌凳”。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校舍,要立即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对不负责任,不及时采取措施而发生事故造成重大
伤害的,应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开展勤工俭学。在坚持正常教学的同时,有条件的学校要开办工厂或农场,增加学生的生产实践知识,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独立生活能力。
第十七条 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支出预算,在国家和地方逐年增加教育经费的同时,实行多种渠道筹集。
各级人民政府应逐年增加教育经费。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支出中义务教育事业费的增长,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乡财政收入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农村在统筹公共事业费用时,要优先保证正常的教育资金。
市、县的城镇和农村都应征收教育费附加。农村以乡(镇)为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计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订。
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加强义务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和侵占、挪用教育经费。违者除坚决退赔外,直接责任者应受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都必须从地方财力上重点扶助革命老根据地、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
国家下拨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设补助费,必须有一定的比例,用于这些地区的义务教育事业。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国家规定积极办学;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自办、联办学校和捐资助学。
任何学校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用。严格控制各方面向学校征收费用。
第二十条 城市、县城和乡镇(包括工矿区、新建和改建住宅区)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所需投资列入城乡建设总投资之中。
第二十一条 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都必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予以保证。
义务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办学。省、地(市)、县(市、区)、乡(镇)分级管理的职责和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订。
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对辖区义务教育情况进行检查。成绩优异的给予表彰,未能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评为先进地区和单位,主要领导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对严重失职的,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区)、乡(镇)可根据本条例,制订实施细则,确定本地区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步骤、办法和年限。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2月1日

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办法

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政府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商各单位:
为促进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办法》、《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办法》、《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管理办法》、《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和窗口人员年度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七月九日

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办理事项的管理,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一、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的认定。
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属即办件。
2、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
(2)对办结的即办件要及时输入到即办件数据库。
二、退回件的管理
1、退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退回件:
(1)服务对象正式向窗口申请,其申报材料中的主件缺少的;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不符合商丘市的总体发展规划要求的;
(3)申办事项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2、退回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踏勘,但最迟不超过三天;
(2)各窗口实行退回件登记制度,凡属退回件的,须出具《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ⅩⅩ窗口退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
(3)服务对象对退回件有异议的,可持退回件通知书到“中心”督查科申请复核,由督查科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复核裁定。
三、补办件的管理
1、补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补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已有主件但未带来的;
(2)服务对象的申请材料非主体材料不全,服务对象承诺补齐的;
(3)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主体完整,少数附件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
2、补办件的管理。
(1)补办件首先必须收件,由收件人出具《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ⅩⅩ窗口补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
(2)补办件的办事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承诺件的管理
1、承诺件的管理。
申请事项涉及1---2个主管部门,或需经审核、现场踏勘,应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办结的,均属承诺件。
2、承诺件的管理。
(1)承诺件收件后,应及时输入到承诺件数据库,并出具《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ⅩⅩ窗口承诺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应明确承诺办结时限,承办期间,窗口微机存盘;
(2)承诺件所涉及的工作内容,如属于窗口人员无力办结的,应由受理窗口单位负责办结,不得要求服务对象去中心窗口以外办理任何手续;
(3)承诺件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间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
(4)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承诺件,服务对象可向“中心”督查科投诉,
五、联办件的管理
1、联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联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请属于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基建或技改项目;
(2)服务对象的申请需经2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
2、联办件的管理。
(1)联办件的受理部门为该联办所涉及的成员单位;
(2)联办件实行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凡属联办件的成员单位,第一个受理的窗口单位为责任单位,除限时办结本窗口应办理的事项外,还应代理服务对象办理相关的审批事项;
(3)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联办件后,应及时输入到联办件数据库,并出具《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ⅩⅩ窗口联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
(4)责任窗口部门应立即通知各有关窗口(部门),并报中心督查科,审批责任窗口应帮助指导服务对象为联审会提供相关文件、图纸、资料;
(5)中心根据情况及时主持召开联审会,明确联办件的责任部门和相关内容,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并作出相应承诺;
(6)有关窗口必须根据联办件的内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六、上报件的管理
1、上报件的认定。
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属于转报、上报的审批事项的,均为上报件。
2、上报件的管理。
上报件受理后,窗口单位向服务对象承诺上报的时限,并尽快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负责全过程办理。
“中心”应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杜绝随意退件现象的发生,提高各类收件的办理质量。
本暂行办法由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暂行办法自2002年7月9日起执行。


波兰现行宪法特征浅析

翟巍

作为欧洲大陆最早产生现代宪法(波兰第一共和国《五·三宪法》)的国家,波兰在世界宪政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波兰现行1997年宪法在本国优良宪政传统的基础上, 不仅采纳吸收了世界先进国家宪法的优良经验,而且考虑兼顾本国国情,从而形成自身独特的制度设计风格。

波兰现行宪法的制度设计主要具有以下鲜明特征:

一、“上帝”概念之泛化与虚化

现代宪政国家的重要标志是政教分离,波兰现行宪法的设计者必须遵循这一基本原则。然而波兰绝大多数民众信仰天主教这一国情, 又迫使波兰现行宪法设计者在宪法制度设计中无法回避这一基本国情。
有基于此,波兰现行宪法设计者在宪法序言中将“上帝”概念表述为“事实、公义、好与美之源泉”。【引注1】这一关于“上帝”的表述既顾及到绝大多数民众信仰天主教上帝这一现实, 又从法技术层面使“上帝”概念的阐述界于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中间地带,使之虚化与泛化,使唯物主义者与唯心主义者及不可知论者均可按自身信仰解构宪法中的“上帝”概念,从而有效避免宪法的制度设计陷入政教结合的泥沼。

此外, 波兰现行宪法序言还明确阐释,全体波兰公民不仅包括信仰“上帝”的民众, 而且包括具有其他信仰的民众。【引注2】在波兰现行宪法第53条中,信仰与宗教自由得到了细致阐述与规定。这一系列辅助法技术设计, 使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得到进一步强化与固化。

二、国内条约之国际法化

依据波兰现行宪法第91条第1款规定, 经国会批准的国际法意义上的条约在波兰共和国法律册公布以后, 一般将成为波兰国内法的组成部分, 并获得直接适用性;例外情况是, 该国际条约的适用预先将特定法律的颁布设为前提条件。

这一国际条约国内法化规则在波兰加入欧盟以及欧盟加速一体化进程中日益显示出重要性与适用性, 它有效避免了欧盟法律与波兰国内法律在适用位阶上可能产生的冲突。

三、“保护老兵”理念之宪法化

波兰现行宪法第19条内容设计在世界各国宪法中可谓独树一帜。它以宪法独立条款的形式强调了波兰共和国对为波兰独立而战的老兵负有特殊保护与看顾义务。由于波兰历史上多次遭受侵略,数次亡国, 第19条的设计实际上隐含了宪法设计者对波兰民众为了主权独立抗争历史的纪念。

四、国防外交领域行政运行体制之准二元化

依据波兰现行宪法第126条第1款与第2款规定, 波兰总统是波兰共和国最高代表。【引注3】然而在宪法层面上,波兰总统很大程度上并不具有主导与控制政府的职能。【引注4】在宪法实质操作层面, 波兰总理具有主导政府运作的职权。波兰总统依据宪法仅具有代表职能、仲裁职能以及在国防与外交政策领域的执行职能。【引注5】但由于波兰现行宪法关于总统与总理在国防与外交政策领域的职权划分并不清晰,所以在现实操作中产生了总统与总理在此领域的严重职权冲突。尽管波兰宪法法院曾试图调和这一冲突, 但迄今仍无显著效果。

因为波兰总统可依其在国防与外交政策领域的执行职能严重制衡总理主导的政府职能在此领域的行使,所以波兰现行宪法在国防与外交政策领域体现了行政运行体制之准二元化原则。

五、国会上议院虚职化与下议院实权化

与大多数现代民主国家一样,波兰国会依据宪法由上、下议院组成。下议院由460 名议员组成, 议员经普遍、同一、直接与秘密的额度选举产生。【引注6】上议院由100名议员组成,经普遍、直接与秘密选举产生。【引注7】但波兰上议院已虚职化,是历史遗留的产物, 仅具有象征性的议会职能。波兰下议院则依据现行宪法在实质意义上履行议会的立宪、修宪、立法与监督政府权力行使的职能。【引注8】

以上是笔者关于波兰现行宪法制度设计特征的粗浅分析,望抛砖引玉,与学界同仁商榷。

引注:
【1】参见波兰现行宪法序言;
【2】参见波兰现行宪法序言;
【3】Vgl. Piotr Tuleja, Grundlagen und Grundzüge staatlichen Verfassungsrechts: Polen, in: Handbuch Ius Publicum Europaeum, Band I, Grundlagen und Grundzüge staatlichen Verfassungsrechts, Heidelberg, 2007, Rn. 80.
【4】Vgl. Piotr Tuleja, Grundlagen und Grundzüge staatlichen Verfassungsrechts: Polen, in: Handbuch Ius Publicum Europaeum, Band I, Grundlagen und Grundzüge staatlichen Verfassungsrechts, 2007, Heidelberg, Rn. 81.
【5】Krzysztof Wojtyczek: Öffentliches Recht, in: Liebscher/Zoll, Einführung in das polnische Recht, München, 2005, S. 27.
【6】Krzysztof Wojtyczek: Öffentliches Recht, in: Liebscher/Zoll, Einführung in das polnische Recht, München, 2005, S. 22.
【7】Krzysztof Wojtyczek: Öffentliches Recht, in: Liebscher/Zoll, Einführung in das polnische Recht, München, 2005, S. 22.
【8】Vgl. Krzysztof Wojtyczek: Öffentliches Recht, in: Liebscher/Zoll, Einführung in das polnische Recht, München, 2005, S. 22-23.

作者简介:翟巍,山东莱州人,德国美因茨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在共同成长欧洲中体制转轨与经济整合” 法学项目组成员暨DFG法学博士奖学金获得者,德国美因茨大学法学硕士(LL.M.), 波兰克拉科夫雅盖隆大学“波兰法律学院”(SDPR)法学项目毕业, 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