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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稽核检查处罚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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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稽核检查处罚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稽核检查处罚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1989年7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人民银行总行和监察部以银发〔1989〕136号文下发了《金融稽核检查处罚规定》,现就有关罚没款项的财务处理问题说明如下:
对处理违反金融法规问题中的罚息收入,包括占用或欠缴的准备金、超业务范围吸收存款或发放贷款的加息罚息(不含逾期贷款罚息),按银行营业外收入处理;没收的回扣、好处费、奖金应上交财政。


威海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 〔2008〕6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威海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地方储备粮管理,确保粮食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与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市和荣成、文登、乳山市(以下简称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四条 地方储备粮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和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地方储备粮所有权属同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调度。未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动用地方储备粮。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拟订全市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各县级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拟订当地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的调控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威海市粮食局是我市地方储备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县级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内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同级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轮换及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负责地方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及相应的信贷监管工作。

第二章 收 购

  第九条 地方储备粮的收购计划,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提出建议,经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地方储备粮收购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条 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向生产者直接收购或订单收购粮食;因本地资源不足需批量外采的,应当通过县级以上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公开竞价或招标采购,并公开粮食收购价格和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的收购价格由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场情况提出主导意见,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确定。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财政部门核定的地方储备粮入库价格进行成本核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十三条 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
  承储企业应当优先收购新粮,不同品种、品质等级的粮食应当单收、单存。
  第十四条 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收购计划,及时、足额向承储企业安排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确保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安全。
  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五条 储存地方储备粮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规模存放、交通便利、确保安全的原则,实行集中储存。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地方储备粮委托代储合同。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地方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和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方储备粮的总体布局,从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承储企业中,择优选定承储企业。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储备与经营相分离的原则,对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地方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将地方储备粮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混合经营;
  (二)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五)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霉变;
  (六)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补贴,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七)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由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安排另行储存。
  第二十二条 地方储备粮入库和出库时,计量及仓库保管人员应当准确计量。承储企业负责人和仓库保管人员离任时,应当对地方储备粮帐、实进行审计核对。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发现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 轮 换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轮换期限为:小麦储存不超过4年。
  承储企业应当每半年对地方储备粮进行一次品质检测,对鉴定为不宜储存的粮食,应当及时轮换。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根据粮食质量和储存年限等情况,于每年第一季度提出当年度轮换方案,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经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协商同意后,联合下达轮换计划。承储企业应当按计划实施轮换,并于轮换完成时呈报轮换工作报告,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审计验收。
  地方储备粮在轮换过程中,空库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确需延长空库时间的,应当报经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地方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和均衡有序、保质保量的原则,当年地方储备粮轮换数量不得超过总储备规模的30%。轮换收购入库的储备粮应当是当年生产的新粮,且达到国家规定的中等以上质量标准,严禁划转库存陈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承储企业收购优质小麦,以提高储备效益。

第五章 动 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粮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地方储备粮的应急动用程序。
  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粮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粮食安全预警预报机制,定期发布粮食宏观调控信息,适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建议,确保粮食市场安全。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
  (一)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动用地方储备粮,由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同级农业发展银行。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条 动用地方储备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动用县级储备粮;
  (二)县级储备粮不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市级储备粮不足的,由市人民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紧急状态下下达统筹使用下级人民政府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的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六章 资金管理使用

  第三十二条 地方储备粮贷款资金实行封闭管理。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根据地方储备粮收购、轮换和销售计划,及时供应资金或足额收回贷款,确保粮食库存和资金同步运转。
  第三十三条 地方储备粮贷款应当专项用于地方储备粮收购、轮换等粮食价款和必要的费用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对挤占、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的,农业发展银行可从借款企业的帐户中扣收;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第三十四条 地方储备粮贷款期限应当根据地方储备粮储备期限确定;地方储备粮储备期限不明确的,按一年期限签订借款合同。地方储备粮贷款到期但粮食在正常储备期内的,可办理贷款展期手续。
  地方储备粮贷款利率统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间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实行分段计息。
  地方储备粮贷款一般采用信用借款方式;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地方储备粮贷款,应当根据粮食、财政、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核定的储备成本审核发放。相同数量和品种的地方储备粮贷款,不得超过轮出时农业发展银行收回的贷款额度。地方储备粮销售或轮出时所回笼的结算货款应当全额归行还贷。
  第三十六条 市和各县级市粮食风险基金,应重点保证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费用补贴以及根据政府指令实施的地方储备粮抛售而发生的价差亏损等开支。
  地方储备粮的储存费用补贴为每年每吨80元,轮换费用补贴为每轮换期每吨80元。
  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储存费用补贴由同级财政按季度预拨,年终清算。轮换费用补贴由财政部门根据轮换计划按照“先轮换、后补贴”的原则及时拨付,承储企业包干使用。
  根据政府指令实施的地方储备粮抛售,如有盈利,应如数上缴财政;如发生价差亏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弥补。
  第三十七条 地方储备粮发生的正常损耗,由承储企业按轮换期申报,经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会同财政部门核销。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逐“批次”核销。核销以上损失时,承储企业应当同步归还损失部分所占用的贷款。
  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人为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令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承储企业不适于储存地方储备粮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储存条件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代储资格。
  第四十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轮换价格协调制度。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承储企业负责人组成价格委员会,负责地方储备粮轮换和购销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地方储备粮价格台帐,核算储备成本,指导地方储备粮的收购与销售,并负责监督、实施核定价格。
  第四十一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方储备粮管理激励机制。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并在地方储备粮管理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承储企业及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拒绝执行或不认真执行本办法的承储企业及个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承储企业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时,均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组织查处;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储任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地方储备粮不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和标准要求的;
  (二)对地方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地方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三)发现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又不及时报告的。
  第四十五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储任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的;
  (二)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或者变更储存地点的;
  (四)造成地方储备粮霉变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六)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的;
  (七)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第四十六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退回骗取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储任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承储企业将地方储备粮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混合经营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储任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降级的处分;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和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又不及时取消承储任务的;
  (三)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松政办发〔2008〕19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松原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八日


松原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规范全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维护公文的严肃性,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政府有关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规定,按照提高公文处理质量、控制文电数量、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二、考核内容
  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松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及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文处理方面有关规定情况。主要包括公文代拟稿质量、批办件落实反馈情况、电子公文签收情况、机要文件交换情况、密级文件回收情况以及本单位文秘工作机构设置、制度建设、公文处理情况等方面。
  三、考核方式及标准
  (一)考核方式。公文处理工作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基本分为100分。其中,平时考核占60分,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日常记录的各单位公文处理情况直接量化计分(平时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1);年终考核占40分,年终由各单位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计分,写出自查报告,连同本单位制发的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各2份,一并送市政府办公室文电处(年终考核计分细则见附件2)。市政府办公室将组织进行全面考评,并根据各单位的自查情况,组织人员对2-3个县(区)政府办公室、8-10个市政府部门或单位进行抽查,核实后计分。两项合计为本单位最终得分。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绩效评估考核指标体系中。 
  (二)考核标准。为体现既出精品又精减公文的原则,在考核标准的掌握上,对平时考核中存在问题的公文或公文办理环节,每出现1次失误,根据评分细则相应扣减该项所对应的基本分数;对质量较高的公文代拟稿或公文办理中没有发现问题的,每次加0.5分,年内累计加分。总分不设最高限,年终按照各单位最终得分排列名次,排列前3名的县(区)政府办公室、前15名的部门或单位为本年度的“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单位”;“公文处理工作先进个人”从“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单位”及其他单位相对固定的文秘工作人员中推荐产生(原则掌握在30个左右),“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单位”及“公文处理工作先进个人”由市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表彰。     

  附件:1.平时考核评分细则
   2.年终考核计分细则
  
    
附件1:    
平时考核评分细则
  
  一、公文代拟稿(18分)
  (一)考核标准。
  1.县(区)或部门需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代拟文稿,上报时向市政府以“请示”文种上报,并在请示中说明发文的缘由,且打印规整,附带电子文本。(2分) 
  2.部门、单位业务科室起草的代拟文稿由本部门、单位负责文秘工作科长统一把关,且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和姓名。(2分)
  3.代拟文稿涉及全面性工作的,报请市政府召开有关会议进行研究并讨论通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有关部门负责人也已签署意见。(3分)
  4.代拟文稿符合行文要求,做到确有必要,注重实效,指导性、操作性较强。不出现照抄照转、内容空泛、退办不发现象。(3分) 
5.代拟文稿文种使用妥当,内容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体例规范;经初审,内容结构无较大改动现象。(3分) 
6.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必须及早送至市政府办公室文电处,给文件运转及市政府领导审核、审批留出时间。对有特殊时限要求的代拟稿,拟稿单位必须说明紧急原因和在本部门、本单位办理的过程。(2分) 
  7.符合公文运转程序,无文稿倒流、体外循环等问题。(2分)  
8.代拟文稿部门、单位对文件中涉及的人名、职务、单位应认真、仔细校对,不出现因校对疏漏导致文件重印现象。(1分)  
(二)评分细则。 
  1.全部符合以上计分标准的,每次加0.5分。
  2.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每出现其中1项,核减该部门、单位所对应项的基本分数,减完基本分18分为止。 
  二、市政府批办件办理(16分)
  (一)考核标准。  
  1.接到市政府办公室通知后,应于当日、最晚次日取回批办件。(1分) 
  2.办理过程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且必须汇总统一协办部门的意见后方能报送办理结果。(3分)
  3.有关协办部门、单位在主办部门、单位征求协商办理意见时,应积极配合,及时提出办理意见,不出现因协办意见提交报送不及时而影响办理结果汇总报送等现象。(3分)
  4.办理意见要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现行法律、法规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有理有据,客观真实,表述准确,措施可行。(4分)
  5.批办件要按确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办理并报送办理结果;在确定的办结时限内因客观因素不能按时办结的,要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文电处说明原因。(3分)
  6.办理意见要注明转办时间、批办件文号,并加盖主办部门、单位公章,一式两份报市政府办公室文电处。(2分)     
(二)评分细则。  
  1.全部符合以上计分标准的,每次加0.5分。
  2.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每出现其中1项,核减该部门、单位所对应项的基本分数,减完基本分16分为止。 
  三、请示、报告类公文报送(10分)
  (一)考核标准。
  1.“请示”、“报告”要标注签发人;请示件在附注处要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不得以《呈阅件》、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正式公文。(2分)
  2.报告件中不能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件不能一文多事。(1分)
  3.公文报送做到不越级请示;不多头主送;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或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请示件一般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造成体外循环。(3分)
  4.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报市政府,不要以行政机关与同级党组织名义联合上报;凡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请示件,应做好前期协调工作,职能部门能够解决了的问题,不应以请示件的形式报市政府;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不得将所属下级部门的请示以转报形式报市政府,应以县(区)政府或市政府部门的名义直接行文。(3分)
  5.文件报送时间与文件印发时间差距一般不超过3天。(1分)  
(二)评分细则。  
  1.全部符合以上计分标准的,每次加0.5分。
  2.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每出现其中1项,核减该部门、单位所对应项的基本分数,减完基本分10分为止。
  四、电子公文签收(4分) 
  (一)考核标准。 
  1.紧急公文随时签收。(2分)
  2.普通公文两日内签收。(2分) 
  (二)评分细则。  
  1.全年各类电子公文全部按时签收,正常记分。
  2.接收普通公文每延误1次扣0.5分,接收紧急公文每延误1次扣1分,直至对应的该项分数扣完为止。
  五、密级文件及年终文件回收(6分)  
  (一)考核标准。  
  1.涉密文件按时清退。(2分)
  2.年终文件按要求时限清退,登记清楚。(2分)
  3.无丢失、泄密问题。(2分)   
  (二)评分细则。  
  1.未按规定时限清退文件,每迟送1天扣0.5分,扣完为止。  
2.丢失密级文件或出现泄密问题,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取消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六、机要文件交换(6分)
  (一)考核标准。
  1.有专职机要交换员取送文件,并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2分)
  2.每周按时到市政府办公室文电处机要交换柜取二次文件,并履行签字手续。(2分)
  3.能够按时限要求领取通过短信平台或电话方式通知的急件。(2分)     
  (二)评分细则。
  1.未按规定时限取送文件,每延误1次扣0.5分,直至对应的该项分数扣完为止。
  2.因推诿拖拉不按时取送文件而贻误工作,或造成失泄密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取消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附件2:
年终考核计分细则

  一、组织领导(3分)   
  (一)领导重视文秘工作,及时听取文秘工作开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2分) 
  (二)县(区)有专门的文秘科室;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配有专职文秘工作人员。(1分)  
  二、工作制度(10分)
  (一)规章制度健全(包括收文管理制度、发文管理制度、文件呈批传递制度、文件管理保密制度、机要交换保密制度、公文办理时限规定、磁盘文件管理规定、档案借阅管理制度),严格按制度、按程序处理公文。(8分)
  (二)文秘工作人员相对固定;调整文秘工作人员时,按规定办理文件交接手续,保持工作的连续性。(2分) 
  三、公文处理(25分) 
  (一)公文制发规范统一。公文内容表述准确;文种使用得当;公文各要素标识准确规范;签发程序符合规定。(5分) 
(二)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未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部门、单位、直属机构及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县(区)政府行文。(5分)  
  (三)收文办理及时准确。建立健全收文登记送签流程登记制度;送签、办理仔细认真;结果明确。 (5分)  
  (四)档案管理符合要求。严格公文存档、立卷规定;档案分类准确;不缺项、不漏页;及时进行移交。(5分) 
  (五)公文管理严谨有序。文件管理规整有序;保密制度健全,不出现失泄密现象;按规定及时进行清退和销毁。(5分) 
四、学习培训(2分)
  (一)加强文秘知识学习,认真开展工作业务研讨交流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文秘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等。(1分)
  (二)积极探索公文处理工作的新路子、新方法,在电子公文及无纸化公文运转方面有较大起色。(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