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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5 13:11: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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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5年4月10日省海洋局发布 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护区是指位于本省昌黎县境内的沿岸陆域和海域。陆域北界为大蒲河南岸,南界为滦河口北岸,西界为经北部沙丘的西缘,向南绕过七里海的西侧,经由侯里、大滩等村东至滦河口,东界为东经119°37′,海域为北纬39°37′至39°32′;总面积
300平方公里。
第三条 保护区的保护对象为海岸自然景观及所在海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包括文昌鱼、沙丘、沙堤、泻湖、林带、海水、鸟类等构成的沿岸海区生态系统。
第四条 凡在保护区内从事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省海洋行政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管理和监督。
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保护区的建设规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调查和自然环境监测,并建立档案。
(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恢复和科学研究活动。
(五)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 保护区内的国有林地、林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河北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 开发利用保护区内土地资源,要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安、林业、土地、水产、旅游、环保、水利、电力、建设和交通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助管理机构做好保护区内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区内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的义务,有权对损害、破坏保护区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保护区管理
第十条 保护区划为科研区、开发区、治理区和监测区。由管理机构负责设立界碑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
(一)科研区北界为潮汐通道,南至滦河口北岸,西界为沙丘分布边缘,东界至低潮线,面积46.1平方公里。
(二)开发区北界为大蒲河南岸,南至七里海、潮汐通道北侧,西界为沙丘西部边缘,东至低潮线,面积23平方公里。
(三)治理区为七里海泻湖盆及周围的湖滩和潮汐通道,面积22.4平方公里。
(四)监测区为北纬39°37′至39°32′,低潮线至东经119°37′,面积208.5平方公里。
核心区为以上分区中的一级小区,面积92.03平方公里。
第十一条 在保护区内陆地上从事生产经营、开发利用、科学研究、教学、考察、拍摄电影、电视等活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除外),在向其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前,应征得管理机构的同意,并将科研成果副本送交管理机构备案。
使用保护区内海域的,依照《河北省海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禁止任何非管理人员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事先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省海洋行政部门审核、报国家海洋局批准。
第十三条 外国人进入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旅游者除外),接待单位应事先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管理机构报省海洋行政部门审核,转报国家海洋局批准。
第十四条 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不得擅自进行砍伐、捕捞、开垦、挖沙及狩猎、放牧、攀登沙丘等活动。
(二)不得倾倒垃圾、废渣和排放含油、含毒的及其他有害的物质。
(三)开发区、治理区和监测区内不得建设有污染自然环境、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及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在保护区内已经开发建设的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设施,建设单位应向管理机构报告。对保护区的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有影响的,应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在保护区内开办旅游项目,其旅游地点、旅游路线和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保护区的建设规划。
第十七条 凡进入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八条 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负责维护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

第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凡执行本办法,在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海洋行政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省海洋行政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擅自移动或破坏保护区界碑标志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罚没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三条 妨碍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护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科研区一级小区:北界为新开口南2.5公里,南界为滦河口北5公里,东界为低潮线,西界为距低潮线4公里,面积12.36平方公里。
治理区一级小区:平均高潮水面范围,面积9.17平方公里。
监测区一级小区:10~15米等深线海区,面积70.5平方公里。


(1997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施行)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擅自移动或破坏保护区界碑标志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



1995年4月10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穗府〔2003〕36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12届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的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上级领导机关的决定;坚持依法行政,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加快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四、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的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出访和出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地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三、全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地方性法规等的议案,以及政府规章、大型项目等重大问题,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四、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决策建议,必须以相应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有充分的调查研究材料,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区、县级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原则上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市政府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六、各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及时反馈执行情况,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七、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八、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在市政府的权限内依法制定、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可以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的规章、政策,并按照市政府有关规章的规定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和备案;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必要时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

  二十、地方性法规议案、规章的制定计划、组织起草和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具体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办理。

  二十一、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调整和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大力推进综合执法试点。 第五章工作安排计划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适时作出调整。

  二十三、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和规章草案、需要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计划,下发执行。

  二十四、各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要认真落实市政府的年度工作安排计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适时进行通报。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二十五、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忠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二十六、市政府要自觉接受上级政府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规章、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提案。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内部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政策规定以及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市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认真进行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府信息,实行政务公开,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一、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的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市政府工作中的具体问题,通过召开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工作会议研究处理。

  三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次,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市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决定市政府的重要工作方针;

  (二)分析全市经济和社会形势,部署市政府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

  三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和有关工作部门领导列席相关议题讨论,必要时可扩大到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相关议题讨论。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贯彻上级领导机关有关文件精神和重要指示的主要措施;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地方性法规议案、规章草案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通报和讨论市政府的其他工作。

  三十四、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三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的,应向市长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草拟,报市长签发。会议决定事项可公开的,应及时报道,其新闻稿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市长审定。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区、县级市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章  公文审批

  三十八、各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有分歧意见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三十九、各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的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市政府公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一、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市长或者由市长授权的分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必要时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九章  作风纪律

  四十三、市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社会和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要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法律、经济、科技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领导水平。

  四十四、市政府领导要做密切联系群众的表率,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吃请,不收礼;一般不参加企业庆典活动,不为企业题词。

  四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

  四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新的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的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但涉及市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的讲话或文章,必须事先经市政府同意。

  四十七、副市长、秘书长离穗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穗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报告。

  四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服务观念,进一步发扬清正廉洁、诚信务实的作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怀与郭明华房屋买卖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怀与郭明华房屋买卖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
199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年1月报来的《关于范怀诉郭明华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房屋买卖系要式法律行为,农村的房屋买卖也应具备双方订有书面契约、中人证明,按约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办理契税或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法办理该项手续后,方能认定买卖有效。本案范怀与郭明华双方既未订立买卖房屋的书面契约,亦未按口头约定付清房款,不具备所有权转移的基本要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即:双方口头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对由此而产生的其他争议,争取合情合理的调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