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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

时间:2024-07-05 15:50: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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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答复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83)市劳险字第198号函悉。关于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经研究,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因城市建设征用土地,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的工龄,应从其被吸收为工人到单位报到并领取工资之日起计算。



1983年10月11日

商业部关于机关工作人员保持廉洁的暂行规定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机关工作人员保持廉洁的暂行规定

(1989年8月9日商业部(89)商办字第13号印发)

第一条 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端正党风,为政清廉,反对腐败的指示、规定,为把商业部机关建设成廉洁、高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主管机构,保证治理整顿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都要正确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切实做到严守法纪,秉公尽责,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一、严禁凭借手中掌管的人、财、物、项目等权力和工作关系等条件,以任何方式或借口,为个人、家属、亲朋好友和小团体谋取私利。严禁利用职权和工作等方便条件,内外串通、套取、倒卖商品和物资、投机倒把,牟取非法利益。
二、严禁奢侈浪费。机关各单位和全体工作人员,都要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严格执行节约开支,压缩行政经费和控制集团购买力等各项规定和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坚决制止讲排场、摆阔气、互相攀比、比高不比低、铺张浪费等歪风。
三、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国内业务工作往来,不搞招待宴请;必要的礼仪活动,要从简。
机关工作人员到地方检查工作,调查研究,参加会议和进行其它活动,要按部办公厅1989年4月5日规定的就餐等原则办理。对因工作需要,来部工作人员,需要就餐的,按照国务院机管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客饭招待标准的暂行规定》执行,不准单位或个人补贴金额,提高标准。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行》,严禁以任何名目,用公款(包括集体小钱柜款)送礼。对赠送礼物的应坚决谢绝。对其中实在拒绝不了的,收受单位和个人按当时北京市场价格作价,将款如数上交行政司,按规定统一处理。
四、严格样品取样和管理。工作必需的样品,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通过正常的程序和手续办理,收样品单位要建立登记管理制度。
五、严禁滥发钱物和公费旅游。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滥发钱物和用公款旅游的通知》等规定。各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乱发制度规定以外的奖金、补贴、劳保费等。
严禁在出差、开会、学习和参加其它活动中,用公款(公费)游山玩水。不准借机用公款绕道探亲访友。也不得借机携带家属子女旅游,如一经发现,除进行检讨外,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地方报销的)由个人补还。
六、严禁利用工作和业务关系,向地方和有关部门索要或购买给予“优惠”价格的工业品、农副土特产品及其它物品。机关为改善和方便职工生活,到外地购买农副土特产品,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机关团体购买自用农副土特产品的规定》通过正当购销渠道,不得让对方压价或贴补。严禁以试穿、试用、试看、品尝、鉴定、评比等名义,擅自索取或收受物品,包括新产品和试制、试销品等。
七、严禁在公务和社会经济活动中,包括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科研成果鉴定、产品评比等,以酬谢、佣金、提成、回扣等形式索取、收受、私分钱物。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应收的款项,要如数交财务部门按规定处理。
单位、集体、个人在规定允许范围内,从事讲课、著作、撰稿、编译、设计和其它劳务活动,按规定所得报酬要依法纳税,在工作时间或利用机关设备、资料等,及由组织安排从事上述活动的收入,除依法纳税外,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88)国管财产032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严格控制会议的数量和规模。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召开全国性会议的通知》规定的召开全国性工作会议、专业会议、座谈会、表彰会等审批制度,经费预算制度和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会议开支的规定。不准在旅游旺季到旅游城市开会,不准租用高级豪华宾馆、饭店。要求与会人员自理食宿费用的会议,被邀单位可以不派人参加。
九、严格限制开业、投产、成立和周年等庆祝(纪念)活动,严禁形式主义和铺张浪费。地方商业部门和其它部门搞的庆祝(纪念)活动,一般不派人参加,必须参加的,要严格掌握参加的人数和级别,由分管的部领导审批。
十、严格控制出国和赴港、澳等地区团组及人员,严格执行有关涉外规定和纪律。组派出国团组和人员,要从业务工作需要从严掌握。对司局长出国,今后先由外事部门把关,经主管副部长和主管外事的副部长共同审批。不准以考察为名进行非其主管公务所必须的、与其职级身份不相称的出访,不准照顾出国,不准借机向地方和有关部门安排搭配名额。在对外交往中,不准要求或暗示对方发出国邀请,对方主动邀请和负责费用的,也要从工作需要安排,不能有请必去。
各种外事礼仪活动参加人员的规格、范围、招待标准等,要严格按规定办理。在国内会见、宴请外宾、不要让与其职级身份不相称的人出席。出国和涉外人员,要自觉遵守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及部机关外事主管部门规定的纪律。严禁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向有关方面及人员索要钱物,严禁逃汇、套汇。接受的礼品要建立登记制度,严格按规定办理。出国团组和人员回来后,要及时向机关外事主管部门写出完成工作任务和执行纪律的书面报告。外事主管部门要随时注意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进行查处。


十一、严格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机关各单位、党群组织、社会团体,都不得用行政费、事业费、专项拨款、预算外各种资金和银行贷款等投资开办公司(企业)。机关行政工作人员,不准到公司(企业)兼职(包括名誉职务),如到企业单位兼职任职者,将其行政关系转出。
机关离退休人员,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离退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为政不廉的行为,一经发现,不分职务高低都要严肃处理。
一、对超标准用餐的,由宴请者和吃请者补交相当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有关单位的财会人员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要求报销违纪吃喝送礼开支的费用,要坚决抵制,并向财务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纪检部门举报。
二、对有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的问题,都要按照在经济上不能占便宜的原则,如数退交所开支的费用和获得的钱、物(物品按查处时北京市场国营零售牌价退款)。其中初犯且情节轻微的,在适当范围进行检查批评;再犯或情节比较严重的,在机关进行通报或给予政纪处分;是党员的,还要酌情给予党纪处分。
三、对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投机倒把、弄权渎职、敲诈勒索等违法乱纪的问题,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政纪和党纪的规定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四、凡主动检查交待,可酌情从宽处理。被举报揭发而又不如实讲清楚的,依照错误事实,从严惩处。
五、查处违犯廉洁规定案件,要按照党的政策、行政法规和原则,按照组织程序进行。
第四条 对积极同腐败行为和违犯廉洁规定的现象做斗争的,要酌情给予表扬或奖励。要把廉洁奉公作为推荐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条件,对以权谋私,为政不廉的干部,不能提拔和重用。
第五条 要严格执行举报制度。要保护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坚决进行查处。对以举报为名、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第六条 各级行政领导对廉政工作全面负责。从部领导做起,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凡要求下边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结果,尤其是掌握人、财、物、项目等实权部门,要增加办事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和组织的监督,包括新
闻、民主党派、群众组织的监督,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监督作用。对由于领导抓廉政工作不力发生的问题,追究领导责任。对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不积极认真查处的,说情袒护的,徇私枉法的,从严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各单位的行政领导组织实施。监察、纪检、审计部门实施监督。各单位每半年检查一次廉政建设执行情况。
第八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行。中央、国务院已有明确规定的或今后作新的规定,按中央、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机关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机关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都按本规定执行。


国企改革中债转股法律问题探讨

贵州铝厂法律事务处 梁鸣鸿

1999年8月国家经贸委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公布了债转股方案,这一消息见报后,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一时间炒得沸沸扬扬。所谓债转股,就是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一部分,即国有企业欠国有商业银行的无法或不能按期归还的借款中的一部分,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国有企业的投资(即股权)。债转股是化解我国银行风险、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的一项战略决策,做得好,将使我国的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在健康的财务基础上参与国外竞争;做得不好,负面影响也相当大。因此,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规范操作。本文仅就债转股中的几个法律问题作简要论述。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
通过一个机构来实现银行的债权转股权,是国外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而这一机构往往具有官方政府机构的性质。美国八十年代初成立的清算信托公司(Resolution Trust Corporation简称RTC)扮演清算主的角色,专门清理储贷协会危机后残存的资本。1998年韩国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决定启用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程序,收购低于法定标准的贷款、可疑贷款和沉淀贷款。大多数国家的法律禁止银行向企业直接投资,在银行持有企业的不良债权时,只能通过类似的机构来解决。我国的法律也禁止商业银行向企业进行投资,因此,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负责债转股事宜,与国际上的做法大体一致。
在我国,继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后,华融、长城、东方三家公司也获准组建。这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使用中央银行提供的贷款和向商业银行发行债券筹集来的资金收购并经营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的不良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自己的特殊法律地位和专业化优势,综合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以及抵押品进行处置;对债务人提供管理咨询、收购兼并、分立重组、包装上市等方面的服务;对确属资不抵债的、需要关闭破产的企业申请破产清算。在企业经济状况转好后,可以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的形式收回收购不良资产占用的资金,其以“贱买贵卖”为最高哲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同银行在财务上完全分开,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有一定限制,即1995年底以前发生的、尚有收回可能的部分。1996年以后的银行不良资产,因为银行已经商业化运作,不属于债转股的范畴。由此看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扮演的是国有资产运营人的角色,与国资局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有异曲同工之处。虽然都是经营国有资产,但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方式是用授权的国有资产以国有股或法人股形式向若干公司投资入股,可以根据需要增大投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而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来看,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收回收购不良资产所占用的资金,一旦债务人经营情况转好,即转让其债权或股权,而不会增大投资。
二、银行债权转让中的法律问题
债转股涉及到合同转让问题。合同的转让是一方当事人将本人的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其特征是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而合同的性质与内容(客体)未发生任何变化。各国法律都允许合同转让,只是某些合同禁止转让,合同转让的内容和手续,各国法律规定不尽一致。
合同转让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债权转让,一种是债务承担。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按民法规定,债权的转让不经让与人把变更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即债权的转让以通知债务人为必要条件。实践中,债转股的实施分两个步骤:一是银行将其对企业的债权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二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受让来的债权转变为对企业的股权。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须符合以下条件:(1)银行与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中不禁止合同权利的转让。如果借款合同中有该类禁止条款,银行与企业应签订补充协议,对该条款进行变更或者废止。(2)借款合同中规定有专属于借款人(银行)享有的从权利的,该从权利仍由银行享有,企业仍向银行履行。(3)银行在转让债权时负有将该事项通知企业之责。
在国际商业贷款实践中,债务人对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权利往往加以限制,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在债转股实践中,当然不存在象国际商业贷款那样的利害关系,但是,债转股的目的是减轻银行和国有企业的负担,如果银行把债权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后,后者不实行债权转股权的措施,则企业没有从中取得利益,虽然它不能阻止银行转让债权,但仍可能提出异议。因为某些贷款的发生并不仅仅意味着一笔款项的流转,也包含着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良好信誉合作关系,可能存在着某些因素致使借款人不愿意向债权的受让人履行债务。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的关系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接银行的不良债权后,虽然有若干的运作方式,但债转股是其现阶段的重点。从企业的角度看,将债权转变为股权,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不良债权的前提。因此,如果说银行与企业的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话,那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其也就是持股与被持股或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了,原来的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
1.股东权利的取得
银行将债权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的是对企业的债权,要将债权转为股权,应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操作:
(1)企业还没有改制为公司的。企业没有清产核资,财产没有划分为等额股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享有的债权应占企业资产的比例不能真实地反映出来,也就不能正确确定分红比例。此种情况下,企业应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和富余人员,清产核资,确定股权比例。
(2)企业如果已经实行公司制改造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股权,涉及到公司增资扩股问题。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应当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需要提出的是,债转股不同于发行新股,虽然都是在原股份数额的基础上有增加,但实质却不一样。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一资金平衡公式上看,发行新股表现为公式两边的数额都等量地增加,而债转股情况下,公式中资产的数额不变,负债减少,所有者权益等额增加。
2.股东权的行使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享有的股权应届定为《公司法》中规定的权利:(1)与其他股东一样享有权利,同股同权,不属于优先股。原来为贷款进行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权)不再具有担保性质,不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的担保。(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享有对企业财产的支配权,不能直接处置企业财产,只享有相应股份份额财产的终极所有权。
实践中,企业的股东虽然各不一样,但对企业的重大事务起决定性影响的是大股东,而这些股东大都对该企业的行业特点和经营管理较为了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为企业股东后,势必引起企业决策权力的重组。一方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派的董事能否具有足够的相应的经营管理知识来行使决策权,这是事关企业兴衰的大事。另一方面,如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直接参与企业决策,那么它就须防备发生“代理问题”。所谓“代理问题”,就是在委托代理制下,代理方中的经理阶层利用委托方赋予他的权利而谋取私利,导致委托方的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3.股权的转让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阶段性的持股者,最终是要让所收购的不良资产全部消解掉,即要进行股权退出工作。因此,在企业经营状况转好后,其享有的股权是要转让出去的,这种转让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如果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那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就不能将股份转让给该企业,而只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其他企业。如果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除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只有一个股东的,该股东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转让的股份没有购买权,否则将导致一人公司的出现,从而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四、债转股对社会的影响
其一,债转股影响社会信用。债转股固然可以暂时改善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企业的稳定经营和良性运作,但如果做得不好,却容易形成新的“赖帐经济”,改变其从“呆帐经济”走向“信用经济”的初衷,从而变成债务回收站。机制设计有误或者实施出现差错时,会成为“债务大赦”,使地方政府和企业形成有债务一笔勾销的想法,从而千方百计地争取这顿“免费午餐”。原本可以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会认为银行贷款早还不如晚还、晚还不如不还,也想坐等债转股,“借债还钱”的道德观念将受到极大冲击,“赖帐经济”初现端倪。六十年代我国对农民豁免农贷时,曾带来过这样的负效应。防止出现这种情况的办法就是严格区分能转同不能转、过去和今后的界限,实行衡量指标量化、公开化,避免低质量企业鱼目混珠,乘机赖帐。
其二,债转股形成新的不公平竞争。债转股只是在部分有良好项目支撑的企业中进行,实质上有使这些企业在财政支持下,在盈利时分期偿还债务的意思。按市场竞争原则,机遇对每一个主题都应是平等的,然而,只有部分企业有此殊遇,这不仅造成了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而且国企之间也不平等,未实行债转股的企业负担重,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势必又会造成另一批企业的亏损。
虽然债转股只是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一种阶段性措施,直至把不良资产全部出售完毕为止,它的历史使命是短暂的,但是,我们应当对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予与充分的研究,努力避免其负面影响,使其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为国有企业扭亏增盈,实现脱困目标作贡献。

参考资料:
1.《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的重要举措——正确认识和实施债转股》,赵海宽,《人民日报》1999年11月30日第九版。
2.《冷眼看“债转股”》,张素华,《经济与法》2000年第1期。
3.《美、韩等国实现债权转股权的制度设计》,乔新生,《经济与法》2000年第10期。
4.《贸易国际惯例》,龚利平、曹鸿翔,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