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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4:30: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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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3月8日 国税发[200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一个时期以来,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分别适用《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在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过程中陆续反映出一些问题。为便于各地执行,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利用人防工程免征城市房地产税问题

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对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人防工程中的房屋进行经营活动的,可比照《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1986]财地税字008号)的有关规定,暂不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出租柜台征收城市房地产税问题

出租房屋以优先从租计征城市房地产税为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将房屋内的柜台出租给其他经营者等并收取租金的,应按租金计征城市房地产税。凡按租金计征的房产税税额超过按房产价值计征的,按租金收入计征城市房地产税;未超过的,按房产价值计征。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商品房开发过程中搭建临时铺面出租经营的,如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该临时铺面不予确定产权,企业“固定资产”帐上也不反映的,为支持商品房开发,对该出租经营用的临时辅面暂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建造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依旧保留的出租经营用的临时铺面,无论如何计帐,是否确定产权,均应照章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三、关于外籍个人购置的房产免征城市房地产税问题

外籍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购置的非营业用房产,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暂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183号)


  《江苏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已于10月1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季允石
                         2001年10月18日
             江苏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基础测绘管理,促进和发展基础测绘事业,发挥基础测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基础测绘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和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编制本省基础测绘规划,并管理全省基础测绘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规划、水利、交通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基础测绘工作,并负责管理本部门的专业测绘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定期更新机制,并保障基础测绘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 基础测绘是指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为国家各个部门和各项专业测绘提供基础地理信息而实施测绘的总称。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共享。


  第六条 基础测绘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


  第七章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基础测绘活动提供便利。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八条 省级基础测绘更新周期为5至8年。设区的市级基础测绘更新周期为3至6年。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更新周期。


  第九条 根据基础测绘规划和更新任务要求,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建议,由计划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综合平衡后,列入同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备案。实施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和整理基础测绘成果,建立方便、快捷的基础测绘成果提供制度,确保基础测绘成果共享。
  因实施重大工程项目急需基础测绘成果而未具备的,必须按本办法分级管理的规定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登记审核,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纳入本地区基础测绘计划,由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在可以满足技术要求的情况下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利用已有的基础测绘成果而实施重复测绘。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1、国家三、四等平面和高程控制网的建立和复测;
  2、国家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和更新;
  3、区域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更新;
  4、省级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5、编制本省行政区域界线地图的标准样图。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1、平面和高程控制网的加密和复测;
  2、国家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和更新;
  3、区域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更新。


  第十三条 专业部门为本部门业务工作服务具有专业内容的包括1∶500至1∶5000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和更新等测绘项目属专业测绘。专业测绘应采用国家测绘技术标准或者行业测绘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基础测绘需建立与国家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登记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一城市或局部地区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建立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登记送审,由项目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进入测绘市场的基础测绘项目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招标方式确定承揽方。
  经委托方同意,承揽方可将其承揽的辅助性工作向其它具有相应资格的测绘单位分包,分包比例依照国家规定执行。总承揽方和分包单位就分包项目对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承揽方将其承揽的全部测绘项目转包给他人,禁止承揽方将其承包的测绘项目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全部转包给他人,禁止总承揽方将测绘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第十六条 承揽省级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甲级测绘资格,承揽市级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乙级(乙级)以上的测绘资格。


  第十七条 省内测绘单位通过投标承揽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按照规定在基础测绘项目承揽合同签订三十日内向省或者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办理测绘任务登记。
  省外测绘单位到本省承揽基础测绘项目,在基础测绘项目承揽合同签订三十日内,持《测绘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及基础测绘项目承揽合同到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办理测绘任务登记手续,领取《省外测绘单位进苏测绘核准通知书》。
  省或者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在办理测绘任务登记手续时应对测绘单位的资格、业务范围、质量信誉等进行核查。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项目单位不得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外国的组织、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独或与国内的有关单位、个人合作承揽基础测绘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组织或个人在本省境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参照上款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承揽市场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在办理测绘任务登记手续时,应向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关缴纳测绘基础设施费,用于测量标志维护。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供为实施基础测绘所需的本地区或本部门有关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文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实施基础测绘的单位提供测量标志建设用地、通行等便利条件,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基础测绘活动。

第三章 技术与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础测绘项目施测前,测绘单位应当办理项目技术设计书报批手续;省级基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查批准;市级基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由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查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负责质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 承揽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测绘产品质量管理,确保基础测绘成果质量。


  第二十四条 基础测绘成果必须经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的成果组织验收。基础测绘成果必须由法定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查验收并负责向组织实施的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报送质量分析报告和质量检验结论。
  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以组织对省、市基础测绘成果进行监督检验,受检单位应当无偿提供检验样品及相关资料。
  未经检查验收提供用户使用或拒绝接受监督检验的基础测绘成果视为不合格产品。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并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成果的接受、搜集、整理、储存和提供使用。


  第二十六条 基础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汇交。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初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目录,并将基础测绘成果目录向有关部门通报和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八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依照国家规定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无偿提供:
  (一)县级以上政府因进行重大决策需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
  (二)防汛、抢险救灾等需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
  (三)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
  (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无偿提供基础测绘成果的。
  根据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可适用优惠价格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根据公开和未公开(含内部使用、保密)的不同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需要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持本部门和本单位公函到所在地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开具《索取测绘成果专用函》后,到基础测绘成果内容表现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办理领用手续或转函手续。
  军事部门需要领用基础测绘成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基础测绘成果归国家所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责令停止测绘。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相应的测绘资格。


  第三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规章,擅自使用、复制、转让、转借基础测绘成果或擅自将修改、转换后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向外发布和提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伪造身份或掩盖其对基础测绘成果的真实使用用途、骗取基础测绘成果及其地理数据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人事部 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


关于印发《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全面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推动博士后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全国优秀博士后表彰暨博士后工作会议精神,制定了 《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各设站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人 事 部

      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纲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改进和完善博士后制度,充分发挥博士后工作在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规划。



一、取得的成绩和面临的形势



我国博士后制度建立二十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博士后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关于“培养和使用相结合,在使用中培养,培养和使用中发现更高级的人才”的指示精神,坚持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学习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在改革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建立了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比较完备的博士后管理制度和灵活的运行机制,形成了学科专业齐全、部门和地区分布广泛、产学研结合日益紧密的博士后工作体系。目前,已在全国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363个,在企业等单位中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1318个;累计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37000多人,其中研究工作期满出站的达23000多人,造就了一支年轻、富有活力的博士后人才群体,取得了一批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促进了学术交流和相关学科、交叉学科、前沿学科的发展。实践证明,我国博士后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有计划、有目的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制度,是一条有利于青年人才快速成长、脱颖而出的重要途径,在我国经济社会特别是科技教育事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明显的作用。



当前,我国博士后工作还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经济社会持续较快发展迫切需要我们培养出大批高层次人才,特别是加快对跨学科、复合型、战略型、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日趋激烈的综合国力竞争特别是人才竞争需要我们创造更加良好的人才培养和使用环境;提高国家自主创新能力需要增强人才的创新能力和开拓精神;教育、科技体制和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博士后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顺应新的形势,不断创新博士后工作,激发新的活力,努力把博士后事业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十一五”期间,博士后工作要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创新完善制度,稳步扩大规模,注重提高质量,造就创新人才,加快培养造就一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跨学科、复合型和战略型博士后人才队伍,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坚持博士后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紧密围绕国家“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对人才的需求,有计划有目的地做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设工作,着力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使用质量。要突出重点,协调推进,特别要注重跨学科、复合型、战略型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更好地为研究重大基础理论、重点公益性课题研究和涉及国家战略安全的重大项目服务。



——坚持培养和使用相结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树立“人才培养优先”的理念,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坚持在使用中培养,在培养中使用,把培养和使用相结合贯穿于博士后工作的始终。积极探索并采取符合博士后特点的各项措施,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育才、用才机制。



——坚持产学研相结合。进一步完善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机制,把人才培养、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快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不断提高企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能力。



——坚持政府主导与充分发挥设站单位作用相结合。政府人事部门要把博士后工作纳入人才工作总体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宏观指导和管理,加大支持力度。各设站单位要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大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和使用力度,努力造就符合社会需要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三)主要目标



──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博士后管理体制。健全完善国家、地方博士后管理部门和设站单位三级管理体制,形成由人事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协调合作、各设站单位发挥人才培养使用主体作用的工作格局。加强服务体系建设,改进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和资助方式,逐步研究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实现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提高培养质量,稳步扩大设站规模和招收数量。建立更加科学、有效的博士后工作质量评估体系和激励机制,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促进博士后站稳步健康发展。到2010年,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总数比2005年底增长30%左右;科研工作站总数比2005年底增长50%左右;年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预计达到8000人左右。新增设的流动站、工作站主要向新兴学科、重点学科和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倾斜。



──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整体素质。着力提升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自主创新能力,人均成果率高于国内同等资历人员的平均水平,其中重大科研成果、自主创新成果和科研成果转化率要有较大提高,努力造就跨学科、复合型、战略型、创新型的德才兼备的高层次人才群体。



──健全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加大对博士后事业的投入。 “十一五”期间,国家对博士后事业的总投入将超过15亿元,是“十五”期间的3倍。其中博士后日常经费的投入达到10亿元,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总额达到5亿元。地区、部门和设站单位也要相应加大对博士后事业的投入,并积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博士后事业。



三、政策措施



(一)改革完善博士后管理制度



进一步改革博士后管理体制。国家主要负责总体规划与政策制定,流动站和工作站的审批、评估、表彰和培训以及需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服务工作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相关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对本地区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博士后设站单位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博士后管理部门有关政策,决定博士后招收与管理的具体事项,重点做好博士后的培养、使用、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改革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管理制度。修订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与管理规定。各设站单位应依据岗位需要和研究工作特点,按照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将博士后研究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进一步加强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使用和管理。



改进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方式和方法。发挥工作站在联合招收中的主导地位和流动站的支撑作用,保障各方权益。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在工作站或流动站所在省(区、市)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手续。部分符合条件的工作站经批准后可以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加大投入力度,实施特别资助计划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国家财政增长和博士后事业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办法,提高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从2006年起,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两年6万元提高到每人每两年10万元。



制定并实施博士后特别资助计划,对具有较大创新潜力和取得突出科研成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特别资助。有关地区、部门和设站单位应为获得特别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相应的支持,对获得特别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在站时间可以根据项目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



增强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对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研究工作的择优资助力度。



支持西部地区、东北等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地区博士后事业的发展,在日常经费资助,博士后科学基金择优资助等方面给予倾斜,鼓励博士到这些地区,特别是边远地区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三)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科研工作站建设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在博士后培养中具有基础性、决定性的作用,要把加强流动站和工作站的建设放到博士后工作的突出位置,增强培养创新型人才,创造创新成果的能力。



各设站单位要不断提高对博士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切实做到组织落实、制度落实、计划落实、经费落实、保障落实。



各级博士后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指导和支持。组织和协调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发挥其学科、人才、信息优势以及对企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持作用,对口帮助企业合理确定博士后研发项目和招聘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完善站内各项管理制度,为企业博士后工作提供各类服务。



(四)健全完善博士后工作质量保证机制



要从各个环节入手,确保培养质量的落实。要严格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条件和评审程序,流动站、工作站每两年增设一次。完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评估制度和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实行严格评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完善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制度,规范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评价标准,严格进站遴选、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改进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估、纪律约束、择优汰劣等管理工作。加强博士后经费管理和审计。



积极组织各种有益的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活动,通过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加强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爱国主义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鼓励和引导他们立足本职、胸怀全局、学风严谨、团结协作、勤奋工作、勇攀高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五)完善博士后服务与保障



构建高效、开放的服务体系。建设多功能的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博士后供求信息发布、博士后进出站管理、博士后学术技术交流、博士后工作经验交流、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出站人员跟踪等服务工作的信息化,不断提高服务工作效能。



根据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程,积极研究推进博士后保障制度改革,逐步解决博士后医疗保障等社会保障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六)扩大博士后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吸引海外留学博士回国和优秀外籍博士来华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扩大博士后工作的国际交流途径和合作渠道,鼓励和支持设站单位与国外研究机构加强学术联系和研究合作;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与项目相关的出国短期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国际交流能力。



“十一五”期间,是我国博士后事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为全面实现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各级博士后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博士后工作在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保证规划的落实,为全面实现“十一五”期间博士后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