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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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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节〔2012〕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落实《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7号),规范废钢铁加工行业发展,提高废钢铁综合利用水平,实现钢铁产业节能减排,我部组织制定了《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及时将本地区2012年度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和《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于2012年11月23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联系电话:010-68205359)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10月29日



附件: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管理工作,规范废钢铁加工行业发展,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依据《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协助做好公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核实

  第四条 申请公告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准入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企业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土地使用权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三同时”等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
  (五)企业不生产、销售和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六)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现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可向本地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相关报表(见附件)。公告申请书应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准入条件》中企业布局和建设要求、规模、工艺和装备、产品质量、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人员培训、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等方面要求做出详细说明。
  第六条 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申请书》(见附件),并在申请准入审查时同时提交。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第四条有关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将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复核与公告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依据第四条有关要求,对各地报送的企业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和现场核实,确定符合准入要求的企业名单。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的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必须都达到第四条有关要求,该企业才可被列入符合准入要求的企业名单。
  第九条 经复核符合准入要求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无异议的企业,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或举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要求的;
  (二)填报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发生较大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或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因前款规定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准入公告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公告资格应提前告知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0日起施行。

  附件: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doc









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制及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抚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抚府发〔2001〕38号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制及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制及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制及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我市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强化各级干部的责任意识,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正常运行,现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江西省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106号令)、《江西省各级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赣府发[1990]2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0]34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制及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市长、县(区)长、乡(镇、场)长是本行政辖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各党政群机关正职、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具体抓好本辖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副职,按照领导分工,对所管辖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做到工作安排上有安全工作内容,工作考核中有安全工作目标。

二、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划分

(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是本级政府领导下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指导、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1)协助政府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督;(2)负责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3)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定期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4)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来信来访;(5)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市劳动局是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监察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1)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监察。(2)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作人员外)、考核、发证。(3)负责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的评审和发放。(4)组织、协调、监督用人单位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承办伤亡事故的结案批复工作,参与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5)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设计审查和预评价及竣工验收工作。

(三)市公安局对娱乐场所、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物品的安全负责。主要职责是:(1)对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品生产、销售网点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单位、个人一律予以关闭和取缔。(2)对烟花爆竹、雷管、炸药的生产、出售、贮存、运输等方面进行监管,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小作坊。(3)对从事爆破特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发证。(4)对重要集会、庆祝活动的场所搞好安全保卫工作。(5)对娱乐场所(电子游戏厅、网吧、骇客吧)、美容美发厅等场所的安全进行监管。

(四)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全市消防监督管理负责。主要职责是:(1)对消防安全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审查和验收液化石油气、加油站、公共场所、建筑工程和装修工程防火设计。(2)审核液化石油气站、加油站等方面储存、经营、运输消防安全条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3)对从事消防工作的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考核发证。(4)对重要集会和庆祝活动的场所以及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5)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市交警支队对道路交通安全负责。主要职责是:(1)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道路交通安全;(2)抓好车辆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工作。(3)查处车辆超速、超载和驾驶员疲劳及酒后驾驶等违章行为。(4)严格机动车辆检测,防止无证、无照、报废、拼装车辆行驶。(5)负责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6)对一些易出事故危险地段以及学校路口设置交通安全警示牌。

(六)市经贸委对全市工业企业生产和成品油市场安全生产负责。主要职责是:(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2)督促、指导工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督查。(3)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教育、培训。(4)负责对本辖区内加油站进行清理整顿,对符合成品油经营条件的加油站的经营资格进行认定。(5)会同有关部门经常性地对辖区内加油站进行检查,对无“三证一照”的加油站进行查处和取缔。

(七)市冶煤办对辖区内冶金、煤矿的生产安全、开发布局和经营秩序负管理责任,负责对安全生产督查、技术指导、业务咨询、技改立项申报,帮助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及时监督隐患整治。

(八)市地矿局协助矿山主管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职责是:(1)配合矿山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参与矿山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3)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防止因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4)负责采矿许可证的发放,防止无证非法开采。

(九)市机电局对市属机电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主要职责是:(1)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2)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对市属机电企业的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4)组织并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十)市纺织局对市属纺织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主职责是:(1)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2)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4)组织并参与市属纺织企业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市建设局是建筑施工和城市燃气行业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的安全负责。主要职责是:(1)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燃气行业发展规划要求,确定燃气供应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充装站以及经营供应站(点)的选址布点。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燃气企业资质证书》。(2)审查建筑企业资质等级。(3)抓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质量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安全生产。(4)科学选择建筑地址,确保安全。

(十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厂内运输车辆、游乐设施、防爆电器等)的安全负责。主要职责是:(1)对全市的锅炉(含微压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监察和检测。(2)对全市的燃气设施(液化气槽车、贮罐和钢瓶及液化气充装设备)进行监察和检测,颁发《气体充装注册登记证》等。(3)对全市的压力管道(含煤气管道)进行监察和检测。(4)对全市特种设备进行监察和检测。(5)对锅炉司炉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发证。

(十三)市轻化局对本系统安全生产负责。主要职责是:(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2)经常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3)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所管辖的企业坚持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尤其是要加强对化工企业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四)市交通局对全市的水上交通及汽车站、码头、渡口的安全负责。主要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内河水上交通安全。(2)对所属交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3)搞好渡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渡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4)对全市乡(镇)船舶交通安全实施行业管理。

(十五)抚州供电局对全市电力安全生产负责。主要职责是:(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2)经常研究分析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订防范措施,严防、控制电力伤亡事故发生。(3)加强室外线路监管,改造、更新老线路的规划架设,使之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时抢修处理被自然灾害破坏的电力设备、设施。(4)对特种行业(如煤矿)的用电尽可能确保,如需检修电力设施时必须提前通知有关煤矿或企业,保证井下或企业生产安全。(5)搞好用电安全培训教育,努力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对系统从事电力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6)组织和参与电力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六)市林业局对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主要职责是:(1)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有人抓、有人管。(2)对森林防火安全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和组织扑灭森林火灾,遏制事故发生。(3)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经常开展安全检查,治理安全隐患。(4)抓好职工安全生产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十七)市水电局对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1)突出重点,严格管理,使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2)对防洪安全进行监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职责范围,在批准的汛限水位以内,确保防洪设施安全,确保水库和圩堤安全渡讯。(3)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治理安全隐患,控制事故发生。(4)加强职工培训教育,努力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十八)市乡企局对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主要职责是:(1)对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管,经常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检查。(2)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防范措施。(3)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规范生产行为,打击非法生产。(4)参与乡(镇)企业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十九)市气象局对防雷设施安全负责。主要职责是:(1)对新建建筑物(高15米)防雷装置进行审核和验收; (2)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不合格的作出限期整改。(3)加强人工降雨弹的安全管理。(4)参与雷击灾害及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市工商局对个体私营企业的安全负责,经常深入企业开展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不予以登记注册和办理营业执照。

(二十一)市商业局对所属经营企业安全工作负责。对所属企业实行行业管理,尤其是对商场、仓库要经常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安全隐患整改。

(二十二)市供销社对本系统内经营的烟花爆竹和原材料在储存、销售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负责。主要职责是:(1)检查、督促下属单位烟花爆竹和原材料储存仓库必须远离居民区并配备消防器材,安装防雷设施,有专业人员看守,持证上岗。(2)对本系统内各销售点的批量和进货渠道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管。 (3)督促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单位做好防雷电起火、防电线老化碰火等防火安全工作。

(二十三)市石油公司对本系统的安全负责。主要职责是:(1)对本系统的安全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负责对本系统的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并持证上岗。(3)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的审定,并做到“三同时”。(4)组织和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四)市教委对全市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及经批准兴办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负责。主要职责是:(1)加强对学生思想品德、社会治安、卫生、重大活动、运动、交通、防火、用水用电、游泳、劳动保护等方面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2)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在校学生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3)经常组织开展学校的校舍、饮食、用电等方面的安全检查,认真组织学校对学生上学、放学乘船过渡的严格监管,防止发生事故。(4)督促检查学校全部拆除一类和二类危房,严禁学生在危房中上课。(5)会同卫生部门严肃查处在校园内销售霉、腐食品现象。

(二十五)市文化局对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的安全负责,加强对学校200米内的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并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搞好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经常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隐患的整改,防止事故的发生。

(二十六)市卫生局对本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主要职责是:(1)配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参与事故抢险救护工作,对工伤人员伤残程度提出鉴定意见。(2)督促有关卫生部门做好服务行业、炊事人员、幼儿教师和保育员、饮料生产企业人员的体检工作。 (3)对学校及校园周边饮食、食品进行监控检查。(4)对灾害疫情和人群中人畜共患疾病的疫情进行严格控制处理。

(二十七)市体委对体育馆和体育设施的安全负责,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重大活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坍塌等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二十八)市旅游局协助县(区)、景点主管部门对旅游景点和游乐设施的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县(区)和景点主管部门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三、事故报告

严格事故报告制度,发生死亡事故后,有关单位、部门领导要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制订预防事故重复发生措施,严格按国务院令75号和江西省赣府发(1999)44号《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出,对单位、部门、政府第一责任人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而造成事故的,追究直接领导者责任:

(1)安全工作无人负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管理混乱的。

(2)上级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已经告知,未组织有关人员采取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力的。

(3)发布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的。

(4)未按规定对下属干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取证上岗的。

(5)领导班子极少研究、分析、布置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未进行过安全生产检查;明知工程不符合安全规定要求或缺乏审批条件,出面说情取得有关证照的。

(6)设备超过检修、检验,使用期和经常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转或特种设备未取得使用许可证而不责成采取措施的。

(7)不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玩忽职守的。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有关领导或责任者从严处理:

(1)事故发生后,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对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以致扩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4)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导致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无证制造、安装、检验、修理特种设备或转让转卖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许可证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6)发生重大死亡事故、重大恶性事故或特大事故的;

(7)违犯规定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1)发生一次重大恶性以上事故的;

(2)在所管辖的范围或企业中,同一年度内多次发生同类死亡事故的;

(3)有关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擅自批准生产或颁发安全证照,造成死亡事故的;

(4)对本地区、本系统所属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接到报告后,不及时作出处理,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处理办法,按国务院302号令、省政府106号令以及省政府有关安全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市政府领导安全工作责任划分表

2、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安全工作责任划分表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走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几个误区

闵涛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日渐突出,不仅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也给未成年人自身和家庭带来灾难和不幸,这已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1999年6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当》,并于1999年11月1日开始施行,说明未成年人犯罪已引起政府的大力关注。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在探讨和研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时,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几个误区。发现并走出这些误区,在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上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生存因素

  当前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上,忽视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生存因素。生存权是最重要、最基本的人权,生存需要是人的第一需要。随着我国改革开庭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有很大的提高,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我们国家还存在着数量庞大的贫困人口,还有许多的人没有解决基本的温饱问题,尤其是的低收入和无收入的贫困人口,在各类犯罪中占有极大的比重。在我们国家改革开放以前,人们的生活水平差别不大,都处于很低的层次,因而,曾经有较大时间的抵犯罪率,但处于目前社会转型时期,随着贫富差距的不断加大,生存需要因素上的犯罪出现大幅度增长是很正常的情况,未成年人犯罪也不例外,这从司法实际中的案件上也得到了印证。
  我们认为,不应该忽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的生存因素,古语说的好“民以食为天”,犯罪的因素是非常复杂的,但都不能与生存因素相比。忽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的生存因素,是很危险的,必然会导致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策上的偏差。所以,对于那些没有解决温饱问题的未成年人来说,解决他们的温饱和教育问题才是第一位的,也是避免他们走向犯罪道路的根本途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不懂法

  很多人在谈到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时,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总是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不懂法,他们缺少法律知识,是法盲,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因而,做出了犯罪行为,如果我们加强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他们懂法就会知法、守法,这其实是一个很大的误区。在现实中,确实有很多的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时,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但这并不是导致他们犯罪的根本原因。我们大家都知道,法律是维系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但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却一定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事实上,抛开极特殊的情况,几乎所有的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都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对的,是不应该的,是违背道德的,但却依然故意去实行。所以,我们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本原因不是因为他们不懂法,而是道德上的原因。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归结为不懂法,从未成年人本身来说,是没有真正认识到自己犯罪的根源的表现,是一种不负责任、推托责任的托词。而对于研究这一问题的人来说,是走进了一个很大的误区,没有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原因,因而,由此出发提出的解决问题的对策,也就十分令人怀疑。
  我们认为,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制教育,当然是必要的,但是这不能成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方法和对策。事实上,我国法律中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条款,即可能成为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消极因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对策在于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品德教育。

三、我国教育体系目标的设定上的误区

  有一项调查应该引起我们的深入思考,在问到中小学生将来的理想是什么的时候,我国的中小学生的答案是,将来要做科学家、工程师、企业家、作家、诗人,而外国的中小学生的答案更我的是,推销员、司机、工人等普通人。可能有的人会感到高兴了,我们国家的中小学生真有场所,有理想、有抱负,外国的中小学生太没有出息了,可是,先别高兴的太早了,看一下实际情况就不是那么一回事了。我们的中小学生有多少成了科学家、作家呢?成为普通人的应该是绝大多数。因而,有人指出,我们国家的教育是一种“失败教育”,除了极少数人,大家都是“失败者”。实际上,这是我们教育目标定位的一个误区,这使我们的学生因目标过高而对前途失去信心,而对学习失去兴趣,把学习当成了苦差事,对教育产生了抵触。这不是增加大学的招生数量能够解决的问题。
  我们认为,普通教育应该面对的是绝大多数,其目标设定应该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普通的、合格公民,这应该成为我们教育目标的符合实际的定位,而高等教育的目标才是培养所谓的“精英”,只有这样,普通教育才会为未成年人所接受和认可,从而减少普通人的失败感,减少对教育的抵触情绪,增加成功感,才会培养出合格的普通公民,才会超越有效地降低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实现教育的本来的目的。

四、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轻刑化”问题

  一提到“轻刑化”就会想到对未成年人犯罪判处缓刑的问题,实际上对未成年人犯罪决不能一缓了之,犯罪作为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受到刑罚的严厉处罚,未成年人也不能例外,但由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给他们重新做人的机会,在处理上从轻、减轻是非常必要的。但由于我国现有的司法资源有限,应付正常的司法任务,已经是超负荷工作。从社会分工来说,犯罪现象就像疾病,医院的责任是治病而不预防,司法机关的主要职能是处理犯罪,而不是预防犯罪。我们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应该加大“非刑罚处理”的力度,我国刑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过于原则,不便于操作,应当从立法上予以完善,设立一些简便的“非刑罚处理”方式,例如,“坠条件的不起诉”方式等等,使犯罪的未成年人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给他们重新做人的机会。

五、关于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经过刑事处理后,又重新犯罪的问题,在初中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而实际上,这类情况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如果能较好地解决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问题,就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客观地说,未成年人犯罪后,各个方面环境条件使他们很难重新融入社会,而这往往会使他们产生严重的逆反心理,自暴自弃,自甘堕落,而重新走向犯罪的道路。我们认为,对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罪犯应该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月,惩罚为辅”的原则,预防其再一次走上犯罪道路,而更为重要的是,社会各界为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创造一个好的外部环境,尤其是对那些缺乏基本生活条件的未成年人来说,更是如此,社会应该为他们创造生存、就业和受教育的条件,避免因生活无着落而重新走向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