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4:28: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6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印发《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各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

现将《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国家体育总局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2011 — 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




中国体育代表团在北京奥运会上取得历史性突破,标志着我国竞技体育圆满完成了《2001-201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的各项任务,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胡锦涛总书记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提出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奋斗目标,为新时期我国体育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2011到2020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是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重要阶段,深刻认识并准确把握我国竞技体育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科学规划未来10年竞技体育工作,对于促进竞技体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新要求,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实施《纲要》的主要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我国竞技体育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从体制调整到机制运行,从发展规模到发展效益,从政策制定到法规建设都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竞技体育发展道路。

《纲要》是指导我国竞技体育稳步发展的战略规划,是在过去十年中指引我国竞技体育发展和实施奥运战略的纲领性文件。在《纲要》的指引下,我国连续在两届夏季奥运会和三届冬季奥运会上实现运动成绩和精神文明双丰收,竞技体育整体水平跃居世界先进行列。其中,夏季项目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上以51枚金牌100枚奖牌名列金牌总数第一,冬季项目在2010年温哥华冬季奥运会上取得历史性突破,实现了奥运争光计划的战略目标。备战奥运会组织体系和管理模式逐步完善,在研究和把握运动项目规律,推动训练和管理工作突破创新,加速备战奥运会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集约化进程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积极创新后备人才培养模式,深化体教结合,多元化后备人才培养格局开始形成。

《纲要》实施以来,竞技体育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不断完善举国体制,创新管理机制,初步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竞技体育发展模式。举国体制的优越性在竞技体育领域得到充分体现,调动了国家、地方和社会多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了以在奥运会上取得优异成绩为主要目标的竞技体育管理体系,发挥了竞技体育较快发展的资源优势和人才优势,《纲要》的动员力、号召力和凝聚力成为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主要动力,成为奥运争光战略的重要基石和支撑。

《纲要》实施以来,各级地方政府高度重视竞技体育事业发展,将竞技体育作为展示本地区体育发展成果、群众体质健康、社会文明进步、经济发展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的综合平台,成为衡量地区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指标;努力发挥竞技体育多元功能和综合社会价值,增强全民体育意识,促进全民健身运动,带动体育产业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国力提升和建设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我国体育健儿创造的“为国争光、无私奉献、科学求实、遵纪守法、团结协作、顽强拼搏”的中华体育精神,成为鼓舞和激励全国各族人民的巨大精神力量,成为中华民族精神的宝贵财富。

二、我国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2011到2020年,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任务对体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当今世界格局深刻变化,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体育作为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体现。竞技体育作为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振奋民族精神,增强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以奥运会为代表的重大国际比赛具有很强的国际可比性,是体育强国建设的鲜明指标和表现特征之一。未来10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阶段。在这个进程中,体育承担着重要的历史使命。竞技体育所表现的积极进取、诚实守信、规则至上、团结友爱、健康自然的精神和理念,体现了和谐社会的目标追求与价值导向,是培养人们公平竞争、团结协作和克服困难的精神与观念,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形成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创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全民健身运动,推动体育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未来10年,竞技体育和奥运战略在国家经济和社会文化发展中仍将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而国家经济和社会文化的持续发展,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也仍将为竞技体育发展和实施奥运战略提供强大的支撑和动力,中国竞技体育发展和实施奥运战略面临前所未有的重大发展机遇。

奥运会作为国际竞技体育最高水平的综合性赛事,经过百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国家间交流、竞争、合作的重要平台,成为展现国家形象和综合实力的重要窗口。进入新世纪以来,竞技体育越来越受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普遍重视,奥运会参赛国家和地区更加广泛,政府对竞技体育的主导作用普遍增强,投入不断加大,世界竞技体育的竞争更加激烈,竞技运动水平更加接近。特别是世界职业体育的快速发展,加快了竞技体育的社会化、市场化和职业化进程,改变了竞技体育传统的体制机制、组织管理、训练理念、训练方法和竞赛方式,形成了与奥林匹克运动密切相关,又有独自特点的竞技体育发展的新形式,扩大了运动项目的发展规模和影响力,对促进运动项目竞技水平的提高起到重要的作用,也对传统训练理论和方法带来巨大的影响和冲击。从2011年到2020年,我国将参加2012年、2016年和2020年三届夏季奥运会和2014年、2018年两届冬季奥运会。尽管我国在北京奥运会上取得51枚金牌100枚奖牌,列金牌榜第一,但在项目结构上发展不均衡,优势项目提升空间有限,且保持优势已相当困难;潜优势项目尚未形成项目和人才厚度,整体缺乏后发优势和潜力;田径、游泳等基础项目和群众喜爱、社会影响广泛的三大球以及冬季项目水平仍然较低,与世界先进水平还有较大差距。在发展方式上仍然主要靠扩大投入和规模,依靠政策和保障等要素驱动,创新驱动不足,科学化管理和训练水平不高,复合型训练管理团队建设滞后,训练效益不高,职业体育和职业联赛发展缓慢。部分项目发展基础薄弱,后备人才培养体系面临新的困难和冲击。综合分析,影响和制约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体制性和机制性的矛盾和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我国竞技体育发展在面临重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诸多严峻挑战。

三、指导思想与工作方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体育强国为目标,以满足人民群众体育需求为出发点,遵循竞技体育发展规律,坚持走中国特色竞技体育发展道路,坚定不移地实施奥运战略;以人才强体为支撑,以创新驱动为关键,以优化结构为重点,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突出重点,均衡发展,促进我国竞技体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工作方针

以人为本,突出重点,均衡发展,统筹兼顾,全面提升。

把改革创新作为竞技体育发展的主要动力,把以人为本,优化项目组织结构,转变项目发展方式,提高项目发展效益作为竞技体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科学布局,合理配置资源,在进一步巩固优势项目和发展潜优势项目的基础上,积极挖掘潜力、优化项目结构,推动基础项目、集体球类项目和部分冬季项目的稳步发展。统筹项目布局与结构调整;统筹训练创新与理论建设;统筹专业队建设与职业体育发展;统筹高水平人才培养与提高竞争力;统筹国内各区域竞技体育协调发展与重点促进部分发达地区的带头示范与快速发展,全面提升我国竞技体育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四、发展目标与主要任务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中国特色竞技体育发展模式进一步完善,形成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文化发展需要,符合世界竞技体育发展规律和趋势,更加开放、充满活力的现代竞技体育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我国竞技体育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在奥运会等国际大赛上取得优异成绩,基本实现竞技体育结构更加优化、效益显著提高,各门类均衡发展的新局面,竞技体育综合实力进入世界竞技体育强国行列。

(二)主要任务

1、继续在奥运会等国际大赛上取得优异成绩,为国争光

2012年夏季奥运会,保持金牌和奖牌总数排名前列,巩固优势项目,拓展潜优势项目金牌增长点,基础项目和集体球类项目争取有所进步;

2014年冬季奥运会,保持水平,努力实现奖牌数有所增加和在奖牌榜排名有所提升。

2016年夏季奥运会,继续保持金牌数和奖牌数排名前列,保持并扩大新的优势项目数量,潜优势项目实现更大突破;基础项目继续提高水平,综合竞争力进一步加强;集体球类项目缩小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个别项目取得突破。

2018年冬季奥运会,实现运动成绩稳中有升,力争在基础大项上实现突破,进入奖牌榜前列。

2020年夏季奥运会,继续保持金牌和奖牌数领先,金牌和奖牌结构显著改善,潜优势项目、基础项目金牌和奖牌数占金牌奖牌总数的比例大幅度提升;集体球类项目整体水平显著提高,进入先进国家行列。

2、实现竞技体育重点突出、内部各门类均衡发展

对运动项目进行合理布局与结构调整,突出重点,优化结构,科学配置资源,优势项目保持优势,潜优势项目加快发展,基础项目和集体球类项目水平稳步提高,保持并适度扩大发展规模,提高基础项目和集体球类项目注册运动员和从事业余训练的人数。

努力推动竞技体育发展方式的转变,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加强竞技体育理论建设,使优势项目在项目发展理论、训练理念、技战术创新、组织管理等方面走在世界前列,使创新成为竞技体育发展的主要驱动力。

统筹国内区域间竞技体育协调发展,鼓励和引导各省区市重点发展符合本地区实际,具有区域特点的竞技运动项目。

进一步改善训练竞赛基础设施条件,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全国运动训练基地的训练、科研、医疗、教育和保障水平,逐步形成并完善8到10个具有世界一流水平,具有地域特色和国际影响力的综合和专项训练基地;充分利用好现有的高水平体育场馆和综合设施。

完善国内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比赛竞赛组织与管理办法,发挥竞赛的杠杆作用和多元功能,提高组织承办重大比赛的能力和水平,形成与训练紧密结合,相互促进的赛事体制,并为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服务。

3、提高竞技体育人才队伍综合素质

充分发挥人才在竞技体育发展和实施奥运战略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决定性作用,培养和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竞技体育人才队伍。竞技体育人才资源总量稳步增长,人才队伍规模不断壮大,人才结构更加优化,人才素质显著提高。

4、推进竞技体育体制改革

以竞技体育结构调整和组织完善为重点,健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体的水平,建立目标明确、责任到位、措施具体、管理规范、竞争有序、评价有据、奖罚分明的,更加开放和充满活力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5、探索中国特色的职业体育发展道路

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业体育的发展方式,稳步推进竞技体育职业化发展,初步形成政府主导、规划科学、依托市场、管理规范、产权清晰、运转高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体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五、对策与措施

(一)立足于建设体育强国奋斗目标,坚持和完善举国体制,继续实施奥运战略

以建设体育强国为奋斗目标,坚持以奥运战略为最高层次的竞技体育发展战略,改革和完善举国体制,发展与创新管理机制,调整与健全政策法规。认真借鉴改革开放以来竞技体育管理和实施奥运争光计划的成功经验,准确把握世界竞技体育的发展趋势,不断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效益。在巩固优势项目的基础上,积极挖掘项目发展潜力,合理优化项目布局与结构、促进奥运项目重点突出与协调发展,着力提高项目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不断增强我国竞技体育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加强对奥运会备战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规划、统一部署,继续实施奥运会备战领导小组与备战办公室的常态化备战体制与机制。加强对备战工作的综合协调与组织管理,建立层次分明、职责清晰、任务明确、计划周密、措施完善、保障有力、奖惩严明、运转有效的奥运备战组织管理体系和工作制度,确保备战奥运会工作的有序进行。

争取国家加大对实施奥运战略的投入,进一步改善训练、竞赛、科研等基础设施和人才条件,保障各项目训练、科研、外事、器材、聘用外教和训练基地建设经费的需求;充分开发竞技体育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多渠道、多形式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发展竞技体育事业。

注重整体发展与局部发展的有机结合,调整和完善奥运会奖励政策、全运会竞赛政策、运动员和教练员人才交流管理政策、国际大赛参赛运动员选拔政策、训练基地建设管理政策、支持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培养高水平运动员政策、运动员就学就业和保障体系等相关政策和法规,巩固全国一盘棋的备战奥运会大协作机制与合作平台,鼓励和引导各地方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突出重点,打造高精尖项目和优秀运动员;引导和鼓励有能力的地方和单位承担国家队训练参赛任务;统筹全国体育系统的力量,发挥各地的优势,在重点领域开展联合攻关;进一步完善由重点省区市体育局和解放军体育部门领导组成的项目备战领导小组工作机制,整合全国竞技体育资源,发挥各地方在人才、科研、资金、政策、保障和管理经验方面的优势,调动全国备战奥运会的积极性。

(二)稳定发展规模,优化项目布局结构,促进协调发展

完善适合我国竞技体育发展需要的国家队管理体制,保持并适度扩大国家队集训规模,建立健全国家队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确保高水平竞技人才的数量和质量。调动地方积极性,加大对竞技体育和奥运战略的投入,稳定各级优秀运动队规模,利用区域优势为国家培养人才。

巩固优势项目,加大项目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加强优势项目群的开发,扩大优势项目的数量;优势项目在保持优异成绩的基础上,加强理论建设,系统总结成功经验,在技战术创新、训练理论、训练观念、训练方法、组织管理、团队建设、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力争保持国际领先地位并注重将优势项目发展的成功经验大力推广,为其他项目的发展提供借鉴。

潜优势项目借鉴优势项目成功经验,系统总结本项目局部成功经验,以点带面,扩大优势小项的数量,努力在一些小项上形成人才集团优势,力争使更多的潜优势项目转化为优势项目;组织专家团队,加强对训练竞赛规律的研究,加强专项训练的理论建设,进一步集中力量,整合资源,打造一支能够深刻把握项目训练竞赛规律,具有科学、领先训练理念和方法的复合型训练管理团队。

重点扶持三大球、基础项目和部分冬季项目的发展,深化对发展规律的认识,更新观念、创新方法、完善组织;研究制定国内竞赛、人才交流、体教结合、奖励机制、后备人才基地建设等方面对三大球、基础项目和部分冬季项目的倾斜政策,引导社会和全国体育系统在政策、资金、人才等各方面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强与教育等部门的合作,开展三大球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等活动,吸引广大青少年从事业余训练,扩大三大球、基础项目和部分冬季项目的规模;加大“走出去,请进来”的力度,学习国外先进经验,提高教练员执教水平,促进竞技水平的快速提高。群众基础较好的三大球项目以赛制改革为龙头,积极开发和培育本项目竞赛市场,提高本项目的市场化、社会化水平,提高项目的市场价值创造能力;群众基础薄弱的基础项目和部分冬季项目,积极利用媒体进行宣传,普及项目运动知识,扩大项目的影响力。

落后项目要缩短战线,突出重点,进一步完善训练竞赛管理体制,优化人财物等资源配置,加强复合型训练管理团队建设,学习借鉴优势项目成功经验和本项目国际先进经验,探索项目训练竞赛规律,力争实现优势小项上的突破。

(三)把握规律、突破创新,推动竞技体育发展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

进一步深化对竞技体育发展规律、运动项目训练竞赛规律的认识,转变发展观念,完善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竞技体育发展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

加强运动队复合型训练管理团队建设,完善复合型训练管理团队建设的体制机制和操作办法,将复合型训练管理团队作为日常训练参赛的常态化体制机制建立并稳固下来,构建符合现代运动训练发展要求的训练组织形式,制定鼓励各项目理论创新和技术创新的办法,创造有利于理论创新和技术创新的环境和条件,实现以创新带动训练水平的提高。

系统引进国际前沿训练理论和训练方法,加强学习和交流,丰富知识、更新观念、结合各项目实际创造性的吸收与运用;研究世界范围内本项目发展潮流和趋势,深化对项目训练竞赛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在训练方法、手段以及技战术方面勇于创新,敢于突破,不断提高训练效益与质量。认真总结我国优势项目的形成和发展规律,加强交流,相互借鉴,使优势项目的形成和发展规律为备战奥运会整体工作指导示范。

加强对运动训练过程的控制,借鉴现代质量管理理念,制定与实施运动队训练质量管理评估办法,针对训练参赛的全过程,从组织管理、规划计划、训练组织、目标实现、训练创新、参赛指挥、科训结合、反兴奋剂、团队文化、梯队建设等方面进行定性和定量化评价,提高训练的质量和效益。

进一步完善体育科技工作的体制机制,吸引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竞技体育科技工作,提高体育科技创新能力、突破制约竞技体育发展和备战奥运会组织工作的关键环节与因素,提升体育科技在竞技体育发展和实施奥运战略中的贡献率;进一步加强科研攻关、科技服务和医疗保障工作,提高运动训练科学化水平。

加强对训练基地科研、医疗、文化教育的投入和支持,探索建立“科、训、医、教”一体化的训练基地的模式,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全国运动训练基地的训练、科研、医疗、教育和保障水平,改善训练条件。

(四)加强竞技体育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各类人才素质

围绕进一步增强我国竞技体育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不断提高竞技体育人才队伍的文化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全面提升竞技体育人才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利用政策杠杆,完善各类竞技体育人才的选拔、培养、使用、激励和保障制度,充分发挥各类竞技体育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加强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运动员文化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促进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修订和完善运动员注册交流管理制度,促进高水平运动员合理有序流动。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文化教育工作普遍纳入国民义务教育序列,加强运动员在役期间文化教育工作,保证运动员接受同龄人相同的文化教育和学历教育,国家队运动员100%参加相应等级的学历教育。继续落实和完善退役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的各项政策。完善并落实各项激励和保障政策,确保运动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加强对退役运动员职业辅导、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的支持和指导,构建和完善运动员职业转换社会扶持体系,引导支持运动员提高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

加强教练员管理,制定并实施教练员注册交流管理办法,规范教练员任职资格、选拔任用、学习培训、述职考核,促进教练人才有序交流。高度重视教练员业务培训和教练员职务审定工作,到2020年,国家队教练员本科学历达到90%以上,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达到40%以上;具备高级职称的教练员数量大幅度提高。充分发挥国家体育总局教练员学院的作用和功能,加快我国教练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中级教练员每年要保证30个学时的学习培训,高级教练员和国家级教练员要保证40个学时的学习培训,每五年要对全国教练员轮训一遍;加快优秀中青年教练员培养力度,推行精英教练员“双百”培养计划;加快引进国外教练员人才资源,规范管理,提高外籍教练员人才使用效益。

实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程”,制定重点项目后备人才培养规划,改善各级各类体校办学条件,统筹布局、完善政策,建立规模、布局和结构合理的后备人才培养体系,使在训青少年规模保持平稳增长,每个奥运周期认定国家高水平后备人才基地300个。

完善裁判员注册、管理、培训、考核、选派、奖惩制度,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品德过硬、业务水平高、人员相对稳定的专兼职高水平裁判队伍。完善加强竞赛管理人员的培训与培养的措施,打造一支具有国际水平的竞赛组织人才队伍。

加大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员和体育外事人才的培养力度,支持和鼓励合适人员竞选国际体育组织的相应职务,争取更多地参与国际体育组织活动、参与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决策,增强我国在国际体育事务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五)深化改革,创新竞技体育发展机制

坚持制度创新,深化竞技体育体制机制改革,重点研究与解决影响和制约我国竞技体育平稳较快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因素和障碍,加强宏观管理,进一步转变职能,管办分离,强化监管和公共服务,完善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完善竞技体育的综合评价和奖励机制,逐步建立起专家评价、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等多方结合的综合评价监督机制,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充满活力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

进一步深化运动项目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运动项目管理体制,加强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社团组织发展和管理制度建设,提高行业自律、依法治理水平。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检查监督,提高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综合管理效能和科学管理水平。

围绕实施奥运战略,用政策手段调整区域间竞技体育发展格局,使东部发达地区和中、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在管理、科研、保障、人才、区位等方面的特色和优势有机结合与互补,以东部竞技体育发达地区的加快发展和水平提高,示范并促进中、西部地区竞技体育的稳步发展和水平提高。提高全国竞技体育资源配置的整体效益,促进全国竞技体育的协调发展。

(六)改革完善竞赛制度,充分发挥竞赛杠杆作用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全运会、城运会赛制,充分发挥奥运战略导向作用,协调国家奥运战略与各地方全运战略的关系。进一步改革完善全运会、城运会申办办法、竞赛规模、项目设置、竞赛编排、运动员注册交流、计分办法、管理手段和监督措施,真正发挥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在推进赛制改革、促进竞技体育发展等方面的引领作用,将国家和地方利益有机结合,建立科学合理的竞争与协作机制,引导地方和解放军调整项目布局,充分调动地方和解放军为国家培养和输送高水平运动人才的积极性,使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更好地为奥运战略服务。

全国单项比赛要以检验和提高竞技水平为目标,充分调动各地区培养高水平人才的积极性。通过形式多样的系列赛、大奖赛、分站赛等,增加运动员参赛机会和实战练习,将国内比赛和国际比赛有机紧密结合,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现代体育运动规律、与国际接轨的现代单项竞赛制度。

进一步调整完善全国城市运动会、各省区市运动会赛制,加强对青少年体育竞赛的管理,坚持以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为主的宗旨,广泛选拔发现各类后备人才。建立健全符合青少年运动员成长规律和文化教育要求的体育竞赛制度,探索符合青少年各个年龄阶段的专门竞赛方法和鼓励办法。建立体育和教育部门青少年体育竞赛协作机制,协调年度竞赛计划和竞赛规程,合理安排竞赛周期,利用学校资源承办青少年体育竞赛,扩大赛事规模,降低办赛成本。

加大政策引导,促进体育竞赛社会化,调动地方体育部门和社会力量办赛的积极性,扩大赛事数量,逐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政府主导、形式多样的竞赛管理体系。继续改革、推进全运会等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主要单项赛事的市场开发工作,提高综合效益与作用。

(七)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的职业体育道路,积极推进职业体育发展

按照管理有序、发展可控、服务奥运的原则,处理好运动项目职业化与提高竞技水平为国争光的关系,处理好职业联赛与国家队备战的关系,积极为奥运战略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项目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和项目发展实际的职业化发展模式,积极探索专业训练和职业体育有机结合的发展方式,借鉴国际职业体育训练理念和管理方法,研究专业训练发展的新思路和新方法,通过职业化改革提高实力。

健全职业体育法律、法规,优化和规范我国职业体育发展环境,依法明确和理顺职业体育发展中各利益主体间关系,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形成政府主导、规划科学、依托市场、管理规范、产权清晰、运转高效的中国特色的职业体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我国职业体育有序发展。

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学习和借鉴国外经验,结合中国国情,依据锻炼队伍、提高水平、推动项目发展、服务社会的宗旨,开发竞赛市场,设计和推出精品赛事,培育具有品牌优势的中国职业体育赛事、职业体育俱乐部,将国内比赛、世界大赛与市场开拓紧密结合起来,重视职业体育赛事的品牌运营,不断改革和完善我国现有职业体育的发展方式,探索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职业体育发展模式。

(八)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大力加强竞技体育行业作风建设

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在全国体育系统“创先争优”活动中,扎实抓好“反腐倡廉、奋发敬业”专题教育,坚定理想信念;加强运动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文明礼仪教育,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与技战术训练同样重要的环节,将对运动员精神、意志、心理和作风的锤炼融入平时的训练和生活中。大力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培养和造就一支思想过硬、作风顽强、纪律严明、能打硬仗的竞技体育队伍。

大力加强以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为重点的竞技体育行业作风建设,不断完善体育竞赛制度,促进公平竞争。在全国体育系统深入开展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专项治理,不断完善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教育监督和检查惩处的长效机制,加大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执裁不公、扰乱赛场秩序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检查处罚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坚决执行“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方针;通过与有关责任部门签订《反兴奋剂工作责任书》,建立反兴奋剂责任制;进一步加大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完善运动队反兴奋剂准入制度,强化教练员、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自觉抵制兴奋剂的意识和能力;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合作,完善国家反兴奋剂综合治理协调机制;加大兴奋剂的检查力度,加强反兴奋剂的国际合作,提高反兴奋剂工作水平。推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预防与惩治相结合的国家反兴奋剂综合治理体系的建设。

充分发挥体育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特殊作用,通过体育运动的开展和体育精神的培育,通过开展奥运冠军、世界冠军志愿服务等一系列活动,鼓舞和激励人民群众,促进全社会形成奋发进取、团结友爱、共同进步、公平正义的氛围,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2001-03-30

教学[2001]7号


  为做好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招生年度规模继续扩大、高教管理体制改革基本完成的情况下,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要沿着新一轮高考改革的方向继续深化,加强管理,扎实稳妥,探索前进,认真贯彻执行《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见附件),开创“十五”初年高校招生改革及各项工作的新局面。
  二、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将进行计算机网上录取,同时,广东、河南、上海等十八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实行高考“3+x”科目设置方案,各有关方面一定要高度重视、协同配合、广泛宣传、审慎操作,确保改革圆满成功。
  三、进一步严格管理。针对已经发生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地方各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要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对现有招生考试管理各项办法开展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研究提出改进和完善管理的新办法,以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使高校招生工作更加公正、公平、公开,维护高校招生工作的良好秩序和声誉。
  四、加强招生机构和招生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地方各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在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计划、组织实施招生考试改革及日常工作中切实履行主要职责,并进一步增强向考生、高校和社会服务的功能。在目前人员流动较快的情况下,教育行政部门要注意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严格要求,加强学习培训,努力造就一支政策熟、业务精、尽责任、守纪律的招生工作人员队伍。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要充分注意因高教管理体制改革形成的高校构成和布局的新特点,在批次安排、志愿填报、录取等方面,支持新合并组建高校的招生工作;新合并组建高校也要从整体、大局、长远出发,妥善处理校区、专业、院系间的关系,力争生源质量和教学水平稳步提高。
  六、高校在安排定向招生计划时,要首先落实定向就业协议,不得在国家规定的定向范围外安排定向招生计划,不得把定向招生变成从指定的单位、部门或行业系统招生,否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有权拒绝公布执行此类计划。
  七、严禁利用计划安排和计划调整谋取不正当利益,录取时高校一般不得调减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总量,必要时可通过科类、专业或层次调整等完成计划总量;增加计划的使用,也应当在高校实际录取分数线下、高校所在批次线上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进行录取。
  八、进一步落实“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高校要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不得超越国家招生政策规定自立标准并以此决定考生是否录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要对高校提档、计划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保障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实施。高校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都要建章立制,强化内部管理,维护考生权益,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选拔适合高等学校培养要求的优秀新生,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高校扩大办学自主权,并有利于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入学考核形式以文化考试为主的原则;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

一 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
 (I)遵守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2、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符合上述条件,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报名。
  3、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而被追诉或正在服刑者:
  (4)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不满一年者(从被开除之日起,到报名开始之日止)。
  4、报名时间、地点和报名办法
  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报名。
  报名时间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确定。
  因公长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的职工及随父母一起在外地生活的子女,由所在单位征得工作所在地及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同意,可办理借考手续,在借考地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常住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
委员会处理。
  5、填报志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根据本地区录取工作需要,规定填报志愿的时间和办法,并指导考生填报志愿。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根据教育部颁发的信息标准制定考生信息采集方案,制作考生电子档案,确保各项信息采集准确。
  考生应认真填写本人的报名表和院校、专业志愿表等,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二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7、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看考生本人的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犯过错误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材料。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育或处罚仍不悔改的,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品德恶劣、道德败坏,或有流氓、偷摸行为的;
  (3)有扰乱社会治安,走私贩私,吸毒贩毒,贪污盗窃,或其它刑事犯罪行为的。

三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9、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修订)执行。
  10、体检工作由招生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须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体检,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成立体检站,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级招生委员会应指定一所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疑义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四 考 试

  11、教育部确定国家教育考试的种类,授权有关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承办,并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科目设置方案。
  12、教育部根据全日制中学教学大纲命题,并制订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和各科目分值。

  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包括副题)在启用前为国家绝密材料。
  13、外语考试分英、俄、日、法、德、西班牙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外语增加听力测试。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外语除笔试外,还应进行口试。
  14、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于7月7、8、9、10日四天内举行。
  考试的时间表由教育部颁布。
  15、考场必须设在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并按有关考试规定执行。
  16、民族自治地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或系(科)招生,由自治区或省招生委员会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授课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汉语文由教育部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汉文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语试题的汉语部分)可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在考汉语文的同
时,由有关省(自治区)决定,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报教育部备案)。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的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但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及格水平,方能录取。
  17、答卷的评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

五 招生来源计划

  18、招生来源计划编制应与国家及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对毕业生的需求相适应,注意把招生来源与毕业生去向适当结合起来;同时考虑高等教育资源分布及生源情况,合理安排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来源计划。
  19、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来源计划和地方所属高等学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来源计划由教育部综合平衡下达。
  20、高等学校在经教育部批准后,可对工作与生活条件比较艰苦的地区或行业,在招生来源计划中按不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5%的比例,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就业。
  21、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已公布的招生来源计划,录取时一般不得调整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总量。确需调整,须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商得一致。

六 录取

  22、高等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教育部统一领导全国高校招生网上录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组织有关高等学校分批次进行录取新生工作。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要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的实际,合理安排高等学校录取批次。对各“211工程”项目高校,一般应安排在第一批录取。原则上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可以将同一高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须安排在同一批次。
  24、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略多于招生计划数分类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25、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由学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在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实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的情况。
  26、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网上录取新生的依据。考生电子档案须与原始(纸介质)档案相关部分内容一致。
  27、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提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或不按规定进行录取的高等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权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代为录取。
  28、高等学校要正确处理志愿与分数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当考生德智体、高考总成绩及相关科目成绩大体相当时,不得退掉第一志愿的考生而要求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的考生档案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
  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规定男女生比例,不得限制外语语种。
  29、高等学校不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对于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曾犯错误较重,经两年以上考察确已悔改的,由所在单位证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可以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决定,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
  (1)按中办发[2000]28号和教基[2001]1号文件评出的省级优秀学生;
  (2)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高中阶段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及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获得者;
  (4)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决定,可以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
  (4)烈士子女。
  3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对符合第30、31条所列情形的考生增加或降低分数投档,一般不得超过20分。一考生如有多项增加或降低分数投档的情形,一般不得累计,仅取其中最高一项情形的分值。
  33、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4、定向招生若在该院校投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可在其线下20分以内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为军队培养的国防定向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35、对符合体检标准、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残疾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36、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经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准。省级招生办公室核准备案后形成录取考生名单,并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以此作为考生被正式录取的依据。
  高等学校根据经有关省级招生办公室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籍迁移和报到注册等手续;高等学校凭录取通知书和经省级招生办公室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办理新生入学及户籍登
记等手续。
  3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应将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考生名单、新生高中阶段档案材料等及时寄送有关高等学校。
  38、受权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等学校须按有关要求及时向生源所在省级招生办公室报送有关招生录取数据;各省(目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应按规定向教育部及时上报本地区所有考生的有关招生录取数据。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
密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考生可通过各省级招生办公室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和退档原因。
  39、录取工作应在9月上旬结束。9月15日前不能开学的高等学校,须报经教育部批准。
  40、由于网络传输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有关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有责任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七 招生机构及其职责

  41、教育部主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1)制订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
  (2)综合平衡并下达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来源计划和地方所属高等学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来源计划;
  (3)组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4)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
  (5)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领导招生、考试的改革试验,培训有关人员,并进行宣传工作;
  (6)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42、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招生委员会的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作出相应的规定。
  43、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章,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
  (2)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下达的生源计划;
  (3)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考试、录取等工作;
  (4)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和宣传工作;
  (5)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44、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来源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3)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4)支持地方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八 招生经费

  4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高等学校招生经费,应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46、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九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4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生,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和其他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考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应责令学校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1)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
  (2)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和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的;
  (3)扰乱报名点、体检点、考场、评卷点及录取场秩序,使其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妨碍招生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4)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48、有下列行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和其他招生考试机构,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要求的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2)在招生或考试中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的;
  (3)在招生或考试中涂改考生志愿、答卷、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的;
  (4)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应回避招生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并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的:
  (5)在招生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程序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的;
  (6)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
  (7)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4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司法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刑法、行政处罚法、保密法给予处罚:
  (1)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答卷的;
  (2)扰乱考场、评卷点及录取场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3)以招生为名行贿受贿、敲诈勒索的;
  (4)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 附则

  50、招收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有特殊要求的院校或专业招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5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可依据本规定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须报教育部备案,并不得超越本规定或与本规定相冲突。
  52、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计〔201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推进科技计划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改革,充分发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国家科技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过程管理中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保障国家科技计划顺利实施,科技部在深入调查、认真研究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



科学技术部
二O一二年二月六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推进科技计划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改革,充分发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国家科技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过程管理中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保障国家科技计划顺利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重要意义
1. 进一步发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法人作用是加强科技计划管理的必然要求。“十一五”以来,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深入推进,明确项目实施各方责任,赋予课题组科研自主权,有效调动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保障国家科技计划任务完成,促进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应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需求的持续增加,科研规模日益扩大,课题承担单位日趋多元,创新复杂程度不断提高,对科研活动的组织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面对新形势,进一步完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责任体系、强化计划项目(课题)过程管理的需求十分迫切。法人单位作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的重要环节,在了解项目研发信息、把握项目进度、加强资源整合、组织协调和服务于项目实施等方面具有优势。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的组织管理,要进一步推进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过程管理重心下移,增强承担单位法人责任,明晰项目(课题)研究和管理各方的责权关系,保障项目(课题)任务顺利完成。
二、明确加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总体要求
2. 进一步加强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就是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科研活动顺利进行作为计划管理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引导和鼓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照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基本原则,加强申报立项阶段的组织和指导,加强预算编制阶段的咨询和服务,加强组织实施阶段的协调和支撑,加强经费使用过程中的审核和监督,加强结题验收阶段的检验和凝练,加强计划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切实提高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3. 进一步加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充分调动项目(课题)研究和管理各方积极性。要通过加强承担单位法人责任,进一步改进科研活动的氛围和环境,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和科技资源配置,充分调动和发挥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家科技计划责任机制,强化计划过程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计划统筹和成果集成,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三、健全立项机制,发挥法人单位在项目申报立项阶段的组织协调作用
4. 科技管理部门积极支持科研单位面向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组织申报项目。科研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基础研究和技术进步与创新需求,协调组织本单位以及相关合作单位的优势科研力量共同参与,合理配置研发资源。
5. 各科研单位应按照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要求,结合项目(课题)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协助本单位科技人员共同完成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书等申报材料的填报工作,认真做好咨询服务和审核把关。
四、加强过程管理,发挥法人单位在项目实施阶段的指导服务作用
6. 承担单位要依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的约定条款,合理配置单位研发资源,为项目(课题)实施提供实验室、研究仪器等必要的条件保障,促进项目(课题)间资源的开放共享。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课题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将其纳入单位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行使使用权、经营权及收益权。企业法人使用课题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规章制度执行。
7.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充分依靠承担单位,加强项目(课题)的过程管理。承担单位要根据项目(课题)合同书要求,督促科研人员按进度完成项目(课题)实施,并及时向项目组织单位或计划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等。
8. 依据计划管理办法,承担单位应在充分听取项目(课题)负责人意见并做必要论证的基础上,对本单位承担项目(课题)的技术路线、经费预算和主要研究人员变动等事项提出调整建议。
9. 承担单位要加强科研规范和伦理道德教育,严肃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为计划实施创造良好环境。
五、规范经费管理,发挥法人单位在经费使用中的审核监督作用
10. 承担单位应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认真行使经费管理、审核和监督权,对本单位使用、外拨项目(课题)经费情况实行有效监管。
11. 承担单位应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按照项目(课题)预算中核定的金额,与合作单位共同安排好间接费用支出。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要充分尊重课题负责人的意见,注重发挥对一线科研人员的激励作用,由承担单位按照国家工资津补贴政策统筹安排。
12. 承担单位应在经费管理使用方面为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的政策咨询、培训支撑等相关服务,确保项目(课题)经费支出符合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求,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有效促进科研活动开展。
六、完善成果管理,发挥法人单位在项目验收阶段的统筹集成作用
13. 承担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鼓励和引导本单位科研人员加强项目(课题)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运用,并采取切实措施,加快国家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对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应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保障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
14. 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和项目(课题)任务书要求,及时提醒和督促项目(课题)负责人做好验收准备,并认真审核验收材料。承担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课题)经费审计和检查验收的意见建议,及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15. 承担单位应按照要求落实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做好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和数据管理工作,及时提交相关部门汇交共享。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整理和归档制度,确保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归档文件的完整、准确和系统。
七、加强制度建设,提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管理能力与服务水平
16. 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完善内部科研管理制度,加强科研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提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17. 承担单位应依据国家科技管理相关法规,建立健全有利于提升科研水平和确保公平公正的决策机制,充分尊重科研自主权,合理安排工作,合理分配资源,保证科研人员的时间投入,有效运用奖惩措施,充分保护、调动和发挥科研人员积极性。
八、强化激励引导,营造有利于法人单位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
18. 科技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法人单位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后续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对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中表现突出的法人单位,及时给予表彰。
19. 科技部将加快建设国家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系统,科学记录、管理和评价承担单位信用信息,据此作为评价研发基础的重要指标。信用优良的承担单位,优先考虑参与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创新基地建设。
20. 对于拒不履行项目(课题)任务书中的约定责任造成一定损失,以及违规操作甚至存在科研不端行为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课题)直至取消其1-3年项目申报资格的处罚措施。
21. 各国家科技计划将依据本意见要求,结合计划定位,对计划项目(课题)任务书的格式和内容进行调整完善,明确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权利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