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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2012—2020年)》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6:20: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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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2012—2020年)》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2012—2020年)》的通知

教高[2013]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振兴中西部高等教育,服务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和中部崛起战略的深入实施,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了《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2012—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2012—2020年)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3年2月20日



附件

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2012-2020年)

目 录

一、战略意义
二、指导原则
三、发展目标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优势特色学科专业建设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三)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四)提升科研创新水平
  (五)增强社会服务能力
  (六)促进优质资源共享
  (七)扩大中西部学生入学机会
  (八)优化院校布局结构
  (九)加强交流与合作
  (十)健全投入机制
五、组织管理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振兴中西部高等教育,服务国家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崛起战略的深入实施,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制定《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2012—2020年)》(以下简称《振兴计划》)。

  一、战略意义

  中西部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普通高校数和在校生数接近全国三分之二,承担着为国家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的重要使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中西部高等教育规模快速发展,为我国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作出了重要贡献;经费投入大幅增长,办学条件日益改善,教育教学改革逐步深化,办学水平稳步提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深入实施一系列相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加快发展中西部高等教育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地政府日益完善的政策支持体系,为加快发展中西部高等教育创造了良好条件。中西部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求,为振兴中西部高等教育提供了强劲的改革发展动力。中西部高等教育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但是,当前中西部高等教育仍然存在着诸多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国家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数量相对偏少,学科专业设置和师资队伍结构不尽合理,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不强,教育观念相对落后,教育体制机制改革亟待深化。

  振兴中西部高等教育,是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崛起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迫切需要,是促进边疆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是提升中西部高等教育整体水平、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加快推进高等教育强国建设的重大举措。必须把振兴中西部高等教育作为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重点,抓住机遇,加快解决突出问题,促进中西部高等教育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新跨越。

  二、指导原则

  实施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务国家发展战略,适应中西部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整合中央和地方政策资源,发挥中西部地方政府和高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

  突出应用服务。加强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加强应用研究和科研成果转化,增强社会服务能力。

  支持区域急需。着重支持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契合度高的学科专业建设,着重支持区域支柱产业、特色领域等急需紧缺人才培养。

  强化特色发展。因地因校制宜,明确发展定位,打造优势学科专业和团队,彰显办学特色。

  发挥主体作用。强化地方和高校主体意识,系统规划,整体推进,提高自主发展能力和自我管理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

  注重分类指导。根据中西部不同地区、不同高校特点,实行分类的政策引导和资源配置。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中西部高等教育结构更加合理,特色更加鲜明,办学质量显著提升,建成一批有特色、高水平的高等学校,为整体提升我国高等教育发展水平、建设高等教育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中西部高校办学条件得到根本改善;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取得明显成效,教师队伍素质整体提升;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体制机制改革取得较大进展;国际化水平明显提高;文化传承创新能力显著增强;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对区域产业升级和社会发展的支撑度、贡献度大幅提升。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优势特色学科专业建设。

  1.优化学位授权点布局。

  加强中西部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建设。加强对中西部高校“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和“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硕士人才培养项目”试点工作的指导。引导中西部高校积极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2.支持特色学科专业发展。

  继续实施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对中西部地方高校的国家重点学科给予重点支持,提升学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开展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加大力度支持优势特色专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和国防、海洋、农林、水利、地矿、石油等行业相关专业及服务民生专业建设。引导中西部高校优化本科和高职专业结构,支持增设以培养应用型、技能型人才为主的专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相关专业。支持老工业城市调整改造和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急需的学科专业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建设与发展涉及保护和弘扬优秀民族传统文化及西部地域特色文化、边疆文化、中原文化等地域特色文化的专业,以及民族传统工艺相关专业。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3.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发挥高层次人才引领作用,建立优先支持政策机制。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创新团队发展计划”、“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等各项人才计划实施中,优先支持中西部高校。在推荐“千人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人选时向中西部高校倾斜。在“海外名师项目”中,重点支持中西部高校聘请一批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海外名师来校任教和合作科研。

  4.加强教师培养培训。

  大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制度建设,加强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形成良好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以提升中青年教师教学科研水平为重点,大力开展教师培训工作。组建高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促进教师培训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实施“西部之光”等访问学者项目,支持中西部高校骨干教师到东部高水平大学研修访学。实施“千名中西部大学校长海外研修计划”,进一步开阔中西部地区高校领导国际视野。在对口支援西部高校工作中,支持1万名西部受援高校教师和管理干部到支援高校进修锻炼。加强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培养培训一批双语教师,提高双语教学水平。培训一批民族团结教育课程主讲教师,加强民族团结教育课程建设。实施就业指导队伍培训项目,用5年时间,将中西部高校就业指导教师和就业工作骨干人员轮训一遍,提升就业指导水平。加大国家公派留学政策对中西部地区倾斜力度。

  (三)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5.推进本科教育教学改革。

  发挥国家和省两级教改项目的引领示范作用,引导中西部地方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施“中西部教师教育创新计划”,支持部属师范大学与中西部师范院校组成教师教育联盟,协同推进教师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大力提高未来教师培养质量。在“卓越教师教育培养计划”中,重点支持中西部高等师范院校面向中西部和农村地区培养优秀教师。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中,支持中西部高校开展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高度契合的学科专业领域的改革试点。在“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中,重点支持中西部高校开展五年制临床医学和面向农村基层的全科医生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全面提高中西部高校医学人才培养质量。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中,遴选建设西部地区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培养一批优秀基层法律人才。在“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中,支持中西部高校建设一批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培养一批优秀基层农林人才。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促进中西部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提高就业质量。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引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农村、基层一线就业。

  6.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

  引导中西部高校研究生教育发展方式从注重规模发展向注重质量提升转变。大力推进与科研机构、其他高等学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着重提高学术学位研究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支持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行业、企业的结合。

  7.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

  按照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目标,根据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和系统培养要求,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以就业为导向,加强学生职业技能、就业创业和继续学习能力的培养。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围绕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引入行业、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校企合办专业、共建实训基地、共同开发专业课程和教学资源。推动高职教育与产业、学校与企业、专业与职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服务工程有机融合。加快“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建立技能型人才职业教育从教制度,完善专业教师到对口企事业单位定期实践制度,提升专业教师双师素质和教学能力。健全高等职业教育质量评价体系,把行业规范、职业标准和企业用人要求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积极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引导和支持高职学校基础能力建设。

  (四)提升科研创新水平。

  8.加强科研平台建设。

  加强中西部高校国家级科研平台培育和建设,新建一批体现中西部区域学科集群优势和特色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学科创新引智基地。鼓励探索新的科研组织模式和改革试点。加强中西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推动与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建一批重点研究基地,支持中西部高校和东部高校以基地为平台,开展人员交流与学术合作,建立学术联盟。

  9.加强科研经费和项目支持。

  积极承担国家科研任务,有条件的中西部地区要逐步设立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加大对中西部高校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中西部高校服务区域发展的基础研究和特色研究项目,继续实施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以及新疆、西藏项目,逐步扩大中西部高校受益范围。

  (五)增强社会服务能力。

  10.协同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面向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协同创新,与地方政府共建联合研究院、工业技术研究院、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软科学研究基地、技术应用与服务中心等校地合作平台,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地方高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机制。与地方政府、行业部门(协会)、龙头企业共建一批发展战略研究院,开展产业发展研究和咨询,充分发挥智囊团和思想库作用,积极开展咨政服务,为区域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服务。积极参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提升服务区域发展能力。中西部高职学校要与地市政府密切合作,共建一批中小企业技术服务与促进中心,积极开展技术应用服务。鼓励中西部高校开展有关地区、国别国际问题研究,服务中西部对外开放和国家外交战略。

  11.加强继续教育服务能力建设。

  推动中西部高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电大远程开放教育教学综合改革,建设一批适应中西部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继续教育特色专业、品牌项目和精品课程。推动校校合作、校企合作、校地合作,新建一批中西部高校继续教育示范基地、实践教学基地和产学研基地,建成一批示范性继续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站。在中西部地区高校优先安排国家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学分银行建设。

  (六)促进优质资源共享。

  12.加强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加强中西部高校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移动通信网、卫星通信等载体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加强数字化教室、数字化图书馆等信息化条件建设,将东部高校和中西部中央部委属高校的优质教学资源输送到中西部地方高校。

  13.推进优质数字化资源共建共享。

  结合国家开放大学建设,大力推进中西部信息技术与教育深度融合。加快中西部高校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教学,推动教学方式方法改革。建立东中西部高校之间、中西部高校之间优质数字化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国家精品视频公开课程和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向中西部高校免费开放。完善数字化教学支持、使用、评价等服务体系,促进教育信息资源与课堂教学的有机结合,加速实现各种优质教育资源的集成共享。

  (七)扩大中西部学生入学机会。

  14.坚持新增招生计划向中西部高等教育资源短缺地区倾斜。

  继续实施“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将招生计划增量和对东部高校调整出的生源存量计划投向中西部高等教育升学压力较大的地区。适度降低东部地区中央部门高校属地计划比例,继续将学校从属地调出计划及学校计划增量投向中西部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相对较少的地区,逐步缩小东中西部地区招生录取率的差距。对中西部地区学科专业特色优势明显的地方高校,在研究生招生计划特别是博士生招生计划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

  15.继续实施专项招生计划。

  继续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十二五”期间,每年在全国招生计划中专门安排1万名左右以本科一批招生为主的指标,面向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实行定向招生。适度扩大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在研究生招生计划中单列。继续支持高校开展“援藏计划”招生。积极为新疆7所高校安排高层次双语人才培养专项推荐免试生计划。适度扩大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高校招收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毕业生以及“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等专项招生计划,加快培养少数民族地区急需人才。

  (八)优化院校布局结构。

  16.优化中西部地区院校设置工作。

  中西部各省份要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支撑能力,制定实施本地区“十二五”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教育部在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中,对中西部地区实行单列审批,推动区域内高等教育协调发展。

  17.深入推进省部共建地方高校。

  扩大省部共建范围,鼓励有关部门、行业与地方共建行业划转院校。统筹政策、资金等多方资源,推动共建高校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提升办学水平,增强为区域和行业产业发展服务的能力。

  18.加强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

  “十二五”期间,重点支持100所左右有特色、高水平的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加快发展。围绕强化本科教学、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夯实办学基础,改善教学条件,提高学校本科教学基础能力。

  19.支持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

  在没有教育部直属高校的省份,“十二五”期间重点支持每个省份建设1所地方高水平大学。促进这些大学重点加强特色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增强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扩大区域内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发挥高水平大学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本地区高等教育科学发展。

  (九)加强交流与合作。

  20.加强区域内外高校交流与合作。

  充分发挥东部高校的支持带动作用,继续实施对口支援西部高校计划。扩大对口支援规模,使受援高校增加到100所。创新对口支援方式,继续实施团队式对口支援,根据受援高校的不同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分类制订不同模式的团队式支援方案,以学科建设为重点,深入开展科研合作,共建优质教学资源和科研资源共享平台,促进受援高校的师资队伍水平、人才培养质量、科研服务能力和学校管理水平显著提升。推动中西部高水平大学对口支援省域内地方高校,发挥部属高校优质资源辐射作用,实现省域内高校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升高校办学整体水平,促进省域内高校协调发展。

  21.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

  中西部高校要充分利用中国-东盟教育交流、中国-阿拉伯国家大学校长论坛等交流平台,扩展与周边国家教育交流与合作。在对口支援中建立支援高校、受援高校与国外高校的多方交流合作模式,提高中西部高校对外交流与合作水平。加强中外合作研究基地建设,积极参与建设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以及集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于一体的新型基地。办好一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引进国际先进理念和优质资源。

  22.支持中西部高校学生出国留学和回国创业发展。

  支持中西部高校学生出国留学,在派出名额、学科选择、培养模式等方面向中西部高校倾斜。鼓励在外优秀留学人员参与中西部地区的教育、科技交流与合作。中西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搭建留学人员回国发展平台,引导、带动和促成优秀留学人员赴中西部地区工作和创业。

  23.支持中西部高校接收来华留学生。

  在中国政府来华留学奖学金项目、“中国-东盟双十万交流计划”等重点项目框架内,支持中西部高校扩大来华留学生规模,发挥特殊优势,更多招收周边国家来华留学生。加强留学生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全面提升留学生管理队伍素质,推动中西部地区来华留学事业发展。

  (十)健全投入机制。

  24.完善中西部地方高校预算拨款制度。

  地方政府要加大所属高校经费投入,健全投入机制。进一步完善中西部高校预算拨款制度,健全拨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中央财政继续对中西部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给予奖补支持。要进一步加强高校财务管理,坚持依法理财,强化制度建设,完善监控机制,确保各项资金资产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

  25.建立健全高校财务风险控制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高校建设项目规划、银行贷款审批制度和高校债务情况动态监控机制,从严控制新增贷款,严格审批程序,规范高校贷款行为,促进高校持续健康发展。

  26.加大中西部地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

  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和资金向中西部地方高校倾斜。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向中西部省份倾斜。继续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五、组织管理

  《振兴计划》是全面支持中西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综合性计划,覆盖范围广,必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各项改革发展任务落到实处。

  加强组织领导。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组建《振兴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决定重大方针政策和实施方案,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振兴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加强省级统筹。中西部各省级教育、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对区域内高等教育的统筹,会同编制部门做好本地区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积极创造条件,完善支持所属高校改革发展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高校的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确保计划顺利实施。

  建立协商机制。充分发挥中央部委的综合协调作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与中西部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立定期协商机制,及时共同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强化高校责任。实施《振兴计划》的关键在高校,各高校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本校实际研究提出推进教育教学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路线图和时间表,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达到预期成效。

  加强监督评价。建立《振兴计划》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评价方式,充分发挥专家组织作用,定期组织各工程(项目)的绩效评价。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的审计工作,提高建设效益。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
 

教社政厅〔2003〕2号


  近一时期以来,个别高校接连发生学生由于心理异常等原因致伤或致死他人的严重事件,教训十分惨痛。为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需要做多方面的工作。根据高校的实际情况和有关高校的经验,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管理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学生管理工作的领导。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是高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健康成长的基础性工作。长期以来,许多高校通过完善有效的学生管理,对广大学生给予及时的教育、关心和保护,在帮助广大学生成长成才,减少和避免伤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根据当前有的高校接连发生学生由于心理异常等原因自杀和致伤他人的严重事件的新情况,要求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为减少和避免伤害事件的发生起到更积极的作用。各地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加强学生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切实加强对学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深入、细致、扎实地抓好各项管理工作。

  二、强化育人意识,把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落到实处,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育人的合力。学生心理异常情况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对问题的发现和解决也需要学校全体师生的共同努力。各地各高校要充分发挥高校“两课”教育教学的作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苦乐观、恋爱观、择业观等思想观念,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尚;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工作干部,要深入课堂、公寓,深入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把握学生的思想特点和关心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专业教师要注意在教学过程中既要关心学生的专业学习,也要注意了解和把握学生的思想状况和心理特点;学生党团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要充分发挥身处广大学生之中的优势,广泛联系同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思想和感情上的联系和沟通,了解思想动态和心态。要通过高校干部和师生的共同努力,确保一旦有异常情况发生,能够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处理,把可能出现的伤害事故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要进一步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对于预防学生伤害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各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加强教师队伍培训,提高师资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抓紧进行大学生心理健康量表的研制工作,建立心理健康大学生咨询中心,进行设立心理健康档案试点;通过举办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团体训练、学习辅导、个别咨询等方式,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根据大学各个阶段遇到的适应、交往、成才、情感、择业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和困扰,组织编写大学生心理健康读本,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科普教育,让大学生了解自己、科学认识自己,帮助大学生进行心理调适;在心理辅导或咨询中,如发现有严重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的学生,要及时将他们转介到专业卫生机构治疗。要加强校医院(卫生科)卫生人员防治心理疾病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预防和处置心理疾病的能力。对患有严重心理疾病经专业机构治疗过后返校继续学习的学生,要特别加强心理跟踪服务工作,派专人与他们保持联系,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情况和问题。各地各高校在充分发挥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作用的同时,要热情关心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的培养和提高,解决有关工作场地、经费投入等,为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各地各高校要确保信息渠道的畅通,有关重要情况和信息要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有关部门及时报告。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七日

湖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繁荣和发展技术市场,加速技术成果转化,维护技术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交易活动、技术交易服务以及与技术市场相关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技术交易活动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技术交易服务包括技术交易场所服务、技术交易经纪服务、技术交易咨询服务、技术评估服务、技术信息服务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技术市场环境,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培育和扶持,引导技术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条 市、县科学技术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培育和引导技术市场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第五条 市、县科学技术行政机关应建立专门的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市、县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区内技术市场、技术交易机构、技术合同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市、县科学技术行政机关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组织技术交流、交易活动和技术市场管理,以及技术市场的宣传、培训、理论研究和法制建设,支持技术市场发展,促进和繁荣技术市场。
  第七条 市、县工商和税务等有关行政机关,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扶持技术市场的发展。
  第八条 市、县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应定期进行技术市场的统计和分析,并报送主管部门,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第二章 技术交易服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和网络化的技术市场服务体系。
  鼓励建设和完善技术市场信息网络平台,收集、发布技术成果供求信息,拓宽信息渠道,实现技术交易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条 积极鼓励、支持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和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创办各类技术交易服务机构。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包括为技术交易提供专业交易场所、技术信息、技术论证、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等专业化服务的各类组织。
  第十一条 成立技术交易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与机构业务活动相应素质和数量的专职技术人员;
  (二)有明确的技术交易、技术交易服务方向和经营范围;
  (三)有与专业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资金、工作条件和固定办公场所;
  (四)有明确的工作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成立技术交易机构,应当依法注册或登记,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国家对其资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技术交易机构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予以公告,并向当地税务行政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四条 技术交易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开展技术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 鼓励技术经纪人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并依法保护技术经纪人的合法权益。技术经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技术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将定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地提供给当事人各方,真实反映当事人各方的履约能力、知识产权情况,按照约定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协调技术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十六条 在技术交易机构中从事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1年以上(含满1年)的专业科技人员,符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均可申报评定相应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 技术交易机构就人员和经营情况向市、县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及主管单位填写年报。
  第十八条 鼓励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按照自愿、平等、公开的原则依法组建行业协会。
  各类技术市场行业协会应当依据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并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以及执业技能等自律管理,保护技术交易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间的有序竞争。
  第十九条 举办全市、县范围的技术交易会或与外省市联合在我市、县举办的技术交易会,由举办单位向市、县科学技术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市、县科学技术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申请举办技术交易会经批准后,举办单位应持批准通知向当地工商管理行政机关备案,并按批准的规格和要求开展筹备工作。
  举办单位在技术交易会结束后1个月内,写出总结报告,并报市、县科学技术行政机关。

第三章 技术市场秩序

  第二十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指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
  合同文本提倡采用科学技术行政机关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格式应当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条款。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内容由各方当事人约定,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有弄虚作假的应对其后果承担责任。
  技术交易的价款或报酬由交易各方协商议定,也可参照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决定。
  技术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公证机关按国家规定收取公证费。
  第二十二条 技术市场买卖双方可以直接交易,也可以通过中介方交易。
  技术交易活动可以采取举办技术成果交易会、洽谈会、信息发布会、科技集市等多种渠道进行,也可以通过常设技术交易场所、网上技术市场、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拍卖、技术招标、技术引进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卖方应当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其技术的真实性;中介方应当保证自己所提供技术信息的真实性及其来源的合法性;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费用。
  第二十四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垄断技术和妨碍技术进步的;
  (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技术权益的;
  (三)冒充专利技术的;
  (四)作虚假广告宣传的;
  (五)以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签订技术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争议或其他合同中有关技术交易纠纷,当事人可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请求调解,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合同登记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本市实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制度。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后,当事人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待遇。未经认定登记或不予认定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优惠待遇。技术交易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自愿原则。
  经省科学技术行政机关确认公告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负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二十七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
  (一)对是否属于技术合同进行认定;
  (二)进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认定登记决定,并发给认定登记证明。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涉及国家秘密及当事人商业秘密的技术合同,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以技术成果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技术转让合同登记;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合同、技术产权交易合同,可以根据合同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予以认定登记。
  纳税人持技术合同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手续后,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手续。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暂免征收所得税。
  第三十一条 技术交易机构可从技术交易纯收入中提取技术交易奖酬金奖励有关人员,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二条 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业余兼职开展技术研发或从事技术交易活动。在业余兼职研发或从事技术交易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由本单位和兼职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转让技术职务成果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规定,对该技术项目直接完成人给予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通过编造虚假技术合同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其认定登记证明,科学技术行政机关并可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享受的税收等优惠,由有关部门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提供虚假技术和技术信息的,由工商管理行政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科学技术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认定登记职能并予以公告:
  (一)违反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反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技术市场管理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湖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1992〕1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