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3:43: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9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政办发〔2012〕2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属驻武有关单位:
《武威市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日





武威市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强化存量房交易税(费)征管,遏制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行为,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省政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俗称二手房)交易环节的税(费)征管。
第三条 成立武威市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
第四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相互协作,加强全市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工作。
地税部门负责“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系统”上线运行前存量房数据采集、信息平台搭建等各项基础工作,及时更新“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系统”房源数据;并做好应用“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系统”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过程中税(费)征收、减免税管理和税收政策的咨询、宣传等工作。
房管部门按照《武威市社会综合治税实施方案》的规定,在办理存量房权属登记时提供存量房交易的涉税信息,并严格落实“先税后证”政策,凡纳税人未能提供相关完税凭证的,不得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财政部门负责对房地产估价机构项目的政府招标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系统”计税价格确认的指导和异议价格的重新认定工作。
国土和建设部门按照《武威市社会综合治税实施方案》,及时传递土地、房产相关信息资料。
第五条 全市存量房交易应使用“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系统”核定计税价格。“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系统”核定的价格作为地税部门存量房交易税收的征收依据。当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高于存量房交易评估值时,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收;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系统”评估值时,按系统评估值征收。
第六条 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可依法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证据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复核后,纳税人无异议的,按复核结果确定的计税价格作为依据征收税(费)。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复核后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在依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金额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参照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相关规定,申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通过重新认定和复核裁定程序予以解决;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 发生存量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申报实际交易价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交易环节税费。办理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的程序如下:
(一)到房地产交易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开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主管地税机关应用“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系统”评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
(三)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的计税价格申报缴纳税款。
第八条 纳税人发生存量房交易行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在存量房交易管理过程中,相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或者渎职侵权危害存量房交易人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各县区制定的各类二手房交易税收管理规定与本办法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刑事案件简易审与陪审制相结合的几点设想

作者:陈忠林


现代陪审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在长期的演变、发展过程中,主要形成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种类型的陪审制度。刑事案件的陪审制在大陆法系国家适用范围也非常广泛。在德国,州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都必须有陪审员参加,地方法院审理的绝大部分案件也必须有陪审员参加。在法国,所有法定刑为5年以上徒刑或苦役的重罪案件都必须适用陪审制。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非司法人员作为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的一种诉讼制度,陪审员作为公众代表参与审判,使公众意志渗透到司法工作中去,与审判员共同行使国家审判权,保障了审判的民主性。目前正在适用的陪审制,人民陪审员行使职权受到一定的局限,如未受过系统性的司法培训,对定罪量刑的理解可能会有偏差。在审判实践中无法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之责。
如何既能让人民有效的监督审判,又能充分发挥司法工作效率。笔者设想结合当前的刑事案件适用简易审、普通程序简化审中存在的问题,如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较窄,公诉人可不出席法庭等规定,以及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中,存在着启动阶段需要制作并送达《决定书》、《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大大增加了开庭前的工作量,没有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

如何通过改革让二者优势结合,既能保证人民参与刑事审判,又能提高审判效率,更好地体现司法为民。

一、改革刑事审判程序,形成适用简便程序与普通程序二种审理方式。

通过改革把目前实行的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适用简化审条件的案件改名为适用简便程序,适用简便程序的案件应符合以下条件。1、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能自愿认罪。2、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独附加刑的案件(包括盲、聋哑人和未成年人犯罪)均适用简便程序审理,对此类案件应对审判前准备工作进行简化。即给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时间不受10天的限制,告知被告人、传唤当事人、通知公诉人、辩护人等开庭时间,也不受3天的限制。但要明确告知被告人按简便程序审理,不需另外送达相关的决定书。

对适用简便程序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均应派员出席法庭,并提出相应的定罪量刑建议及可能影响量刑的要素,目前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简易程序中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的做法,使主持庭审的法官同时承担两种诉讼职能,严重违背了控审分离和法官中立的原则,不符合最基本的程序公正要求。而且检察官已对案情熟悉,其出庭可节省法官相应的查阅卷宗的时间,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同时通过检察官在庭审中提出对被告人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为人民陪审员参与量刑提供参考。

据对某市两级法院的调查,从2000年至2002年共审理刑事公诉案件6926件,其中有罪判决6652件,9538人。从刑罚适用种类看,共判决无期徒刑以上刑罚172件,10年以上有期徒刑507人,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346人,5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831人,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2074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4372人,拘役428人,管制156人,单处罚金286人,并处罚金4595人,没收财产316人,并处剥夺政治权利473人,免予刑事处罚332人,无单处剥夺政治权利。

由此可见,适用量刑范围为七年以下的刑期,此能保障绝大多数案件均可适用简便程序审理,而人民陪审员亦可以广泛参与庭审。待条件成熟时,所有的案件均可考虑由陪审员参与。

笔者认为适用简便程序审理的案件仍可采用卷宗形式进行,以书面宣读为主的方式进行庭审。其适用审限一般为20天,最迟不得超过30天。此类案件均可由法官独任审判或者是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庭审可参照简易审的模式,不必细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简便程序的方式审理,随着统一司法考试的落实,法官专业化水平的逐步提高,已能够承担起此类案件定罪量刑的要求。这也是法官职业化的需要。

另一种仍然为普通程序方式审理。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并限定符合一定资格与年限的律师出庭,要求主要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诉讼证据不是几本现成的卷宗形式,而应是公诉人在法庭上一份份或者一组组的提交,并要求说明每一份证据所能证实的内容,当庭出示并质证。通过交叉询问证人、鉴定人等详尽庭审之功能,以便于强化庭审的对抗功能。

这样可以更合理地配置现有司法资源,做到繁简分流,确保大部分刑事案件切实得到迅速处理。

二、完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审查制、合议制。

1、审查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是否真实,以及是否申请陪审员参与庭审。

由于我国大多数刑事被告人没有受过法学教育,普遍缺少必要的法律知识,且相当一部分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因此,他们实际上很难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做出正确的理解,甚至受不恰当暗示的影响,其自愿性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这需要庭前审查,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此项工作如果由立案法官来做,则违背了立案期间只就程序问题进行审查的原则,如果由主审案件的法官来做,又违背了庭前不接触当事人的规定,但若由人民陪审员来行使,却恰如其分。由于人民陪审员非司法工作人员,被告人心理较能接受,而陪审员较少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能做出更加合乎情理的判断。另外,告知被告人庭前三日前均享有要求陪审员参与庭审的权利,通过直接征求被告人的意见,为陪审员参与庭审实施必要的保障。

2、审查司法机关有无违法乱纪行为,行使监督之责。

人民陪审员对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或提请起诉的嫌疑人,而检察院提起诉讼时却不提起的嫌疑人,人民陪审员对此有疑异的,可以要求检察院书面说明理由,检察院应书面说明理由。由人民陪审员审查这是否符合规范,实行必要的监督。

3、参加庭审、进行合议,行使国家审判权,发挥社会监督之责。

陪审员制度实际上是法庭内的分权,是对审判工作实行社会监督的一项民主制度。因陪审员未受过系统性的司法培训,其对法律事实的认识、理解和运用法律有一定的局限性,而实行简便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其事实清楚,人民陪审员可直接针对刑事案件的量刑发表具体意见,不必为案件的定性而费神,而江苏省高院量刑规则的出台,使量刑进一步规范化,并有检察机关提供的影响量刑具体要素作参照,此外今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明确赋予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同等的权利,陪审员作为公众代表参与审判,受外界影响少,可直接参照上述标准量刑,发表真实的意见,可制约法官的权力,这样既保障了审判的民主性。也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社会监督。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保护自然湖泊泡沼的通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保护自然湖泊泡沼的通告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自然湖泊、泡沼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自然湖泊、泡沼众多,分布较广,保护好自然湖泊、泡沼对调蓄洪水、维持地表水和地下水平衡,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以及为野生动物提供栖息地,维护生物多样性以及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省建设,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保证我省自然湖泊、泡沼不受围垦、破坏和污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对自然湖泊、泡沼实行“保护和开发并举,以保护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以防促治,切实加强湖泊、泡沼等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围垦自然湖泊、泡沼。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审批权限,大型的或跨市州的查干湖、大布苏泡、洋沙泡、牛心套保泡、四家泡、波罗泡、十三泡等湖泊、泡沼,需报请省政府批准;其他自然湖泊、泡沼需报请市州政府批准。

  二、按上述管理原则,凡自然湖泊、泡沼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自然湖泊、泡沼保护范围,并设立界线标志;跨县(市、区)但在一个市州行政区域内的,由市州政府划定自然湖泊、泡沼保护范围,并设立界线标志;跨市州的,由省政府划定自然湖泊、泡沼保护范围,并设立界线标志。

  三、各级政府要对所管辖的自然湖泊、泡沼制订保护规划,并依据规划,采取工程和生物措施,保持水面的相对稳定,并使周边环境不断得到改善。

  四、对从自然湖泊、泡沼取水实行取水许可制度。除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等非生产经营活动少量取水外,取水人必须按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计划取水,不得擅自增加取水量。

  五、严禁向自然湖泊、泡沼排放污水、污物,确需排放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需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六、在自然湖泊、泡沼保护范围内开展种植、养殖和旅游经营活动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七、在自然湖泊、泡沼保护范围内,要逐步退耕还湖,周边要采取营造防护林、种草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八、在自然湖泊、泡沼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确需进行的,必须依法经县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打井、建房或兴建其他工程和建筑物;(二)爆破、采石、挖砂、淘金和取土;(三)埋放有害矿物原料等废弃物;(四)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及其他有毒有害废液、废气和污物;(五)放牧和考古发掘;(六)开展集市贸易;(七)其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九、在自然湖泊、泡沼保护范围内严禁使用爆炸物、有毒物、电力等非法手段从事渔业生产。

  十、在自然湖泊、泡沼保护范围内实行定期禁猎制度。在禁猎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护范围内从事狩猎活动。

  十一、县级以上政府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各司其责,密切合作,加强对自然湖泊、泡沼的保护。

  十二、我省境内其他各类自然保护区,除执行保护区的规定外,亦应执行本通告的各项条款。

  十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在《吉林日报》上全文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