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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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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民函〔2011〕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已经民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精神,加快民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民政技能人才在民政事业创新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民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人才强国战略,切实把加强民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作为推动民政事业创新发展的一项重大任务来抓

(一)充分认识做好民政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民政技能人才是民政领域掌握特殊知识和专业技能、直接从事生产和服务性工作的一线从业人员。主要分布于福利、假肢、救灾、殡葬等领域,具体包括从事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假肢、矫形器制作,灾害信息,殡仪服务、社会紧急救援等工作的人员。他们构成了基层民政服务队伍的主体,直接面向群众提供服务,其技能水平的高低,决定着“民政为民”的服务水平,代表着民政系统的行业形象,关系着民政事业的支撑能力。

为推动民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2005年以来,民政部从建立民政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入手,围绕“基础建设、技能培训、考核评价、竞赛选拔、表彰奖励”等关键环节,夯实基础,大胆尝试,扎实工作,不断开拓,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开创了民政技能人才工作的崭新局面。目前,已逐步建立起以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的人才培养机制,以职业技能鉴定为核心的人才评价机制和以职业技能竞赛表彰为抓手的人才选拔激励机制,民政技能人才工作组织体系逐步完善,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崇尚技能、关爱人才的良好氛围正在形成,民政技能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有所提升,结构得到优化,为民政事业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但是,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日益深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民政社会服务体系的要求不断强化,民政人力资源能力建设要求不断提高,民政技能人才工作面临严峻挑战。总体上看,民政技能人才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薄弱,投入不足,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体制机制不够完善,轻视技能劳动和技能劳动者的传统观念仍然存在。当前,民政技能人才的总量、结构和素质还不能适应民政事业科学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养老护理、孤残儿童护理、灾害信息、假肢矫形器制作等领域,技能人才严重短缺,已成为制约民政事业持续发展的“瓶颈”。

本世纪头20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建设民政社会服务体系,推动现代民政事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大力加强民政技能人才工作,稳步提升民政技能从业者的整体素质,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的民政技能人才,是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建设民政社会服务体系,提升民政服务社会水平,推动民政事业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民政行业从业者主动适应社会、提高自身素质和竞争力的客观需要。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决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牢固树立科学的人才观,不断增强做好民政技能人才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民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国战略、构建民政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努力开创民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新局面。

(二)民政技能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民政技能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紧紧抓住技能培养、考核评价、岗位使用、竞赛选拔、技术交流、表彰激励等环节,进一步更新观念,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健全和完善培养、选拔、使用、激励技能人才的工作体系,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推动民政技能劳动者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和发展壮大。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政技能人才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在民政行业加快培养造就一批数量充足、门类齐全、结构合理、技能合格的技能人才,建立培养体系完善、评价使用机制科学、激励保障措施健全的民政技能人才工作机制,逐步形成与民政事业发展相适应的高、中、初级技能劳动者比例结构基本合理的格局。到2020年,高级技工水平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占民政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8%左右,其中技师、高级技师占民政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7%左右,并带动中、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实现与国家技能人才的总体目标同步发展。

二、以完善民政技能人才培养体系为重点,建立健全民政技能人才培养机制

(三)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民政技能人才培养工作。针对民政事业发展需要,建立起以用人单位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用人单位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互相结合的民政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充分发挥高等职业院校和高等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各类用人单位的培训基地作用。建立用人单位职工培训制度和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加快民政技能人才培养步伐。结合国家和地方重大工程和项目计划的实施,加快培养民政技能人才。

(四)开辟民政技能人才培养的多种途径。提高用人单位对民政技能人才培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培养民政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大型企事业单位,应结合生产发展和技术创新需要制定民政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并纳入企(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加强上岗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可采取自办培训学校和机构,与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联合办学、委托培养等方式,加快培养技能人才。鼓励用人单位推行企业培训师制度和名师带徒制度,建立技师研修制度,并通过技术交流等活动促进民政技能人才成长。鼓励依托车间班组,通过岗位练兵、岗位培训、技术比赛等形式,促进职工在岗位实践中成才。鼓励用人单位结合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技术项目引进,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通过研发攻关等活动,促进民政技能人才培养。

(五)建立民政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可由民政部门负责人、用人单位和职业院校代表,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民政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校企合作培养民政技能人才的发展规划,确定培养方向和目标,指导和协调学校与用人单位开展合作。

进一步调整职业教育结构,对承担民政技能人才培养任务的各类职业院校,要规范办学方向和培养标准。职业院校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深化教学改革,紧密结合技能岗位的要求,对照国家职业标准,确定和调整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与合作单位共同制定实训方案,采取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导师制等多种方式实施培养。

用人单位应结合对技能人才的实际需求,与职业院校联合制定培养计划,提供实习场地,选派实习指导教师,组织学员参与技术攻关。支持用人单位为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

(六)大力开展民政特有职业技能培训。各有关方面应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要求、分级培训、提高质量的原则,将日常业务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有机结合,建立培训基地、改进培训方法、丰富培训内容,大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内容的培训,不断提高民政技能劳动者的业务知识和技能。支持和鼓励广大民政技能劳动者参加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用人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参加培训人员的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对参加急需紧缺职业(工种)高级技能以上培训,获得相应职业资格且被聘用的人员,用人单位可给予一定的培训和鉴定补贴。

(七)加快培养民政高技能人才。组织实施民政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以技师和高级技师为重点,以提升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为核心,培养造就一批具有精湛技艺、高超技能和较强创新能力的高技能领军人物,引导和带动民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发展。重点实施高级技师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三个项目。

——实施高级技师培训项目。适应建立民政社会服务体系需要,加快培养一批具有较深专业理论知识和精湛技艺技能的技师和高级技师。从2011年到2020年,新培养3500名技师、500名高级技师,使民政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总量达到5000人。

——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到2020年,依托大型骨干企事业单位、重点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在殡葬、假肢、灾害信息、孤残儿童和养老护理领域建成一定数量的示范性民政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民政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课程开发、成果交流等活动。各地可结合实际建立省、市级民政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实施技能大师工作室工程。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到2020年,依托民政领域“全国技术能手”及其所在单位建成一定数量的民政技能大师工作室,基本形成覆盖民政重点和特色领域的技能传递和推广网络,建立较为完善的高技能人才技术技能创新成果和绝技绝活价值实现及代际传承推广机制。各级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建立本级民政技能大师工作室。

三、以注重能力和业绩为核心,建立健全民政技能人才考核评价、竞赛选拔和技术交流机制

(八)健全和完善民政技能人才考核评价制度。大力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进一步突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限制,加快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民政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地方各级民政部门独立开展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应纳入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体系,经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涉及民政行业特有职业的有关鉴定也应统一纳入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体系。

在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双证书”制度。开发与后备技能人才评价要求相适应的课程标准。

(九)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进一步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发现和选拔优秀技能人才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民政事业发展需要和民政技能劳动者的实际情况,选择技术含量较高、通用性较广、从业人员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职业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和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发现和选拔技能人才创造条件。完善职业技能竞赛组织程序、参赛条件、竞赛职业的选择、竞赛内容、竞赛后的激励方式等,引导和带动广大民政技能劳动者和院校学生积极参加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活动,不断提高技能水平,为更多优秀技能人才脱颖而出搭建平台。对职业技能竞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技能人才,在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的同时,可按有关规定直接晋升职业资格或优先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十)积极组织高技能人才技术交流活动。举办各种形式的高技能人才主题活动,为技能人才参与高新技术开发、同业技术交流以及与科技人才交流、绝招绝技和技能成果展示等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高技能人才参与国际间职业技能交流活动。

四、以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为导向,建立健全民政技能人才岗位使用和表彰激励机制

(十一)建立健全民政技能人才岗位使用机制。实行民政特有职业持证上岗制度。民政技能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持证,后上岗”的规定,优先录用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积极探索建立民政特有职业准入制度。进一步推行民政技能人才岗位聘任制度。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要求,合理设置工勤技能岗位。

(十二)进一步完善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用人单位完善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引导和督促用人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和经营情况,完善对技能人才的激励办法,对优秀技能人才实行特殊奖励政策。用人单位应对技能人才在聘任、工资、带薪学习、培训、休假、出国(境)进修等方面,制定相应的鼓励办法;对到技能岗位工作的各类职业院校毕业生,应合理确定工资待遇;对参加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通过奖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奖励。

(十三)表彰和奖励优秀民政技能人才。建立民政优秀技能人才表彰奖励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民政行业优秀技能人才表彰和奖励。积极推荐民政行业优秀技能人才参加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鼓励对民政行业“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和“全国技术能手”给予奖励,并通过用人单位支持、社会赞助等多种方式筹集经费,积极支持他们参加培训深造、带徒传技、同业交流、技术创新等活动。

五、加大资金投入,做好基础工作

(十四)建立政府、用人单位、社会多渠道筹措的民政技能人才投入机制。民政部设立民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财政预算项目,同时,每年从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专项资金,为开展技能人才培养研修、创新交流、带徒传技等活动提供支持。各地民政部门应积极争取财政经费支持,从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列支专项资金,对技能人才的评价、表彰、师资培训、教材开发、鉴定站建设等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将民政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纳入民政行业职业教育发展。

民政企事业单位应按职工工资总额1.5%—2.5%的标准,足额及时提取职工培训经费,并确保用于职工教育培训。

鼓励社会各界和海外人士对民政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捐赠和其他培训服务。企业和个人对民政技能人才培养进行捐赠,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培训基地建设和参加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的职业院校提供融资服务。各类职业院校可按照民政技能人才实际培养成本提出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核定后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用。

(十五)做好民政技能人才基础性工作。加强技能人才相关理论研究和民政新职业申请论证。做好技能人才调查统计和需求预测工作。加快修订民政特有职业国家职业标准,加强鉴定题库开发,健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制度。组织开发反映企(事)业岗位需求、符合技能人才培养特点的教材及教学辅助材料。加强技能人才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师资队伍水平。

六、加强组织领导,营造良好氛围

(十六)切实加强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领导。民政部负责统筹规划和指导民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民政技能人才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强民政人才队伍建设和提升民政服务社会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部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民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抓好落实,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共同做好民政技能人才工作。

(十七)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的作用,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大力宣传技能人才在民政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树立一批民政技能人才先进典型,提高民政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社会氛围。

郑州市禁止从机动车上向外抛撒废弃物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郑州市禁止从机动车上向外抛撒废弃物规定》业经2002年6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陈义初

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郑州市禁止从机动车上向外抛撒废弃物

规 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郑州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和郑州新郑机场范围内运行和停放的机动车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机动车辆司售人员和乘坐人不得从机动车上向车外随地抛撒、丢弃烟蒂、纸屑、果核(皮)、包装纸(袋、盒)、饮料桶(盒)等废弃物和吐痰。

婚丧嫁娶车辆司乘人员不得向车外抛撒纸花、冥纸等物品。

第四条 机动车辆司售人员应当告诫乘坐人不得向车外抛撒、丢弃废弃物和吐痰。

第五条 营运性机动车辆应当在车内显著位置悬挂、张贴或喷划“禁止向车外抛撒丢弃废弃物吐痰”的告示。

出租汽车、长途客运汽车应当在车内放置卫生袋供乘坐人免费使用。

第六条 机动车辆清扫时收集的废弃物,应当装袋送至垃圾站或公共垃圾箱内。

第七条 机动车司售人员对车内卫生负责,对乘坐人向车外抛撒、丢弃废弃物、吐痰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可要求乘坐人捡回或清除。对拒不捡回或清除的,司售人员可提请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或公安交通管理人员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八条 对从机动车内向车外抛撒、丢弃废弃物、吐痰的行为,公民有制止和检举的权利。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责令捡回或清除,并可处以10元罚款;对抛撒量大的,按随处倾倒垃圾处理,每次可处以50元罚款。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责令清除,并可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机动车司售人员未有效制止乘车人向车外抛撒、丢弃废弃物、吐痰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以50元罚款。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当事人拒绝、阻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或公安交通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9〕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日



汉中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决策,切实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三农”的作用,促进县域经济和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人行西安分行《关于推进陕西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西银发〔2009〕57)精神,结合汉中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是: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契机,以征信体系为载体,以信用评价为手段,以构建激励惩戒机制为重点,加大政府组织推动和农村信用宣传的力度,不断完善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倡导诚实守信的文明风尚,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探索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与扩大农村信贷支持的有效方式,促进农村经济金融良性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由政府组织、领导,人民银行推动,构建组织保障体系,做到组织、推动有力、管理有序、各负其责。

(二)多方参与、多方受益。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在政府主导下,由人行、银监部门和市级有关部门联合推动,农村金融机构,县、乡各级政府,农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多方参与,上下联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本着多方受益的原则设计,既有利于金融机构控制风险,又有利于缓解“三农”融资难的问题,使农村、农户得到实惠,地方经济从中受益,确保工作开展的持续性。

(三)统一标准。制订统一的农户信用信息档案标准和信用评价标准基本框架与运行机制。

(四)重点突破。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以建立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体系为突破口,以信用县(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示范县)、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信用农户的创建活动为抓手,结合各地实际,由浅入深,由点到面,有序推进。

三、主要内容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既包括信用文化、法律法规、信用数据库建设,又包括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各种配套政策措施,需要硬件与软件紧密结合。汉中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是:构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组织领导机构以保障该项工作的长期开展,建立信用档案,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创新业务管理模式,建立激励惩戒机制,完善农村信用担保机制。

(一)建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人行汉中市中心支行、汉中银监分局、农行汉中分行、农发行汉中分行、省联社汉中办事处、市目标考核办、市农业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行汉中市中心支行,由周夏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信用县、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信用农户的创建规划,审定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对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研究和决策,对各阶段的目标任务进行规划和部署。

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市目标责任制考核办公室要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县区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人行汉中市中心支行要组织、指导农村金融机构编制信用档案指标和评分标准,并将信用档案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数据库对接;指导农村金融机构创新业务管理模式,创新信贷产品,增加农村信贷投入。市农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配套支持政策,主动运用评价结果,出台激励惩戒措施。农村各金融机构要全力征集农户信用档案,建立数据质量责任制和数据更新机制,积极推广应用农户信贷评分系统,创新农户信贷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新型信贷业务管理流程;以建立信用及金融知识宣传教育长效机制为抓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报纸等公共舆论工具加大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宣传和引导力度,突出宣传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目的意义、评定标准、程序步骤等有关内容,加强对贷款农户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农民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重视积累自身良好信用记录,努力培育良好的村信用文化和诚信环境。

(二)建立农户信用档案

农户信用档案以农村信用社信贷系统农户经济档案为基础,以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目标,依据农户基本状况、自有资产、诚信记录、经营能力及项目等情况逐户建档,定期更新数据。同时,对有贷款资格的专业合作组织以及农村企业的信用档案进行相应采集。

(三)完善信用评价体系

一是完善农户信贷评分体系。针对农户特点,人行汉中市中心支行选择适当的评分模型,组织涉农金融机构制定统一的农户信贷评分参考标准。农村金融机构参考统一的评分标准,结合各自内部授信规定对农户进行信贷评分。评分过程属于金融机构授信前的内部评价,应免费进行。各农村金融机构共同认可依据评分标准评出的结果。对于加入农业保险的农户,在相关指标的评分上可适当上调。

二是完善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农村企业评价体系。由各级政府进行组织,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牵头,农村金融机构参与,按照《汉中市信用乡镇信用村评定办法》(附后)的要求,开展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农民专合组织评价工作,并进行表彰和授牌,力争使全市信用乡(镇)和信用农户覆盖率达到60%左右。信用乡镇、村组的评定结果将作为评选金融生态模范县的重要内容,条件成熟时,以县为单位授予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示范县称号。

(四)创新业务管理模式

设计、开发、推广应用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农户信贷评分系统,指导农村金融机构创新业务管理模式,使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农户信贷评分系统和农村金融机构信贷审批、风险控制、产品营销等各个环节有机结合,打造新型的业务管理模式。

(五)建立激励、惩戒机制

根据对农户、农民专合组织的评价结果,农村金融机构在授信额度、审批权限、服务种类、适用利率、抵质押物、推荐评优等方面实行差别政策。对信用良好的农户、农民专合组织给予优惠和便利,对信用不良予以限制。根据对信用乡(镇)、信用村的评价结果,政府管理部门制定行政性惩戒和奖励措施。信用乡(镇)、信用村可在农业项目开发、优惠利率、农村配套服务等方面优先享受政府各部门和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各县(市、区)政府建立对信用乡(镇)公务员和信用村组干部在选拔任用、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的正向激励机制。人民银行将各地信用评价状况与支农再贷款限额分配挂钩,支农再贷款重点向信用状况较好的地区倾斜。

(六)完善农村信用担保机制

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信用担保机构的支持,推动建立和完善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担保机构的积极性,协调推动政府、农村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探索有效担保机制,推动担保机构提高服务效率、服务功能、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工作安排

(一)宣传启动阶段(2009年4月—6月)。结合汉中实际,制定全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成立全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细化工作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广泛开展多层次的宣传动员,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市级有关部门、人行、银监部门、农村金融机构共同开展调查研究,探讨、设计农户和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农民专合组织的信用档案参考指标和评价参考标准,提出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农户信贷评分系统的业务需求书。

(二)探索实施阶段(2009年6月—2009年12月)。人民银行组织涉农金融机构征集农户信用档案,把好数据质量关;推广应用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农户信贷评分系统,制定配套办法和措施,指导农村金融机构依托农户信用评分结果发放农户贷款;建立信用乡(镇)、信用村的信用档案,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的评定工作;推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政务活动中使用评价结果,发挥评价体系的激励惩戒作用。

(三)总结阶段(2010年1月—6月)。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数据库和评分系统,拓展农村金融机构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和信贷资金支持力度,完善农村信用担保机制,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内涵,提高其社会效应。





汉中市信用乡镇信用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切实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三农”的作用,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人行西安分行《关于推进陕西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西银发〔2009〕57)精神,结合汉中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办法与农户信用评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配套施行。

本办法所称“信用村”是指辖内“信用状况”达到一定规定指标水平的行政村。“信用乡(镇)”是指辖内“信用状况”达到一定规定指标水平的行政乡(镇)。评定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状况”的要求指标为:农户信用贷款户数比例、信用贷款中不良贷款率指标、能收到良好信用预期值的适贷农业项目情况说明、当地行政为违护本地信用所表现的持续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

第三条 评定信用乡(镇)和信用村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信用乡(镇)和信用村的创建和评定必须充分依靠当地党政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信用村的条件

(一)农户贷款面达30%以上;

(二)全村信用农户占辖内农户的比例超过80%(农户信用评分达80分以上的为信用农户);

(三)全村现有农户贷款余额中的不良贷款余额占比不超过10%,其中逾期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不超过6%;

(四)全村在发展主导产业或农业新技术推广运用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表现突出;

(五)村党支部和村委会领导班子支持金融工作,积极协助农村金融机构组织资金和清收旧贷;

(六)全村无重大违法危纪的不良纪录。

第六条 信用乡(镇)的条件

(一)农户贷款面达20%以上;

(二)全乡(镇)内的信用村占辖内行政村的比例超过70%;

(三)全乡(镇)现有贷款余额中的不良贷款余额占比不超过15%;

(四)全乡(镇)近年内农业经济发展规划切实可行;

(五)乡(镇)党政支持金融工作,积极协助农村金融机构组织资金和清收旧贷,并制定有详细的支持管理办法;

(六)全乡(镇)在积极推动农户信用评价、提升和扩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影响面过程中,大力维护金融债权,广泛宣传信用观念,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三章 评定方法和步骤



第七条 组建评审委员会

(一)汉中市成立由人行汉中市中心支行、汉中银监分局、省联社汉中办事处、农村金融机构组成的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信用乡(镇)、信用村的评定工作。

(二)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负责信用村的评定工作和信用乡(镇)的初评、推荐上报工作。

第八条 评定步骤

信用村由各县(市、区)评审委员会评定;信用乡(镇)由各县(市、区)评审委员会负责初评工作,由市评审委员会最终评定。

(一)信用村的评定步骤

1.由所在村村委会自愿填表申报,再由当地乡(镇)集中向县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报送核实签注意见后,上报县(市、区)评审委员会;

2.各县(市、区)召开评审委员会议,对乡(镇)上报的信用村进行审定;

3.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向信用村授牌。

(二)信用乡(镇)的评定步骤

1.由所在乡(镇)政府自愿填表申报,由当地县级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核实并签注意见后报县评审委员会;

2.召开评审委员会议初审,签注意见后,上报市评审委员会;

3.市评审委员会审定后,由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信用乡(镇)授牌。

(三)信用村信用乡(镇)实行两年一评,在评选期内如有违反评选规定的,由市农村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取消其称号。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九条 金融信贷优惠政策

(一)贷款优先。及时满足信用村、信用乡(镇)所辖农户在生产、生活、消费、经营等方面的需求;

(二)扩大信用村信用户的贷款授信额度。原则上对信用村AAA级农户授信由3000元提高到10000元;AA级农户授信2000元提高到7000元;信用村A级农户授信1000元提高到4000元,在授信额度内免于担保;

(三)优先享受信用社提供的优惠贷款利率,在授信的额度内,信用村的信用户贷款利率在原优惠利率的基础上比非信用村的信用户贷款利率再优惠5%;

(四)扩大信用乡(镇)所在地的信用社贷款审批权限,简化贷款审批手续。

第十条 奖励

对创建工作中的乡(镇),对创建活动中的先进乡(镇)村组织和单位,由政府研究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