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怀化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04:45: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1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怀化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化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11日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怀化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工业经济发展的资金,主要包括奖励资金、引导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市级规模工业企业、小微型工业企业或者主营业务收入过亿元的中央、省属、县(市、区)工业企业。

  第三条 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促进创新、配套投入、扶持产业、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对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调整产业结构重点项目和能源、食品、森工、材料、生物五大产业基地建设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市本级工业项目的引进者(单位或者个人),项目竣工投产后,除按市政府鼓励招商引资相关规定执行外,再从市工业发展资金中增加实际到位资金的0.2%予以奖励。

  第五条 对符合技术创新的,按下列情形实行奖励:

  (一)对新认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及博士后工作站,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奖金共10万元,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市本级科技三项费各承担50%)。

  (三)对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及设备或企业自主创新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并列入省经信委下达的科技创新指导计划项目或获得省、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项目,经审核认定,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

  (四)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行业共性关键技术项目、获得省级重大科技立项的产学研项目,经审核认定,一次性奖励20—30万元。

  (五)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市本级规模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市本级规模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上述奖励,同一项目不得重复奖励。

  第六条 以上年度末统计数据为基数,设立目标奖、贡献奖、新进规模企业奖。

  (一)目标奖:对年主营业务收入新上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重点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进一个档次奖励一次,退档再进不予奖励。

  (二)贡献奖:根据企业年上交税金额和同比增长率情况分别予以奖励。上1000万元且增长20%的, 奖励20万元;上2000万元且增长18%的, 奖励30万元;上5000万元且增长15%的, 奖励50万元;上1亿元且增长10%的,奖励100万元。

  (三)新进规模企业奖:每净增1户规模工业企业奖励2万元(新进规模企业和主管部门各50%)。

  第七条 对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实行推进新型工业化年度目标管理奖励,并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

  第八条 对国家、省级工业园区和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省级工业集中区等基础设施、标准化厂房建设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予以引导资金支持。单个项目引导资金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新型工业化项目建设,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能源、食品、森工、材料、生物五大产业基地项目及信息化产业项目建设。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给予引导资金支持。单个项目引导资金不得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重点支持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传统产业;支持企业实施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新产品开发等技术改造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专项资金补助或贴息。单个项目专项资金补助或贴息不得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工业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技术进步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重点支持获国家级、省级“小巨人”及“创业”计划的企业。对主营业务收入年增长50%、税收年增长30%(或就业增长50%)的市本级科技型小微型企业给予支持;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对通过省级认定的中小企业综合窗口服务平台、产业(集群)窗口服务平台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工业发展相关的规划、培训、会议、项目前期工作、专项工业招商工作和省、市工业经济运行、规划投资工作。

  第十三条 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由怀化市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具体负责市工业发展资金的申报、审核、报批、监督、协调等工作。

  第十四条 申报市工业发展资金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完整、规范,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三)经济效益较好;

  (四)纳税信用良好;

  (五)无任何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基本情况简介。包括设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主要产品、资产负债及效益、主要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职工人数及获得的主要荣誉等;

  (四)企业上年度缴税证明(新建企业除外);

  (五)项目资金构成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由市经信委组织项目申报。属各县(市、区)、怀化工业园、怀化经开区的项目,分别各自负责申报资料的收集、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市经信委;中央、省在怀项目、市属企业项目直接向市经信委申报。

  (二)市经信委负责申报资料的汇总和专项经费的编制,并按要求进行审核;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会审后,将会审结果和项目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批,下达项目资金安排方式和额度,项目计划下达后,15日内由市财政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市本级工业企业奖励资金从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县(市、区)属工业企业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各承担50%,中央、省属企业奖励资金由市和纳税所在县(市、区)各承担50%。

  第十八条 企业接到相关项目资金后,必须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第41号令)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税法规定进行财务管理,自觉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专项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骗取专项工业发展资金的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收回全部专项工业发展资金;违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本市财政扶持项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凡涉及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工业发展资金,妨碍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3月21日《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11〕14号)同时废止。









国家商检局关于对白俄罗斯签发普惠制产地证明书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对白俄罗斯签发普惠制产地证明书的通知


(国检务函〔1995〕54号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日)

各直属商检局、宁波商检局:

  最近,国家商检局通过我驻白俄罗斯使馆经商处获悉,据白俄罗斯海关委员会海关制度司及关税司介绍,在白俄罗斯海关法规中,虽然没有“普惠制”正式提法,也没有将中国列入普惠制受惠国名单,但因为白俄罗斯海关大体沿用前苏联的海关法律条文,白俄罗斯政府单方面给予中国优惠关税待遇,实际上已具有普惠制的性质。1994年4月29日白俄罗斯部长会议发布了《关于白俄罗斯共和国海关税率的决议》(第298号),据白俄罗斯海关解释,中国产品在白俄罗斯海关通关时,若提供中国商检部门出具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则可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否则按全额征税。

  为使我签证机构和外贸出口单位准确签发和申领普惠制产地证,充分利用白俄罗斯政府给予的优惠关税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白俄罗斯签证,仍沿用苏联普惠制方案,原产地标准仍执行百分比标准,即进口成份不超过制成品离岸价的50%。证书用英文或俄文填写(俄文品名要用英文加注)。

  二、请各签证局于4月5日前将本局局名、地址、签证印模(见附件)一式10份报国家商检局。

  三、按统计制度制定,及时做好对白俄罗斯的普惠制产地证签证统计工作,并按时准确地将签证统计数据报国家商检局检务鉴定司统计处。

  请各签证局接此通知后,积极配合当地经贸主管部门和外贸出口单位,开展对白俄罗斯出口产品普惠制的签证和利用工作,并做好宣传咨询服务。

  附件:(略)





长沙市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搞活住房市场,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个人所购公有住房首次进入市场交易。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购公有住房是指个人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包括购现住公房、集资建房)。
第三条 个人所购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
(一)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可以转让(买卖、交换、赠与)、抵押和出租方式上市交易。在购房时未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应在上市交易时一并办新的《土地使用权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上市:
1.未取得所购公有住房完全产权的;
2.以分期付款方式购房而价款尚未付清的;
3.用所购公有住房作抵押,而抵押关系尚未解除的;
4.违纪违规购房未纠正处理的;
5.依法限制产权转移的;
6.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
7.市、县(市)政府规定不宜出售、出租的。
(三)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在机关办公区或企业的生产区内不能明确分隔的,上市交易时应与原售房单位协商,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条 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不能再向单位或政府部门申请解决住房,不能再购买、租赁享有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
第五条 个人所购公有住房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
第六条 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税费和土地收益的征管办法:
(一)个人所购公有住房转让(买卖、交换、赠与),应按售价的1%缴纳土地收益金。
(二)以出售方式上市交易税费征收: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按交易价5%的综合征收率统一征收,由卖方缴纳;
2.契税,由买方按交易价的3%缴纳;
3.印花税,由买卖双方按5元缴纳;
4.交易管理费,由买卖双方按交易价的1%缴纳。交易双方应如实申报交易价,如申报价明显低于评估价,由交易管理部门免费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征收有关税费;
5.为促进社会分配公平,防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对出售个人所购公有住房所得收入超过原交纳的购房款和上市交易缴纳的税费5倍以上(含5倍)的增值部分,按20%的比例征收增值调节金。
(三)以交换方式上市应缴纳的税费:
对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出售后6个月期限内又购进住房的,可视同住房交换。在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出售时,应先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缴纳税费,作为保证金专户储存。新购住房时购进住房支付房款高于或等于原出售住房售价的,保证金可予全额退还;购进住房支付房款低于原售房
售价的,按支付购房款所占原售房售价的比例退还保证金;保证金余额部分转作税费。如6个月内未购进住房则视同出售方式交易,保证金不退,按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四)以出租、抵押、赠与方式上市应缴纳的税费,均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其中所抵押住房在抵押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被依法拍卖时应按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缴纳税费后,抵押人方可优先受偿。赠与视同出售,按评估价缴纳有关税费。
第七条 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程序。
(一)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的,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1.向市、县房改办申办上市准入审批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1)房屋共有人共同签字的上市交易申请书;(2)《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审批表》;(3)《房屋所有权证》;(4)房屋所有人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2.凭核准的《审批表》、双方当事人签定的《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或《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交换合同》、《赠与公证书》,到房地产交易所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专柜,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税费,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3.购房人在30天内分别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领取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同时,到市、县房改办办理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登记手续。
4.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在规定期限内再购进住房的,凭出售和购入住房专用票据及交易过户凭证,向征收保证金的部门办理申请退还保证金手续。
(二)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出租的程序:
1.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出租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双方当事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当事人合法证明和书面租赁合同等有关证件资料,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并现场查勘核发《房屋租赁证》。
3.房屋租赁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当事人应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4.出租、承租双方当事人应按本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按时缴纳有关税费。
(三)个人所购公有住房抵押的程序:
1.个人所购公有住房抵押,应先到市、县人民政府在交易市场上设置的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专柜申报,填写《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审批表》。经市、县房改办审核后进行抵押,申报时应提交下列资料:(1)《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2)经房屋共有人共同签字
同意抵押的申请书;(3)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4)个人所购公有住房抵押评估报告书;(5)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2.按现行抵押登记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产权转移后,物业管理工作仍按公有住房售后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维修基金随房屋产权转移到产权所有人名下。
第九条 个人所购经济适用房(安居房)可直接按现行私房交易办法入市,上市交易的程序按第七条第一款办理。
第十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规范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行为,严禁私下转让、抵押和出租。对偷漏税款等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199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