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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在港澳以私人企业名义注册登记的银行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分行能否享有贷款优先清偿权的批复

时间:2024-06-03 23:45: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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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在港澳以私人企业名义注册登记的银行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分行能否享有贷款优先清偿权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在港澳以私人企业名义注册登记的银行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分行能否享有贷款优先清偿权的批复
1986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6〕粤法经行字第384号请示收悉。关于我在港澳地区以私人企业名义注册登记的银行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分行能否同国家银行一样,享有贷款优先清偿权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一款第(三)项中规定的“国家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是指我国的中央银行、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我国在港澳地区以私人企业名义注册登记的银行在内地经济特区的分行,系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设立的,应按外资银行对待,享有外资银行的优惠待遇。因此,它们的贷款不能同国家银行的贷款一样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


河南省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通知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权益,根据《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价格管理部门是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的主管部门,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审计、财政、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管理部门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四条 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必须有法必依,执行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并且严格依照国家价格监督检查程序办理。
价格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有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并主动出示检查证件。
第五条 对生产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并可向当地价格管理部门及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投拆或举报。
价格管理部门及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公布举报和投拆电话号码,并在方便消费者的场所设置举报箱。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举报有功者给予表彰或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举报和投拆,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并告知举报或投拆人:
(一)举报或投诉人举报和投诉内容属于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督检查范围的;
(二)举报或投诉人提供有被举报者具体经营场所和商品销售及价格等有关票据的;
(三)销售价格和收费标准超出规定上浮幅度的;
(四)其他依法应该予以查处的。
第七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在监督检查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被检查的生产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进行调查、询问;
(二)检查、复制有关帐册、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被检查的生产经营者不能提供、拒绝提供、提供虚假有关价格资料的,根据价格管理部门调查核实的结果,对被检查的生产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认定。
第八条 生产经营者有《条例》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有《条例》第八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行为之一,并且其非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或者因其行为给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属于情节严重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有《条例》第八条行为之一,且抗拒检查,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非法所得在20000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九条 生产经营者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或者违反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价格管理部门发布的制止有关行业牟取暴利实施办法的规定,属于牟取暴利行为。
生产经营者经营某种商品或提供某种服务的价格、差价率、利润率分别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服务平均市场价格水平、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规定上浮幅度的百分之五十至一倍,或牟取暴利金额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属于情节严重的牟
取暴利行为。
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差价率、利润率分别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服务市场平均价格水平、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规定上浮幅度一倍以上,或牟取暴利金额在20000元以上,以及为掩盖牟取暴利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票据,转移商品、资金的,属情节特别
严重的牟取暴利行为。
第十条 有《条例》第八条所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之一,但无非法所得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退还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可并处500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牟取暴利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退还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可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的罚款。
第十二条 对有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的单位直接责任人或主管人员,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对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三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并在一年内连续两次以上受到同一性质问题从重处罚的,除按规定处罚外,价格管理部门可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督执行;逾期未整顿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对拒不缴纳罚没款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可变卖其财物抵缴罚没款;对逾期缴纳罚没款的,自被处罚者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满15日后,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被处罚的单位直接责任人或主管人员逾期不缴罚款的,可通知其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扣缴。
第十五条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生产经营者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阻碍。
拒绝、阻碍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包庇、纵容价格违法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申请复议,上一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和其他群众义务价格监督组织,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委托的权限内,有权依照《条例》及有关规定,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9月15日

教育部关于印发《2003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2003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


教基〔2002〕20号


  现将经我部审查修订的《2003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依据我部《关于印发初级中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等五科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的通知》(教基〔2000〕29号)、《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阶段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三科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的通知》(教体艺〔2000〕6号)、《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小学开设英语课程的指导意见》(教基〔2001〕2号)和《关于在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的通知》(教基〔2000〕33号)精神,要继续坚持选用经修订并审查通过小学、普通初中和普通高中的教材。

  2.根据对现行修改教材的审查情况,我部对上年的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进行了调整,在《目录》中增加了通过审查的小学英语和普通高中信息技术等学科教材。

  3.各地应严格按照《目录》制订本地区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除进行400个教学班级实验的教材和经本地区审查通过的乡土教材、劳动技术等教材外,不得在本地区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加入本《目录》中没有的教材和其他未经审查通过的教材。

  4.从2003年秋季各地普通高中都已进入课程改革阶段,部分地区高中二、三年级尚未进入课程改革过渡的教科书、教师教学用书及挂图、图册、电子音像等选用教材可参照《教育部关于印发〈2002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教基[2001]26号)选用。 各地须将本地区2003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于2003年4月前,报我部备案。

  5.请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小学教学用书的管理工作,并须坚持对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中小学生供应黑白版教科书的工作,切实减轻广大农村地区中小学生家庭过重的经济负担,做好2003年秋季中小学教材的选用和征订工作。

  附件:1、2003年秋季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略)

     2、2003年秋季普通初级中学教学用书目录(略)

     3、2003年秋季普通高级中学教学用书目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