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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政府投资BT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06 17:34: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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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政府投资BT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政府投资BT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克政发〔2011〕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克拉玛依市政府投资BT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克拉玛依市政府投资BT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BT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的管理,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克拉玛依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BT模式(即“建设—移交”模式),是指由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将拟建项目,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能力的投资建设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人),由该投资人负责项目的投资和施工,工程竣工后移交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在约定的回购期内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回购。BT项目融资建设模式包括直接施工型和施工二次招标型。

第三条 凡我市采用BT模式进行投融资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主要包括:

(一)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三)政府确定的其他非营利性的公益事业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融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我市政府投资BT项目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市发改部门负责BT项目的日常综合管理工作。市财政(融资办)、审计、建设、监察、法制等部门按各自职能职责做好BT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BT项目实行计划统筹管理,具体由市发改部门负责,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提出BT融资建设项目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计划执行过程中,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需增补和调整BT项目的,仍按上述程序报审。

第六条 BT项目按责任分工由项目业主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实行第一责任人负责制。

第七条 BT融资建设的重大项目,项目业主不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可按有关规定委托有建设管理能力和资格的单位代行项目业主管理职责。

第八条 BT项目的谈判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项目业主应组建项目谈判小组,成员由市发改、财政、审计、建设、监察、法制、城投等部门及单位组成。BT项目建设合同由项目业主(或市城投公司)负责签订。

第九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事先按程序报经领导小组审定:

  (一)BT项目年度计划及计划调整;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BT投资人;

(三)回购期限; 

(四)回购价格的确定方式;

  (五)需向BT投资人提供担保的;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项目业主职责:

  (一)负责BT项目方案策划和可行性论证工作,办理BT项目报批相关手续;

(二)负责组建专门工作班子,全程负责组织BT项目的前期工作、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文件)和合同的制定、BT单位选择、工程建设管理和回购等工作;

(三)牵头组织实施征地及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四)按规定确定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和过程控制等单位,负责对参建各方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的地质勘察、建设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概预算、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等前期工作;

  (五)负责工程招投标的组织,对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督;

  (六)负责项目建设资金(包括资金来源及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七)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工程变更相关手续办理及认定工作;

  (九)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签证、收集、整理、管理及移交等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按时向市发改部门报送项目推进计划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等书面信息,以及工程建设阶段性成果等相关材料;

  (十)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回购、移交等工作;

  (十一)负责市政府安排以及BT合同约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市发改部门对BT项目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组织提出BT项目年度计划及计划调整方案;

  (二)负责计划执行的督促、检查和日常协调工作,并定期收集、汇总、通报BT项目推进、建设情况,重大事项及重大协调问题提请领导小组研究;

  (三)负责指导和协调项目业主做好BT项目方案策划和可行性论证工作,以及工程设计阶段的优化工作;

  (四)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BT项目招标文件、相关合同等资料进行审核,按职责参与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工作;

  (五)负责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投资人的确定

第十二条 BT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组织招投标。

第十三条 BT项目发包条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业主将招标文件和合同送市发改部门备案后,即可组织实施项目招投标活动。若项目发包条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项目业主应在招标前将招标文件和合同按BT项目审批程序及权限送审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BT项目投资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情况良好,具有项目建设必备的投融资能力。投资人自有资金不能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的,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投资的35%,并提供金融机构资金证明,其余资金应提供地市级及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对回购期较长的,可适当减少投资比例,但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投资的30%。投资人承揽原则上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5倍以上的BT项目。

  (二)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等真实可靠,无工程施工劣迹,未被列入国家、省(市、自治区)和地(州、市)及县(区)黑名单。

  (三)采用BT直接施工模式的,投资人应具有BT项目施工必备的资质、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以及相应的机械设备、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BT项目可由联合体进行投资建设,联合体组成单位原则上不超过两家。

  第十六条 采用完全BT施工二次招标模式的,投资人须按照规定依法组织施工招标,并接受项目业主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建筑企业的选择,须符合项目业主规定的资质要求,并报项目业主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投资人对材料和设备的招标,须接受项目业主的监管。 

第十七条 BT投资人的义务:

  (一)组建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机构或公司,具体实施项目建设;

  (二)按约定时限足额筹集到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并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三)依法组织对项目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活动,招标活动须有项目业主参加,并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四)按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实施项目管理;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并移交;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保修工作的管理;

  (五)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强制监督,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六)不得将合同签订的工程内容进行转包,未经项目业主同意不得分包;

  (七)投资人应同意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BT项目建立退出机制。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应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当事人一方违约不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的;

  (二)因投资人主要原因,工程工期严重滞后60天以上的;

  (三)因投资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评定、验收标准及施工图要求,且拒不整改的。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BT项目应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专家咨询评估、设计优化、预算审核、设计变更审核、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和审计等制度。

  第二十条 BT项目工程造价及设计变更由项目投资人按相关的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设计变更的建安工程费原则上应在审定的变更工程预算基础上,按投标报价(或竞价)同比例进行下浮。

第二十一条 设计变更管理。

(一)BT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变更须由项目第一责任人审核签字,并报市发改部门核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发生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投资人应及时将变更文件报项目业主,经有关部门审查确认。

  第二十二条 BT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谈判及合同的签订须以《克拉玛依市BT模式投资建设合同(示范本)》为基础。项目业主在签订BT项目合同前,须按程序将合同文本报经市发改部门审核同意;若需对示范本中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项目业主需重新上报。项目业主与投资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分送市发改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

第二十三条 质量和安全管理。

  (一)项目业主应督促投资人在办理开工许可证之前,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其监督。

  (二)项目业主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总责,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并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要求投资人组织处理。



第五章 交、竣工验收及项目审计

第二十四条 BT项目完工后,按合同约定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初次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内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监理、消防、质量监督等单位对工程质量已初次检查验收并出具合格报告;

(三)建设档案部门对工程资料初次检查合格并出具预验收认可证;

(四)投资人已完成结算文件(含编制的整个建设项目的结算书及签证、变更等文件)。

第二十五条 BT项目通过交工验收后30日内,投资人应向项目业主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工程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严格实行项目审计制度。市审计部门应依法对BT项目进行跟踪审计。项目具备结算条件,并通过项目业主报请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审计部门进行项目审计。市财政局审核后,投资人应向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竣工结算备案。项目未经项目审计的,项目业主应责成投资人不得拨付工程尾款,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七条 项目的竣工验收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克拉玛依市有关规定。



第六章 项目回购

第二十八条 回购价格为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价款(回购基价)与回购期的投资回报之和。BT项目的回购期从项目交工之日起不低于5年。回购期超过6年的,经领导小组研究后,可适当降低BT项目合作的相关条件及提高投资利润率。

第二十九条 BT项目整体交工验收合格后进入回购期,可以按合同约定向投资人预付第一笔回购款。在第二笔回购款支付前,投资人应及时提出回购申请,由项目业主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回购的意见后,提交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未通过回购核查的,应立即整改。整改未达标的,不得支付第二笔回购款。

第三十条 在回购款项全部清偿之前,投资人不得影响项目业主对项目的正常使用,且不得将该项目抵押。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业主应维护BT投资人的合法利益,不得随意变更回购条件、违约扣减或截留应付回购款。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确定BT融资建设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擅自改变设计文件进行招标的;

(三)擅自突破核准预算的;

(四)未履行职责,项目建设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中有徇私舞弊、贪污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诚信考核制度。项目业主应对投资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咨询机构等单位的工作质量、执行合同等信用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质量和合同执行差的单位要进行通报直至进入黑名单。被纳入黑名单的投资人,5年内不得再参加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2005)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湖州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理顺政府分配关系,保障缴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规,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5〕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并取得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第三条 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二)政府性基金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是指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
  (七)罚没收入。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是指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集中所属事业单位收入。
  (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十)其他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上述政府非税收入以外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如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二章 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具体包括:设立并管理市级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收缴银行帐户体系);确定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程序;按有关规定,将政府非税收入分别纳入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或财政专户管理;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部门预算或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并统筹安排使用;统一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对调剂使用的政府非税收入收取调剂资金;对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执收单位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权征收或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部门、单位;受财政部门的委托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部门、单位。
  市级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确保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地上缴财政;市级主管部门在负责做好部门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同时,负有对所属执收单位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第六条 代理银行是指根据收支两条线工作要求,经市财政局批准开设政府非税收入专户的银行。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的要求,开设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财政专户,办理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汇划清算以及信息、资料传递等业务。

  第七条 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物价局、人行湖州中支等部门,按各自法定职责,积极开展各项审计、监督和管理工作,保障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正常、有序实施。

  第八条 缴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负有缴纳政府非税收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缴款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人有权向执收单位了解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收缴管理

  第九条 市财政局应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的专职征管机构,加强征管力量,制定规范的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工作秩序。

  第十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了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或收取;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征收或收取的,应当与受托方签订正式委托协议,并将委托协议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市财政局的专职征管机构直接征收或收取;尚不具备直接征收或收取条件的,市财政局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征收或收取。

  第十二条 委托有关单位征收或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对受托单位的征收或收取行为实施监督,并承担该征收或收取行为的法律责任;受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或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再转委托。

  第十三条 执收单位应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确定的收入项目和标准执收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向所属事业单位收取的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应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按批准的范围、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应当在代理银行开设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财政专户,并建立帐户管理系统,用于归集、记录、结算政府非税收入款项。执收单位不得擅自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帐户。

  第十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的收缴方式。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缴款义务人应当按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凭证,按执收单位规定的时间、数额,及时、足额到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已纳入预算管理应缴存国库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先缴入财政专户,通过票据结报后,再上缴国库或直接缴入国库。
  暂时难以收缴分离的少量零星收入和必须当场执收的收入,实行集中汇缴的收缴方式,具体收缴方法由执收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根据收支两条线工作要求确定。

  第十六条 执收单位应加强执收行为的管理。
  应按公示制度规定,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征收或收取(含受托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程序等内容。
  应按规定向负有缴纳政府非税收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足额征收或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款项;不得多征、少征。
  应结合部门预算编制,编报政府非税收入的年度收支计划。
  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不得将所收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外的银行帐户。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建立并不断完善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绩效考核制度,促进政府非税收入的规范执收、应收尽收。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应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减免事项的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明确减免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没有明确规定的,执收单位不得自行减免;涉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优惠政策减免,执收单位应将减免项目、金额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资金按照“国家所有、政府使用、综合预算、财政统管”的原则,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应严格控制预算单位的银行开户,严禁预算单位未经审批的银行开户行为。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对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实施分类管理,要建立并逐步完善非税收入项目体系,彻底理清收费项目的标准、级次、用途、征收方式等,对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纳入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管理,对暂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全额纳入政府非税收入专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扩大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的范围。要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部门预算编制方法,强化部门预算执行管理。
  有法定专门用途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必须实行专款专用。
  政府非税收入支出项目中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财政部门按预算和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政府非税收入支出项目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三条 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部门预算,按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政府非税收入。市财政局应严格按批准的部门预算、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进度和资金使用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保证各执收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对不符合规定的用款,不予拨付。

  第二十四条 上下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通过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定期划解、结算。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给下级执收单位。

  第二十五条 在政府非税收入未完全实现收支脱钩、统筹安排的情况下,对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实行适度统筹的方法,调剂使用政府非税收入。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是非税收入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执收单位使用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各执收单位按照收入级次或隶属关系向市财政局申领。首次领购票据时,应当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收费依据文件后,核定收入项目、使用票据种类、收费项目代码,发给《票据领购证》;凭证领购票据。《票据领购证》不得私自转让、销毁。

  第二十八条 执收单位应按规定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任何单位擅自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九条 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结报、核销已使用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国家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收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三十条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购、保管、登记、缴销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确保票据安全。

  第三十一条 遗失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及时报告市财政局,并公告作废,市财政局应及时给予核实处理。

  第三十二条 票据存根应由执收单位妥善保管备查,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由执收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市财政局核准后销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或者收取、汇缴、划解、管理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及时依法查处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从制度上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序执收,应收尽收。

  第三十四条 执收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帐证、报表、非税收入票据等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级各主管部门要对所属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加强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防止所属执收单位的各项违规行为发生。

  第三十五条 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级主管部门和市级执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 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执收单位违反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以及其他有关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代理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借故占用财政资金或发生拒收、压票行为,不及时汇划资金的,一经查实,由代理银行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并由市财政局会同人行湖州中支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四十条 市财政局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市财政局可依据本办法制订有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10月16日,总行召开了第15次行长办公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国建设银行综合考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你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行上下要深刻领会总行意图,认真贯彻执行。建立统一规范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硬化考评监督制度,根据考核结果调整内部等级和经营权限,是我行向商业银行转轨的一项重大举措。我行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必须实实在在地追求经营效益,实现资金“三性”的协调提高。实
行综合考评,目的不仅在于要全面、科学、客观地考核和评价各行的经营管理现状,更重要的是要以此来引导各级行全面按照总行的要求,以经营效益为中心开展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各行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办法》,研究各项指标的考核内容和方法,总结本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
取有效措施改善经营管理,切实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
二、各一级分行应根据总行文件精神结合辖内实际制定综合考评实施细则。《办法》的考核评价对象为一级分行,要将总行的战略意图落实到全行各项经营活动之中,真正发挥综合考评对全行每个职工日常工作的指导作用,则要求各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方案。各行要注重研究辖内
的情况,抓住本行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制定出切合本行实际的、具体的综合考评方案。各行制定的综合考评具体方案,须在1998年11月底前报总行计划财务部备案。


(1998年10月16日第1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需要,全面、客观、科学地考核和评价各一级分行经营管理状况,提高全行经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贯彻以效益为中心,资金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协调统一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总行和各一级分行要成立由行领导任主任,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综合考评委员会(亦可由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代行职能),负责综合考评的组织领导工作。
综合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部门。
第四条 总行对一级分行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考评统一按本办法进行,综合考评结果作为总行对一级分行全面考核奖励的依据。单项考核奖励原则上不另进行,确因工作特殊性需要实行单项考核奖励的,须报请综合考评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章 指标设置
第五条 综合考评通过设置综合性的评价指标来全面反映各行经营管理状况和经营成果。综合考评指标的设置突出以效益为中心的政策导向。综合考评指标原则上相对固定,随着全行业务发展和管理要求的变化,可不定期进行修订。
第六条 综合评价指标共设置十项,实行百分制考核。各项指标的标准分值依据该指标的重要程度确定。
1.资产收益率,标准分为15分;
2.经营集约度指数,标准分为14分;
3.贷款利息实收率当地水平比例,标准分为10分;
4.费用利润率当地水平比例,标准分为8分;
5.人均中间业务收入,标准分为8分;
6.资产损失率,标准分为8分;
7.不良资产率,标准分为10分;
8.不良贷款降低率,标准分为7分;
9.相对存款市场占比,标准分为14分;
10.实际利润预算完成率,标准分为6分。
第七条 综合考评不实行浮动计分,各项评价指标计分时将各分行该项指标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比较,指标最优行得该项指标的标准分,最低行得零分。
综合考评指标释义及计分办法详见附件。
第八条 经过对综合评价指标的考核,得出各行综合考评总分。按照各行的综合考评总得分,确定分行等级。
第九条 按照各行得分情况,由高到低排列,将分行划分为A、B、C、D、E5个等级,其中:定为A、E级的分行各为5个,其余分行均衡划分为B、C、D级。

第三章 考评程序
第十条 综合考评每个会计年度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综合考评委员会负责对下一级行的考评。总行综合考评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对各一级分行相关指标的考核。指标考核计分涉及总行有关部门的,有关部门要大力协助。
第十二条 考核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综合考评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计分办法完成有关指标的考评,并将有关指标的考核结果报总行综合考评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经综合考评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的综合考评结果于考核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公布。
第十四条 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以行发文形式和在《建设银行报》登报的方式通报全行。年度中间,每个季度在全行公布一次实际利润指标完成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资产收益率、经营集约度指数、贷款利息实收率当地水平比例、费用利润率当地水平比例、人均中间业务收入、不良资
产率、不良贷款降低率、相对存款市场占比等八项指标考核情况。
第十五条 为保证综合考评的真实性,每年综合考评结束后,由总行有关部门对下级行综合考评结果进行审查。对于虚假和不按规定核算的行处,管辖行在考核该行处时将相关指标得分定为零分,并将该行处最终考评等级降低一级。对该行处所在一级分行由于虚假和不按规定核算所得
分值予以扣除,并且按每笔扣0.2分予以惩处,总行重新确认并通报该行考核结果。

第四章 奖罚
第十六条 综合考评结果作为考核分行领导班子绩效的重要依据。对于综合考评得分较上年下降超过10%或较上年降级(如从A级降至B级)的分行,主要负责人要向上级行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全行综合考评结果作为确定授权的重要依据之一。总行对下确定各项授权时要将各行的综合考评结果作为一项重要依据,其权重不得低于50%。
第十八条 综合考评确定的分值、等级及其变化,与各行员工工资晋级及工资基金分配挂钩(具体办法由总行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案件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由总行有关部门负责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综合评价指标考核计分的基础上,按一定标准增减得分(具体办法由总行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各一级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辖内的综合考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 综合考评指标释义及计分标准
一、指标释义
(一)资产收益率(15分)
计算公式:
资产收益率=(实际利润/资产平均余额)×100%
注:
1.实际利润的计算考虑各行“政策性贷款”的影响,考核时实际利润加上“政策性贷款”减少的收入,计算办法:“政策性贷款”×贷款平均利率×(该行贷款利息实收率-该行“政策性贷款”实际实收率)。“政策性贷款”按总行有关规定统计;
2.实际利润计算时考虑各行核销的呆账,考核时按实际核销额调减实际利润;
3.实际利润=账面利润-应收利息当年新增
4.应收利息当年新增额=应收利息期末余额-应收利息年初余额+总行下拨资金核销的应收利息
5.资产平均余额不含政府投资及委托贷款(下同),平均余额为5日平均(下同)。
(二)经营集约度指数(14分)
计算公式:
经营集约度指数=[(实际利润÷平均人数)÷全行1997年末人均创利]×40%+[(相对存款÷网点数)÷全行1997年末点均存款]×20%+[(相对存款÷平均人数)÷全行1997年末人均存款]×20%+[全行1997年人均综合费用÷(综合费用÷平均人数)]×20%
注:
1.人均创利指标,计算时,先将各行的实际利润加上分行中最大亏损额的绝对值,使各行实际利润全部变为正数后,再除以人数;
2.网点数仅统计分理处、办事处、储蓄所和营业柜台,营业柜台为分理处、办事处以外的营业专柜;
3.相对存款=(全行存款平均付息率/该行存款付息率)×该行存款5日平均余额
4.平均人数指考核期各月月末人数的平均数。人数包括正式职工、临时工、代办员(下同)。
(三)贷款利息实收率当地水平比例(10分)
计算公式:
贷款利息实收率当地水平比例=(贷款利息实收率/当地五大银行贷款利息平均实收率)×100%
注:
1.贷款利息实收率=(贷款利息收入-应收利息当年新增额)/(贷款利息收入+待转营业收入当年新增额)×100%
2.应收利息当年新增额=应收利息期末余额-应收利息年初余额+应收利息当年核销数
3.应收利息当年核销数是指直接在成本中列支的坏账支出和由总行下拨资金核销“计划内”的应收利息。
(四)费用利润率当地水平比例(8分)
计算公式:
费用利润率当地水平比例=(实际利润/综合费用)÷(当地五大银行实际利润/当地五大银行综合费用)×100% 注:
1.如果该行费用利润率为正数,而当地五大银行为负数,则不与全行平均水平比较,直接得满分。如果该行费用利润率为负数,而当地五大银行为正数,直接计零分。
2.费用利润率均为负数,则颠倒该公式再与全行比较,即:费用利润率当地水平比例=(当地五大银行实际利润/当地五大银行综合费用)÷(该行实际利润/该行综合费用)×100%。然后与各行进行比较计分,计分办法同上。
(五)人均中间业务收入(8分)
计算公式:
人均中间业务收入=中间业务收入/平均人数注:中间业务收入包括汇兑净收益、手续费收入、其他收入等。
(六)资产损失率(8分)
计算公式:
资产损失率=(核销的呆坏账+核销的投资损失+结算赔款+出纳短款+罚没款+案件实际损失额-收回已核销呆坏账-收回已核销投资损失)÷资产平均余额×100%
注:案件实际损失额为实际在成本或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损失。
(七)不良资产率(10分)
计算公式:
不良资产率=(不良贷款余额+不良投资余额+账外经营资产+三项欠息余额+其他应收应付款轧差余额)÷资产平均余额×100%
注:
1.不良贷款中含由我行承担风险的政策性房改贷款;
2.不良投资为投资收益率为0以下的投资。账外经营资产为新发生及已发生但未入账的资产(详见建总发字[1998]31号文规定);
3.其他应收应付款轧差余额按其他应收款减去其他应付款后的正数余额计算。
(八)不良贷款降低率(7分)
计算公式:
不良贷款降低率=(期初不良贷款额-期末不良贷款额)÷年初不良贷款额×100%
注:不良贷款按总行信贷管理部的有关规定统计(含信用证垫款、承兑汇票垫款、逾期未处置偿债物等)。
(九)相对存款市场占比(14分)
计算公式:
相对存款市场占比=[(全行存款平均付息率/该行存款付息率)×该行存款平均余额]÷五大银行一般性存款余额×100%
注:
1.存款付息率=[(本外币一般性存款利息支出+同业存放款项利息支出+代办储蓄手续费支出-应付利息当年新增)×12]÷(本外币全口径存款平均余额×考核期月份)×100%
2.五大银行外币存款同业数据暂未公布,故比较时只取五大银行本币存款。
(十)实际利润预算完成率(6分)
计算公式:实际利润预算完成率=(实际利润/实际利润预算计划)×100%
注:完成计划得满分;未完成计划,每少完成一个百分点,扣0.2分,扣完为止。预算为负数,实际执行为正数,得满分;预算为正数,实际执行为负数,得零分;如果实际执行与预算均为负数时,则计算公式为:[1-(实际利润-实际利润预算计划)/实际利润预算计划]×100%。
为促使各行均衡实现利润,如一个季度考核未完成计划,扣0.2分。
二、计分标准
某行某项指标计分办法为:将各分行该项指标进行比较,指标最优行得满分,最差行得零分,计分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
计分公式为:
某行某项指标的实际得分=[(该行该项指标实际执行情况-该项指标全行最低水平)÷(该项指标全行最高水平-该项指标全行最低水平)]×该项指标的标准分



199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