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修编】(2009-2015)的通知

时间:2024-05-12 21:06: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8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修编】(2009-2015)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修编】(2009-2015)的通知

常政发〔2009〕14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修编】(2009-2015)》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常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自2004年颁布以来,对我市现代农业发展起到了很好的引领作用。随着农业农村形势的不断变化和城乡统筹发展步伐的加快,对总体规划进行修编,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和科学发展的要求。各地要根据修编后《规划》提出的功能定位、产业布局和发展重点,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全市现代农业建设。

二○○九年十月八日


常政发[2009]144号附件



常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修编)
(2009-2015)

常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月


一、序言
《常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自2004年颁布实施以来,对全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起到了很好的规划引导作用,在推进全市农业产业化生产和区域化布局、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龙头企业培育和规模化、组织化生产、品牌建设和市场开拓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当前,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我国农业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正面临新的挑战;全国总体已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常州农业要适应新形势,率先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现代农业;要加快向现代都市型农业转变,确保城市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得到有效保障,拓展对城市的多元服务功能。要紧紧抓住“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和“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战略机遇,乘势而上,科学构建现代都市农业产业体系,奋力开创农业发展新局面。因此,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及时修订《常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积极调整农业的功能、战略重心和发展目标,明确政策和财政扶持重点,更为科学、合理地引导全市现代农业建设发展,已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发展基础、机遇和挑战
1.主要成就和发展基础
自2004年规划实施以来,全市农业保持着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取得了显著成就,为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和加快向现代都市农业转型,奠定了较为扎实的基础。
(1)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2008年全市农业总产值和增加值分别为125.7亿元和68.3亿元,分别比2003年增长了39%和36%。水稻单产连续6年居全省第一,花卉苗木、时鲜水果、茶叶、水产品、特色畜禽产品等同比均有较大增长,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呈持续稳定增长态势。
(2)农业生产结构进一步优化。至2008年底,高效种植业面积已达到70.64万亩,其中设施种植面积7.92万亩。特种水产养殖覆盖率达到80.1%,高效渔业面积增加到29.8万亩,地方特色优质家禽和瘦肉型猪已成为畜牧业主导产品。优质粮油、花卉苗木、特种水产、特色畜禽和经济林果已经构建起全市农产品商品生产体系,五大产业占农产品商品生产比重达到了80%,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打下了较为扎实的产业发展基础。
(3)特色产业区域化布局逐步形成。至2008年底,全市花卉苗木种植面积达27.7万亩,其中洮滆平原17.5万亩,占全市的63%;洮滆两湖及周边地区渔业规模养殖32万亩,占总面积的64%;金溧丘陵山区茶叶种植10.5万亩,占全市的94%;金坛西部已集聚7个万头猪场和3个百万羽养禽场,带动了一批规模养殖户,形成了新兴的畜禽养殖发展带。目前全市已基本形成洮滆平原花木、洮滆两湖及周边地区特种水产、武进东部时令水果、金溧丘陵山区特色茶果和特色畜禽养殖等五大产业带区,为进一步推进组织化、规模化和产业化经营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
(4)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幅度增长。2008年,35家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总销售额已达到221.7亿元;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448家,入社会员9.6万户,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300家,带动农户26万户,约占全市总农户数的35%,农业生产的组织化和产业化程度不断提高。
(5)农产品生产质量不断优化。2008年全市通过“三品”认证产品已达到751只,其中无公害农产品383只,绿色食品251只,有机农产品117只;约65%的粮油、50%的水产养殖、95%的茶叶生产面积已通过无公害产地认证。累计创建省市级名优农产品206只,其中省级名优产品25只,品牌农产品生产和销售量持续增长。
(6)农产品销售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以凌家塘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夏溪花木市场、滆湖水产品批发市场等大型市场为主导,向多类型中小市场延伸,基本形成多层次、多类型和不同规模组合的农产品市场体系。2008年全市规模以上农产品市场成交额达到200亿元以上。
(7)科技支撑作用不断增强。至2008年,已培育常规优质水稻新品种(品系)22个,推广面积达到3.2亿亩,水稻以增磷补钾减氮为主的配方施肥技术的应用面积累计达到194万亩次;水稻种植机械化水平达到88.7 %;育成畜禽新品种配套系——雪山鸡,累积推广2.5亿羽;水体增氧新技术推广面积20万亩;白茶新品种开发面积0.96万亩。科技进步对全市农业贡献率达到60%,居江苏省前列。
(8)农业服务产业起步良好。2008年全市主要农作物耕、种、收、植保四项生产环节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85%以上,位居全省前列。种源农业已积累起一定的技术经济基础,产业化经营和发展已开始起步。休闲观光农业发展势头强劲,已建成运营休闲观光农业项目57个,其中全国旅游示范点16个,省级观光农业园4个,农家乐专业村3个;2008年接待游客358万人次。同时,农业技术推广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农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成绩显著,新建“农务通”用户3.5万户,“四电一体”全面开通并运行;服务于生态城市建设的生态型农业、生态林地、生态湿地、“四旁”绿化、农业生态小区等生态服务性产业覆盖面正在逐步扩大。
(9)发展优势特色农业的资源条件优越。常州是大城市和大郊区并存的地区,全市拥有宜于经济林果开发的低山丘陵,有养殖条件优越的大面积湖泊和池塘水域,更有广袤的冲积平原,土壤类型多样,土壤肥沃,是长三角地区农业用地类型多样、土地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全市地处我国亚热带季风气候北缘,四季分明,雨热同季,日均温≥10℃的持续期内,约集中了全年热量的85%,降水量的80%和太阳辐射量的75%,农业生态环境条件优越。在满足基本农产品生产基础上,发展优势特色农业的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均比较好,潜力很大。
2.历史机遇和主要挑战
(1)历史机遇
当前,国际农产品供求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粮食供求矛盾较为突出,国内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求平衡压力日趋增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把“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得到有效保障”作为农村改革发展基本目标任务之一。长三角地区多数大中城市的农业,以基本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生产并重,通过区际交流平衡市场供求;区域内综合生产能力增长低于需求增长,基本农产品供给对外依赖度越来越高,供求平衡已必须依赖大市场和大流通。常州是一个大城市和大郊区并存的区域,在做好保障性农产品生产基础上,以优势特色产业为主导,以质量和品牌为依托,立足上海和长三角市场,辐射国内和国际市场,努力拓展外向型农业,应是十分有利的时机。
常州正加快发展为现代化大城市,保障城市基本农产品供给安全的重要性正日趋突出;在发展中逐步提升基本农产品供给的品种、质量和档次,拓展农业多元服务功能,已成为城市发展水平提高的必然要求。这对全市农业进一步完善保障性农产品生产体系、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和生产水平、发展服务农业等相关方面,提出了更新和更高的要求。在全市以城带乡和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同时,强化农业为城市服务,加快向现代都市农业的战略转型,双赢互动的机遇不可多得。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这是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重大历史转折。在这种关键的节点时期,发展现代农业的政策支撑、财政扶持、“三资”参与和投入、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经济社会各部门的支持等,势必会形成一种合力,营造出良好的战略发展阶段。抓住时机、乘势而上,明确目标、统筹协调,加快全市现代农业发展步伐,是历史赋予的职责和重大战略机遇。 (2)主要挑战
全市农田基础设施老化和失修相当普遍,中低产田仍占农田总面积的35%左右,高标准农田和设施化种植面积比重仍较低。因此,要进一步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需要大规模推进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增加设施化技术装备,资金投入和筹措任务十分艰巨。
按照现代都市农业的产业配套,全市保障性农产品生产结构体系仍不完整,部分农产品生产能力缺口较大;优质特色和高效设施农业比重仍然偏低,部分地区农民增收还很困难;服务农业中,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需要充实完善,提升服务能力与水平;种源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生态服务农业等新兴产业才刚起步,仍需积极扶持。
结合太湖流域水环境整治、生态城市建设和现代都市农业发展、优势特色农业外延扩张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生产布局还需继续调整,尤其是畜禽养殖生产布局调整任务很重。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农田化肥农药减量施用关键技术应用与大面积推广有待大幅度提高,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目标的实现,任重而道远。
全市农业仍以承包农户的分散经营为主,以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小型农业企业、园区和规模场为辅,平均生产规模仍然偏小,有效的组织化生产比重仍然偏低;农业产业链上关键性节点企业较少,产业经营组织能力较弱,农产品深加工中上规模和核心企业仍较少,农产品深加工比重偏低,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比重不高,农业生产经营和产加销衔接仍比较松散;发展现代农业产业,推进农业的规模化、组织化和产业化经营任务繁重。
全市优势特色农业中,多数行业总量规模已较大,“三品”和品牌较多,但单一品牌的生产规模普遍较小,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度较低,拓展多层次大市场比较困难。培育龙头企业,强化产业整合,提升核心竞争力,凝聚分散的产业优势,切实做强做优全市优势特色产业,尚需加倍努力。
全市现有农业劳动力中,老龄化现象已相当突出,青壮年劳力兼营农业比重较高,年轻一代劳动力比重很低;劳动力整体结构和素质已越来越难以适应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需求。加快培育起一支能根植于本地农业的新生力量,造就一批有知识、懂技术、会经营的农业生产经营者,支撑现代农业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工作的难度和压力都很大。
结合太湖流域水环境治理和建设生态城市,推进和发展生态型农业,涉及农业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之间的平衡与协调,需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和基金以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资金筹措、制度设计和运作也将面临较大压力。
三、规划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两个率先”的总目标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加快现代农业建设,强化农业发展的科技支撑,切实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向现代都市农业转型;努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供给和城市基本农产品供给得到有效保障;强化优势特色高效农业和产业化经营,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遵循环境优先和循环农业的发展理念,加快种养结合和多模式生态农业发展,有效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努力推动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创新体制机制,充分调动多方积极性,共同促进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统筹兼顾
优化农业生产要素配置,加快现代农业建设,促进高效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统筹兼顾农业发展与城市化推进、新农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土地资源利用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协调发展;立足中长期,着眼近期,充分发挥规划指导作用。
(2)突出重点,发挥优势
合理引导农业生产职能转变,加快向现代都市农业转型,切实保障粮食供给和城市基本农产品供给;鼓励发展优势特色产业,重点扶持产业发展关键节点和核心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3)推进“四化”,提升能级
推进农业产业规模化、组织化、产业化和区域化发展,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集中资源、突出重点、抓住关键、以点带面,有效提升产业发展能级,切实转变增长方式。
(4)环境优先,改善生态
根据生态环境优先和循环农业发展理念和要求,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产业功能定位相匹配,科学合理地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与布局;扩大种养结合规模,提高农业生产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加快发展多模式生态农业,在发展中逐步减少农业面源污染负荷。
3.总体目标
规划期内,紧紧抓住有利于农业在调整中发展的历史机遇,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加快农业职能和产业结构调整,在全省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基本建成以规模化、组织化、区域化和市场化为主导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产业能级明显提高;基本建成稳定的保障性产业、强势的特色产业、完善的服务性产业相结合的都市型农业产业结构体系,粮食安全和城市基本农产品供给得到有效保障,多元服务功能得到良好发挥;基本建成与生态城市相匹配的、种养结合的生态农业体系;农业生产力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农业持续增效,农民持续增收。
其主要标志是:
(1)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经营产业化
加快农业经营机制体制改革,推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积极培育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企业,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健全和完善农业产业链,大幅度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比重。至规划期末,全市主要农业产业能基本形成以规模化、组织化、专业化和区域化为主导的产业化经营体系。
(2)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生态环境优良化
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着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强化农业生态安全。至规划期末,化肥农药总用量分别减少25%和20%以上,畜禽粪便和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分别提高到90%和85%以上;主要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达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标准;建立和健全质量标准体系,实现以无公害和绿色农产品生产为主。
(3)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功能多元化
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城郊农业向现代都市农业转型。至规划期末,现代都市农业的产业体系基本形成,多元服务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4)率先基本实现农业设施现代化
以“双百万亩工程”为抓手,努力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至规划期末,标准化粮田建设基本到位,农机化水平达到90%以上;高效农业比重达到55%以上,设施农业占10%以上;高效渔业占60%以上,其中设施渔业占20%以上;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和管理中得到广泛应用。
(5)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竞争性产业外向化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多元化和多层次市场体系,做大品牌农产品生产规模,增强核心竞争力,大幅度提高农业生产市场化和外向度。期末,优势特色农产品区际商品生产和出口创汇合计达到70%以上。
(6)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布局区域化
根据全市农业功能定位、太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和区域比较优势,进一步推进和优化农业区域布局。至规划期末,全市百万亩标准粮田和百万亩高效农业基本实现专业化生产和区域化布局,养殖功能区建设和基地布局基本到位。
(7)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科技化
建立多元化技术创新平台,以灵活的机制积极引进智力、资本和项目,培育产业核心竞争力;建设发展以种源和配套适用技术为核心的研发、孵化和生产基地,带动和支撑农业生产结构优化;健全和完善农业技术推广和服务体系,农业生产面上技术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科技对农业贡献率保持全国领先水平。
(8)率先基本实现经营主体知识化
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相结合的农业生产和经营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创建现代农业产业合格经营主体的育成系统,大幅度提高有知识、懂技术、会经营的农业劳动者比例,优化农业生产经营者结构。
四、产业功能定位、结构调整和空间布局
1.产业功能定位
建设发展与大城市和生态城市相匹配的现代都市农业,积极拓展农业的多元服务功能,强化对城市发展的服务能力、水平和质量;做强优势特色产业,拓展外向型高效农业,促进农业和农民增收,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和城乡协调对农业发展的需求。据此,规划期全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功能定位主要是:
强化保障性基本农产品生产功能,完善产业体系,优先扶持优质稻米、时令蔬菜等基本农产品生产,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城市基本农产品供给安全。
拓展农业衍生服务功能,以生态防护、景观美化、休闲观光为主导,积极发展农业衍生服务业,推进农业对城市的多元服务。
突出优势特色农业的区域特色和高效致富功能,提升花木、时令瓜果、特种水产、特色畜禽等优势特色产业能级,充分利用比较优势拓展外向型市场,竞争性发展优势特色农业,强化区域特色和优质高效,提高农业绩效,增加农民收入。
2.产业结构组织
根据规划期全市农业发展功能定位,按保障性产业、服务性产业和竞争性优势特色产业进行分类,促进农业功能转换和产业结构有序调整,明确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财政扶持重点。
(1)充实提高保障性产业
列入城市基本农产品供给保障的主要是粮食、蔬菜、肉类、鲜蛋、鲜牛奶、淡水水产品等相关农产品。城市基本农产品供给安全是指城郊保持一定比例的自给生产能力,依托大市场和大流通,构建完善的市场供给体系,保障稳定供给。规划期全市保障性基本农产品生产,要充实完善产业体系,保证基本的综合生产能力,主要目标是:
建设发展标准粮田100万亩,年产优质稻谷60万吨,粮食总产80万吨以上;
建设发展标准化常年菜地10万亩,其中各类设施化常年菜地3万亩,蔬菜播种总面积33万亩,时鲜蔬菜自给率达到70%左右,供给质量显著改善;
肉猪年上市量90万头,猪肉年产6万吨,自给率保持40%左右;鲜蛋年总产4.5万吨,自给率提高到50%左右;奶牛年末存栏1.2万头,鲜牛奶年产6万吨;常规水产品年产不低于10万吨,自给有余。
规划期优先保证保障性农产品生产对资源要素的配置需求,切实增加对生产基础设施、装备设施、重点开发项目的财政扶持资金投入,努力改善其生产条件,提高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可持续发展;逐步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拥有比较合理的投资收益和比较效益。
(2)开发完善服务性产业
农业服务性产业包括农业为城市提供多元衍生服务的相关产业,以及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相关产业。规划期优先扶持开发生态服务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和种源农业,争取有所突破,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兴产业。以农业各产业的技术推广和示范服务、农业社会化生产服务、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安全检测服务为四大主要系列,健全和完善社会化配套服务体系,规划期内争取服务网络、技术装备、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基本到位,能够为各产业规模化、组织化和产业化经营提供良好的社会化服务支撑。有选择地重点扶持部分农产品加工、农产品物流配送、农产品市场等为农服务企业,强化农产品深加工和产后服务,完善农业产业链。
(3)做强做优竞争性优势特色产业
全市农业中竞争性优势特色产业主要是指花卉苗木、时令水果、茶叶、特种水产、特色畜禽、地方特色蔬菜等相关农产品生产,既是常州农业区际优势特色的体现,也是全市高效农业的主体,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主要增长点。规划期,针对各不同产业的特性,抓住薄弱环节和关键节点,以项目扶持为抓手,着力产业链和核心竞争力培育;重点扶持规模化、组织化和产业化经营,鼓励强势企业开展产业整合,拓展深加工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竞争性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和产品,做强品牌和做大规模,带动相关产业的整体发展;限制低水平外延扩张,优先鼓励和扶持有市场潜力的高效农产品生产,合理调控各相关产业的发展规模。
3.产业发展布局
(1)种植业生产布局
全市种植业规划分设两大功能组团区域。
都市型多样化种植组团区域。包括金坛市金城、尧塘、儒林镇一线以东地区,环绕常州中心城区,是现代都市农业建设发展核心区;种植业以多样化园艺和设施生产为主,优质粮油生产为辅。规划期适度调减粮油生产面积,重点扩大标准化和设施化常年菜地,以时令绿叶菜和精品蔬菜为主,保障城市蔬菜供给安全,提升供给质量;适度扩大高档苗木、设施花卉、时令瓜果和特经特粮小品种生产规模;大幅度提高高效设施农业生产比重,提升产业发展能级和水平。重点开发新北德胜河以西标准化和设施化常年蔬菜基地,发展壮大武进东部和东南部组合式蔬菜和瓜果生产基地,提升发展金坛东部和武进西部花卉苗木园艺生产基地,稳定武进南部优质稻米生产基地。此外,区域内城市发展战略备用地较多,对于保留期较长的农田,鼓励发展对设施要求较低的特经特粮小品种生产,丰富市场供给。
优质稻米生产组团区域。主要位于金坛市的金城、直溪、儒林镇一线以西和以南平原地区,是全市优质稻米主产区。规划期以“双百万亩工程”建设为契机,以标准化粮田建设为依托,以10万亩连片优质粮基地、万亩高标准粮田和千亩水稻科技示范园建设为抓手,建设总规模为70万亩的优质商品粮生产基地,切实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供给安全。在溧阳和金坛城郊及天目湖周边地区,增辟适度规模的常年菜地,就近保障城区和旅游区蔬菜供应。鼓励发展溧阳白芹、金坛食用菌等特色小品种作物生产,积极调优夏熟以扩大季节性蔬菜、瓜果和其他特经特粮生产,提高种植业整体经济效益。
(2)畜牧业生产布局
根据全市畜禽养殖现状分布特点和太湖流域环境保护要求,遵循有进有退,合理调控的原则,对总体布局作适度调整。规划将全市畜禽养殖分设为禁止、限制、适度三个不同的类型区。
禁止养殖区,指太湖沿岸5公里及入湖干流上溯10公里沿岸两侧各1公里、天目湖等湖泊沿岸水环境生态保护区、常州中心城区、溧阳和金坛城区城市规划红线外侧500-1000米范围内,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规划期内逐步退出区内畜禽养殖。
限制养殖区,指金坛市白塔、指前,溧阳市别桥、溧城一线以东地区,境内禁止养殖区除外。产业发展以现有规模养殖场存量改造和内涵发展为主,鼓励存量改造向武进和新北西部边界地区、以及武进东北部边界地区迁移,严格控制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小区,适当集聚专业户的养殖生产;鼓励农户淘汰散养生产。强化畜禽粪尿处理的配套设施建设,缺乏治理能力和难以达标排放的场点应予关停和转迁。
适度养殖区,指金坛市白塔、指前和溧阳市别桥、溧城一线以西地区,畜禽养殖发展的资源与环境条件良好,是规划期全市畜禽养殖重点发展区域。积极扩大奶牛和蛋禽生产规模,优先扶持东部地区生猪饲养的存量西迁;鼓励发展优质和特色肉禽生产,不断拓展外销市场。新增畜禽生产以规模化和设施化养殖场为主,生态养殖小区的专业户生产为辅。力求种养结合,区域均衡,优化布局,有效提高畜禽粪尿的处理率和资源化利用率。
(3)水产业生产布局
规划期,湖泊生态养殖和长荡湖、滆湖等湖泊围网养殖面积需大幅度削减,产业发展重心以湖泊生态养殖和池塘养殖的内涵增长为主。生产布局重点是巩固发展长荡湖周边地区、滆湖东西侧、溧阳北山、新北区长江沿岸地区六大水产养殖基地,重点扶持基地区内水产养殖综合科技示范园建设,新品开发和品种调优,高效生态养殖技术和模式,以及设施与装备建设,大幅度提高高效设施渔业比重和生态化养殖水平。
(4)经济林果业生产布局
经济林果产业,规划期以内涵增长与增量发展并举。增量生产布局以充分利用丘陵岗地资源为主,现有基地区和园区外延扩大为辅,新辟少量精品果园和园艺场为补充。
花卉苗木增量发展5万亩,主要布局于武进区西部和金坛市东部各镇,壮大现有生产基地;以庭院绿化苗木、盆栽植物、设施花卉等高档花木为主,着力带动整个基地区生产结构调整;增量发展以适度规模的园区为主,严格控制低水平、分散的外延扩张。溧阳南部和金坛西部低丘地带,可结合山地综合开发适度增量发展高档苗木。新北德胜河以西地区,可结合高效设施农业适量发展花卉、彩叶苗木和盆栽植物等生产。
时令水果增量发展3.5万亩,以溧阳北部丘陵山区为主要布局区域,新北区高标准和设施化果园开发为辅,金坛西部高丘地带增量发展为补充;进一步巩固发展武进东部现有时令水果集中产区。
茶叶增量发展2万亩。以低山丘陵区综合开发为依托,生产布局以溧阳北部丘陵山区为主,向金坛西部茅山山麓地带延伸,武进东部低丘地带为少量补充。
五、主要产业发展与重点领域
1.优质稻米产业
确保粮食安全是我国基本国策之一,城郊保持适度规模的粮食生产,既是一种义不容辞的社会职责,也有利于提高城市粮食供给安全和质量。常州粮食生产以优质稻米为主,稻田是最主要的季节性湿地,成规模合理布局也有利于改善太湖和中心城市的生态环境。因此,规划期全市要建立稳定的优质稻米生产基地,进一步优化商品粮基地布局,推进标准化粮田建设,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和单产,保持总产基本稳定和供给能力,发挥多功能效益。
(1)确保水稻综合生产能力基本稳定。切实抓好农田基础设施配套为主的百万亩标准粮田工程建设,同步推进中低产田综合治理和培肥地力;充分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强化良种培育、良繁和推广;着力高产优质高效栽培技术和生产模式的研发、提升和普及;稳步提高单产,保持水稻综合生产能力基本稳定。
(2)进一步推进商品粮基地建设。依托百万亩标准化粮田工程建设,在优化布局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千亩、万亩和10万亩不同等级的商品粮基地建设。依托商品粮基地强化基本粮田保护,建立稳定的生产规模和综合生产能力预期;建立标准化生产体系,推进无公害和绿色优质稻米生产,提高优质稻米生产的商品率、外向度和经济效益。
(3)积极发展规模化和组织化生产。以耕地承包使用权流转和使用权入股为主要形式,以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股份制合作社为主要载体,专业化生产大户为补充,积极发展粮食的规模化和组织化生产,较大幅度提高机械化水平、劳动生产率和种粮收益。同时,积极推进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优先扶持水稻育插、农机、植保等综合服务组织,切实满足粮食规模化生产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至规划期末,商品粮生产基地的规模化和组织化生产比重达到80%以上。
(4)加快水稻良种产业化发展步伐。常州优质稻米育种在长三角地区具有显著的技术和种质资源优势,要加快其产业化发展步伐,拓展优质稻米产业新的增长点。优先扶持建设规模化水稻育种和良繁基地,培育与其相配套的种源农业企业,建成良种选育、基地化生产和市场营销一体化经营运作体系,支撑全市优质稻米生产的种源供给,进而做大做强,逐步打入长三角和国内其他相适应的市场,开创种源农业发展新局面。
2.蔬菜产业
蔬菜产业对于保障城市蔬菜供给安全、优化供给品种结构、合理调控蔬菜价格等各个方面,均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推进高标准和设施化常年蔬菜基地建设。新建成规模、集中连片的常年蔬菜生产基地5-6个,高标准常年菜地总面积达到10万亩,其中设施化常年菜地3万亩。期末,全市常年菜地不低于15万亩,蔬菜播种总面积争取达到33万亩,时鲜蔬菜自给率提高到70%,城市蔬菜供给安全得到保障,地方特色蔬菜有较大发展。
(2)优化常年蔬菜生产业态。建立大中小相结合、标准化露地和设施化生产相结合的生产体系;优先扶持规模化和企业化经营的蔬菜园艺场;鼓励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公司+农户的合作生产,实施组织化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逐步替代目前分散和自发为主的蔬菜生产业态,有效提升常年蔬菜生产能力和现代化水平。
(3)拓展蔬菜交易市场的规模和功能。以凌家塘、苏浙皖边界、横山桥等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依托,与常年蔬菜基地建设相同步,推进规模和功能拓展。重点是:建立和完善生产基地与农产品市场之间的直通服务功能和运作体系,保障基地时鲜蔬菜快速集散、交易和上市;拓展交易市场的洁净包装、配送服务功能和服务体系;开发和完善市场的多功能信息服务,合理引导蔬菜基地区生产。
(4)强化技术推广服务和人员培训。在落实基地布局的基础上,加快基地镇蔬菜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站)建设,配套必要的技术装备和技术力量,满足蔬菜产业发展对技术指导和技术推广服务的需求。以市、区(市)两级为主导,健全蔬菜产业的技术培训体系,积极开展从业人员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
3.花卉苗木产业
花卉苗木产业是全市优势特色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期末总规模达到32.7万亩,形成相对集中的生产基地区,建立相应的产地市场,在华东地区花卉苗木生产和集散市场上具有较高市场地位和知名度。规划期产业发展以产业整合、结构调整和内涵增长为主,外延扩大为辅。
(1)努力推进资源整合和园区化发展。以农村土地使用承包权流转为抓手,努力推进花卉苗木产业生产资源和要素的流动与整合,积极扶持和鼓励兼并重组、规模化和园区化发展,优化产业发展基础;减少经营主体,扩大平均规模,形成园区化和企业化的集群发展。
(2)培育发展核心企业和示范园区。在新增花卉苗木生产和兼并重组过程中,优先扶植百亩级花卉园艺场和千亩级高档优质苗木基地的建设发展,鼓励种质资源引进和发展种苗企业,鼓励导入高档花卉、庭院和室内绿化、会务和节庆装饰等花木生产;支持园区和企业拓展产品引进和开发、示范和技术服务,市场开发和营销组织等多元功能。通过培育发展一批核心企业和示范园区,引领和带动全市花卉苗木产业的结构调整与优化,提高中、高端产品生产比重和整体发展水平。
(3)深化市场建设和营销组织。以夏溪花木市场为主,其他区域市场为辅,加大政策和财政支持力度,深化市场建设。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交易服务平台,着力拓展产品常年展示和推介、生产和市场的多元信息服务、品种研发、生产技术、生产资料和劳务的中介服务,导入异地市场分支机构、沟通市场间的信息和业务往来,构建完善的综合性市场服务体系,提升龙头性市场的服务和辐射能力。同时,鼓励和扶持发展一批专业化营销企业,依托产业基地、本地龙头市场开发异地花木市场,形成有形和无形相结合的市场营销服务体系。通过市场营销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产品销售,加快品种更新,增强竞争能力,提高生产效益。
4.经济林果产业
经济林果是全市发展高效设施农业的主要方向之一。目前生产经营以中小型园艺场、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户为主,生产布局分片区、相对集中,经营绩效较好。规划期产业发展的核心问题是品种、品质、品牌和合作营销。
(1)优先支持品种和适用配套技术研发与推广。经济林果产品的风貌、品位特色和质量是市场竞争力和效益的基石。规划期将依托技术经济能力较强、基础较好的企业和园区,按主要种类分别扶持建设12家研发中心或研究所,重点支持品种改良、新品种导入和优选、适用配套高效优质栽培技术的研发、示范和推广;建设品种更新、品质提升的可持续支持系统,促进产业的创新发展和内涵增长。
(2)重点培育区域化品牌和合作营销。全市现有经济林果生产中,品牌虽多,但普遍缺乏规模支撑;省市级名优品牌不少,但缺乏宣传推介的实力;难以在大区域和大市场中形成强势著名品牌和竞争优势。规划期重点推进区域化品牌培育和合作营销,在每一类主导产品生产领域,优选12家骨干企业或园区,以现有品牌或注册新品牌,重点扶持和育成区域化品牌;制定和推广标准化生产流程和规范、产品质量标准、产品包装和标识等;以集中片区和基地区为依托,以骨干企业为龙头,扶持组建同类产品生产集合体。在同一区域化品牌下,推进组织化和系列化生产,凝聚分散的生产优势和规模,合力争取大区域和大市场中的竞争优势、市场地位和话语权,获得更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优先鼓励丘陵山地综合开发和增量发展。丘陵山地综合开发是经济林果增量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主要途径。规划期继续扶持规模化和园区化的丘陵山地综合开发,在有利于生态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前提下,支持因地制宜适度增辟经济林果生产。
5.畜禽养殖业
保持适度规模和合理结构的畜禽养殖,是保障城市副产品供给、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期畜禽养殖业发展,遵循养殖分区目标控制,合理调控各区域养殖总量、养殖结构和区域布局。
(1)重点扶持奶牛和蛋禽增量发展。按城市基本农产品供给安全保障的目标要求,全市鲜牛奶和鲜蛋的产量缺口很大。规划期以金坛和溧阳中西部地区为主区域、武进和新北西侧边界地区为次区域,优先鼓励和扶持增量发展奶牛和蛋禽生产;重点支持“三资”企业和农村合作组织兴办规模化养殖场,发展规模化和基地化生产;鼓励和扶持建设生态健康养殖小区,有序导入农户专业化的适度规模生产。
(2)加快生猪养殖生产布局调整。淘汰、并停和迁移武进中南部和太湖沿岸生猪养殖生产,鼓励淘汰适度养殖区内的农户散养,扶持规模化养殖场向金坛和溧阳中西部地区搬迁改造和增量发展;支持“三资”企业兴办中型以上设施化养殖场,替代散户养殖,保持总量规模稳定。
(3)加大扶持良种开发、繁育与推广。在现有基础上,规划期进一步扶持畜禽良种开发、繁育与推广,提高主导产品良种覆盖率。优先扶持奶牛、蛋禽的良种引进、良繁和推广,促进增量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益;支持具有比较优势的“三猪两鸡”(二花脸猪、米猪、红灯笼猪,溧阳鸡、雪山鸡)良种优化,促进良种畜禽产业化,提升地方特色畜禽生产的市场竞争力。
(4)提高畜禽粪尿资源化利用水平。进一步推进规模化养殖场、生态养殖小区沼气工程建设,有效解决尿液和沼液的综合利用;扶持新建年均6万吨商品有机肥生产,推进畜禽粪便有效归集和资源化利用;支持种养结合的循环畜牧经济、生态养殖模式的研发与推广,农户散养畜禽粪尿的搜集、治理和资源化利用。规划期末,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逐步达到90%,规模化养殖场和生态养殖小区基本做到达标排放。
6.水产产业
常规水产养殖是保障性农产品生产的组成部分,特种水产则是地方优势特色和高效农业的重要支撑点。受太湖水体水质和水环境保护的制约,湖泊围网生产将大幅度削减,产业重心将进一步转向现有的池塘养殖,同时抓好围网生态养殖和湖泊水域增值,产业发展将更大程度依靠技术进步、设施条件改善和提升、衍生服务开发以及产业化经营发展。
(1)着力推动品种调优和技术进步。以各个水产养殖基地区为依托,分别精选12家技术力量较强的水产养殖企业,扶持建设水产养殖综合科技示范区(基地),重点支持新品引进、良种和适用养殖技术开发,生态高效和精品渔业养殖模式及实用技术研发与应用,新设施和新装备实验及实用技术;强化综合科技示范区(基地)的示范、推广和技术服务能力,积极推动全市水产养殖品种调优和技术进步,促进产业内涵增长。
(2)鼓励发展生态、高效设施渔业。在土地资源和水环境保护双重制约下,生态和高效设施渔业将是全市水产养殖发展的主导方向。对于达到适度规模,且实施生态和高效设施渔业生产的企业和养殖专业户,在发展起步阶段,对于基础设施改造、水资源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和新装备应用、新模式和新技术应用等相关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财政和技术服务支持,以促进全市生态和高效设施渔业的快速发展。
(3)积极扶持兼并合作和产业化经营。支持以养殖水面承包使用和附属生产设施流转,以此为基础,优先鼓励现有骨干企业实施兼并和规模扩张,培育壮大水产养殖业龙头企业;支持发展渔业合作经济和股份制合作社,实施规模经营。重点支持基地区龙头企业以横向联合为主,组织发展产业化经营,即以统一的种苗供给、标准化和模式化生产技术指导、疫病防治服务、品牌和营销服务为纽带,以横向合作和合同契约的利益联结机制为主要组织形式,积极推进水产养殖业的规模化、品牌化和产业化经营。
(4)鼓励开发休闲服务渔业。全市主要水产养殖基地区大多临湖、依山、沿江(河)、近城,背靠园艺化种植生产区,田园风光多姿,以特种水产养殖为主,养殖类型和模式多样,具备开发休闲服务渔业的良好条件。鼓励以水产养殖为主、特色种植和背景文化为依托,因地制宜开发多形态、多样化组合的休闲观光和服务渔业,拓展水产养殖业的衍生服务功能。重点支持水产养殖经营主体利用已有产业基础拓展衍生服务,培育新生增长点。
7.种源产业
种源产业对于调优品种结构、提高农产品质量、带动区域农业整体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优质稻米、特色畜禽、特种水产等领域,已具备较好的技术经济基础和资源条件,规划期应加快开拓性发展步伐。
(1)积极扶持和合理调控发展导向。种源产业是高技术和高效产业,也是高投入和高风险产业。规划期将加大政策性财政投入,积极扶持种源产业发展。优先支持品种引进、适应性驯化和良种繁育,发展种子种苗基地化和商品化生产;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种子种苗研发,积累技术、种源和产业化开发基础。
(2)鼓励和支持多方合作。为加快种源产业发展步伐,支持种源企业外招合作。着眼长三角地区雄厚的科研实力和人才资源,面向国内外技术市场,以开发项目为抓手,有效利用市场化技术、智力和条件;支持开展合作育种,共同开发,共享成果与效益。
(3)重点支持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开发。鼓励产学研相结合,优先扶持成熟项目的产业化开发;重点支持以成熟项目为依托,组建和兴办种源农业企业,切实加快种源产业发展。
8.休闲观光农业产业
休闲观光农业是基于农业、农村和自然景观的农业衍生服务产业。全市特色农业种类多,区域化集中度较高,休闲观光可利用资源丰富多彩;农村山水景观资源丰富,民俗文化多样;休闲观光农业的市场需求日益增大,增长潜力显著;发展休闲观光农业既有利于拓展都市农业多元服务功能,也有利于拓展农业经济增长点。
(1)支持基于产业特色的项目开发。鼓励以特色农业集中区、农业综合科技示范基地、大中型园艺场和园区、水产养殖基地和特种水产养殖、丘陵山地生态农业综合开发等为依托,结合山水风光、农村景观、民俗文化和新农村建设,因地制宜开发多样化、多功能休闲观光农业项目;优先支持企业、园区、基地基于产业基础的衍生服务开发。
(2)重点支持配套和组合发展。为促进全市休闲观光农业合理、有序和可持续发展,重点支持相关节点、配套和组合发展项目,加快形成区域和线路特色,促进产业联动。
(3)强化寓教于乐的文化内涵。鼓励和支持休闲观光农业项目开发融入农业文化、农业教育和农业科普,充分发挥休闲观光农业文化内涵的多样性和寓教于乐的文化教育功能,引导社会各界对农业发展的理解、支持和帮助。
9.农业社会化服务产业
农业社会化服务产业主要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对于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支撑作用。
(1)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和服务体系建设。以市、区(市)两级为主导,以基础设施、关键设备、技术力量和运作体系为重点,以规模和结构合理、实用和高效、服务到位为目标,强化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提升服务能力、水平和质量。
(2)推动农业生产服务产业发展。以镇、村为服务单元,以农机、植保、动植物疫病防治为主,以产品营销、季节劳务、农资联销、物流等为辅,扶持兴办专业化农业生产服务组织,包括农业合作经济、股份制合作社和中小型服务企业,提供各类专业化农业生产服务,促进农业专业化和适度规模经营发展。
(3)增强检测检疫和疫病防控服务能力。以市、区(市)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与安全检测中心等事业单位为主体,向基地化产区、园区、规模场、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延伸;进一步健全防控与检测网络系统,优化设备、技术和人员配置,提升防控和检测能力,完善日常检测和应急反应机制,着重启动和加强病死畜禽无公害化处理工程建设,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切实加强对基层和生产一线的技术指导、生产服务和人员培训。
(4)完善农业信息服务系统建设。以市、区(市)农林部门为主,会同相关涉农单位,加快建设和完善农业信息服务综合平台,组建联网服务系统;建设为农服务信息归集、整理和发布中心,以互联网站、“农务通”和农村广播为载体,定期和实时相结合,发布为农服务信息;建设为农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提供及时的信息咨询服务,接受定向委托信息服务;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和信息服务对农业生产经营的支撑和导向作用。
10.农产品加工产业
农产品深加工是延长农业产业链、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升产业发展能级、增加就业和农业附加值的关键环节之一。
(1)以全市主要种养业商品生产基地、区域化生产片区、规模化园区(场)为依托,鼓励现有农业生产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三资”企业和资本投资兴办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农产品深加工,拓展农业产加销一体化和产业化经营。
(2)支持现有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和具有比较优势的中小型企业,在优势互补和互利合作基础上,实施兼并重组和股份制合作,做大做强农产品加工。规划期内,争取在各主要农产品深加工领域,能够培育发展起1-2家上规模龙头企业,引领全市农产品加工产业快速发展。
(3)在全市各相关工业区和工业集中区内,对农产品加工企业优先落实企业用地空间和建设用地指标,切实做好和提供基础设施配套服务,落实涉农企业各项优惠政策和加大财政支持的力度。
六、产业发展组织和产业化经营
规模化、组织化、产业化和区域化生产经营是现代农业发展的主流趋势和客观要求,也是全市农业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和层次、做强产业优势和培育核心竞争力、提高经营绩效和增加农民收入的关键所在。规划期要进一步积极创新和改革农业生产经营机制和体制,努力推进规模化、组织化和产业化经营,创建和健全若干农业产业链,有效提升发展的能级和层次、产业化经营水平和程度。
1.转换农业经营主体
(1)创新农业生产要素多元流动机制,优化生产要素配置
加快推进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和流转工作,通过机制和体制创新,探索和建立切合实际、合理可行的承包农用土地经营权流转模式和运作机制;积极支持以农用土地为主的农业生产要素流动和优化配置,推进农业生产要素向规模化、园区化、合作经济组织和企业化经营集聚,使农业产业经营由分散农户为主向合作经济和企业为主转化,大幅度提高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平均规模。
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多方共同努力促进非农就业农民不再兼营农业,老弱农民不再依赖承包土地,在保障农民承包农用土地基本权益前提下,确保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相关生产要素有序流动。
(2)壮大经营主体,促进规模经营
采取有效的政策和财政激励措施,鼓励村级集体经济和农户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创办农业合作经济和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实行土地、资金、技术、装备和劳动力的联合和合作,扩大基本生产经营单元的生产规模;确立农业合作经济和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帮助建立民主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提供产业开发和生产经营优惠扶持,促进农业合作经济顺利发展。
同时,以优惠的产业发展政策和适度的财政扶持,支持“三资”企业和资本投资农业,发展多种形式的现代农业企业;协同做好农用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做大现代农业企业群体。至规划期末,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农业股份制合作经济、现代农业企业和专业化生产大户要成为全市农业产业的经营主体,适度规模经营提高至50%,大幅度提高产业发展的规模化程度。
2.优化产业组织模式
根据全市农业产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条件、产业特性和产业链组织、规划期组织实施和推进的可行性,规划采取分类指导,逐步优化不同产业的组织模式和经营主体组合。
(1)以中小型农业企业为主,集群发展模式
在经济林果、花卉苗木、水产养殖、休闲观光农业等产业领域,通过农业产业开发项目、土地流转和生产要素优化配置,重点培育中小型现代农业企业(园区、养殖场),农业合作经济为辅,专业化种养大户为补充,构建中小型企业集群式发展模式。在区域化集中产区和生产基地区,分别培育1-2家骨干企业,创建区域性品牌,扶持其加工包装和联合营销体系建设,为集群内其他中小型企业提供品牌、包装、市场营销和流通服务支撑,发挥产业组织者作用。
(2)龙头企业为主导,多类型组合发展模式
在蔬菜、畜禽养殖等产业领域,采用龙头企业为主导、多类型组合发展模式。一方面,扶持和培育发展中小型园艺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适度规模养殖场和生态养殖小区,鼓励发展专业化和适度规模种养殖大户,形成多类型生产经营主体。另一方面,在产业基地和集中区,或主导产品生产领域内,分别重点培育1-2家纵向一体化经营的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通过种源、标准化生产技术、品牌和市场营销服务等,以多样化合作方式,组织和辐射带动周边地区中小型企业和农户发展同类产品生产。以龙头企业为主导,构建和培育较为完整的产业链,实现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建设专业化商品生产基地。
(3)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种植大户为主,联动发展模式
在粮油等产业领域内,生产经营主体以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经济和种植经营大户为主,形成多元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联动发展。一方面,结合百万亩标准化粮田工程建设,形成规模化和标准化种植片区;另一方面,支持粮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村级为单位,全面推进农业合作经济和股份合作经济,同步推进专业化和社会化生产服务体系配套建设,基本实现粮油产业的规模化、组织化和专业化生产。
(4)企事业单位合作,政府引导模式
在农业服务产业各主要领域内,产业特性差异较大,需要调控和扶持的力度、方式也有较大差异性,需要合理引导和鼓励发展的产业经营,如农产品加工、市场、物流配送等产后服务平台;有需要重点支持的产业项目,如种源农业开发和产业化、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社会化生产服务体系等;也有公益性显著的服务产业,如农业信息服务、疫病防控、检疫、监测和认证等。总体上农业服务产业将尽可能以不同类型所有制的企业为主体,实行市场化和企业化经营运作,以事业性服务单位为辅助,政府在政策和财政扶持上合理调控。
3.农业产业链组织
创新农业产业发展理念和产业经营组织方式,加快产业链培育和生产经营组织方式的转变,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动力基础。
(1)紧密与松散型相结合,发展纵向一体化经营
在产业总规模和主导产品产量较大、品牌效益显著、较易实施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的产业领域内,支持实施纵向一体化的产业链整合,发展一体化合作经营。
①紧密型纵向一体化产业经营组织
重点扶持该产业领域内的强势骨干企业,支持其成为该产业纵向一体化经营的主体企业、产业经营运作的主要组织者,企业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骨干企业建设示范生产基地,承担主导产品开发和良繁,建立产品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提供示范、推广和技术服务,配套建设洁净包装或深加工流水线,开发物流配送和市场营销系统,主导品牌化产品销售。骨干企业以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为纽带,增值效益合理分配为动力,合同契约为约束,吸纳小型企业、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化生产农户加盟产业一体化经营。骨干企业是产业链组织的关键,企业的规模、技术经济能力、社会责任感和诚信度为选拔和培育的主要考核指标。
②松散型纵向一体化产业经营组织
在产业基地区或区域化集中产区,根据产业链组织特点,有选择地扶持发展节点企业,逐步形成纵向一体化经营所需的各类节点企业群。支持节点企业共同协商和联合建立非盈利性协调机构,协调产业链各环节上的生产经营合作和利益分配,形成松散型纵向一体化产业经营。松散型纵向一体化产业经营,产业链组织较松散,以企业间自愿合作为主,企业和生产实体的自主性较强,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标准较难控制,产业市场定位宜适当,要切实做好协调机制建设和公开化运作。
(2)多层面推进合作,发展横向一体化经营
①产业横向联合组织
扶持组建产业联合会或协会组织,开展技术经济交流和互助合作;扶持建立实体性支撑服务平台,提供信息、技术、销售等有偿服务。条件具备时,支持建立会员单位股份制服务企业,承担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支撑,建立联合品牌和营销,形成较为紧密的横向一体化合作经营。
②跨行业横向一体化经营组织
当紧密型纵向一体化产业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并具有较强的经营组织能力,骨干企业在本地区和本产业发展已受到资源条件制约,为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需要跨地区和跨行业发展。政府将优先支持在本市农业中实施跨行业横向一体化经营,以带动其他相关农业产业的产业化经营发展;支持以其自身技术经济优势拓展异地种养业基地,做大做强企业和主导产品,形成强势产业。
4.社会化服务和制度保障
在农业产业化发展中,中小型现代农业企业、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农业股份制合作经济、专业化生产大户将逐渐成为产业的生产经营主体。受自身技术经济能力局限和规模效益制约,对专业化社会服务的需求会越来越强烈。规划期将依托服务性事业单位、专业化社会服务组织、大中型骨干农业企业的分工协作,积极扶持和加快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充实和完善服务面,提升服务层次和能力,为加快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农业产业化经营和产业链培育,涉及种养业生产以及加工、销售等多个环节,涉及条块、城乡不同行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和调整,涉及各个产业经营主体之间的生产要素配置、产权、经营权的重组和利益再分配,运行机制和制度建设将成为成败的关键因素。规划期将设置重点研究项目,增加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单位,针对本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方式,运行机制和利益保障机制的现状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出台相关政策和保障措施,积极组织试点,在实践中加以完善和推广,保障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健康发展与有序经营运作。
七、近期推进重点和主要建设任务
2009-2011年是规划实施的前三年,也是开局的关键阶段,根据规划总体目标要求,前三年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和创新,提高单位产出效益,确保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增长;强化园区(规模场)和基地建设,实施“双百万亩工程”,拓展新兴服务产业,进一步推进全市农业功能、结构和布局调整;激励土地流转,优化要素配置,壮大新兴经营主体,培育核心企业,发展农产品深加工,推进规模化和产业化经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加快循环农业和生态农业发展步伐,努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发挥农业的生态环境效益;完善农业服务体系,提升配套服务能力,促进城乡联动,力争多元投入,加快机制体制创新,落实政策制度保障;积极、有序、扎实推进七大工程建设:
1.农业设施与技术装备建设
(1)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与新建相结合,建设100万亩标准化粮田,建设集中连片标准化常年菜地10万亩;结合区域性土地整理和农田产能提升,综合治理中低产耕地35万亩。
(2)设施农业建设。新增设施化种植面积10万亩,其中,标准化钢架管棚面积2万亩,智能温室等高标准设施生产有较大突破;新增设施化渔业养殖面积1.5万亩,改造提升0.6万亩;现代设施化畜禽养殖有新的突破。
(3)农业技术装备建设。推进种植、畜牧、水产等常规机械及配套机具装备的技术改造、更新换代,改造更新率达到40%;加快节能环保、高效、特色新机具和新装备的引进、示范和推广应用,拓展农机具应用领域,提升农业技术装备水平。
2.园区化和基地化建设
(1)规模化和园区化建设。鼓励发展规模化和园区化生产经营,重点扶持兼并重组、扩建和新建千亩级以上优质稻米示范园区,千亩级蔬菜、花卉苗木和水果园艺场,千亩级水产养殖场,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大幅度提高规模化和园区化生产经营比重。
(2)产业基地建设。加快全市农业产业基地化建设,重点扶持万亩级以上集中连片产业基地,巩固提高和新建相结合,发展万亩级优质稻米基地7—8个,万亩级常年蔬菜生产基地3—4个,万亩级花卉苗木生产基地3—4个,万亩级茶叶生产基地2—3个,5000亩级水果生产基地2—3个,万亩级水产养殖基地3—4个,壮大畜禽养殖产业带,基地化生产比重逐步提高到全市农业的50%以上。
3.科技进步与创新发展建设
(1)种源与适用技术研发能力建设。以优质高效特色新品种和适用配套技术、节能环保、优质高效高产新技术和新模式研发为主导,以骨干企业为依托,市、区(市)两级技术系统为支撑,在农业各主要产业和主导产品领域,分别扶持建设或提升1—2家重点研发中心或研究所,着力提高科技进步与创新发展能力。
(2)综合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在优质稻米、蔬菜、花木园艺、水果和水产养殖等主要产业领域,分别扶持建设若干个综合科技示范园区,强化农业综合科技成果的实验应用、示范和推广,带动面上生产的技术进步。
(3)高新农业开发建设。以优质稻米、地方特色畜禽为先导,加快种源农业开发和产业化;以温室智能系统、工厂化水产养殖、现代设施化畜禽养殖为先导,推进现代高新农业的建设发展。
(4)人才引进与培训系统建设。结合国家和省市级农业重点攻关项目和农业高新企业及研发中心建设,鼓励和支持引进外来智力和实用紧缺人才,提升农业创新发展和科技支撑能力。加快多层次、多类型相结合的农业科技、农业生产和经营职业培训体系建设,大幅提升培训的质量和层次,优化农业生产经营者结构,提升农业“四新”技术的示范效应和现代农业产业生产经营能力。
4.农业产业化发展建设
(1)培育壮大新型经营主体。以土地流转和要素配置为抓手,创新经营机制为依托,培育壮大农业新型经营主体,逐渐使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股份合作社、中小型农业企业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主体。
(2)构建产业链。在全市农业各主要产业领域,加快核心骨干企业和节点企业培育发展,促进产业链组织者成长,加快发展农产品深加工,构建有序衔接的产业链,逐步形成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群体。
(3)推进组织化和产业化经营。以区域化品牌和联合营销为主,以产加销一体化合作生产经营为辅,加强协调,促进机制体制创新,推进农业组织化和产业化经营建设发展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岳阳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管理及其相关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提倡业主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管。岳阳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业办)承担全市物业服务活动的具体监管工作。

  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管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将物业服务纳入社区管理的工作范畴,负责物业管理小区的治安稳定、社会保障、城市管理和创建、计划生育等社会性事务管理;对辖区内物业小区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指导、组织和监督;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和物业服务纠纷。

  各级住建、规划、公安、城管、人社、工商、质监、税务、物价、消防、环保、环卫、园林绿化、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活动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服务、沟通作用,完善物业服务行业自律制度,协助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工作。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物业服务行业组织。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遵循方便生活和工作,有利于社区建设和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划定。

  第七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业主共同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分立或合并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进行审查,确需调整的,予以确认并公告。

  第八条 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制度。

  新建物业出售前,由建设单位向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管理区域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单位聘请人员进行物业服务的,由单位向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节 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

  第九条 新建小区,建设单位应当配建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公共用房,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其面积不计入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其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买卖和抵押。

  (二)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至5‰配置,最少不低于100平方米;分期开发建设的,建设单位按不少于先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置。

  (三)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计算产权面积、编有房号、经普通装修、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可直接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了通迅、有线电视、网络宽带等设施的,应预留可正常使用的端口;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管理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第4层。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交付物业前,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配置单独立户的水电气等计量器具。

  物业管理区域内二次供水、电梯、公共照明、园林景观等生活性用水、用电、用气,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作为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优先处分给业主,不得出售、赠予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在满足业主需要后,建设单位可将车位、车库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出租的车位、车库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租赁合同应当报送物业服务企业备案,业主及业主委员会有权查询。

  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出售、附赠或者出租。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住建管理部门在进行住宅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设计审查时,应当就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建筑及公共设施设备的配置征求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节 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接

  第十三条 分期开发的物业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由同一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销)售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投标人少于3人。

  (二)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3万平方米,或者单栋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1万平方米,或者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2万平方米。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预(销)售物业时,应公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附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配套建筑、物业管理用房位置及公共设施设备。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进行约定;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用。本办法生效前建设单位已经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用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等资料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新建小区实行物业管理专项验收。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宣传推荐承诺建设配套设施,应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物业管理专项验收,小区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新建小区具备以下条件后,可申请物业管理专项验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达到向终端用户计量和收费的条件。

  (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四)道路、绿地和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公共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专项验收合格后且在小区交付使用15日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第二十一条 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承接查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项目整体交接手续。

  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的承担,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承接查验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五)查验记录。

  (六)交接记录。

  (七)其他承接查验有关文件。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 主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业主按照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有参加物业管理活动的权利,并有合理使用物业、维护公共利益的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业主(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具体事项。

  第二节 业主(业主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在1000人(含1000人)以上的,可以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的50%或者首次交付使用的物业已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4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所需资料。

  占业主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业主成立首次业主(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

  第二十八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按相关规定组织召开首次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自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依法成立之日起,筹备组自行解散。

  召开首次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所需的宣传、文印资料等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业主(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筹备组出具的由组长签字的业主(业主代表)大会成立情况的报告。

  (二)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决议。

  (三)管理规约、业主(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情况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同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村委会)。

  第三十条 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业主(业主代表)大会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四)制定、修改、审议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五)审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或者不依约履行组织召开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职责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日内召开;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30日内组织业主召开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时,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在规定期限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弃权。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期限和内容。

  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决定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由业主(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业主代表)大会监督,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委员一般由5人至11人单数组成。分期开发的物业达到首次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条件时,一般选举5名业主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以后各期交付使用时,按照业主(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增选成员。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无正当稳定收入、不执行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决议、违反管理规约不履行业主义务以及不按物业服务合同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不具备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

  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时,可以按照委员人数的40%配备候补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时,由候补委员递补。候补委员全部递补为委员后仍有缺员的,应当召开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补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任职期限届满或者书面提出辞职的。

  (二)房屋权属变更,不再为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三)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四)业主(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印章、相关财物和档案资料。拒不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应当召开委员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3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进行换届选举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居委员(村委会)在3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10日内,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完成交接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不得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该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咨询。

  第三十九条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公安派出所、相关行政部门各方代表组成。主要协调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和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相邻小区之间和与专业运营单位之间出现的问题;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变更交接物业服务企业等物业管理纠纷。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所作出的决定相关各方应共同遵守。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接物业服务业务。未取得物业服务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服务业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对物业服务企业、注册物业管理师、项目经理人等物业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市物业办定期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建立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人制度。

  物业服务项目主要负责人为项目经理人。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代表)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中的下列内容应当事先提交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但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已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除外:

  (一)物业服务事项。

  (二)物业服务质量及服务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维护事项。

  (四)合同期限。

  (五)违约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备案材料抄送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的公共性服务、车辆停放服务和装修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定期调整和公布。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费用由双方按市场价格约定。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实施收费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标准的监督。对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不相符的,应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应降低其收费标准。

  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运营单位应当向终端用户收取相关费用(终端用户指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服务的最终分户业主或使用人)。

  物业服务企业受相关单位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应与委托人协商代收佣金,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并应当向业主出具专业运营单位的发票。

  第四十八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转让物业时,产权转移之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后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受让人承担。物业受让人在产权转移时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了解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等情况,并督促原业主结清相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加收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额不超过欠费金额。

  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四十九条 物业已满足交付使用条件但尚未出售、出租,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

  物业交付后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

  物业交付是指业主收到物业交付书面通知并办理完验房交接手续。业主收到物业交付通知书后 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验房交接手续的,视为交付。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90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续聘或新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好交接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90日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90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业主代表)大会没有作出新聘或者续聘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在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90日告知对方。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一节 物业使用

  第五十二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将不具备防水条件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占用、损坏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共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移动房屋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随意倾倒垃圾、杂物。

  (五)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六)占用消防通道。

  (七)赌博、利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应当及时报告房地产、规划、城管、环保、消防、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处理。

  第五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经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及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或者公共场地。供水、供电、供气等运营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或公共场地的,应首先通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征得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因发生水、电、气事故,确需紧急抢修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运营单位可先行抢修,完工后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五十五条 在不影响通行、消防和安全的前提下,确需经常占用道路或者公共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征得业主(业主代表)大会的同意,并按规定交纳场地占用费。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或者车辆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特约保管合同。



  第二节 物业维护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售后维修服务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将物业保修的有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管理、养护、维修由其自行负责,相邻业主应当提供便利。业主对其专有部分进行管理、养护、维修时,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和共用物业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五十七条 通过物业管理区域的城市道路及其绿化和市政公共设施的维护,由市政、园林部门负责;通过物业管理区域的市政公共道路的清扫保洁,由环卫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收集到垃圾中转站的生活垃圾的清运,由环卫部门负责;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运营单位应当承担分户计量表和分户计量表前(包括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的维修养护责任。

  第五十八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4〕18号)


                    常政发〔2004〕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渡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常德市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常德市鼓励高级人才来常创业和工作办法》(常政发〔2000〕23号)同时废止。

                                   二OO四年十一月九日

             常德市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来常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系指从市外引进到我市工作的,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要求的,特别是烟草、铝材、林纸、珍珠、建材、机电、电力、食品、纺织、医药、盐化工等重点产业急需的人才。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外国专家;

  (三)国家级、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

  (四)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六)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发展前景广阔的发明专利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人才。

  第三条 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坚持市场化配置的原则,充分尊重用人单位选人用人的自主权,实行双向选择。政府实行宏观指导,协调组织和社会化服务。

  第四条 引进方式由用人单位与当事人协商确定。需要有关行政机关办理手续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协助用人单位办理各项手续。

  第五条 待遇:

  (一)自愿来本市落户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配偶及随同生活的父母、子女可随迁,允许在全市范围内按其实际居住地就近办理入户;自愿到本市工作但暂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应届毕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先将户口迁入本市,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为其免费提供人事代理。

  (二)引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免于招聘考试;单位编制已满的,由用人单位申报,编制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增编手续。

  (三)引进到我市直接从事重点产业科研、生产、经营,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正式合同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由同级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安家补助费。其标准为:博士、正高职称每人2万元,副高职称每人1.5万元,硕士每人1万元。

  (四)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子女需转入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允许择校(园)入学。

  (五)引进到我市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由市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按实际在本市居住时间计算)5000元的生活津贴;引进到我市直接从事重点产业科研、生产、经营,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正式合同的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人才,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的生活津贴(发放期限为2年)。生活津贴由同级人民政府委托人事部门每年发放一次。单位可以和当事人约定补贴。单位补贴不在本条规定的范围内,不受本条的限制。

  (六)对辞职、离职后正式调入(落户)我市,到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办理重新录(聘)用手续;其辞职前和重新录(聘)用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七)引进到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硕士,其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缴纳(最长期限为五年)。

  第六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资格审定,由人事部门牵头,科技、财政、教育等部门参与。

  (二)用人单位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进行使用与管理,市人事部门负责协调、服务和督促落实有关政策。

  第七条 各区、县(市)可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