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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世博保险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18 03:31: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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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世博保险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世博保险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10〕36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上海保监局:

  中国2010年世博会筹备已经进入冲刺期。为进一步做好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保险工作,确保保险服务保障全面到位,提升世博保险服务水平,现就做好世博保险服务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世博会保险工作

  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是继北京奥运会后,我国举办的又一次世界性盛会。办好上海世博会对于促进人类文明进步,促进科技创新,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交流合作和共同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世博保险工作是世博会运营服务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力做好世博保险服务保障,确保世博会的顺利运营和圆满成功,是保险业服务世博会的光荣使命和应尽责任。

  世博会建筑安装工程保险、财产保险、展品和艺术品保险三项规定保险共保体成员公司(以下简称:共保体成员公司)和世博会商业保险承保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世博会筹备工作“六个确保”的要求,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全面做好上海世博会筹备冲刺期、运营期及撤展期等各个时期的保险服务保障工作,维护保险服务安全稳定、提升保险服务水平、改善保险服务质量、拓展保险服务能力,为举办一届成功、精彩、难忘的世博会提供一流的保险服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共保体成员公司和世博会商业保险承保公司要加强对世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本公司世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总公司高管人员担任组长,实行总公司靠前指挥,加强对上海及周边省市保险分支机构的支持、指导、协调和管理力度,建立决策科学、责任明晰、反应快速、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确保世博会服务保障工作落实到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作为世博会保险全球合作伙伴及世博会规定保险共保体的首席承保人,要统筹规划,积极协调、组织推进,牵头落实世博会法定保险和规定保险方案,落实世博会规定保险服务工作方案。

  共保体成员公司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团结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要按照统一的服务标准,加强信息沟通力度,组成强有力的工作团队,选派充足的、高素质的服务人员,加强岗位培训,提高世博保险窗口服务质量。

  上海保监局要进一步加强与上海市相关政府部门的协调,加大对上海辖区内相关保险机构、人员的指导和督查力度,确保落实责任。

  三、加强防灾工作,提高世博会风险管理服务水平

  在完成对世博园区工程及布展现场风险排查的基础上,由人保公司牵头,要对世博会组织者、参展者、相关服务商、游客等各类主体在世博会运营期间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梳理排查,列明潜在风险点并尽快形成保险安排建议,为风险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共保体成员公司要形成风险识别、研判和应对的工作机制,加大风险管理防灾防损工作力度,对于世博会运营期间发现的新的风险点,要及时提出风险解决方案。

  共保体成员公司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建立落实世博会法定保险和规定保险的工作机制,确保世博会运营期间的相关主体按照世博会《特殊规章第8号:保险》的要求,风险得到有效安排。

  各保险公司要及时开发世博会商业保险,满足境内外各方保险保障需要。

  四、认真落实世博保险承保、理赔服务方案

  共保体成员公司和世博会商业保险承保公司要进一步细化世博会保险服务工作方案,满足世博会各方保险服务需求,强化保险服务规范和标准,建立安全高效、服务优质的保险服务体系;要建立世博会期间的维稳责任制,及时研判并制定预防化解矛盾的综合措施;要加强内控管理,防范各种区域性、系统性风险;要妥善处理保险信访,规范处理程序、建立快速应对机制,努力实现世博保险零有责投诉。

  共保体要重点完善世博园区保险服务网点布局,建立“一站式”承保、理赔服务平台,树立保险服务窗口形象;要提供世博保险投保、理赔服务指引,方便客户获得便捷的保险服务;要确保园区内软硬件系统运转顺畅,并建立应急处理机制;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加快理赔速度,妥善安排国际紧急救援等特殊服务。

  五、开展服务演练,建立世博保险零报告制度和责任督查制度

  共保体成员公司和世博会商业保险承保公司要立即组织对承保、防灾、理赔、投诉等各个保险服务环节,开展认真细致的评估与演练,细化服务工作预案,合理配置服务资源,确保世博会运营期服务保障到位。共保体演练要按照相关部门的统一安排,由人保公司牵头,共保体成员公司积极参与。

  自2010年4月20日至2010年10月31日,由共保体首席承保人人保公司牵头落实,实行世博保险理赔及其他重大事项每日零报告制度。世博会商业保险承保公司的理赔案件及重大事项也必须立即报送保监会及上海保监局。

  各保险公司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杜绝任何推诿扯皮、逃避责任等现象。对于未按照要求及时妥善处理相关问题,造成群访群诉以及不良社会反映的,保监会将追究公司世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请共保体成员公司和世博会商业保险承保公司于2010年4月20日前,将本公司世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方式,传真至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传真:010-66288511)和上海保监局(传真:021-3865663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七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2004〕文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赛岐、福安畲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经贸委、公安局、监察局、交通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乡镇企业局:
  《宁德市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本实施方案是今后三年深化我市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4〕171号)文件精神,在省政府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能作调整前,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能暂不变,各级各相关部门务必仍按现行职能分工继续履行职责,认真抓好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宁德市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排意见》和《福建省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现就我市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工作目标
  通过深化烟花爆竹安全整治,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各项制度,积极探索和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规范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强化企业安全管理,增强防范事故的能力,遏制重、特大事故,努力实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依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活动。
  (三)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实施工厂化改造,整顿规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取缔烟花爆竹家庭作坊和季节性生产厂点。
  (四)指导、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企业事故预防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管理水平。
  三、组织领导
  各地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公安部门牵头组织,经贸、安监、工商、乡镇企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参加,并邀请有关专家参与,按照高标准检查验收的要求,开展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制定方案阶段
  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落实任务。
  (二)审查发证阶段
  2004年8月至12月,以推动实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和销售许可证制度为核心,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组织开展安全评估检查验收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状况评估评价和检查验收工作。在省政府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职能作调整之前,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照省公安厅、省经贸委、省安监局《关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检查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经县一级人民政府检查验收合格,并签署同意验收意见后,向宁德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由宁德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市经贸委、安监局、工商局、乡镇企业局、质监局等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安全评估和检查验收。经安全评估和验收合格的企业,由公安部门发还在2003年专项整治验收中收回的《爆竹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允许企业恢复生产。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一律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公安部门吊销《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2、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烟花爆竹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的要求,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主管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危险工序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培训和考核工作由安监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组织实施。
  3、组织发放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在省政府明确调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后,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估评价工作的情况,重新组织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原公安机关发放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自动失效,由原发证机关收回。
  (三)整顿规范阶段
  2005年1月至2005年6月,各地在继续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的同时,着重组织开展本地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整顿规范工作。要在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产业政策调整,在2005年5月底前,由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整顿规范工作方案。
  2005年7月至2006年6月,组织实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整顿规范工作方案。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标准化活动和工厂化改造,严格烟花爆竹经营条件,规范经营行为,坚决取缔烟花爆竹家庭作坊和季节性生产厂点,引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走上规范化轨道,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四)检查验收阶段
  2006年7月至12日,各地要对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认真做好专项整治验收工作。各级烟花爆竹专项整治牵头单位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在专项整治的每一个阶段和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市直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
  五、具体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省统一部署,省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的原则。各级、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领导同志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协调行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现行管理机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积极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对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根据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切实履行职责,积极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三)精心组织,依法整治。各级烟花爆竹专项整治牵头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加强监督,研究责任。各级烟花爆竹专项整治牵头单位要组织同级有关部门,认真开展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烟花爆竹从业单位、从业人员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等情况。监察部门要监督检查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行政审批、许可情况以及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不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及滥用职权的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六、其他相关事项
  坚决打击各类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取缔家庭作坊和季节性厂点,实现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是贯穿专项整治工作全过程的重要任务。
  各地要充分认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意义,针对本地烟花爆竹生产实际情况,明确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任务,研究制定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方案;组织专门力量,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对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等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要加大侦查力度。同时,各地要按照疏堵并举的原则,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改造工作,力争在3年时间内全面取缔烟花爆竹家庭作坊和季节性厂点。
  在打击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过程中,要采取举报电话、举报奖励、明查暗访等方法,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监督氛围。
  市政府安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于打击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隐私权是否应让位于生存权

孟琳


  “微博打拐”话题在春节期间不断升温。微博上关注解救乞讨儿童的话题已经超过46万条之多,各地网友上传乞讨儿童照片超过2500张。
  对满腔热情参与“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行动的网友来讲,解救行动面临现实尴尬:强迫儿童乞讨当然触犯《刑法》,但如何认定却并不容易。如何解救这些乞讨的孩子,则让人忧心。
这种“微博打拐”行为,被不少媒体及网友质疑是否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肖像权。有网友就直接断言,随便街拍这等近乎娱乐的方式,是在公然侵犯未成年人的肖像权。还有网友说乞讨者也有尊严,随便拍谁都未必高兴,何况低收入敏感人群。
  众所周知,拐卖孩子,骗抢儿童,逼迫未成年人行乞,是人性大恶。而文明与善良,就是丑恶的天敌。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失子之痛绝不只是零散的、疏离的、个别人的个体伤痛,在亲情伦理的指导下,它会成为一个社会共同的记忆与体验。这种情感通过社会文化的疏导,自然容易把太多精神相通、忧戚与共的群体黏合在一起。
  “微博打拐”,这事具有很好的标本意义,意义甚至超出了解救被拐儿童事件本身。如果不是网友提供的有效线索,公安机关可能很难在短期内侦破案件;如果不是公安机关的有效回应和积极行动,网友的热情和善举也很难取得这样的实效。这种有效的互动是让人欣喜的。
  笔者认为,被拐儿童因被迫行乞,公开其照片是否侵权不能一概而论。对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侵权问题,笔者认为,权利总分轻和重,在彼此存在一定冲突的情况下,可能需要选择重的。当被拐卖的儿童面临失去生存权、生命权的时候,肖像权、隐私权可能相较就是轻一些的权利,应该让位于生存权的捍卫。同时,孩子的面貌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渐变化,这种影响可能也只是一定限度的。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微博打拐”毕竟是民间行为,很难做到长期有效、面面俱到,因此要真正解决乞儿问题,最好是先立法,让政府机构操作起来更加便利,更加有法可依。因此笔者建议,在鼓励网友积极参与的同时,也应随时根据情况对一些行为加以规范和纠正,比如制定相关法律,对公众参与预防犯罪时的行为加以约束,明确规定“应该为”、“当然为”和“不该为”的边界,让公众的行为有章可循,让善举能够在法律框架下更有效地得到实现。
  面对“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行动,面对弥足珍贵的民间力量,面对打拐需要面临种种利益博弈,我们自然期待相关部门能在更多制度与体系层面,给予最大支持。毕竟,那些流落他乡的孩子,牵动太多的世道人心、人情冷暖、社会制度、权力品质。也只有靠情感、文化、制度、执行来拧成强韧的丝线,在民间与政府的合力之下,让我们的宝贝早点回家吧!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