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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

时间:2024-06-26 20:37: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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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深圳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已经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市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厉有为

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街道办事处的建设,密切政府与居民的联系,加强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行使区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域的划分,应根据城市自然条件、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联系居民和开展工作的原则设立。辖区人口一般以四至六万人为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合并、撤销及变更管理区域界线,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市、区规划部门应把街道办事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抓好社区文化建设,开展文明街道、文明单位、文明楼院建设活动,破除封建迷信,移风易俗,组织居民开展经常性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治安、民政、城建、房管、工商、税务、物价、防空、防火、防风、防汛、防震、抢险救灾、住房改造、居民迁移等工作。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绿化、美化、净化城市环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做好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转化,保护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婚姻登记管理、殡葬改革、残疾人就业等项民政工作;办好托儿所、幼儿园、老人和青少年活动中心,积极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和社区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劳动部门做好待业人员的管理、劳动就业推荐工作;协助武装部门、征兵机构做好公民服兵役工作。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指导、支持、帮助居民委员会加强思想、组织、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先进居民委员会的评比、表彰活动,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可召集辖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开会,协调解决本辖区内的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方面的问题。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可检查、督促辖区内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行政管理所、房屋管理所、学校、医院等单位的社会服务工作,必要时还可会同有关单位的主管部门下达有关社会服务方面的任务。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扶持并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创造条件,发展街道经济。在保障企业自主权的前提下,做好本辖区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规划、协调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涉及街道的重大问题,必须提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建立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居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街道办事处应向居民代表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共商辖区内大事。

  居民代表名额及居民代表的产生办法,由街道办事处按实际情况确定,报所在区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与政府部门的关系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不得直接向街道办事处下达任务,确需街道办事处协助完成的任务,应由市或区人民政府布置下达。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并分别报经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在街道办事处设立派驻机构。派驻机构应尊重街道办事处的职权,接受街道办事处的协调,支持街道办事处的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省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现有企业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现有企业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加快利用境外资金对现有企业进行嫁接改造,加速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企业和产品结构调整,扩大出口创汇,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现有企业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省内所有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以全部或部分资产(包括场地、厂房、设备、公用设施、工业产权)或资金等作为出资,外商以现汇、设备或专有技术等作为直接投资,兴办合资、合作企业。
(二)使用经批准的各类境外贷款,吸收间接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进行技术改造。
第三条 利用外资对现有企业嫁接改造,必须纳入本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有利于在更高更深的层次上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档次和质量,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使产品更多地进入国际市场,以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除国家规定的禁止和限制外商投资、外商独资及外资控股的项目外,应积极鼓励外商投资和提高外商投资的比例。
第四条 利用外资改造现有企业所举办的合资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批准,对嫁接改造项目可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省科委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
术企业的,享受国家关于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两年免缴,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设备免征关税。
现有企业嫁接改造项目投产后,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予以保税;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另有规定的,免征出口关税。
第五条 现有企业利用外资嫁接改造包括以下形式:
(一)外商直接投资入股;(二)约定合作条件,双方合作经营;(三)对外折股出让,将吸收的股金用于出股企业的技术改造,其中国有资产出让后收回的股金上缴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结合产业结构调整,转投于急需发展的产业,本企业符合上述要求的,可按规定优先用于本企
业;(四)补偿贸易;(五)使用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的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商业贷款;(六)向外方租赁设备;(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六条 中方现有企业固定资产的出资包括以下方式:
(一)直接评估作价投入,即按评估价后的总值计算投资比例。(二)租赁式投入,企业全部或部分固定资产作价,由新举办的中外合资企业租赁。(三)合作式投入,即现有国有、集体企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兴办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入的固定资产所有权不发生变更,外方的
投入可按合同约定的条件陆续收回。
第七条 现有企业以未清偿的银行贷款形式的固定资产作为股本或对外出售股权前,须征得贷款银行同意。
第八条 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要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执行。评估结果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并作为审批时的必备文件。集体企业的资产评估参照该办法执行。
外商出资的固定资产价值,必须经合营各方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进口设备到岸后,海关凭商检部门出具的报验证明放行,商检部门按国家规定进行检验和价格鉴定。

外方无形资产的评估,属于外方购买的,按购入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确定重估价值;属于外方自创或自身拥有的,按自创时所耗费的实际成本或帐面价值及其获利能力,确定重估价值;属于外方本身拥有的无帐面价值或无实际成本的,按该项目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确定
重估价值。对重估价值的评估及确认,执行前款规定。
第九条 现有企业以全部固定资产作为投资举办中外合资企业的,应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其债权作为股份投入合营企业,其债务由合营企业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原企业仍保留其名称和法人资格,并单独建立财
会科目和帐簿,支配中方股份从合资企业中分得的利润;合资期满时购买外方剩余股份,或因故清算时代表中方参与清算工作。合资企业的中方代表人,要代表中方在合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力,支配股东权益,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现有企业以部分固定资产(剔除固定资产贷款尚未偿还部分)作为投资,将另一部分固定资产租赁给合营企业的,其租金计入原企业其他销售收入。
第十一条 现有企业利用外资进行嫁接改造的项目,可以在原厂区、场地或开发区进行,也可以到国外建厂、兴办实业、建组装厂或售后服务网点。其在海外投资项目按国家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执行。易地兴办合资改造项目腾出的场地,由原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或发展第三产业,也
允许依法有偿转让,将所取得的资金投入到嫁接改造项目上去。
第十二条 现有企业与外商合资进行嫁接改造的项目,原则上要做到外汇自行平衡。对不能自行平衡的,须先商得省外汇管理局同意方可批准立项,中方不得自行承诺保证外方的外汇收入。合资项目注册资本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原则上按以下标准确定:总投资300万美元以下的,
注册资本应占70%以上;300万美元到1000万美元的,应占50%以上;1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的,应占40%以上;3000万美元以上的,应占33%以上。总投资与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由合资双方按出资比例分别借贷。中方不得为外方贷款提供担保。
对国家和省鼓励的重点嫁接改造项目,开户银行和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需中方筹措的差额贷款。
第十三条 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的合资企业,合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合资期满,其全部资产按双方出资比例进行清算和分配;外方要求在合资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的,应按国家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现有企业经嫁接改造后的富余职工,原则上由中方企业在合资前作好妥善安置。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中方企业通过发展第三产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途径安置好富余职工。原劳动合同制职工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
合同规定发给违约赔偿金;自愿离职的发给退职金和保险金;要求调离的给予办理调动手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老弱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职工,可由合营企业的中方办理厂内退养,其退养费与外商协商共同负担。对确实难以安置的其他职工,按合营合同规定支付一定期限的生
活费用,经培训后仍不能重新上岗的,可转为社会失业,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发给失业救济金。
合资(合作)企业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统筹,为中方职工建立社会保险,享受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合资(合作)前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企业继续按当地政府规定缴纳养老保险统筹金的,其退休金仍由社会统筹解决。暂时没有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
,与外方举办合作企业的,退休人员退休金由合作企业负担;举办中外合资企业的,应在合资前与外方商定明确妥善的解决办法,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确保中方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全省现有企业利用外资嫁接改造工作,要接受省计委制订的全省利用外资中长期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的指导;各级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现有企业利用外资嫁接改造工作,并组织实施。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按鲁政办发〔1990〕21号文件执行。向外商出
让国有资产产权的应按鲁政办发〔1994〕37号文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国外政府和国外商业贷款的嫁接改造项目,按现行规定的固定资产项目审批办法审批。限额以上(3000万美元以上)嫁接改造项目由省经委同省计委、省外经贸委进行初审并向国家转报



省计委和省经委要根据国家指导外商投资的规定和本省经济发展规划,定期公布利用外资投向目录和利用外资嫁接改造投向重点,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嫁接改造的重点项目,并列入年度技改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利用外资嫁接改造兴办合资企业的合资合同、章程,由各级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按规定权限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合资双方在领取批准证书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规定时间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
合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第十七条 利用外资嫁接改造,中外双方以资金投入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纳入技术改造投资规模;完成的财务支出和工作量,纳入技术改造统计范围。各级审批的利用外资改造项目,要在批准立项后按时将有关情况填表,分别报省经委、省计委、省外经贸委和企业主管厅局备案。对各
地违背国家和省产业政策或越权审批的项目,省审批机关有权在接到文件1个月内予以否决。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省内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1994年6月30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保障春耕生产用种加强种子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保障春耕生产用种加强种子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

农明字[2009]第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当前春耕生产在即,正是种子销售和农民选购种子的高峰期。从总体上看,今年农作物种子供应总量充足,质量较好。但也存在种子价格上涨、种子市场启动较晚、部分品种结构性偏紧等问题。为切实保障春耕生产用种安全,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现就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供种调度,满足生产需求

  各地农业部门要及时掌握春播用种需求,抓紧落实良种补贴实施方案,协助企业尽快供种到位,指导种子调运和区域间调剂。重点抓好杂交早稻、两系杂交稻及早制晚用品种、玉米高产密植品种、棉花优质杂交种、大豆高产专用品种的调度及品种布局,搞好技术指导服务,确保春耕生产用种安全。

  二、加强市场监测,稳定种子价格

  今年种子价格总体有所上涨,既有受去年农资、用工等制种成本增加等因素的影响,也有个别新品种供求不足、少数企业通过控制品种垄断价格的影响。对此,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跟踪种子供求和价格走势,加强种子价格监测,及时发布市场行情,强化宏观指导,搞好信息服务。要联合工商、物价等部门依法强化价格监管,严厉打击哄抬价格等行为,稳定种子市场价格,防止出现大的波动。

  三、加强专项检查,维护市场秩序

  要按照我部的部署要求,以水稻、玉米、棉花及本地主要作物种子为重点,以种子质量指标、标签标注、许可经营档案、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为主要内容,坚持普查与抽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认真开展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全面检查各地种子集中交易市场和种子经销户。良种补贴种子要做到100%检查,其他市场销售种子检查比重要达到50%以上。要及时通报检查结果,正确引导农民科学选购种子,依法严厉查处制售假劣种子等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利益。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管责任

  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是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责任,根据《种子法》规定和我部总体部署,加强对种子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各级农业部门的属地市场监管责任。对春耕备耕期间发生的重大假劣种子事件,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依法严肃查处。对监管不力、发生大案要案的地方,要坚决予以通报,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春耕备耕和全年农业生产顺利展开。

                            农业部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