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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第1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

时间:2024-07-15 21:36: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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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第1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关于发布第1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

2010年第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程序的第1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予以公布。
  附件: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1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主题词:道路运输 达标车型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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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道路运输管理局(处),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各有关车辆生产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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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0年7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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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附件: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1批).xls
http://www.moc.gov.cn/zizhan/siju/daoluyunshusi/guanlipindao/guanliwenjian/201007/t20100706_701896.html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四家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四家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原则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四家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银行与信托投资公司彻底脱钩,实行分业管理,是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整顿金融秩序,加强廉政建设,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这项工作今年上半年先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在35个大中城市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行推开。中国人民银行要组织检查验
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国务院。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配合银行做好脱钩工作,尽量简化有关手续,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四家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的意见
为贯彻银行分业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整顿金融秩序,加强廉政建设,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现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四家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四家银行均应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在机构、资金、财务、业务、人事、行政等方面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彻底脱钩,不再保持隶属或挂靠关系。今年上半年,先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在北京、上海、天津市和各省会城市(不含拉萨)以及各计划单列市等35个大中城市进行
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推开。
二、四家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要达到以下要求:银行不再保留信托投资公司(包括信托投资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以及银行的信托部、证券部,下同);银行不再经营信托投资业务;银行除承销国债和代理发行债券外,不再办理证券业务;信托投资公司名称中不再含“银行”字样;
转让出去的信托投资公司的人事管理等均移交给地方或其他有关单位;不再保留信托投资公司与银行之间的行政挂靠关系。
三、四家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要根据不同的出资形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银行独资组建的信托投资公司原则上予以撤销,并入原组建银行或改为原组建银行的支行或办事处;个别要求整体转让给其他单位的,必须经原组建银行总行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二)银行控股的信托投资公司,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1)公司其他股东要求撤出股份的,撤股后,即按照银行独资的信托投资公司的处理方式办理。(2)公司其他股东要求保留公司的,银行要将所持股份转让出去,一时难以转让出去的,可将股份转为组建银行总行对该信托投资公司的
投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年限内,公司要积极做好增资扩股工作,归还银行的投资;届时公司未筹足资本金而不能归还银行投资的,予以撤销。
(三)银行参股的信托投资公司,银行一律不再保留股份,必须在办理脱钩手续时将所持股份全部转让出去。
银行撤出股份后,信托投资公司与银行不再保持行政挂靠关系,公司名称中有“银行”字样的要更改名称。公司在机构、资金、财务、业务、人事、行政等方面与银行彻底脱钩。
(四)业经批准上市的四家银行控股的信托投资公司,暂时维持现状。原组建银行所持股份,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先调整为其总行对公司的投资。
(五)四家银行省级信托投资公司设在地(市)的办事处一律撤销,摘下牌子,其机构、资金、业务、人员、行政关系等一律归并原组建银行。
(六)四家银行系统内设立的信托部一律撤销。
(七)四家银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凡撤销后改建为银行分支机构的,其证券营业机构原则上转给当地证券公司,其全部资产(国债除外)经评估后一并转让。一时难以转让出去的证券机构,暂由归属行管理,但不再接纳新客户,并积极创造条件转让。
四、在信托投资公司脱钩过程中,四家银行要切实做好有关善后工作。要认真清理核实债权债务,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以保证债权债务的顺利交接。
(一)为保证债权债务关系的连续性,凡是撤销后归并到原组建银行的信托投资公司,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和人员由原组建银行承接和安置。
(二)需整体转让的信托投资公司,其债权债务和人员均由接收单位承接和安置。
(三)需要保留的原由银行控股的信托投资公司,在股份转让过程中,银行要负责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将资金、财务、业务、人事、行政关系等交接清楚。
(四)银行参股的信托投资公司,要在清理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做好股份转让交接工作。
(五)凡涉及股份、股权等权益转让的,银行要严格按照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聘请法定机构进行公正的评估和审计,评审结果经其总行审核批准后,方能转让。
五、四家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在脱钩过程中,要立即停止向所属信托投资公司注入资金,已经注入的资金要限期收回。凡信托投资公司并入原组建银行的,要立即停办各项信托业务,个别收尾项目确实难以停下来的,可由原组建银行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继续办完;同时,将信
托投资公司会计报表的各项资产负债并入原组建银行的报表,经当地人民银行核实后上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调整原组建银行总行的存贷款基数和投资比例。
四家银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的各项投资业务,股权能转让出去的,一律转让出去;股权一时不能转让出去的,可按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执行,但要积极创造条件转让股权,逐步收回投资。
六、四家银行要积极稳妥地做好脱钩过程中有关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转交工作。所有撤并、转让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证券机构,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规定,做好经济合同和协议的履约衔接和债权债务、事权与义务的移交承接,确保业务工作的正常进行。
七、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的有关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信托投资公司撤销后改建为原组建银行分支机构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办理金融机构的终止手续和报批手续。省级信托投资公司,由原组建银行向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核准,并办
理终止手续;设在地(市)的信托投资公司办事处,由原组建银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核准,并办理终止手续。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撤销后,应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回《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
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报刊上公布。经批准改为银行分支机构的,要向中国人民银行领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二)凡涉及股份转让、调整股权结构、更改名称、章程修订、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变更的信托投资公司,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申报、换领《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金融机构营业许可
证》。
八、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改建为原组建银行所属支行或办事处的,其职工由银行妥善安排;股份制公司及要转让的证券机构的职工,属于银行派出、本人要求回派出行的,派出行应安排适当工作,愿意留在公司的,人事关系划转公司;原公司招聘的合同制职工,按劳动合同妥善
安置。
九、银行由于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而影响职工现有福利待遇的,应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具体问题商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解决。
十、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工作,由四家银行总行负责商有关部门办理。四家银行总行要成立领导小组,组织专门班子,指定一名行领导负责此项工作,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对脱钩工作制定具体脱钩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组织实施。



1995年5月25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系统参加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系统参加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4月6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系统参加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行,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工商银行系统参加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本行系统参加全国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的管理,适应我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需要,根据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凡分行参加全国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均应向总行提出书面申请,经总行核准并授权后,方可加入外汇交易市场。
二、根据我行目前实际情况,我行人民币与外汇的买卖业务采取以总行为主体、总行为总中心主会员,同时授权部分分行作为分中心分会员的两级交易运作机制。在交易中,实行系统内优先、大额集中交易的原则。
三、总行对分行的授权限额和业务范围分为甲、乙、丙三种授权等级。各分会员行一律不准做自营性(即投机性)的交易,只能办理与结售汇相关的资金交易业务。各行隔夜敞口头寸不得超过总行规定的限额(具体限额另文下达)。总行将首批授权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四川省、厦门市、广州市、深圳市、成都市、杭州市、浦东分行作为分会员参加当地外汇交易中心。其中:
1.授权甲级的分行有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广东省分行。授权每笔交易的最高限额为500万美元(包括买进和卖出)。这四个分行除办理本身及所辖行和客户委托的与结售汇相关的资金交易业务外,还应接受下列分行的委托办理结售汇业务所需资金的交易: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河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自治区分行及所在地计划单列市分行可委托北京分会员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所需资金的交易,其每笔委托限额为400万美元。
江苏省、江西省、山东省、安徽省分行及所在地的计划单列市分行可委托上海分会员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所需资金的交易,其每笔委托限额为400万美元。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新疆自治区及所在地的计划单列市分行可委托天津分会员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所需资金的交易,其每笔委托限额为400万美元。
湖南省、湖北省、广西自治区、云南省、贵州省分行及所在地的计划单列市分行可委托广东分会员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所需的资金交易,其每笔委托限额为400万美元。
上述省级行下属的地市级分行和县级行办理结售汇所需资金的交易,由省级行平衡余缺后,统一委托指定的会员行办理资金交易。
2.授权乙级的分行有:福建省、四川省、浙江省、深圳市分行。授权每笔交易的最高限额为400万美元(包括买进和卖出)。这三家分行只办理本身及其所辖行和客户委托的与结售汇相关的资金交易业务。
3.授权丙级的分行有:厦门市、广州市、成都市、杭州市、浦东分行。授权每笔交易的最高限额为300万美元(包括买进和卖出)。这六家分行只办理其本身及其所辖行和客户委托的与结售汇相关的资金交易业务。
上述各分行超过授权限额或委托限额的资金交易业务应通过总行办理。
四、本行系统内非会员行委托会员行或分会员行买卖结售汇资金的业务处理和核算方法,按“工银发[1994]42号”通知的规定执行。交易价格按受托行在外汇交易中心实际成交价执行。除了外汇交易中心统一规定的费用外,受托行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五、人民币远期外汇买卖、人民币外汇期货和掉期交易等业务,因风险较大,一律通过总行办理。
六、凡已授权参加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的分会员行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机具设备。会员或分会员行的交易人员需经考核培训并获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颁发的证书方可上岗。
七、各分会员行办理人民币同外汇的买卖业务量,必须按照工银发[1994]41号、42号文件的要求,按日准时向总行报告。外汇交易业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各行及时向总行反映。
八、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