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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抗震救灾中进一步发挥文化部各级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各级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和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2:21: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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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抗震救灾中进一步发挥文化部各级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各级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和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通知

文化部


关于在抗震救灾中进一步发挥文化部各级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各级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和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通知


各司局、国家文物局、各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根据中组部《关于在抗震救灾中进一步发挥各级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各级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和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通知》(组电明字[2008]26号)精神,现就在抗震救灾中,进一步发挥文化部各级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各级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和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共产党员,要及时传达和学习中央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和文化部的统一部署,统一思想认识,组织和动员本部门的力量,全力支持灾区抗震救灾。要继续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积极动员、热情响应,开展捐助活动,帮助灾区度过难关。各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都要坚守岗位,在大力支援灾区抗震救灾的同时,扎实做好本职工作,以实际行动彰显共产党员先进性。

  二、各单位要大力宣传和弘扬灾区和全国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基层党组织、党员干部和广大党员,带领群众抗震救灾的先进事迹。在这次抗震救灾的战斗中,灾区和全国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和广大共产党员在危难时刻临危不惧、奋不顾身、冲锋在前,涌现出许多可歌可泣的英雄事迹和模范人物。这是我们党先进性的具体体现。部系统各级党组织要及时发现和总结抗震救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充分利用板报、简报、文化部党建在线网站等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激励部系统广大党员干部带领群众振奋精神,团结一心,弘扬自强互助的抗灾精神,为夺取抗震救灾最后胜利和推进文化事业发展进步做出更大贡献。

  三、要在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采用多种方式,力所能及地开展对灾区党组织、党员献爱心活动,帮助灾区的党员群众和因灾害成为孤儿、孤老、残疾人等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充分体现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各级党组织要起带头作用,开展自愿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活动,以实际行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部系统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都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把抗震救灾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以更加顽强的意志、更加得力的举措、更加深入的作风、更加扎实的工作,团结带领广大群众共同夺取这场抗震救灾斗争的全面胜利。

  各基层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广大共产党员在抗震救灾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部直属机关党委,并同时发布到文化部党建在线网站“特别报道”和“心系地震灾区 共伸援助之手”专栏。


部直属机关党委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关键词: “速度与激情”事件 隐私权 肖像权 公权力机关
内容提要: 四川绵阳“速度与激情”事件多方位反映出民法的问题。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公权力机关在对公共场所进行合法监控时必须保护好被监督公众的隐私权等人格权;公权力机构对依法获得的公民信息因过错而公开的侵权责任。这些反映出的民法问题都应该进行深入思考研究。


四川绵阳“摸奶哥”事件,也被叫做“速度与激情”事件已经过去一段时间了,网上的热议已经趋于平淡,但是,由于这个事件多方位反映出民法的问题,因此不可小觑,应当从民法的角度深入研究这个问题,将涉及的民法问题说清楚,警诫政府部门,加强立法以保护人民群众的隐私权。遂撰此文。

一、事件经过及各界提出的基本观点

2011年8月22日,一张“左手驾车、右手袭胸”的监控照片在网络上热传,有关隐私、道德等相关话题也在网络上引发了激烈的讨论。“速度与激情”、“超速与调情”、“香艳与惊魂”的暧昧图片的确让人大开眼界,但也叫人不能不捏着一把汗,交通安全岂能如此儿戏,一不留神就可能对自己和他人造成致命的伤害!因而,交警根据监控录像抓拍的证据依法给予严厉处罚,是理所当然的事[1]。“摸奶门”照片使QQ群上群情激昂,让人感受到了几年前陈冠希“艳照门”事件时的集体狂欢状态。厚道点的,还给人物和车牌加点马赛克,不厚道的,直接就上大图“裸奔”。网友“人肉”出车中的主人公身份,一个是某著名家电品牌驻南充分公司经理,而女的则是一位大学生[2]。四川新闻网报道,经警方查证,照片上的车的确为民用私人车牌,2009年上的牌照,民警还称,监控拍照分为临时抓拍和固定路段监控拍摄两种,监控系统的维护是由公司负责,警方只能调用监控数据。“因此也不能确定一定是警方泄露的。”三台县交警大队违法处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接受“成都全搜索”采访时则称,自己不清楚照片是谁流传出来的,除了三台县的交通管理部门,四川省其他交管部门也能从违法记录系统中提取这张照片。该工作人员说:“我们这里只有内网,即便是公安部门要提取违法的资料,也要通过上级部门审批。”[3]事件发生之后,除了集体狂欢之外,也有冷静的思考,很多人提出发人深省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是:(1)交通安全岂能如此儿戏,驾驶员一不留神就可能对自己和他人造成致命的伤害,因此,“艳照”外泄并不违法,因为取得照片的行为是合法的[1]。(2)从公开监控“艳照”,到人肉搜索当事人的详细信息,再到媒体追踪采访刨根问底,如此狂热地围观“抓奶哥”,不啻是法治暴力、道德暴力和舆论暴力的集中凸显[1]。因此,隐私权必须得到保护。(3)无处不在的电子眼天眼和监控设备已与我们的生活越来越近。这些眼睛在盯住坏人坏事和违章违规行为的同时,也盯住了我们所有人的隐私。事件最应该查清楚的应该是,图片是怎么流出来的?为什么会流出来?流出来之后,产生的后果应该由谁负责?交警部门或警方是否应该为此事负责并检查漏洞[2]?(4)公开“摸奶门”照片,使“摸奶哥”和“波波女”颜面尽失。就算双方属于非正常关系,这么隐秘的事情让全国人民看到,以后他们怎么做人?势必一辈子有沉重的思想包袱。如果“摸奶哥”和“波波女”想不通报复世人,我们的颜面又何以完好保全[4]?(5)网友质疑,即使交警部门是将此照片作为“超速”的证据,未经处理上传至网络,也必须承担“应当预见”的责任,“交警在公布这张超速照片的同时,就应该预见到这张照片会侵犯当事人隐私,影响到当事人的声誉。”[5]

这些意见多数是正确的,有的则值得斟酌。依我所见,该事件引发以下民法问题应当深度思考和研究。

二、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一)激情的双方即使属于非正常关系也属于私人活动

在速度与激情事件中,“摸奶”属于激情,超速则涉及公共安全问题。激情既然涉及公共安全问题,属于公共利益范畴,那么,似乎因此而应当对个人隐私等予以必要限制,纠正违章就难免损害违章人的隐私、肖像了。对此不禁要问,难道凡是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就一定要牺牲民事主体的隐私等人格利益和人格权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速度与激情中的“激情”,当属于自然人的隐私活动。举凡成年男人、女人,大概都有进行过这类激情行为,只不过一般都会在隐秘之处进行,当属于隐私活动。汽车则属于私人空间,也属于隐私保护范围,只不过它涉及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等问题,因而有所限缩,但仍然属于隐私领域。例如,选择偏僻处进行“车震”者,属于隐私活动,未涉及公共利益,则他人不得干预或者不便干预。

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激情”行为属于私人活动,汽车内部属于私人空间,都属于隐私权保护范围。当事人在自己的汽车内实施激情行为,本来属于在私人空间进行私人活动,都是属于隐私,但由于涉及超速问题而被交通监控设备所拍摄,并因公权力机构的过失而将其公之于众,构成侵害隐私权和肖像权的侵权行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网议提出两个问题:第一,如果激情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并非夫妻亦非恋爱对象,而是不正当关系,暴露此情是否属于监督范围?夫妻之间以及恋爱对象之间进行类似激情行为,即使场合不妥,也属合法,无人会予以干预。如果是婚外激情行为,也应当属于私人活动之列,除了相关人有权追究之外,其他人也不得非法干预;将其获得的这种照片或者视频公之于众,当然也构成侵权。第二,如果“激情”者是官员,则官员属于公众人物,将该照片公之于众,是否属于监督范围?如果是一般人发现“激情事件”而在网上公布予以监督,可以对抗侵权责任的主张;但这种照片肯定来源于交警官方,公权力机构采取这样的方法进行监督,显然不妥。

(二)事件不仅关乎男主角的隐私更涉及女主角的隐私

速度与激情事件不仅关乎男主角(“摸奶哥”),还关乎另外的一个主体,就是被“激情”的女主角(即“波波女”)。被激情者具有人格,是民事权利主体,享有隐私权和肖像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超速行为的行为人是男主角,认为他的行为关乎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有一定道理,但被激情的女主角却不是超速的行为人,没有理由将其隐私和肖像公之于众。

这里涉及一个重要的人格权法的问题,就是相关隐私。当两个以上的人共有一个隐私利益的时候,就构成相关隐私。相关隐私的数个主体都对该隐私利益享有支配权,但都必须保护相关隐私的其他主体的隐私权。这里讲的是相关隐私的主体就相关隐私行使隐私权时的法律规则。本案涉及的不是这个规则,而是涉及隐私权的义务主体也就是相关隐私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作为隐私权的义务主体,对于相关隐私的各个权利主体都是他们所享有的隐私权的义务主体,都不得侵害相关隐私的权利主体的隐私权。当处置的问题涉及其中一个权利主体隐私利益,需要公开披露并且具有合法理由时,也不得因此而侵害该相关隐私的其他民事主体的隐私权。如果具有合法理由需要公布其中一人的隐私或者肖像等,公布中没有保护好其他相关隐私主体的隐私等人格利益的,构成侵害相关隐私其他权利主体的隐私权或者肖像权等人格权,也构成侵权责任。概括起来,这个规则是:能够对抗相关隐私中的一个权利主体的抗辩事由,却不能对抗相关隐私其他权利主体的权利请求。例如,如果激情者的男主角构成严重违法犯罪,应当公布其违法犯罪的具体事实,因而公布速度与激情的照片时必须处理好对相关隐私的权利主体即女主角的权利保护,处理不当,当然构成侵权行为。

这样的规则类似于《物权法》的共有规则。对此,我写过两篇文章,即《民法如何保护相关隐私》[6]和《论人格利益准共有》[7]可以参考,本文不再赘述。

(三)现行法仅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侵权责任法》中对隐私权作一般规定远远不够

速度与激情事件涉及数个人格权的保护问题。仅以隐私权为例:隐私权是自然人人格权中最为重要的权利,涉及每一个自然人的体面和信心。将一个人的隐私公之于众,或者令其没有隐私可言,那么这个人而言就会人格遭受贬损、人格尊严丧失殆尽,几乎难以生存。保护人的尊严,必须保护隐私权等人格权。

但是,中国社会的传统中不存在尊重隐私,保护隐私权的习惯。当然,隐私权概念也是最近100多年出现的权利。在西法东渐的20世纪初,《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国民律草案》在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中,都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侵他人之权利而不法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没有规定具体的隐私权[8]。1930年的《中华民国民法》第184条也采此办法规定侵权责任一般条款[9]。作为殖民地法律的《“伪满洲国”民法典》,第732条规定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只说“因故意或过失违法加损害与他人之人,任赔偿及损害之责”[9]。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直至2009年修订才规定了第195条:“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明文规定了隐私权的保护。

1949年之后,中国大陆没有制定民法典。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最后通过时将草案中的隐私权内容予以删除。198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隐私利益进行保护。直至2005年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中国妇女享有隐私权。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第2条明文规定该法保护隐私权。在目前我国法律中,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只有这两条规定。

隐私权是自然人最重要的人格权,内容十分复杂,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的范围极为广大,具有依法保护的极端重要性。现行立法只有这两条简单规定,显然对于保护隐私权是非常不够的。

至于其他人格权的保护,法律规定尚好,但都有需要完善之处,不再赘述。

(四)亟待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

正因为如此,我国亟待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2002年1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第四编规定“人格权法编”,其中第七章规定了隐私权,共有5个条文,分别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权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自然人的住宅不受侵扰,自然人的生活安宁受法律保护;自然人、法人的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禁止以开拆他人信件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或法人的通讯秘密;收集、储存、公布涉及自然人的隐私资料,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些规定是隐私权的基本内容和基本保护方面,还比较粗陋,但隐私权的基本问题算是规定了。因此,是一个值得赞同的做法,但还应当继续增加内容。有关其他的人格权的内容也同样如此。无须犹疑,《人格权法》也就是民法典的人格权编的创设,不仅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我国现实发展的需要,是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它应成为我国未来民法典中最具特色的一部分[10]。

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拆除城镇华侨房屋的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拆除城镇华侨房屋的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3月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顺利进行,妥善处理拆除城镇华侨房屋,保护华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华侨在省内城镇合法的私有房屋(以下简称华侨房屋),其所有权和继承权以及宅基地(包括建筑物的附属庭园地)的土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经国家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国家和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准许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在征用土地中必须拆除华侨房屋时,建设用地单位应办理如下手续:
(一)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向当地县级国土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二)与华侨房屋业主(以下简称业主)签订补偿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拆除华侨房屋和占用其宅基地。违者,应赔偿业主的损失,并由当地国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经批准征地拆除华侨房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业主或代理人。业主或代理人从接到通知之日起,应会同建设用地单位在一年内办理有关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的,业主或代理人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逾期不
办理的,由该国土管理部门通知同级房管部门代办征地拆房手续和无息代管补偿费。

第六条 建设用地单位与业主应共同协商,签订补偿合同。双方协商不一致的,由当地国土管理部门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征地拆除华侨房屋,建设用地单位应给业主合理补偿。补偿可采取下列办法:
(一)业主要回房屋产权的,补给业主相当于原有房屋建筑面积和质量的新建房屋。
(二)业主要求付给补偿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房管部门根据原房屋的质量、建筑面积以及建筑物的附属庭园地和配套生活设施,核定相当于复建新房的费用和搬迁费,由建设用地单位给付。
第八条 征地拆除华侨出租房屋,原承租户的住房由建设用地单位解决,或由建设用地单位与承租户所在单位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镇范围内征地拆除归国华侨合法的私有房屋、建国后用侨汇购建的私有房屋、依法继承的华侨私有房屋,以及征地拆除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合法的私有房屋。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