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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市属城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2:12: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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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市属城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市属城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08〕91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市属城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


惠州市市属城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资金的管理,做好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计划,保障资金到位,规范资金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城建项目按计划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项目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路灯、排水、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城市规划设计、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
  第三条 凡安排用于城建项目支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及市政府安排的其他财政性资金统称为城建项目资金。
  第四条 城建项目的投资计划编制、计划执行、资金筹集、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年度城建项目投资计划是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第四季度为下一年度城建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时间,编制计划应遵循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总体要求。各城建项目责任单位须于每年11月5日前将所负责的城建项目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及编制依据资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财政局。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于每年11月前编制下一年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计划,并将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计划报送市财政局。
  第七条 市财政局应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筹集调剂情况,于每年11月10日前编制好下年度的城建项目资金计划。
  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规划建设局、财政局应根据下一年度的城建项目资金收入计划及市政府要求,联合对各城建项目责任单位编制的投资计划进行初审。初审后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汇总,并提请市政府召集有关部门集中研究讨论,确定年度城建项目投资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规划建设局、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城建项目投资计划,是年度城建项目建设和维护的依据。
  第十条 在年度城建项目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城建项目资金筹集及使用计划每季末编制一次。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年度计划于每季度末15天前编制下一季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计划,并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计划及其他财政资金筹集调剂情况,于每季度末15天前编制下一季度城建项目资金筹集计划。
  第十三条 各城建项目责任单位应于每季度末15天前编制下一季度城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报送市规划建设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市规划建设局和市财政局应于每季度末提请市政府组织各城建项目责任单位对下一季度的城建项目资金筹集及使用计划进行研究讨论,确定下一季度城建项目的资金分配。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应按季度资金筹集计划做好城建项目资金筹集,保障资金的到位。
  第十六条 各城建项目责任单位应根据城建项目轻重缓急、工程进度及分配的资金,合理安排城建项目的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 城建项目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城建项目资金不能按年初(或季度)计划筹集、政府批准增加项目等情况,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规划建设局和市财政局可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城建项目资金筹集及使用计划作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城建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资金拨付到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费用由市财政局拨付到城建项目责任单位,再由城建项目责任单位支付。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每月5日和20日集中受理城建项目资金拨款申请(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条 城建项目资金拨款申请由收款单位(施工、设计、监理或项目责任单位等)根据合同、工程进度或有关文件、资料提出,填写《惠州市城建项目资金拨款申请表》。
  第二十一条 监理、城建项目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应对收款单位填写的拨款申请表及资料进行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由城建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将拨款申请表及资料在受理时间内送市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二条 经市政府同意已派驻项目财务总监的城建项目,拨款申请表在送市财政局审核之前,需经财务总监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季度城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有关规定,对城建项目责任单位送达的拨款申请表及资料进行审核,并编制《城建项目资金拨款汇总表》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市财政局可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及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对重点城建项目按拨款汇总表中财政审核意见的50%实行预拨资金。预拨资金在上报市政府审批的拨款汇总表中予以反映。
  第二十五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建项目资金拨款汇总表》作为城建项目资金的拨付依据。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办理拨款后应将政府批准意见及拨付情况通知各城建项目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应加强城建项目财务管理,及时做好工程拨款及费用支出等的财务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审计局应加强对城建项目预算及资金拨付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责任单位、财务总监、监理单位应做好城建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客观、准确、及时完成各项审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模拟证据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模拟证据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局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模拟证据有关问题的请示》[鄂工商检字(1990)第5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处理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程序的规定(试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经济违法案件收集证据时,可以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复制的方法包括复印、仿
制、临摹、拍照、录相等。收集的证据资料应当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必要时还应加盖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当事单位的公章,注明证据来源及时间。
二、采用上述方法收集的证据,经查证属实,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案件的根据。
三、模拟、模仿,是对行为、动作、情况的推断、演示,不属于证据的范围,不能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经济违法案件的根据。



1990年9月15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目前,各地在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以下简称中央10号文件)的过程中,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了一些实施办法,对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也出现了个别地方制定的有关政策与中央文件精神不符的情况。如有的地方规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满仍未得到安置和再就业的,仍然可以与原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一些地方把企业内部转岗分流人员和已经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仍界定为下岗职工并进行重复统计等。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严格按照中央10号文件的各项政策规定,认真清理出台的政策,自行纠正与中央10号文件精神不符的内容。



1998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