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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0:33: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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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08〕21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等7部门《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以下简称两个《指导意见》)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全力推进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促使煤矿安全状况不断改善。但是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有的煤矿对两个《指导意见》贯彻执行不力,仍然存在矿井系统不完善、技术装备落后、安全责任不落实、现场管理松驰、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滞后等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好两个《指导意见》,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晰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思路

1.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根基。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是控制煤矿安全风险、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需要,是实现煤炭工业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只有不断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实现煤矿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才能从根本上扭转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状况,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各单位必须真正把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促进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2.明晰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主线,加强指导、分步推进,严格监管、强化监察,督促煤矿企业达到“系统可靠、装备先进、管理到位、素质提高”的总体要求。通过加强安全基础管理,使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

二、抓住关键环节,确保矿井系统可靠

3.矿井系统要齐全。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矿井通风、供电、提升、运输、排水、安全监控、防尘供水、通讯和压风等系统,应抽采瓦斯的矿井要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的要建立防灭火系统和火灾监测系统,确保矿井系统齐全可靠。

4.矿井系统要合理。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和建设矿井的各个系统,设备和设施的选型、安装位置和数量、工程质量等要符合有关规定。要根据煤层开采条件,科学合理地确定开拓部署,优化生产系统,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合理组织生产。

5.矿井系统要完好。必须对矿井通风、主副提升、主排水、供电等系统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和全面排查,制定各系统相关管理措施,对系统的可靠性进行分析评价,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系统完好、运行可靠。

三、加快改造提升,确保技术装备先进

6.淘汰落后装备。煤矿企业要按照《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等有关要求,及时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禁止使用超期服役和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电气设备,坚决取缔井下人力、畜力、三轮车运输。

7.提升机械化水平。煤矿企业要逐步提高采掘机械化程度,淘汰落后的采煤工艺和方法。煤层赋存稳定的矿井,要大力发展机械化开采。有条件的煤矿要重点发展综合机械化,推广使用大采高综采技术装备,鼓励采用全自动化采煤和使用钻、装、锚一体化掘进工艺。要积极推广使用大倾角综采、薄煤层机采等新技术、新装备,进一步提升机械化水平。

8.确保装备可靠。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大安全投入,对在用的安全可靠性差、不能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和设施进行技术升级和更新改造。要严格落实设备定期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并严格验收,提高矿井装备的安全可靠性。

四、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管理到位

9.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煤矿企业要按照两个《指导意见》的要求,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进一步梳理、细化现有的安全管理制度,把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和顶板、提升运输、火工品管理、应急救援等各个管理环节、各个岗位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并根据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订、完善。要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大安全奖励和处罚力度,确保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10.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煤矿区队长、班组长要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组织工人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作业。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作业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煤矿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按照规定切实履行下井带班职责,深入井下一线组织生产,监督检查各区队、班组安全生产状况,严肃查处作业过程中的“三违”行为。

11.深化隐患排查治理。要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制定本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要立足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以瓦斯、水害等为重点,定期对矿井的采、掘、机、运、通等各个系统和环节进行专业化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要停止作业,在采取针对性安全措施后,制定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按程序组织验收。

12.推进安全质量达标。煤矿企业要明确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机构和人员,健全和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制度,明确管理责任,细化标准和考评办法,切实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区队每周、煤矿每月、集团公司每季度至少要组织一次检查验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工程质量未达标的,要对照标准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矿井各系统以及设备、设施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全面、动态达标。

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确保职工素质提高

13.严格安全资格准入。煤矿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要达到两个《指导意见》有关安全资格准入的条件。其他井下从业人员要逐步达到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按规定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工作,严禁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入井作业。

14.强化全员安全培训。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标准、操作技能及自救互救等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增强职工实际操作和应急处置能力。要组织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建立师徒合同制度,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15.提高安全培训质量。安全培训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严格按照统一大纲组织教学,并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对各类人员进行培训,严格教学管理,改进教学方法,按规定配备实验设备和装备,对职工进行实践操作训练,增强培训针对性。

六、强化安全监管监察,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16.加强行业安全基础管理。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针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研究和制定相关工作规划、修订完善行业标准,指导煤矿推广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装备。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分级监控制度,定期对煤矿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煤矿存在的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要组织煤矿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对安全质量达标矿井,要制定激励措施和办法;对进展缓慢的煤矿,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其尽快达标。

17.强化安全基础管理的监管监察。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尽快达到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向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安全基础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促进煤矿企业逐步提高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请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煤矿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那曲、比如、嘉黎三县)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那曲、比如、嘉黎三县)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2〕2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那曲、比如、嘉黎三县)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那曲、比如、嘉黎三县)项目管理办法

省发改委


  第一条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对口支援西藏的决策部署,以及有关法津、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和西藏那曲地区实际,为正确处理援助方和受援方的关系,进一步明确援藏项目的管理方式和相关单位职责,规范、协调我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项目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援藏项目,是指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口援藏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15号)核定给我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的援助资金(以下简称援藏资金)任务所安排的各类项目。
  第三条援藏项目按照“项目一个本子、资金一个盘子、统计一个口子”的原则进行管理。援藏项目安排应符合《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援藏规划》),纳入《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那曲、比如、嘉黎三县)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投资概算是安排资金的依据。
  《年度实施计划》由那曲地区及那曲、比如、嘉黎三县根据对口支援项目规划、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轻重缓急情况,向省援藏指挥部和省对口支援办申报建议计划。省对口支援办会同省援藏指挥部进行综合平衡,经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形成《年度实施计划》(送审稿),报经省政府和省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发改委发文下达。
  第四条省对口支援办负责《援藏规划》编制和项目计划的综合管理。提出《年度实施计划》建议;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对援藏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省财政厅负责援藏项目资金筹集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援藏指挥部负责援藏项目的实施管理。参与《援藏规划》编制及项目计划编报并组织实施;负责援藏项目招标投标、现场监管,组织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会同那曲地区当地党委、政府建立协作联动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合力推进援藏项目的实施。
  第六条西藏那曲地区行署及有关受援单位承担项目前期的相关工作,配合做好项目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援藏项目分为物资援助、智力援助、项目建设援助(包括资金补助和全额投资)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物资援助是指提供设备、器材、物资支援等形式的项目,依程序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由省援藏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智力援助是指提供技术服务、科技人员交流培训、就业培训等项目,由省对口支援有关部门及省援藏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项目建设援助包括资金补助和全额投资。资金补助项目是指对量大面广、无法集中实施或配合受援地实施,采取定额补助、包干使用等方式,给予一定资金补助的项目,由省援藏指挥部与那曲方负责实施;全额投资项目是指由我省全额投资,以及除国家资金补助外全部由我省援藏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由浙方采取“交钥匙”工程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全额投资项目应按照以下规定具体实施: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要求开展前期工作。
  (二)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招投标工作由省援藏指挥部或那曲方按照我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办法进行管理。有关招标信息在我省和西藏自治区指定媒体发布。
  根据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个别项目因特殊情况实行邀请招标或议标的,应由省援藏指挥部提出建议,省对口支援办审核,报省政府批准。邀请招标或议标的单位原则上应当是信誉良好、经验丰富的国有企业。
  (三)进入实施阶段应设立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现场管理。在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后,由省援藏指挥部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担任项目管理单位。全额投资项目积极推进代建制和项目总承包制。
  (四)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建设监理单位受省援藏指挥部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认真组织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参与项目实施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等工作,并自觉接受当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六)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省援藏指挥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核拨项目建设资金。
  (七)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额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监察厅等部门要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全额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省审计厅要根据《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令第146号)规定,依法对援藏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省援藏指挥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全额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安全管理等情况开展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全额投资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援藏指挥部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重大项目可由项目管理单位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后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援藏项目涉及的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中介代理等事项应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的要求。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单位每月向省对口支援办、省援藏指挥部、西藏自治区及那曲地区发改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援藏资金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发改、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和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我省和西藏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省对口支援西藏那曲地区(那曲、比如、嘉黎三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1〕21号)同时废止。
  





公诉人在法庭上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后,可能因为对起诉书所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有了新的认识,提出追加、减少或变更起诉罪名以及其他情节,对此,应当从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出发慎重对待:
1、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没有变化,仅改变起诉罪名的,一般可以准许,若辩方提出需要作抗辩准备的,可以延期审理。
2、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要求减少罪名的,可以准许。
3、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要求追加罪名的,不能允许。可以要求公诉人书面补充起诉,并给辩方准备答辩的时间。但被告人表示同意追加罪名的除外。
4、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要求将重罪名变更为轻罪名的,可以准许;将轻罪名变更为重罪名的,不能允许。
5、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公诉人在法庭上口头要求撤销的,一般可以准许。若辩方提出需要作抗辩准备的,可以延期审理。
6、起诉书未认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公诉人口头提出予以认定的,可以准许。
(二)法庭辩论应遵循下列的规则
1、紧扣焦点的辩论规则。控辩双方展开的辩论应当是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对于离开争议焦点偏离案件定性量刑的辩论,审判长应当予以制止。
2、禁止强加于人的规则。是指控辩双方都有权发表各自与对方相反的意见,并且可以论证自己的观点。
3、禁止人身攻击性言论的规则。控辩双方在辩论中,难免发生一方因论证举例不当,对此,审判长应当即时予以制止,并且予以必要的批评。对于情节较严重的,应当敲击法槌予以警告。
4、禁止设问而无答案的规则。或控辩一方有这种表现,审判长应当予以制止,并明确要求直截了当提出肯定性的意见。
(三)法庭辩论应注意的问题
公诉人在法庭上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后,可能因为对起诉书所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有了新的认识,提出追加、减少或变更起诉罪名以及其他情节,对此,应当从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出发慎重对待:
1、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没有变化,仅改变起诉罪名的,一般可以准许,若辩方提出需要作抗辩准备的,可以延期审理。
2、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要求减少罪名的,可以准许。
3、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要求追加罪名的,不能允许。可以要求公诉人书面补充起诉,并给辩方准备答辩的时间。但被告人表示同意追加罪名的除外。
4、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要求将重罪名变更为轻罪名的,可以准许;将轻罪名变更为重罪名的,不能允许。
5、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公诉人在法庭上口头要求撤销的,一般可以准许。若辩方提出需要作抗辩准备的,可以延期审理。
6、起诉书未认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公诉人口头提出予以认定的,可以准许。
论法官语言表达的基本要求是:
1、语言表达要合法确切
合法是口语表达要符合法律法规,包括:一是口语表达要符合规范;二是既要符合程序法,又要符合实体法;三是每个阶段、各个环节都要合法。
2、客观公正
客观是法官的口语表达要符合案件的真实情况,口说要有据,不偏听偏信,不信口开河。公正是指法官口语表达,不能袒护控、辩任何一方,一视同仁,公正对待。
3、简洁严谨
简洁是指法官口语表达必须简明扼要、重点突出。严谨是指法官的口语表达要严肃谨慎。总之,说话既要让人听得懂,又要严肃认真。要尽量选用简短而又能说明问题的语言,不宜选用冗长,??潞退嬉庵馗吹挠镅浴?br> 4、平和文明
平和是指法官的口语表达证据要平衡和蔼。说话不能有盛气凌人之感。文明是指法官的语言要讲究文明、规范,使每句话能起到良好的社会效应。
论评议裁判的能力
评议裁判是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阶段,是法官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依据,适用法律对所审理的案件如何处理作出决定,为了保证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质量评议时应具备以下要素:
1、评议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应具备的前提条件。
2、评议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评议根据刑法岔规定如何正确对被告人定性。
4、评议根据案件事实如何依照法律准确量刑。
5、评议裁判应注意:一是要有利于合议庭成员充分发表意见,评议不对外公开;二是评议依据的事实必须是经法庭查证属实的,未经法庭调查核实的事实不能作为评议的基础;三是评议应当认真考虑被告人、辩护人合理辩护意见;四是评议结果要有决议及其理由;五是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

北安法院 杨亚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