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泰州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0:43: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泰州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州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8〕204号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六日







泰州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市区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根据国家、省、市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相关政策和经济发展形势,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来源
1.市财政每年从预算内支农切块专项资金中安排100万元;
2.省结算返还市级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的20%;
3.该项基金收取的占用费及逾期占用费;
4.市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年末净结余;
5.市政府批准可用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其他资金。
二、使用原则
1.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
2.为发展市区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兼顾;
3.采取无偿资金扶持方式的,贴息、补助、奖励等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4.采取有偿借款扶持方式的,有偿借款本金、资金占用费,必须如期归还,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
三、使用范围
1.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在市区范围使用;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与市区农业主导产业联系紧密的区级以上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龙头企业(集团);
3.有一定规模的主导产业生产基地及种畜种苗引繁基地;
4.农产品中心批发交易市场建设;
5.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
6.适合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支持的其他项目。
四、无偿资金扶持方式的审批程序
1.每年一季度,项目单位对照市区农业龙头企业扶持政策,按照上年度技术改造投入、新增基地建设投资等情况,如实向所在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2.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审核后,书面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财政局。
3.每年二季度,根据市区农业龙头企业扶持政策,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对拟扶持项目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五、有偿借款扶持方式的审批程序及借款事项
(一)审批程序
1.项目单位向所在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近期财务报告等资料。
2.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审核并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书面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财政局。
3.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联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对申请单位的财务情况、资信程度等进行审查。
4.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联合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二)借款事项
1.借款期限。根据申请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分别定为6个月或一年,主要用于项目的流动资金。
2.资金占用费收取。本着低率、优惠的原则,其资金占用费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到期不还的,加收30%的资金占用费。
3.借款手续。实行承借承还的办法,统一由项目单位所在区政府(管委会)与市政府办理借还款手续,签订借还款合同;市、区两级财政部门作为经办机构和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借还款事项。
六、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从各方面筹集的资金,一律进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专户,坚持合理、有序使用,滚动发展。
1.预决算制度。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年初对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的筹集、投向以及预计效益,编制基金收支预算,年终根据基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基金收支决算,并向市政府报告。
2.审计制度。市审计部门每年应对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3.内部约束机制。规范工作流程,严格审批手续,负责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
七、其他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泰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泰政发〔1997〕281号)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 [2012] 1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新型显示器件产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新型显示器件(包括薄膜晶体管液晶、等离子、有机发光二极管)面板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建设净化室所需国内尚无法提供(即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的配套系统以及维修生产设备所需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税办法依照《关于新型显示器件面板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见附件)执行。

  二、对符合国内产业自主化发展规划的彩色滤光膜、偏光片等属于新型显示器件产业上游的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的生产企业,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后,可享受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的优惠政策。该政策的操作程序比照上述面板生产企业的《暂行规定》执行。

  三、“十二五”期间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内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新型显示器件产业相关免税进口商品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4月9日



附件:

  关于新型显示器件面板生产企业进口物资
  税收政策的暂行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保留并调整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政策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中所指新型显示器件包括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面板(TFT-LCD)、等离子显示面板(PDP)、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OLED)3类。

  三、在2011年12月31日前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已取得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免税资格的企业,在2012年1月3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本规定第六款至第九款享受进口物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名单另行下发。

  四、尚未取得免税资格的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在有关项目通过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后,可通过省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出免税申请。申请文件中应说明企业性质、项目建设情况(包括项目进度、产品类型、产能和初期产量、投产和量产时间等)、进口物资情况(包括进口物资类别、进口时间、进口金额及相应的免税金额等,格式附后),同时还应附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该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以及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五、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对上述申请集中予以审核。

  六、取得免税资格的生产企业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建设净化室所需的规定范围内的配套系统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上述原材料、消耗品和净化室配套系统的免税商品清单,具体清单另行公布。企业进口超出免税商品清单范围的,应予以照章征收。

  七、取得免税资格的生产企业进口维修规定范围内的生产设备、在经核定的年度进口金额内所需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零部件年度免税进口金额根据企业所进口生产设备的总价及设备使用年限,按照相应的维修经验公式计算确定。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生产设备的清单以及计算零部件进口额度的公式,具体清单及公式另行公布。企业超出免税额度进口的维修用零部件,予以照章征税。企业应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将实际零部件进口清单报海关审核备案,以利于海关后续监管。

  八、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根据本规定免税进口的物资只能用于本企业的生产建设,不得擅自转让或移作他用。违反政策规定的企业将被取消享受该政策的资格,同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取得免税资格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应于每年1月向财政部关税司报告上一年度进口原材料、消耗品、配套系统以及零配件的实际免税情况(包括进口商品清单、进口金额和免税金额以及政策执行效果等内容),并抄送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和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十、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内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新型显示器件产业相关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新型显示器件面板生产企业以及相关原材料、零配件的供应企业,可通过省级财政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向财政部提出调整上述进口物资免税范围的具体建议。

  十一、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执行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关于认真做好抗震救灾测绘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认真做好抗震救灾测绘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测电发[20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


  5月12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发生强烈地震,损失十分严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全面部署抗震救灾工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精神,国家测绘局党组紧急研究部署抗震救灾测绘保障工作,党组书记、局长鹿心社要求测绘系统全力搞好救灾测绘保障服务。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把抗震救灾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


  灾情就是命令,时间就是生命。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各测绘单位要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安排和部署上来,把抗震救灾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紧急行动起来,强化测绘保障应急服务,尽最大的努力,利用测绘成果和高新技术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二、积极主动做好抗震救灾测绘保障


  灾区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各测绘单位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统一调配下,在人员、装备、物资等方面大力支持,为全力抢救伤员,妥善转移和安置灾民,切实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尽最大努力把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做出贡献。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各测绘单位要进一步开通测绘应急保障绿色通道,迅速组织优势力量,主动、无偿为抢修受损设施设备,为尽快恢复灾区通路、通电、通信和供水,以及监测地震灾情等提供所需的测绘成果和技术服务。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以地图或航空航天遥感影像为基础,整合新华社发布的灾情信息,通过中央和地方有关媒体、各单位门户网站和公益性地图网站及时向社会提供服务。


  三、切实关心灾区职工的生产生活


  灾区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各测绘单位要积极组织人员排查,做好失踪、受伤职工及家属的搜寻和救治工作,保障测绘干部职工其家属的基本生活,尤其是阿坝等灾情严重地区的测绘职工和家属以及正在灾区野外作业的测绘职工的工作生活。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各测绘单位要切实按照中央要求做好稳定人心的工作,确保大局稳定,大力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积极组织开展送温暖、献爱心等活动。


  受灾情况、抗震救灾测绘保障情况要及时报送国家测绘局。


  


                             国家测绘局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