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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6:03: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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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关于印发《大连市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2008〕362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完善农业产业化链条,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3号),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大连市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大连市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完善农业产业化链条,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提升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设立的财政补助资金。扶持重点:

(一)扶持农产品出口生产基地建设;

(二)扶持兴办农产品储藏业;

(三)支持和引导农民参加农产品展销活动;

(四)鼓励经销大户到境外开办农产品经销企业,开拓国外市场;

(五)支持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建设,提高交易能力;

(六)支持发展名牌农产品;

(七)扶持新建、扩建、改造水果、蔬菜、食用菌等加工项目;

(八)其他按国家政策规定需扶持的项目。

第三条 每年择优扶持具有带动能力的农产品出口生产基地,每个基地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15万元。扶持条件:

(一)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以企业+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方式组成,连续3年与农户签订出口农产品收购合同,基地面积达到规定的规模,即蔬菜种植面积在500亩以上,食用菌种植面积在100万帘以上,水果种植面积在1000亩以上,并实行标准化生产;花卉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肉鸡养殖规模在100万只以上;蛋鸡养殖规模50万只以上;生猪饲养规模10万头以上;肉牛饲养规模1万头以上。出口企业与基地须有紧密联系的契约合同,基地所生产、加工的产品80%以上实现出口。

(二)出口企业须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注册,其原料基地已经注册或正在申办注册,并按照农产品进口国的质量要求建立出口农产品种植、养殖档案和质量可追溯体系。建立出口产品生产的投入品使用标准和管理档案,建立病虫害预测预报体系,实行病虫害的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使用生物农药,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在农药及虫害防治的主要阶段实施药物的集中发放、回收管理。

(三)出口企业具有农产品进口国认同的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和国内质量认证。

第四条 重点支持水果、蔬菜储藏业发展,促进农产品的跨区域流通和反季节供应。凡当年在农村原料产地新建储藏量在1000吨以上、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储藏库,其投资视同贷款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贴息。

第五条 凡在农村投资新建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农贸市场(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钢结构全封闭或半封闭,室内水泥地面、室外有柏油道通行,给排水齐全,有垃圾存放场所,农产品检验检测、市场信息等方面功能齐全的,视建设情况,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一次性给予以奖代补30万元,农贸市场一次性给予以奖代补20万元。

第六条 在国外开办经销实体的业户(有注册、有场所、有住所),年销售我市农产品数量2000吨以上、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的,由市政府给予5—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市农村经济委员会积极组织商业企业与产地开展农商对接活动,每年在市内举办一次大型农产品展销活动,凡我市农民参展的一律免费。对具有一定影响的全国性农产品展销活动,也要组织我市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企业参加,展销费用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对年内获得国家、省、市级名牌农产品的企业及为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的承办单位给予以奖代补资金。获中国名牌农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辽宁名牌农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获大连名牌农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同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同一商标使用在多个产品上的;

(二)多个商标使用在同一产品上的;

(三)同一产品获得多个级别名牌产品称号的,以最高奖项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对当年新建、扩建、改造水果、蔬菜、食用菌等加工项目,凡当年固定资产投资1500万元以上,加工水果、蔬菜、食用菌占加工量的80%以上,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吸纳就业300人以上,视建设水平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以奖代补7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500万元以上,给予以奖代补12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500万元以上,给予以奖代补170万元。

第十条 符合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项目,当年已由市政府通过财政支农、农业综合开发、基本建设、科技支农等形式扶持而达到或超过本办法规定补助标准的,不再补助,不足部分可以补足。

第十一条 符合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项目,须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符合本办法扶持的企业和个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详细材料(其中果蔬出口项目需提供海关部门提供的出口单据、银行贷款凭证以及向农民收购农产品情况的收购货单和结算单等材料),同时将申报内容输入“大连市财政支农项目网”(以下简称“支农项目网”,网址及输入方式另行公布)。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对农业产业化项目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分别向区市县(先导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申报,同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支农项目网上公布所有项目的申报情况。

(三)各区市县(先导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对各乡镇(街道)上报扶持项目,应抓紧组织评审,经确认符合条件的,两部门应联合行文,并附《区(市、县、先导区)局、财政局关于农业产业化项目评审报告》,分别报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同时由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将上报项目输入支农项目网。

(四)市农村经济委员会须按办法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在区市县(先导区)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后的30日内,依据建设标准完成对各县区(先导区)上报项目的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和确定的预选扶持项目正式行文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文件后,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政策性审核,并在支农项目网上公示,公示期满,经市财政局会同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核准,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

第十二条 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市、区市县(先导区)及乡镇(街道)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好落实工作。区市县(先导区)向市的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的9月31日。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县(先导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要据实申报,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要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 对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区市县(先导区)及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上一级财政部门拨款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拨付,并将拨款情况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对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修订〈大连市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农字〔2004〕191号)、《大连市开拓农产品市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财农字〔2004〕154号)、《关于我市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大财农〔2006〕159号)和《大连市水果蔬菜出口贷款财政贴息办法》(大财农〔2005〕331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环太湖地区旅游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


江苏省环太湖地区旅游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环太湖地区旅游资源的保护和旅游开发建设管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旅游需求,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文物保护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环太湖地区所有与旅游业发展直接相关的开发建设项目,主要是指旅游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复建、改造旅游景区(点)、人造景观、游乐园、索滑道、高尔夫球场和水上旅游等项目;饭店、培训中心、度假村、招待所、休疗养院等公
共住宿设施项目;区域性旅游开发项目;别墅、公寓、写字楼等房地产项目;其他与旅游业发展直接相关的开发建设项目。
第三条 环太湖地区包括以下范围:
(一)太湖风景名胜区;
(二)太湖沿岸1公里的沿湖地带;
(三)旅游度假区;
(四)太湖水体及其岛屿、半岛。
第四条 在环太湖地区开发建设旅游项目,要以保护资源、环境、景观为前提,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协调发展的原则。严禁毁林、开山、建墓、围湖造田、损毁文物古迹以及砍伐古树名木和过度开发等各种不利于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活动。
第五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是环太湖地区的旅游业务主管部门。各级计划(经济)、外经、财政、建设、土地、环保、文化、交通、对外开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太湖风景名胜区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环太湖地区旅游资源保护、旅游环境整治、旅游规划制订以及旅
游项目开发建设等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环太湖地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并有责任和权利对破坏环境、毁坏资源、违反规划和其他违规开发旅游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教育,直至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七条 《江苏省环太湖地区旅游业发展规划》由省旅游规划建设委员会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苏州、无锡、常州市人民政府根据《江苏省环太湖地区旅游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的环太湖地区旅游业发展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直辖市域范围内的环太湖旅游业发展规划由各市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编制本地区旅游发展规划,并经省旅游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当地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域范围内的环太湖地
区旅游业发展规划,经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环太湖地区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旅游产业政策和环太湖地区旅游业发展规划,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审批程序办理。在办理项目立项审批前,必须征得旅游、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属太湖风景名胜区范围的,必须征得风景区主管部门的同意。否则,各级计划
(经济)、外经、建设、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环太湖地区不得建设对环境和风景、文物等旅游资源造成破坏的项目和低水平重复的旅游项目。严格限制在沿湖1公里以内的湖岸地带建设以下项目:
(一)饭店、培训中心、度假村、休疗养院等公共住宿设施;
(二)别墅、公寓、写字楼等房地产项目;
(三)大、中型人造景观和游乐设施项目;
(四)成片的住宅;
(五)一般性的工业项目和其他生产性项目。
第十条 各类开发建设项目,按原有管理权限由省、市、县(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分级审批。凡属于下列范围之一的项目,立项前必须报送省旅游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二)项目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利用外资项目总投资超过3000万美元的项目;项目占地面积超过5公顷或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项目;
(三)其他应当限制发展的项目。
前款第(二)项所列的项目和区域性旅游开发项目,应编制项目或区域开发总体规划,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报送省旅游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不得采取化整为零、先建后报、越权审批等不正当手段。
第十一条 旅游开发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应与周围环境和景观相协调。经批准的旅游建设项目,不得随意变更和增加项目建设内容、扩大项目建设规模、改变项目建设性质以及项目功能。旅游项目的开发和建设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十二条 旅游开发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一书四证”制度。“选址意见书”按项目审批权限由省建委和各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发放。发放前,应先征得同级旅游主管部门同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地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建设用
地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内开发建设项目的“一书四证”发放,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环太湖地区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项目建设,实行政府导向制度,由省、市人民政府对外公布“旅游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省旅游规划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部门对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各类旅游项目进行分类指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凡违反本办法进行项目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施工。由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经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其中,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须报省旅游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应
根据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或省旅游规划建设委员会的批准意见,向项目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整改意见书”。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整改意见书”,依法限期进行改正或中止项目建设。逾期不改正或不中止项目建设的,由各级公安、旅游、计划(经济)、外经、建设、规
划、土地、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对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旅游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9年6月1日起执行。



1999年4月26日

关于印制和使用出口肉类内包装中加放检疫标签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印制和使用出口肉类内包装中加放检疫标签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6〕93号)

 

各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根据国家局于大海局长与俄罗斯兽医局局长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局代表团会谈纪要》和国家局动植检动字[1996]79号文精神,从1997年1月1日起,四分体和分割肉内包装须加放检疫合格标签。为此国家局制作了检疫合格标签样式。现将该标签样式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该样式在当地联系印刷,并开始使用,以确保自1997年1月1日起抵达俄罗斯进境口岸的分割肉和四分体肉类凭该检疫合格标签通关。

  该标签为椭圆形,长径为60mm,宽径为40mm(均为外径),边线宽2mm,沿边线

剪为椭圆形,印刷用纸为70克普通白纸;印刷颜色用与已在使用的检疫合格标识的颜色相同,即绿色;标签中,“CAPQ”为零号方黑字,“INSPECTED”、“CHINA”为3号方黑字;“Est.No.”为4号方黑字;“3401M001”为企业注册号(各企业不同),为4号长黑字。

  检疫合格标签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印刷和保管,由出口注册企业的卫检负责人协助动检人员管理使用,并做好使用过程中的登记工作。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和有关企业应妥善保管检疫合格标签,不得遗失和随意毁坏。

  该标签用于加放对俄及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的分割肉和四分体肉类的内包装内,每小包装加放一枚。

  加放标签的四分体肉上不再加盖检疫验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