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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5-16 18:12: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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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忻州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9〕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由中国人民银行忻州市中心支行制定的《忻州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一日



忻州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反假货币工作,统一协调和组织辖区内各有关单位共同防范和打击制贩假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全市经济金融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会议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的有关要求,设立忻州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第二条 联席会议成员由市委宣传部、人行忻州中支、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教育局、市广播电视局、工商银行忻州分行、农业银行忻州分行、中国银行忻州分行、建设银行忻州分行、邮储银行忻州分行、忻州市农村信用联社、忻州市邮政局等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人民银行忻州市中心支行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市政府分管金融的副秘书长或中国人民银行忻州市中心支行行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第三条 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反假货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国家反假货币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有关反假货币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根据国家、省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反假货币工作规划,制定我市反假货币工作计划并督促执行落实;

(三)协调我市有关部门、单位之间涉及反假货币的重要工作;

(四)组织全市反假货币知识培训工作;

(五)组织、指导全市反假货币宣传、教育、表彰活动;

(六)完成省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与反假货币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反假货币工作,并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做好反假货币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请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

联席会议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 可决定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会议形成的决议或议定事项,应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通报联席会议全体成员。

第五条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委托本单位相应级别的领导代为出席。

联席会议开会时,各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派本单位联络员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随同列席会议。

第六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如有需要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是否组织全体或部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召开会议。

第七条 联席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分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并报省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忻州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 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忻州市中心支行,主任由人民银行忻州市中心支行主管副行长兼任,副主任由人民银行忻州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科科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处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组织全市反假货币工作的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并负责向联席会议报告和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

(二)根据联席会议召集人的决定,筹备召开联席会议,准备议题,起草文件,组织会务,以及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

(三)联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协调各方面的关系。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的联络员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对各县 (市、区)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

(四)负责反假货币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和存储等工作;

(五)起草年度全市反假货币工作计划和全年反假货币工作总结,向省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六)组织反假货币宣传活动,及时编发《忻州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工作简报》;

(七)协调解决相关成员单位的假币鉴定工作;

(八)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与反假货币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联络员制度

第九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指派一名科级干部作为联席会议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

第十条 联络员代表本成员单位协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协助本单位分管领导(联席会议成员)做好本单位反假货币的相关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联系工作,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反假货币工作的有关情况;

(三)参加反假货币工作联络员会议;

(四)配合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日常反假货币工作和专项调研、检查工作;

(五)对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议题涉及的范围可临时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以便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反馈意见,研究对策。

第十二条 联络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承担联络员职责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及时调整、补充,并告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三章  信息交流制度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工作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为联席会议把握全局、科学决策服务。

第十四条 反假货币信息交流的主要内容包括各成员单位反假货币工作的最新动态;反假货币工作经验交流;制贩假币的重大案件通报;发现新的造假手段的情况反映;有关反假货币的法律、法规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假币没收、收缴的数量统计;国内外货币的防伪技术特征介绍等。

第十五条 反假货币工作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事件应当真实可靠,事例、数字准确;

(二)急事、要事和突发事件应在24小时内报送,必要时应连续报送;

(三)主题鲜明,言简意赅,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第十六条 反假货币工作信息分为定期和不定期。

假币没收、收缴的数量统计为定期报送信息。凡办理假币没收、收缴业务的成员单位应按照统一的格式和时间上报本单位的假币没收、收缴数量。反假货币工作最新动态、反假货币工作经验交流、制贩假币的重大案件通报、发现新的造假手段的情况反映等为不定期报送信息。

各成员单位在反假货币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迅速将该信息上报:

(一)一次破获(或发现)假币面额总计在10万元以上的;

(二)发现新的造假手段的;

(三)新的假币犯罪手段;

(四)假币跨国犯罪的大案要案。

第十七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通过传真(加密传真)、简报等形式向联席会议办公室传送本单位反假货币工作信息。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反假货币信息资料库,以适应随时调用和信息共享的需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忻州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乔晋田 忻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晓琦 中国人民银行忻州市中心支行行长

成 员:张美明 忻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树林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樊俊伟 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命槐 忻州市公安局副局长

曹晋荣 忻州市教育局副局长

路向东 忻州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雷建兵 忻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朱维平 中国人民银行忻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郭晓勇 山西银监局忻州分局副局长

张淑琴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分行副行长

吕 静 中国农业银行忻州分行副行长

郭荣川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行副行长

乔 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分行副行长

武 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忻州分行副行长

李建源 忻州市农村信用联社副主任

张世平 忻州市邮政局副局长


新疆少数民族婚姻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长期以来,由于生产条件、生活方式、文化宗教传统、风俗习惯的差异,新疆少数民族的婚姻法律制度很有其自身特色。认真解决新疆少数民族婚姻法律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对构建和谐新疆有很大的作用。
关键词:伊斯兰法 婚姻习惯法 少数民族
Key words:
新疆的维、哈、回、乌孜别克、塔吉克等民族均是深受伊斯兰婚姻文化影响的几个民族。由于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影响,使新疆少数民族的婚姻制度有其自身特点。
一、新疆少数民族婚姻法律制度概况
(一)、概况:
婚姻法律制度在整个伊斯兰文化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我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维、哈、回、乌兹别克、塔吉克等民族,均信奉伊斯兰教,伊斯兰婚姻法深深地渗透到其日常生活中,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均规定了凡中国公民均适用一夫一妻制原则,而传统的伊斯兰婚姻法则规定凡伊斯兰教徒可以最多娶四个妻子,实行一夫多妻制。由于我国新疆有许多民族信奉伊斯兰教,这就造成了传统的伊斯兰婚姻法文化与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及补充规定之间的冲突。这就导致了许多事实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在新疆少数民族中所存在的重婚现象,家庭暴力现象以及严重的家庭犯罪屡见不鲜。在伊斯兰婚姻法文化中,人民普遍认为,女子如财产,地位是十分低下的,诚然这在新疆新疆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中留下了很深的烙印。民汉之间通婚或者不同民族之间相互通婚为信奉伊斯兰教的本民族所禁忌。在中国家庭暴力已经比较普遍的情况下,如何更加进一步去保护新疆少数民族妇女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处理和解决好这些问题,将大步推进和谐新疆的建设与发展。
(二)、出现的问题:
1、一夫多妻与重婚
根据伊斯兰婚姻法规定,成年的男女都必须结婚,男人和女人都不应当为单身。圣训云;结婚是信仰的一半,男人应当有妻子,女人必须有丈夫,这才是正常的人类生活,来建立信仰和文明的基础。伊斯兰的教义和法制鼓励一夫一妻的家庭生活,但因为特殊的理由男子容许多妻,限度是最多娶四个,这些特殊的情况,如战争和灾难之后,男子死亡太多,孤女和寡妇人数超过男人,她们需要有人负责扶养和保护,或者第一位妻子因疾病、性无能、不孕等原因。谈到不孕,这不禁让笔者想到了中国古代传统婚姻法中的观念,“子不孝,无后为大”,“七出,三不去”等规定。“七出”之一就有不孕,无后代,男方可以休妻。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伊斯兰婚姻法的一些规定与中国传统的儒家婚姻文化也有一丝相通之处。根据新疆有关部门的统计,在南疆各少数民族中,男女比例不协调,女子多于男子,贫富分化不均,又由于经济文化水平的落后,女子的身体条件等因素,女子在社会上生存面临着很多的压力,一个男子娶两三个妻子,来养活她们,这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南疆的社会稳定与发展,同时也造成了重婚现象,违背了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
2、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中,当家庭关系还没有破裂时往往具有私密性。在众多的家庭暴力案件中,我们经过分析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有三个:
(1)、没有经济地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女人没有了经济地位,就成为男人的附属,男人在家庭中就 有了绝对的权威,这种没有制约的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膨胀,另外,在社会资产 不断得到积累的大环境下,人们已经不在津津乐道地谈论省吃减用,而把享受当作一种时尚。男人为金钱而困惑,而把更多的不快发泄给女人。因为女人没有为其直接创造价值而女人在社会生活中为孩子、为丈夫、为家庭同样也尽到了抚养、赡养的义务,女人也感觉不公平,于是处理不好两者的矛盾就会发生家庭暴力。
(2)、大男子主义加上女人的软弱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
在传统的家庭教育中,男人是一家之主,封建的“三从四德”一直被某些男人所发扬,这种现象在农村较为严重。直到现在农村的家庭仍认为养儿防老。在儿子家会很心安理得 ,因为儿子在家理应说了算。因此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一直是我们计划生育部门重点,有些人为了生儿子东躲西藏。男人不可动摇的地位滋长了男人的霸气。女人的软弱,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在家庭中缺少决策意识;二是封建的男尊女卑意识;三是整天忙于家务不愿参与社会的意识;四是对男人的错误经常采取迁就的方法。久而久之,男人的大男子意识加上女人的软弱给家庭暴力提供了一个滋生的土壤。
(3)、社会环境的污染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外部原因
这些年,由于社会的不断开放,使得人们的思想也随着不断的开放起来,社会上为了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商场里商品琳琅满目,大街小巷歌舞厅随处可见,娱乐业空前的火爆,好象被压抑了许多年的人性终于得到了释放。可在某些娱乐场所就成了藏污纳垢的代名词,有些层次比较低的女人,不原靠自己的双手去赚钱,于是靠出卖色相,在娱乐业中像寄生虫一样生存,一部分改革开放的受益者手中有了钱,开始享乐,追求奢靡腐化的生活,已经不满足小家庭的温馨,在这种被污染的环境下,家庭不在稳固, 暴力由此而不断的产生。
由于新疆少数民族中,大多数均信仰伊斯兰教,传统上午伊斯兰婚姻法文化对其思想观念有着深刻的影响。女子如财产,地位十分低下,这样,家庭暴力现象在新疆的少数民族家庭中时有发生。如何切实保障新疆少数民族妇女的合法权益,不仅需要新疆自治区有关部门加强这方面的立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也需要新疆妇联的努力工作,下到基层去切实维护与保障少数民族妇女的合法权益,还需要社会各阶层的多多关心新疆少数民族妇女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出谋划策,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为新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民族团结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多尽一份社会责任。
3、民族婚姻问题
在新疆,民族婚姻问题主要是指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与不信仰伊斯兰教的汉族之间的相互通婚问题。由于新疆的少数民族大多信仰伊斯兰教,而新疆也有大量的汉族生活在这片广阔的疆域上。爱情是很奇妙的东西,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有时也会产生爱情,有的甚至步入婚姻的殿堂。这些现象在当今新疆社会中已屡见不鲜。从优生学上讲,少数民族同胞与汉族同胞之间的通婚,所繁育的后代,无论是从外观上还是从智力上来讲都是比较完美的。但由于绝大多数汉族是不信仰伊斯兰教的,他们通婚之后会有很多现实问题。生活习惯的不同,甚至思想根本都不一样。信仰伊斯兰教很强的民族人与信仰伊斯兰教程度很强的汉族人通婚是完美的。当然也有信仰伊斯兰教很强的民族人与信仰伊斯兰教程度不强的汉族甚至不信仰伊斯兰教的汉族通婚。我想爱情是一种让人不能自已的东西,当它来临的时候,很多人都不是清醒的,这时候,民族人将作一系列的努力,希望汉民能皈依伊斯兰,虔诚信仰安拉。结果常有两种,好则事成,坏则事败。在笔者的身边就有许多这样的例子:一个民族小伙子(姑娘)爱上了一位汉族姑娘(小伙子),并且走上了红地毯。笔者就有一位回族女性好朋友,其丈夫是汉族,诚然其夫皈依了伊斯兰教,放弃了自己原有的信仰和民族习惯,每天都要做乃玛子(礼拜)。在他的内心是否真正的信仰安拉,我们再所不问,至少他为了爱情,做到了一年365天吃清真餐,做礼拜,去封斋,去过肉孜节,古而邦节什么的。其精神实属难能可贵啊!笔者个人认为如果你没有把握让你的所爱的人纳入穆斯林行列,你就得悬崖勒马,免得以后遗憾终生!
二、上述问题原因分析:
(一)、婚姻习惯法的影响
新疆民族分布十分众多,主体民族为十三个,除汉族之外,其余的少数民族中大多数民族均全部信仰伊斯兰教。因此伊斯兰习惯法对这些少数民族的日常生活产生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婚姻又是老百姓生活中十分重要的事情,信奉伊斯兰教的这些少数民族也不例外。在伊斯兰教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伊斯兰婚姻法对新疆的少数民族婚姻制度产生深刻的影响。
根据传统的伊斯兰婚姻习惯法的规定:人民在力所能及的平等对待妇女的前提下,容许一夫多妻,但最多不能超过四个。《古兰经》云:“你们可以择娶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对待她们,那么,你们只娶一妻,或以你们的女奴为满足,这是更近于公平的。”在新疆信奉伊斯兰教的民族中,尤其是在南疆偏远地区的维吾尔族中,一男子如果家庭条件相对殷实,可以娶两个以上妻子,有的甚至已经六七十岁了,仍然可以去娶十七八岁的姑娘,当地人也普遍能够接受。这就涉及很多冲突问题,该男子构成重婚吗?诚然构成。由于受婚姻习惯法的影响,女子如财产一样,根本没有什么人权,因此,家庭暴力也在民族家庭中时有发生。怎样维护少数民族妇女的合法权益,是摆在我们面前要去切实解决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二)、少数民族的经济状况
在新疆,相对来说,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的生活条件相对较差。经济水平低下,文化相对比较落后,交通也十分不便,信息闭塞,生活的自然环境也比较恶劣,尤其是南疆地区,干旱少雨。信仰伊斯兰教的哈萨克族主要生活在北疆,分布在伊犁、塔城、阿勒泰这一带,主要以放牧为生。生活在城市的哈萨克族相对比较少,收入状况较为稳定,相对于维吾尔族来说,平均生活水平较高。但思想仍比较保守,生活现代化水平不高。由于哈萨克族为游牧民族,主要以放牧为生,而牧人则以男子为主,男人的劳动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男子在家庭中的地位也就相对女人较高,家庭暴力较为普遍,一夫多妻也有发生。
(三)、传统民族文化的作用
传统民族文化,民风民俗,伊斯兰文化给新疆信奉伊斯兰教的日常生活打下了深深的烙印。根据伊斯兰教的规定,信奉伊斯兰教的教徒不得与异教徒结婚,男子一般不得娶异教徒,而女子也坚决不能外嫁给异教徒。不过,伊斯兰教规定,男子可以娶信奉基督教、犹太教等女子为妻,理由是他们都是信教中人,有一定的渊源关系。而在新疆,汉族分布也较少,一般情况下,信奉伊斯兰教的民族人是不能嫁娶汉族人的。因为汉族人属于异教徒,严禁通婚。传统民族文化中,男尊女卑的观念十分普遍。男人就是一家之主,是家庭的脊梁骨。这在无形之中给一夫多妻、重婚、家庭暴力等现象提供了条件。
三、解决新疆少数民族婚姻法律制度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加快法治进程,完善法律制度体系、结构,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针对新疆少数民族婚姻法律制度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首先应出台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做到出现了问题,有法可依,及时解决。即使完备的法律制度,如果没有完备的人去执行,那也是空谈,徒法不以自行。在有完备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执法者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执法,以维护法律的神圣和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出现了违法的现象要及时、切实做到违法必究,不能放过任何一个违法者,漏掉任何一个社会的败类。当然,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合法与合理之间平衡法与道德之间的利益。新疆少数民族众多,且大多数信仰伊斯兰教,
在处理一夫多妻、重婚、家庭暴力、民族婚姻等问题时,要切实照顾少数民族兄弟的民族情感,宗教信仰,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切记,不能破坏新疆的社会稳定,繁荣与经济发展,边疆地区稳定与发展为第一要务。
(二)、强化婚姻登记管理制度
当今,在我,婚姻登记制度体系很不健全与完善。在内地,就拿笔者老家湖北来说,在湖北农村地区,结婚的成立条件就是摆一场宴席,宴请双方的亲戚,就算两人已经结为夫妻,根本就不去什么婚姻登记管理部门领结婚证。在他们内心深处根本就没有婚姻登记这个概念。由于新疆地处边疆,天高皇帝远,这种结婚不登记的现象更为普遍。在少数民族中也比较多。他们仍然固守传统婚姻缔结习俗,按照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喜结连理,也不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领什么结婚证,更不用进行什么婚前体检。结婚完全成了两个人或两个家族之间的事情,似乎与国家法律,与社会公序良俗无关。因此笔者认为,在新疆就更应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制度,严把登记关。加强事前防卫,做好婚前体检工作,保证下一代的优生优育。
(三)、加强宣传与教育
宣传与教育似乎在人们生活各个方面都能发挥作用。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尤其是婚姻法,民法,刑法的宣传,加强对少数民族的法律观念的教育,对新疆这样一个民族众多的地区来说,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文化制度,法律文化素质的培养,对新疆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也会产生巨大的推动。文化就似乎是一个软武器一样,不需要动刀动枪,只需要慢慢渗透到其日常生活中,改变其思想,用先进的文化思想去取代那些早已陈腐的糟粕。邓小平同志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属于文化的一个具体方面,用知识用文化去武装头脑,各民族同胞都应为新疆的开发与建设贡献力量,用技术,用文化去创造美好的新疆,美好的明天。要切实加强对少数民族家庭中实施的家庭暴力的一方进行教育,灌输男女平等的思想。在民族通婚方面,尽量少的去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加强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共建和谐新疆。
(四)、少数民族文化与现代文明的融合
少数民族文化似乎与新疆的现代文明的发展格格不入。当然,矛盾、冲突是存在的。我们不应去扩大这些分歧与矛盾,而应该使之相互融合,相互借鉴,相互吸收。少数民族的婚姻习惯法与现代中国的婚姻法及新疆的补充规定之间有许多冲突的地方,我们应协调相互之间的利益,做到共赢、双赢,以更好的维护新疆少数民族的利益,新疆的繁荣稳定,快速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对于哈萨克族来说,作为新疆的传统游牧民族和作为农耕民族的汉族老说,游牧文明与现代农耕文明之间有很多不同之处,与现代文明也有脱节之处。我们应加快游牧区的现代化进程,普及现代科学知识,加大技术急资金支持,提高游牧区的少数民族的生活水平,使之融合于美好的中华民族大家庭之中,共享现代文明的优秀成果。对维吾尔族来说,以前是游牧民族,随着时间的推移,现在已经属于农耕民族,以种地、经商为主。维吾尔族中贫富分化相对来说比较大,这也是需要下大力气去解决的一个问题,这关系到新疆的长治久安,关系到国家的繁荣与发展。加快维吾尔族文化现代文明的融合,势在必行。无论是对维护维吾尔族兄弟的利益还是国家的整体利益都是十分重要的。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生活在新疆的少数民族十分众多。而婚姻法律制度问题不仅是我国法律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全国人民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大问题。解决与处理好新疆少数民族的婚姻法律制度问题,必将有利于新疆社会的稳定和各族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此,笔者希望新疆各族兄弟之间能更加团结共进,为美丽新疆的开发与建设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穆罕默德.古图布.《伊斯兰和妇女》[J/L].www.islamcn.net
[2]罗萍.《中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法律措施浅议》[J/L].www.coollw.com
[3]古丽克孜.热木克.《民族区域自治法与和谐新疆调研报告》[J/L].2007.6.24
[4]《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5]李翁坚.《略论婚姻法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适用》[J/L].2007.6.28
[6]王刚、 周洪亮.《国家法与伊斯兰文化的冲突与整合——以回族撒拉族为例》.中国法院网,2007.6.8
[7]杨经德.《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研究》[M].宁夏:人民出版社,2006年8月第1版P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附英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附英文)
1992年4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为加强中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原产地证)签发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经贸部)对全国出口货物原产地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关于原产地规则的谈判及有关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签署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口货物原产地工作。

第二章 签发机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设在地方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分会(以下简称贸促会)以及经贸部指定的其他机构签发原产地证。
各签发原产地证机构应将其名称、印章、授权签证人员姓名报经贸部,并由经贸部根据需要通告国外有关部门。

第三章 申请资格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签发机构申领原产地证。

第四章 申请与签发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持营业执照;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贸易经营权证明文件及证明货物符合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的有关资料,向所在地签发机构办理注册手续。
对申请单位在保密情况下提供的材料,应予保护。
第六条 申请单位必须指定专人申请原产地证,申请单位的印章和申领原产地证人员姓名在申请单位注册时应进行登记。签发机构验证后给申领原产地证人员颁发“申领员证”。申领原产地证人员如有更改,申请单位应及时通知签发机构。
第七条 已注册的含进口成分的货物,如成分有变化或加工工序改变时,申领单位应及时向签发机构申报。
第八条 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台湾省、香港和澳门地区的原材料、零配件暂视为进口成分。
第九条 使用出口后未加工复进口的国产原材料,只要能提供充分证据,则视为国产成分。
第十条 在出口货物本身及其内、外包装或说明书上,没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生产的字样或标记,方可申请签发原产地证。
第十一条 货物如在中国进行的制造工序不足,未能取得中国原产地证,可以申领“加工、装配证明书”。
第十二条 经中国转口的外国货物,不能取得中国原产地证,但可申请转口证明书。
第十三条 凡进口国和进口商不要求出具原产地证,也不要求出具产地证明的,出口企业不必申请原产地证,也不必出具产地证明。
第十四条 进口方只要求制造厂或出口商在商业发票上或任何其他单证上对货物原产地作以声明的,作法如下:货物系完全原产于中国的,制造厂或出口商可以在发票或单证上备注声明;货物含有国外或境外成分的,必须到经贸部指定的签发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方能作原产地声明。
第十五条 凡进口方要求由我官方机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的,申请单位应向商检局申请办理;凡进口方要求由我民间机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的,申请单位应向贸促会申请;未明确要求的,可向商检局或贸促会申请。
政府间协议对原产地证的签发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普惠制原产地证向商检局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最迟于货物报关出运前3天向签发机构提出申请,签发机构须审核申请书内所填货物之内容及核阅其他有关文件,签发时间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要求更改或补充已签发原产地证内容,必须申明更改理由和提供依据,经签发机构审查符合要求后,重新办理申请手续,收回原发原产地证,换发新证。
第十八条 如已签发的证书遗失或损毁,从签发之日起半年内,申请单位必须向签发机构书面申明理由和提供依据,经签发机构审查同意后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签发机构在重新签发证书上注明“××年××月××日原发××号原产地证作废”。
第十九条 签发机构通常不接受货物出运后才递交的原产地证申请。但如属特殊情况(例如并非申请单位过失),签发机构可接受迟交的申请书,并酌情办理补证。在此情况下,申请单位递交原产地证和申请书时,必须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解释迟交申请书原因的函件;(二)原产地证内所列货物的商业发票副本及提货单/航空提单/邮政收据。
第二十条 签发机构受理申请时,应审查申请单位及货物是否已经注册,同时要审核申领人员“申领员证”及申请单位提供的单证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属实。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退还申请单位重报。
第二十一条 签发机构有权到制造或加工申请签证货物的工厂了解货物的生产程序和货物的成分。签发机构对申领原产地证的货物有疑问时,可以到工厂进行核实,对不符合原产地标准的货物,应予拒签。
第二十二条 进口国对我出具的原产地证退证查询时,原签发机构应负责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查询信函后6个月内答复进口国。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贸部或者经贸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建议,可以区别情况通报批评、暂停直至取消其申领有关出口货物原产地证的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原产地证的;
(二)伪造、变造原产地证的;
(三)非法转让原产地证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企业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签发机构违反规定签发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发原产地证的;经贸部或者经贸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建议,可以区别情况通报批评或者暂停其原产地证签发权。
签发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本局签发的政府间协议规定的原产地证的统计工作;国家商检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负责本系统签发原产地证的统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根据政府间协议签发的原产地证和本地区制造厂和公司备注产地证明的商业发票和单证的统计工作;在北京的各外贸总公司、各工贸总公司负责本公司备注产地证明的商业发票和单证的统计工作。
前款所列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须定期向经贸部报告原产地规则执行情况和签证统计数字,每年7月20日前上报上半年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次年1月20日前上报全年执行情况和汇总统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的格式,由经贸部统一规定,证书用英文印制,每套证书一证本三副本。
第二十七条 签发机构签发原产地证等证明文件,按规定收取费用,收费办法由经贸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经贸部将另行制定和发布制造、加工工序清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2年5月1日起实施。

Provision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ules of the Origin forExport Good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omulgated on April 1,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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