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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27 06:12: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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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农业部


关于开展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9]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农业厅(局、委、办):

  为认真贯彻中央纪委《2009年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的精神和部署,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解决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假冒伪劣农资问题,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安定和谐,现就深入开展“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着力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农资质量问题,是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抓手,是促进农村社会安定和谐的有力保障,是服务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有效途径。各级工商、综治办、农业部门要从保证中央农村政策和改革措施贯彻落实的高度,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为重点,紧紧围绕稳粮、增收、强基础、重民生,进一步落实强农惠农政策,转变职能,突出重点,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融入服务农村改革发展工作之中,千方百计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群众用上放心农资,让农民群众充分享受到农村改革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成果,切实促进农村繁荣稳定。

  二、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

  各级工商、综治办、农业部门要认真按照中央纪委《2009年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的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切实维护农资市场秩序。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和工作安排,适时部署专项检查,加强督查督办,狠抓案件查处,完善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把握重点,稳步推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继续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进一步规范农资经营主体资格,加大对重点季节、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品种和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健全农资商品质量追溯制度,完善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深入开展农村平安建设,重点打击各类危害农村经济发展、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的农村社会环境,保障农民生产和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部要继续做好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的牵头协调工作,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资生产、经营秩序,加大案件查处和曝光力度,推动放心农资下乡进村,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和现代农业建设。

  (一)加强市场巡查。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结合农时季节,做到日常巡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重点查处无证照生产经营,超范围经营,生产、销售未经登记、审定、批准使用的农资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涂改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有关质量标识等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坚决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突出监管重点。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工作力度,突出对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及配件等农资商品的监督管理,集中力量对农资生产、销售相对集中的地区及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特别是县、乡、村农村集贸市场,进行重点检查;结合重要农时、季节开展拉网式检查,重点监控具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户以及乡村流动商贩;严厉查处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小作坊和黑窝点。

  (三)规范质量监测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逐步健全农资质量监测制度和执法抽查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资质量年度抽检计划,实行定期定点例行监测和动态监测相结合,对群众反映强烈和问题突出的区域、商品、企业进行重点监测,依法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发布消费警示。实施质量检测的部门要向有关部门及时通报检测结果,实现结果共享,避免重复抽检。要规范质量抽检行为,严禁借机乱收费。

  (四)加大对农资广告的监管力度。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农药、兽药等农资广告的审查,继续加强农资广告的监测检查,严厉打击利用广告对农资商品的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虚假宣传,以及发布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农资商品广告等行为,依法追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责任。要强化对农资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防止虚假违法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体向农村传播,加大对虚假违法农资广告的惩治力度。

  (五)狠抓案件查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12315、12316举报热线的作用,做到“有报必接,接案必查,查必到底”,加强信访举报线索的核查处理,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针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认真梳理线索,深挖源头,对大要案采取挂牌督办、联合查案等形式重点查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通过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和在媒体上公开曝光,有力震慑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非法生产经营者。

  (六)强化农资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农资行业自律,依法推介一批质量、信誉可靠的农资企业和产品,积极引导农民群众科学选购。强化农资市场开办者的质量责任,继续突出农资经营者的“第一责任人”意识,指导农资经营者加强内部管理,在完善和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的基础上,全面推行购销台账、质量承诺制度,创新和完善商品质量追溯制度,确保实现农资商品质量的可追溯监管。建立农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根据农资市场主体资格、商业信用、合同履约率、守法程度、消费者投诉、公众评价等相关信息,结合农资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建立监管对象诚信档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督促农资经营者切实履行职责,引导建立健全农资商品进货查验和不合格商品下架、退市制度,防止不合格农资商品流入农业生产领域。

  (七)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和配合,把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来抓。要帮助农民群众提高识假辨假和维权的能力,引导农民群众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农资,及时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线索。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农资打假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当前区域性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案件时有发生,农资商品标签虚假表示、化肥有效成分不足、区域性制假售假屡禁不绝等问题在有的地区仍然比较突出,农资市场秩序亟待进一步规范,各级工商、综治办、农业部门要严格按照《2009年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的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协调配合,狠抓落实,认真做好依法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工作,有力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农民群众对基层党委、政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切实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牵头职责,把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工作,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加强对农资打假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工商、综治办、农业部门要深入农资市场监管第一线,认真调查研究,了解一线情况,解决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层层分解任务,积极认真负责地抓好组织实施,共同做好农资打假和农资市场监管工作。

  (二)落实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指导、督促基层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确保工作到位。要认真落实农资市场监管责任制,积极开展农资打假和监管考核评价工作,严肃纠正农资市场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坚决防止不落实甚至推诿塞责等现象发生。

  (三)强化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逐步实现农资商品检测结果、农资市场预警信息、案件查处情况等信息的互通、共享,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各部门要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协同作战,形成合力,特别是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复杂案件,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追根溯源,形成农资市场监管执法合力。

  (四)规范执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以罚代处、罚款放行。要进一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教育,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凡是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包庇放纵、监管不力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厉查处执法人员为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不法人员通风报信和提供便利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为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充当“保护伞”的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坚决杜绝“有案不送、以罚代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综治办、农业部门应于今年11月30日前向各自上级部门上报全年工作总结。对农资市场监管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和重要案件,要及时报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农业部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若干规定〉等5件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若干规定〉等5件规章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已经2010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若干规定》等5件规章(目录见附件)。

附件:南昌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5件)
南昌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5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日期及文号 说明
1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若干规定 1989年11月30日市人民政府洪政发[1989]102号发布 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的通告 1996年1月13日市人民政府洪政发[1996]4号发布,根据1997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修正 已被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代替。
3 南昌市副食品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1999年6月1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修正 已被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代替。
4 南昌市旅游管理若干规定 2000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布,根据2003年 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第二次修正 已被2009年7月31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旅游条例》代替。
5 南昌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 2007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发布 已被2010年1月2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公布的《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代替。




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号:乌政办[2003]171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县级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109号)予以转发,同时就我市政务督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要求。督促检查作为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领导方法和优良传统,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不同阶段,都十分重要。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一般都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在具体工作中的贯彻落实问题,同政府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有着紧密联系,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政策性。同时,认真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做好政务督查工作,有利于促进党的决策贯彻落实:有利于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改进领导干部工作作风。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政务查办工作的重要性,本着对党的事业和人民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来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做到“批必查、查必果、果必报”,使督促查办的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政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工作日程,按照“谁主管,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领导分工,建立督查工作责任制。凡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批给市政府的查办件,一律送市长和主管副市长并市政府秘书长。凡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批转)的查办件,批给各部门的,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做出安排,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负责;批给各部门负责同志的,批给谁就由谁负责;批给多个部门或多个同志的,分别由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或各有关同志负责落实。
(三)规范程序,认真办理。各区、县政府督查部门,各委、局、办办公室要协助领导在查办过程中做好登记、交办、催办、协办、检查和整理上报材料等具体工作。(1)登记。在收到上级机关转来的领导批示件后,要及时登记。主要包括:收件时间、顺序号、来文单位、原文号、内容摘要、领导批示、承办人、转何单位办理、转办日期、报告结果日期。(2)交办。对上级机关转来的领导批示件,一般在3小时内按程序送达主办领导(或主要负责同志),不得延误。在经主要领导阅批或领导班子研究后,及时转给具体承办单位和承办人查办,同时复印存档备查。(3)催办检查。领导批查件交办后,要及时或定期催办,并做好催办记录;对急办件和重要事项的办理,要随时检查办理进度,催促加快办理。(4)协办。对催办中发现的落实不力或办理难度较大的事项,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协调帮助解决和办理。(5)整理上报。问题查处后,承办单位要认真审查讨论,整理上报材料,送领导审定后上报。
(四)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各部门在查办件办理过程中,主要承办责任人或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责任,不仅要认真研究办理方案,亲自督促过问办理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还要负责查处结果报告的审核把关,并签寸批上报。办结报告未经主要负责同志或主要承办人签字的,不得上报。对办理结果不合要求的,要重新办理或补充办理,确保办理质量。对一些具有较强政策性、倾向性和带有普遍意义的查办件,要举一反三,扩大效果,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
(五)限期办结,及时反馈。对政务督查工作各项督查事项的办理,紧急件,要立即办理,及时上报;限期办理件,要按期上报结果;未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一般也要在30天内办结、上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查办时间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延长时间不能超过两个月。对无正当理由、久拖不决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六)统一格式,如实报告。批示查办件落实后,承办单位要及时做出书面报告。报告要实事求是,喜忧兼报,文字简练,阐述明晰,观点鲜明;报告一律以政府正式文件上报,要有文号,有签发人。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处负责对承办单位的查办报告进行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办。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政府系统政务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促进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政领导机关重要决策的贯彻执行,实现督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直属部门的办公室(督查处、科)是承担督查工作的主要机构,其职责是: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及政府各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电报、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全体会议决定事项和以自治区政府名义召开的现场办公会议和各种专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转来的批办件、督查件的落实情况。
五、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六、上级和本级政府领导批办件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三条 督查工作的开展要紧密围绕自治区各级政府的中心工作、领导同志关注的重点事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并认真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依法督办原则。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坚持令行禁止,坚决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性。充分发挥督查机构和专职督查人员的作用,及时交办督查事项,指明督查意图,提出具体要求。
二、分级负责原则。认真履行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督查工作职责,逐级负责,分级办理,分工协作。各级督查机构应负责做好本级政府和部门的督查工作,并承办或协办上级交办的督查任务。
三、领导授权原则。各级督查工作机构应根据上级机关和本级政府领导的交办意图开展工作,未经授权,不直接受理。
四、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争取掌握第一手材料,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和反映问题。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确保督查工作的质量。
五、注重实效原则。督查工作要力戒形式主义,着眼于及时有效、扎扎实实地解决问题,切实防止和克服做表面文章、敷衍塞责等不良现象。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讲究效率。
第四条 督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立项。凡需督查的事项,均应该立项。对各级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要及时分解立项,拟定工作要点,提出办理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以督查部门名义发出《督查通知》;对领导批示和交办的督查事项要及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明确办理内容和时间要求。
二、分办。根据督查事项内容,采取不同的办理方式:
l、转办。将确定的督查事项转送给指定的承办单位办理。
2、会办。对任务交叉或涉及几个地方、部门的督查事项,应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
3、自办。对个别不宜交下级办理或领导明确要求督查机构办理的事项,由督查部门直接办理。
三、督办。按照督查事项的内容和时限要求,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集中力量督办;对全年性的工作,分阶段督办;对紧急事项,要及时督办。对逾期未报办理结果的事项,应以电话询问、发函催办或到实地督办等方式进行。
四、协办。对承办单位难以单独解决的问题,应分层次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凡属一般性的具体事项,由督查工作人员组织协调;凡涉及几个地方或部门的重要事项,由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督查机构组织协调;凡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先由督查机构提出预案,再由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协调。
五、反馈。承办单位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认真办理督查事项。凡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要按期办结并写出书面报告;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向交办部门说明原因。反馈材料的内容要力求准确、精炼,格式规范。
第五条 督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是自治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
二、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行政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和本单位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督查工作,并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承担这项工作。
三、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督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具有在本级、本部门及其所辖范围内,就督查工作开展组织协调、巡视检查的职责和权利。
四、督查工作机构应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示件的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通报;对督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敷衍推诿、不负责任、不按要求办理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或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向本级、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建议行政监察机关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加强督查工作队伍建设
一、要建立健全自治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网络建设,在工作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提高网络运行水平。
二、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配备政治强、业务精、思想好、作风硬的人员从事督查工作。也可聘请一些身体好、业务素质高的非领导职务的同志担任特邀督查员。
三、要加强对督查人员的培养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要在阅读文件、列席会议、随领导同志下基层调研等方面为督查人员创造条件,使他们了解领导同志决策和指导工作的思路,掌握更多的情况,更自觉地把督查工作做好。
四、督查人员要严于律己,不断在工作中磨练自己,逐步成为廉政勤政,作风深入,实事求是,不徇私情,遵纪守法,保守秘密的合格的督查人员。
第七条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应结合本地、本单位工作实际,参照本规则,制定具体的政务督查实施办法。
第八条 本规则从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