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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17:27: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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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2007〕9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攻坚战的有关要求,两个多月来,各级质监部门认真部署,全面排查,发现并消除了一批事故隐患。为推进专项治理攻坚战的深入开展,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技术资料缺失的处理

在用起重机械的技术资料至少应当包括总图、电气原理图、安装和使用与维护说明书。鉴于部分省已开展起重机械安装监督检验试点工作,凡试点期间安装的起重机械,还应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资料;试点以外的地区,不要求使用单位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资料。

使用单位应向原设计、制造单位索取缺失资料。索取资料确有困难的,使用单位应约请具有相应资格的起重机械改造单位进行必要的技术测试、改造,通过改造补齐技术资料。

二、关于在用起重机械无证制造、安装、改造问题的处理

根据《关于机电类特种设备办理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法〔2004〕)164号),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许可过渡截止日期为2005年3月31日。在此日期以前出厂、安装、改造的在用起重机械(含使用单位自制自用的起重机械),不要求提供相应的许可证书。2005年3月31日以后无证制造、安装、改造的在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约请具有相应资格的制造单位或安装、改造单位进行评估判定并补齐技术资料。评估判定应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进行;评估结束后,评估单位应出具评估判定报告。

三、关于检验问题

符合前述规定,技术资料齐全并按要求进行了评估判定的,使用单位应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报检验。检验要按照《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296号)的验收检验要求进行。其中,冶金起重机械的检验还应执行《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2007〕375号)的规定。

四、关于办理使用登记

经检验合格的,使用单位应持补齐的技术资料、达到要求的评估判定报告、检验报告等,按照有关规定向质监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五、关于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

起重机械的司机、司索和指挥人员必须持有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确定起重机械额定作业人员数量,并配备足够持证作业人员,保证持证上岗。

六、关于简易升降机的制造和使用

简易升降机是指以曳引机、卷扬机、电动葫芦、液压泵站或者电机作为驱动装置,通过钢丝绳、齿轮齿条或者链条拖动吊笼,沿垂直(或与垂直方向倾斜度小于15°) 井道内的刚性导轨运载货物的起重机械(已经纳入电梯、施工升降机范围管理的除外)。对简易升降机的安全监管,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停止简易升降机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申请受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不再受理简易升降机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已经取得许可的企业,在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仍可从事相应活动,有效期届满后不予换证。

(二)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在用简易升降机的监管措施。使用此类起重机械,必须满足下列基本安全要求:具有断绳保护、层门联锁保护,以及失电、短路、过载、断错相等电气保护功能;设置停层止挡装置或防坠装置、起重量限制器、行程极限开关、缓冲装置、防止人员靠近吊笼等安全保护装置;操纵机构必须设置在吊笼外面;必须在显著位置张贴严禁载人、额定载重量和检验合格等标识。简易升降机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七、关于在用起重机械 “八不检”的实施问题

总局《关于印发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质检特〔2007〕377号),对在用起重机械提出了“八不检”的要求,即:无证或超范围制造的不检验,缺少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报告未覆盖的不检验,无证或超范围安装的不检验,无证或超范围修理改造的不检验,未办理安装告知手续的不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不检验,主要部件或整机使用寿命到期的不检验,没有相应持证作业人员操作的不检验。在专项治理过程中,属于本通知规定的隐患治理工作,不受“八不检”限制,可以进行相关检验。除此以外,应严格执行“八不检”的规定。同时,检验机构在检验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告知使用单位,并报告当地质监部门。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湘政发[1988]5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三章 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等管理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为社会或个人提供不以盈利为目的服务收费用。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领导、社会监督的原则,严禁乱收费。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管理全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地、州、市、县人民政府的物价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各级财政、审计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五条 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依据,以管理行为和服务事实为基础,严格办理申报、批准手续。禁止擅自设置收费项目。禁止将经营性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作经营性收费。行政性收费必须从严控制。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国家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活动,不得收费。

  第六条 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家规定的外,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设置行政性收项目,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设置事业性收费项目,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其中重要的收费项目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设置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还须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行政性收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根据"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核定固定的收费标准。事业性收费,根据受益度和补偿合理支出,有利于事业性的发展,结合国家财政拨款或补贴情况,核定固定收费标准;不便于核定固定收费标准的,应当核定最高收费限额或者确定收费标准的具体原则。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报省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其中重要的收费标准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应当同时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使用范围。

  第十条 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标准的程序,按照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标准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凡经批准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必须在向同级物价主管部门申领《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中央驻湘单位向省或所在地物价主管部门申领),同时向财政部门申领《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款收据》后,方可收费。国家规定使用专业票据的除外。

  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专用收款收据不得转借、转让或者伪造、涂改。

  第十二条 收费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变名称、转变收费职能,或调整收费项目,必须在30天内向原发出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款项,除按国家规定应纳入预算内收入管理的外,均列入预算外收入管理,实行财政专用户存储和计划管理。收费单位当设立专项帐册,严格执行用款审批制度,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年终向财政部门报告收支情况。

  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纳税的,必须照章纳税。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权限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也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各级物价、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专用收款收据的核实查验制度,检查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支使用的执行情况,依法处理乱收费行为。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六条 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政、事业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拒付,并向物价、财政、审计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检举揭发,受理机关应及时查处。

  物价主管部门有权纠正业务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七条 超越管理权限制定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的,由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纠正,没收所收款项,并且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收费单位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纠正,没收所收款项,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主管人员处以罚款,同时提请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直接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未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不使用行政事业性专用收款收据的,分别由同级物价、财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收费、补办手续。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处罚款。

  本条规定的罚款金额,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关规定执行。转借、转让、伪造、涂改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或行政事业性专用收款收据的,由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提请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款项的,由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财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照常执行。被处罚单位对罚款和没收决定不予执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申诉人对物价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没收的款项,应在30天内退还给交费者;无法退还的,上缴同级财政。

  单位被处的罚款从预算外资金中支付,预算外资金不足的从预算包干结余经费中支付。个人交纳的罚款,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缴。

  第二十三条 物价、财政、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员必须依法办事。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种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印发《汕头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质监局


印发《汕头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质监〔2007〕221号

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区(县)质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汕头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六日

汕头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全市标准化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研制和省、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根据《汕头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设立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市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参与广东省、国内和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并取得重大成果、企业产品采标和标准化人才的培训,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予以经费资助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标准研制”是指主导和协助制定、修订地方标准(不含农业类,下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工作和承担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标准化科研工作(不含农业类,下同)。
本办法所称“参与广东省、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是指承担广东省或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承担广东省、全国、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年会、学术研讨会等工作和承担省、市标准化重大活动项目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并取得重大成果、企业产品采标和标准化人才的培训”是指单位和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试点和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等并取得相关证书或资格认可,企业产品获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和标志,通过培训班等形式培训民营企业标准化技术人才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是指建设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开展重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以及进行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评议工作等。
第四条 凡在汕头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专项资助经费。
第二章 资助的条件、范围和额度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助经费的标准化工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汕头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全市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汕头的竞争力;
(三)有利于促进汕头的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有利于提升汕头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五)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
(六)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帮助汕头产品跨越国外技术贸易壁垒。
(七)其他。
第六条 专项经费资助范围:
(一)技术标准的研制及科研项目。
1.主导或协助制定、修订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2.承担的市级、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
(二)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
1.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工作组的工作;
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
3.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
4.承办省、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学术研讨会等;
5.承办其他重大国家和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
(三)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并取得重大成果、企业产品采标和标准化人才的培训。
1.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试点和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并取得相关证书或资格认可等。
2.企业产品获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和标志。
3.通过联合高校,开展培训班等到形式培训民营企业标准化技术人才的。
(四)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
1.建立汕头市范围技术标准数据库。
2.建立市级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体系建设。
3.建立其他市级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
(五)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
第七条 技术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资助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25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五)主导修订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上述对应主导制定标准资助额度的一半,协助修订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上述对应协助制定标准资助额度的一半。
(六)每承担一项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每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承担一项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七)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享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10%。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修订同一项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予以资助。
第八条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制定、修订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单位:
(一)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不符合上述两款所列条件之一的参与标准制定、修订者视为协助制定、修订单位。
第十条 标准化活动组织、管理项目资助额度:
(一)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三)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四)对牵头承办市、省、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由市质监局会同市财政局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并取得重大成果、企业产品采标和标准化人才的培训项目资助额度:
(一)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试点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二)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单位,取得AAAA证书,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取得AAA证书,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取得AA和A证书,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
(三)企业产品获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和标志,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0.5万元。
(四)联合高校,培训民营企业标准化技术人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
第十二条 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项目资助额度:
1.建立汕头市范围技术标准数据库,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2.建立市级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体系建设,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
3.建立其他市级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三条 对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或活动,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市质监局和市财政局协商确定。
第三章  受理、审查
第十四条 中央、省驻汕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市属单位、市中心城区(含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企业集团申请资助经费的,申报材料直接送交市质监局;其它区(县)有关单位申请资助经费的,申报材料送交当地区(县)质监局,并经其初审后,向市质监局推荐申报。
第十五条 申请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根据资助项目的性质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汕头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资助经费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表);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研制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或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
申请国际标准研制专项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申请市级、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文件。
(七)申请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试点和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项目资助经费的,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文件或认证证书。
(八)申请承办重大标准化活动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已经主管部门批准拟实施的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报告;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采用专家评审制。由市质监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已受理的资助申请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择优选择资助项目,并在专项资金总额内确定资助额度。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的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三)申请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资助范围的;
(四)提供的申报材料不齐全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每年由市质监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接受资助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间和内容的,应报市质监局批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注重绩效,并按规定每年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市质监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对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申请单位,应当责令其将资助的费用全部上缴市财政,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及评审专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对申请资助项目予以审查,如发现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