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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深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6-17 09:58: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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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深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委办字[2003]4号


关于继续深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巩固和扩大整治成果的要求,现提出2003年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一、进一步认清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提高对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

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依法关闭小煤矿1.5万余处,各类煤矿安全基础条件有所提高,促进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于好转,2002年全国煤矿重、特大事故和百万吨死亡率比上年下降。但是,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矿井安全整改工作不到位,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 综合抗灾能力亟待提高;个别地区无证矿井非法生产和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现象仍比较严重;煤矿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因此,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加快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势在必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68号文件和国办发明电[2002]17号精神,针对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狠抓落实,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明确工作目标,切实把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引向深入

2003年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一是遏制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和无证矿井非法生产;二是依法继续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质量低劣、技术落后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各类小煤矿;三是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要求,深化对合法矿井的安全专项整治,落实矿井灾害防治的安全技术措施,完善矿井生产系统,使矿井安全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都有较大的提高。在前两年工作的基础上,通过继续深化整治,实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继续下降,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降低10%,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继续深化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健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并进行全面部署;明确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对继续深化整治工作不到位的,要加强指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组织煤炭管理、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监察、环保等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对继续深化整治工作的联合执法,形成依法整治的强大推动力,对整改不落实的要依法查处,对应关闭未关闭矿井、非法私开矿井和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分类指导,重点整治,着力改善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煤矿的实际,在组织全面深化整治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分类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和整治力度。要坚决依法关闭破坏资源、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各类小煤矿,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整治,进一步提高办矿标准,推进矿井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把防止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作为继续深化整治的重点,把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整治作为重中之重,全面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凡十二字方针不落实、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灾害防治措施不到位、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并重点监控,限期达标;加大对国有煤矿以租赁、承包经营、拍卖等形式改制和破产重组矿井安全专项整治的力度,监督矿井安全条件达标并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标本兼治,强化治本,依法加强对煤矿的监管

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四证”(即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书)的管理,对达不到发证标准的矿井要坚决依法吊销证照,予以关闭。要严格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安全设备与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落实“三同时”的规定,严禁以基建、巷探等名义进行非法采煤生产活动。要监督落实煤矿法定代表人和出资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制定煤矿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保障安全投入,及时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和落实技术措施。要组织做好各类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要督促煤矿企业完善和落实矿井瓦斯检查、矿井测风等通风瓦斯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要严格矿长资格审查考核,监督煤矿企业配备懂专业的安全技术人员,落实职工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制度。

六、加强煤矿安全监察,促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深化整治工作,加大监察执法力度。要按照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对各类合法生产矿井安全程度的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实施分类监察。对不符合规程要求、存在隐患的矿井和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矿井,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并监督落实整改;对经停产整顿逾期仍达不到安全标准或拒不整改的矿井,要依法决定和移送有关部门吊销有关证照,并通报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依法开展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监察,对整治不彻底、关井不到位的,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情况,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工作的落实。对继续深化专项整治工作不力,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依照国务院第302号令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行政责任。

七、发挥新闻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继续深化整治的社会氛围

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设立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列入关闭对象的矿井要进行公告,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群众舆论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的小煤矿死灰复燃及非法生产问题,要认真核查,依法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各地要认真总结本地区和煤矿企业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经验,树立典型,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引导深化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八、做好对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检查和验收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所制定的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阶段性检查和年底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要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书面报告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年底提交总结报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试行)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04]24号
2004-09-03


  《白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政府法律顾问团是为市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的组织,其职责是为市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不具有行政职权。
  第二条  市政府委托市司法局在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和公证员中推荐法律顾问,报市政府批准后聘用,聘用期限为5年,可连续聘用,也可随时解聘。法律顾问团设首席法律顾问。
  第三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一)参与论证市政府宏观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市政府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为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三)为市政府组织实施的各项改革方案以及具体措施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四)受市政府委托,对以市政府名义或被市政府列入计划管理项目的承包、发包和招标、投标以及招商引资、经济贸易谈判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五)受市政府的指派,对市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事件,进行调查、协调,并向市政府提出依法处理的法律咨询意见;
  (六)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由市政府办公室指定专门科室或人员负责与首席法律顾问或联络员联系工作,由首席法律顾问指定相关法律顾问承办。凡需要由法律顾问办理的法律事务,均须市政府领导批示,通过市政府办公室向首席法律顾问交办。
  第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团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作为非常设机构。凡由联系部门通知交办的法律事务,由首席法律顾问分配给相关法律顾问办理。联系部门交办的法律事务,一般应在5日内交办,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使法律顾问有充裕的时间和完整的资料来研究、思考,以保证法律咨询意见的准确。
  第六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一)向市政府或市政府领导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书面法律咨询意见应一式5份,提交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各1份,相关市政府领导1份,首席法律顾问1份,法律顾问本人1份。书面意见应一案一结并立卷存档。
  (二)向市政府领导提供口头法律咨询意见。口头法律咨询意见要有完整的记录,交首席法律顾问审阅,由法律顾问本人保存。
  (三)列席市政府会议及发表意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首席法律顾问或相关法律顾问列席。市长办公会议,由首席法律顾问指派相关法律顾问列席;特殊情况,由首席法律顾问列席或增派其他法律顾问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由首席法律顾问列席或指派相关法律顾问列席,并指定1—2名法律顾问为发言人。
  第七条 首席法律顾问由市司法局推荐,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首席法律顾问是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者,负责领导法律顾问团工作,组织、召集、协调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第九条 首席法律顾问指导、审阅、签发每名法律顾问向市政府或市政府领导提供的书面法律咨询意见,了解每名法律顾问提供的口头法律咨询意见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首席法律顾问应每季例会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汇报,并定期向市政府领导和市司法局领导汇报法律顾问团的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将有关文件和资料发给法律顾问团,以便法律顾问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文件和信息材料。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试行,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修订。 本规则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通知
1991年8月20日,国家教委


现将《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正式颁发,从1991年秋季开学后在全国小学普遍施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稿)》继续试行。

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一、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升国旗、奏国歌时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二、尊老爱幼,友爱同学,平等待人。主动帮助有困难的人和残疾人。要尊重他人的民族习惯。
三、尊敬师长,见面行礼,主动问好,要用尊称,不直呼姓名。
四、孝敬父母,关心父母身体健康,主动帮助父母做事。听从父母和长辈的正确教导,外出或回到家要打招呼。
五、待人有礼貌。说话文明,讲普通话,会用礼貌用语。到他人房间要先敲门,经允许再进入。不打扰别人的工作、学习和休息。不打架,不骂人。
六、对外宾有礼貌,热情大方,不围观尾随。
七、诚实,不说谎话,知错就改。答应别人的事要努力做到。不随便拿别人的东西,借东西要还,损坏公物要赔偿,拾到东西要归还失主或交公。
八、爱惜粮食,爱惜学习、生活用品,不挑吃穿,不乱花钱,节约水电。
九、穿戴整洁。经常洗澡,勤剪指甲勤洗头,早晚刷牙漱口,饭前便后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
十、按时作息。上学不迟到、不早退。不逃学,有病有事不能到校要请假。放学后按时回家。
十一、课前准备好学习用品。上课专心听讲,大胆发言,不懂就问,发言先举手,回答问题声音响亮。课间做有益的游戏。
十二、课后认真复习,按时做作业,书写工整,卷面洁净,独立完成。考试不作弊。
十三、积极参加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认真做广播体操和眼睛保健操。读写姿势正确。
十四、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劳动,认真做值日,保持教室、校园整洁。
十五、自己能做的事情自己做,自己的衣服用品要摆放整齐,学会收拾房间、洗衣服、洗刷餐具等家务劳动。
十六、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违章骑车。不在公路、铁道、码头玩耍和追跑打闹。
十七、乘公共车、船时主动购票,主动给老幼病残让座。遵守公共场所秩序,出入时不拥挤,观看演出时不随便走动,保持安静,演出结束时鼓掌致谢。
十八、爱护公共财物,爱护花草树木和庄稼,保护有益动物。不在课桌椅、建筑物和文物古迹上涂抹刻画。
十九、注意安全,不玩火,不做有危险的游戏。
二十、要看有益的图书、报刊、录像。不吸烟、不喝酒、不赌博、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遇到坏人坏事主动报告,敢于斗争。

关于《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几点说明
一、《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依据国家正式颁发的《小学生守则》制定的,是国家对小学生日常行为的最基本的要求。其目的在于加强对小学生的文明礼貌教育和行为训练,以促使他们从小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二、《规范》的内容共20条,不可能面面俱到,也不宜繁琐。小学生年龄小,因此,既要对他们严格要求,又要使他们生动活泼地得到发展。各地在贯彻《规范》时,应与《小学生守则》的教育和贯彻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结合起来。
三、贯彻实施《规范》必须依靠学校全体教职工并实行校内外相结合,广为宣传,使家庭、学校、社会协调一致,共同用《规范》严格要求学生。我们已编辑《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三字歌图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挂图》和连环画,摄制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系列录像,制作有关幻灯片等辅导材料,供学校选用。
四、根据同志们的意见,为了便于小学生记忆,现将《规范》编成三字歌,附在后面,供参考。鉴于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各地区、各学校在执行《规范》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帮助小学生记忆和执行。
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三字歌)
升国旗 要敬礼 唱国歌 要肃立
尊长辈 爱幼小 孝父母 遵教导
会使用 文明语 遇外宾 要知礼
帮残疾 乐助人 不打架 不骂人
要诚实 不说谎 损公物 要赔偿
捡东西 要上交 借东西 要归还
不挑吃 不挑穿 惜粮物 节水电
爱整洁 常洗澡 勤刷牙 习惯好
不旷课 不迟到 对老师 有礼貌
上课时 用品齐 敢发言 多动脑
做作业 写工整 按时完 卷面净
广播操 要做好 练身体 争达标①
保视力 做眼操② 三个一③ 要做到
集合时 快静齐 做值日 要积极
个人事 应自理 家务活 要学习
衣和物 放整齐 学做饭 会洗衣
过马路 走横道 乘车船 要买票
买东西 按顺序 看影剧 不吵闹
保古迹 爱益鸟 护庄稼 爱花草
迷信事 要反对 坏书刊 不去瞧
烟酒赌 不能沾 不玩火 防危险
好与坏 要分清 坏行为 敢斗争
好习惯 早养成 有教养 益终生
①达标,即达到小学生各年龄组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②做眼操,即眼睛保健操。
③三个一,即眼离书、本一尺,手握笔离笔尖一寸,胸离课桌一拳。